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00节:第六章 农业经济理论问题的论争与发展(3)

二、是先机械化,还是先合作化

[ 书客网 ShuKe.Com ]在党内决策层和经济理论界也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见解。

一种意见认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

没有这些条件,便无法改变小农的分散性、落后性,而达到农业集体化。

可以说,"国家工业化是农业改造的主要基础,它的速度将决定我们互助合作运动本身以及集体化运动的速度"。

没有强大的国营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的集体化,"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

这是因为,"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具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

因此,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为条件,只有实现了工业化,才有可能以农业机器重新装备我国的农业,才有可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来实现农业的完全的集体化,即农业的社会主义化,否则是不可能的。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9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廖盖隆《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学习》1953年第5期;孙晓邨、萧鸿麟《关于推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几个问题》,《新建设》1953年5月号。

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我国的条件下,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不首先实行合作化,就不可能实行机械化。

因为,一方面,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器,只有在大规模农业的基础上,即在合作化农业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并且也才可能大量地使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生产的大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还不多,还不能保证农业技术改造的需要;而且要大规模地发展农业技术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就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的主要部分也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这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是无法实现的,它也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化的农业。

参见王思华《关于我国过渡时期国家工业化与农业合作化的相互适应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

还有的人认为,不能把生产力的性质水平简单化地看做只有两种区别,即一种是小农具手工操作的生产力,另一种是机械动力的生产力,从而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只能同机器生产的生产力相结合。

农民一旦在生产上联合起来,便会产生一种"协作劳动的生产力",这是与原来个体劳动有着本质区别的另一种生产力。

这种手工协作劳动的生产力,既可以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相结合,也可以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相结合。

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手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

因此,在我国的条件下,没有大型机械农具,农业照样可以完全集体化,照样可以组成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

参见庄鸿湘《农业合作化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经济研究》1956年第3期;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9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