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99节:第六章 农业经济理论问题的论争与发展(2)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土改后,我国农民个体经济生产的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不宜急于立即否定农民个体私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化过渡。

"单是给小生产者以土地,只是建立了领导权,还须进一步使他们成为小康之家";"私有权在今天中国的条件下,一般地还不能废除,并对提高社会生产力还有其一定的积极性";"不要怕农民冒富","应当允许新富农发展","允许农民拴车、买马、雇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式富农的产生,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富农经济在生产力上比小农经济提高了一步","如果我们粗暴地去打击富农,反而会助长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当时的主要任务应是如何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制的问题,企图在当时就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样的农业集体化,也是一种完全的空想,是实现不了的。

即使一个省搞几个生产合作社,也只是试办,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而且,试办也要出于群众自愿,而不能强行试办,更不宜用行政命令手段强制推行。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9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许涤新《广义政治经济学》第3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45页。

对于第二个问题,当时也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要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既适应它,又改造它,否则弄不好就会两头落空,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没调动起来,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也搞掉了。

因此,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必须步骤要稳,循序渐进,由少到多、由低到高、由点到面,规模要小,稳步前进,首先从季节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再到土地入股分红的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最后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使农民不感到突然。

要坚持自愿与互利的原则,不能采取急躁冒进态度,贪多、贪大、图块、盲目追求高级形式。

完成这一过程起码要三个五年计划时间。

参见强远淦、林邦光《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卓越组织者邓子恢》;邓子恢《农业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在青年团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邓子恢农业问题论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1984年编印,第2、19、56-58、72页;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5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史松《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骤的体会》,《学习》1955年第12期。

另一种意见则把持有上述观点的人视为如同"小脚女人走路",是用"小农经济做文章",是用"数不尽的清规戒律"限制合作化的发展。

认为不能低估农民群众搞合作化的积极性,农民不是要小发展,而是要大发展,农村中不久就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三年即可实现全面合作化。

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9、15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