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22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15)

(三)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问题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增加,客观上提出了是否需要用乡镇企业的收益补贴农业的问题,对此,经济理论界在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以工补农是完全必要的,其主要论据是:(1)有人认为,这首先是由乡镇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的。乡镇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工业,乡镇工业又是整个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工业作为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一部分工业补助农业的任务,是责无旁贷、顺理成章的。其次是乡镇企业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没有直接参加乡镇企业的生产,他们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不是劳动收入,这种收入是凭借对乡镇企业的所有权获得的,是乡镇企业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再次是一种资源付费。农业为乡镇企业提供原料,此外还有土地,乡镇企业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是一种资源付费。陈可文:《关于以工补农的几个问题》,《红旗》1986年第18期。

有人认为,"以工补农是当代农业的一个特点,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性的必然现象。因为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相比,具有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生产周期长,生产工具(包括机械)利用率低,投资大,效益低,劳动强度又较高等特点,因此,工业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对农业进行适当补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陈锡根:《以工补农,以农促工》,《当代农业》1986年第7期。

有人认为,"工农'剪刀差'的存在是以工补农的理论依据,而且是唯一的理论依据。工农'剪刀差'的存在,意味着农民两方面的损失: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价格低于实际价值,农民在出售自己产品的时候,就减少掉一部分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工业品价格高于实际价值,因而,农民在购买工业品的时候,多付出了货币,使自己的收入又减少一部分。一般来说,由于农产品价格大大低于它的实际价值,所以,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损失比购买工业品的损失要大。在实行'以工补农'的时候,把农民损失的大部分弥补起来是必要的。如果不保证这部分补贴,势必严重挫伤农民的务农积极性。"张让:《"以工建农"质疑》,《农民日报》1986年8月27日。

有人则认为,"以工补农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内部的经济再分配(利益再分配),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下的具体化。这是由乡村工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在合作经济内部分工分业的情况下,各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是彼此不可分割的整体。诚然,各业之间要单独核算,但这只是利益的初次分配。各业劳力的报酬不但在同行业中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在各业之间也要符合按劳分配精神。等量劳动要得到等量报酬。由于各业劳动所付出劳动量是差不多的,所以所得报酬也应当平衡、大致相差不多。这就要求各业生产之间、各业劳力之间在专业内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搞好经济再分配,以体现合作经济性质、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工补农'这个政策,实质上就是坚持这一性质、原则的具体形式。"邹江风、赵法宝:《以工补农应当坚持和发展》,《农业现代化研究》198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