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09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2)

(一)家庭承包制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

关于家庭承包制的实质大体有三种不同看法:(1)主流的看法认为,家庭承包制是农业合作组织为克服过去集体生产中的"大呼隆"、"大锅饭"以及平均主义弊病而采取的一种生产责任制,也是一种能真正体现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并能把直接生产者与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最佳结合起来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这种形式既能很好地保证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又能理顺他们同国家、集体及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家庭承包制是在保持原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指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它所改变的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合作组织本身,而仅仅是生产的组织形式与经营形式。

据此,有人将家庭承包制称之为"新型的家庭经济"。

参见陈扬《对当前农村家庭经济的几点探讨》,《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唐明曦《中国农村新型家庭经济的崛起》,《经济研究》1983年第12期;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2)有人认为家庭承包制实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的特殊形式,承包者农民与集体的关系不是什么生产责任制的关系,而是租佃关系;作为承包者的农民按承包合同向集体缴纳的提留,实际上包含着地租成分在内,而农民依据承包地的份额多少向国家尽的义务就是赋税。

参见刘福垣《农村改革的新方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2页。

(3)有人则认为,家庭承包制既没有坚持公有制,也没有坚持按劳分配,生产队一级的集体经济实际上已成为"空壳"、"名存实亡","队为基础"的公有制已被瓦解动摇,因此,它实质上是退到单干,是保留着集体经济外貌的小农经济的特殊形式。

这种观点在家庭承包制最初推行时,在我国曾颇为流行,后来虽然逐渐减少,但并没有绝迹,私下持这种观点的仍大有人在,其中也包括一些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

许多农民把分配承包地称为"第二次土改",是"土地回家";一些农村干部则称之为"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就是这种观点的写照。

参见刘必坚《包产到户是否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农村工作通讯》1980年第3期;印存栋《分田单干必须纠正》,《农村工作通讯》1980年第2期。

关于家庭承包制的发展趋势也有不同的三种观点:(1)有人认为,家庭承包制主要是我国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而原农业合作组织又遭受了严重挫折的产物,也就是说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进行的合作化失败的产物。

它既是对以往合作化错误的纠正,又是为保持合作化方向与成果而实施的挽救。

家庭承包制产生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便决定了它不会永远存在下去,而且由于它更适宜于我国现在还处在传统阶段的农业而不易适宜现代农业,所以随着我国农业越来越向现代化方向发展,它的历史使命也就会宣告完成。

虽然它不一定会被彻底否定,但其根本性的改变,则是不可避免的。

参见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2)有人认为,在我国,家庭承包制在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基础上,会逐步出现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有人称之为农工商联合企业)。

这种新的经济联合体是用经济办法形成的联合,而不是用行政办法搞成的联合,这种联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人将这条道路称为是从"小而全"到"小而专",再到"专而联",简称为"小、专、联"的道路。

参见王松霈《专业户与我国农业现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217页;陆学艺《包干到户的动向和应明确的一个问题》,《农业经济丛刊》1981年第5期。

有人对这种观点持有异议,认为"小而全"必须要向"小而专"发展,但是"小而专"到"专而联"不是必然趋势,而极可能是在社会化不断发展的条件下,长期以"小而专"的形式独立存在,专而不联。

参见王文勇、方惠明《试论"小而专"的发展趋势》,《经济问题探索》1984年第4期。

(3)有人认为在我国,家庭承包制将存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以后,也不能取消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

因此,那种认为家庭承包制必将消亡的观点,那种主张承包户重新联合的观点,那种把大型的农工商联合体作为家庭承包制基本发展趋势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参见刘吉瑞、蔡昉《论我国承包农户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江海学刊》198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