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23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16)

还有人认为,"以工补农不仅仅是同一核算单位内部的调节功能,也不只是同一所有制组织内部按劳分配问题。

以工补农的实质是农村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农村国民收入首先在农业和乡镇工业内部进行初次分配,分别形成上交国家税收、企业基金、个人消费基金。

由于农业与其他各业之间盈利的差别较大,为了稳定农业的发展,农村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还要进行再分配。

以工补农就是农村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陈可文:《关于以工补农的几个问题》,《红旗》1986年第18期。

另一种则持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利用这种办法所能解决的只是合作社内部从事不同部门劳动力的收入差别,还不能解决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商品生产者可能出现的轻农倾向。

以工补农实际上是把国家和农民的矛盾、工业和农业的矛盾转嫁给合作社本身。

重要的还在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农业应当成为一个自立的依靠自身力量能顺利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部门,而以工补农只能缓解长期存在的工农业矛盾,而不能彻底解决这个矛盾,更不能避免因农业收益率低可能带来的停滞和萎缩。

"刘文璞:《试论"七五"时期农业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中国农村经济》1986年第7期。

有人认为,"以工补农对于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来说是内部调节分配,以应付宏观环境不利的权宜之计,从微调来说是可行的。

但作为管理宏观经济的国家来说,把以工补农作为长期方针提出来,则是不妥当的。

从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来说,国家以农产品价格低为原因让农民自己来补自己,对经济上已经彼此独立的农村各产业的生产者来说,就等于一平二调。

从产业政策来说,'以工补农'对工业是一种抑制,并把农业置于不独立的产业地位。

虽然农村工业在历史上是为补农而生的,一直肩负着补农的任务,但那是由于过去'左'的政策逼上梁山的。

现在的改革不但要理顺国家和农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要理顺农村各产业之间的经济关系。

因而不能用过去一套老办法来调整工农业关系。

工农业之间正常的关系是农业为工业提供粮食、原料与劳动力,工业为农业提供生产和消费资料、吸收应农转非的劳动力,在经济上则是商品交换关系,等价交换是基本原则。

"刘福垣:《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突破口》,《农业经济丛刊》1986年第6期。

有人认为,"以工补农"是保护了效益低的部门,阻止了高效益产业的正常发挥,并不能达到扶持农业、整顿乡镇企业的目的。

其主要表现为:(1)使农业失去产业独立性。

社会分工、专业化和产业分离要求财产关系逐渐清理和分离。

当分工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时,若硬把财产关系扭到一起,会使两个产业都处于庄园式的依附地位而失去独立性。

农业靠乡镇企业补贴,其发展依赖并受制于一个次生的产业,便使自身失去了独立产业(特别还是一个基础产业)的地位。

就意味着这个产业天然地不能在交换中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天然地就是社会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

(2)扩大了社会总需求水平。

"以工补农"不仅没有解决农业自身积累动力问题,而且弱化甚至退化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

乡镇企业利润补贴到农业中,必然会使农业自身实现利润的积累率下降消费基金比例上升,从而成为社会总需求膨胀的一个因素。

同时,造成乡镇企业自身积累的资金比例减少,扩大了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3)造成农业和乡镇企业财务约束的进一步软化。

对农业来说,国家实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经济杠杆灵敏度得不到提高,农业生产结构也难以合理化,流通中的买难卖难问题将更加尖锐化;对乡镇企业来说,除了对国家间接控制手段的反应迟钝之外,还使目前乡镇企业的种种不合理的行为合法化。

(4)限制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乡镇企业的负担。

农村工业既然要不断地贴补农业,那么这个工业永远不能发展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其经济功能也就不能得到完全的发育。

这种超负荷运转的状况是不能持久的。

总之,要保证农业持久发展,必须健全其内部的积累机制,而不是使其成为其他产业的附属品;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也必须卸掉直接补贴农业这个沉重负担。

李庆曾、刘福垣、蔡昉:《我们对"以工补农"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农业经济丛刊》198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