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10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3)

(二)家庭承包制与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道路

在讨论中,人们得到了以下几点认识:(1)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几亿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并未真正找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具体形式。

实行家庭承包制,就使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找到了适合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适合中华民族传统心理习惯和适合中国国情的生产、交换、分配环节的具体形式,特别是家庭承包制把握住了"联合劳动的两重特性所导致的两个方面的客观要求,即一方面是分散独立的劳动;另一方面是国家和集体对于生产过程的控制和协调。

分田单干、个体经济的路子在中国走不通;而那种排斥分散独立的劳动,只要集中统一的模式,也不适合我国国情"。

(2)家庭承包制以两个层次的经营为主要特征,以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当分离及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与发挥农民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相结合为理论依据。

这种所有制形式,关键在于确认了农民家庭作为社会主义农业基础经营层次的存在,核心是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发挥了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3)家庭承包制是对我国原有的那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进行的一次必不可少的重大调整,它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新的组合,即从原来的社会范围的间接结合,改变为生产单位(家庭)内部的直接结合,从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和产品支配权,农民在经济、社会、政治诸方面都获得了自主、自立权利,从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

(4)"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一直来直去的分配形式,使农民的生产成果,扣除交给国家、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以外,全部归农民自己,使农民从发展生产中直接获得利益,从而彻底克服了过去"一大二公"下的"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病,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动力"问题。

参见唐明曦《中国农村新型家庭经济的崛起》,《经济研究》1983年第12期;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理论意义》,《中州学刊》1982年第1期;林子力:《论联产承包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 书客网 ShuKe.Com ](三)家庭承包制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

随着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建立和逐步完善,在我国农村,一个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合作经济体系(有人称为"新一代合作经济")正在形成和发展。

有人说,过去的合作经济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今天新形式下的合作制是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这是新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

《农村合作经济问题座谈会简介》,《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5期。

这种新型的合作制在农村深刻转折中产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周其仁:《从农村深刻的转折中评价新一代合作经济》,《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1期。

有人总结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的特点是:多层次的经营结构、多成分的所有制形式、多领域的经营规模、多行业的经营内容、多方面的合作渠道。

史玉臻:《当前合作经济的特点》,《山西农经》1985年第1期。

有人认为,这种新型合作经济面向市场,渠道广泛,是开放的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独立的经济成分,是一种"定型化"的经济关系,将在相当长的阶段里存在下去。

他们认为"集体经济"概念不能准确地代表这种合作经济,而新型合作经济却可以包含通常所说的集体经济。

刘玉勇、高建华:《新型合作经济的形式、性质和地位》,《经济研究》1985年第5期。

也有人认为,应该把新合作制看做是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并列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

汪伊举、阮士修:《发展中的新合作制》,《经济日报》198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