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第一章 现代政党执政与执政方式的理论分析_三、现代政党执政的主要模式

三、现代政党执政的主要模式

现代政党的执政方式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探索、总结现代政党执政的一般形式,必须以分析、总结现代政党执政的具体实践模式为基础。为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政党执政的具体实践,对现代世界政党执政的主要模式作一简要概括。

(一)执政模式的基本涵义

何谓执政模式?简言之,执政模式就是执政方式的程式化,或称定型化、稳固化的执政方式。我们说,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称。那么,执政模式就是执政党在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过程中,将其借助和运用的那些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逐渐定型化、稳固化,从而在总体上形成一套比较成形的体制、机制、规则和程序等,这些相对成形的体制、机制、规则和程序等,加起来就是政党的执政模式。由此而言,政党执政模式实际上是指程式化特征十分明显并且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制度化的执政方式。

关于执政方式和执政模式的关系,有的专家对此作了较明确的界定。即“所谓政党执政方式,指的就是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广义的说,执政方式还包括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体制和机制,因为说到底,体制和机制是这些途径、手段和方法的系统化、稳定化。而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体制、机制、途径、手段和方法一旦取得了比较稳定的形式,便可以叫做政党执政模式。执政方式和执政模式这两个概念是相互联系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执政方式更多地给我们的是一个动态的视角,而执政模式则更多地是一种静态的框架。”

总之,执政模式是对执政方式的总体归类,是执政方式的基本形态。一定的执政模式总是和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形态、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执政模式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执政党执政理念等因素的变化,执政模式也必然发生相应改变。现代政党执政的主要模式从总体上可分为,现代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和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模式。

(二)现代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

1、现代西方国家政党执政模式的基本特征

现代西方国家政党主要通过公开竞选,获取并掌握国家权力,成为执政党。一般而言,政党赢得大选,成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基本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组阁和组织政府。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主要分为三类:即总统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议会内阁制国家,以英国为代表;半总统半内阁制国家,以法国为代表。在总统制国家,一个政党赢得大选,该党领袖即成为国家总统。总统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代表执政党全权负责组建内阁班子,组织政府。政府成员大多由本党党员出任。一些重要职位的任命虽需经议会批准,但一般都会顺利通过。在内阁制国家,一个政党赢得议会选举,在议会成为多数党,该党即成为执政党,同时获得组阁权。获得执政权的党,党的领袖自然出任阁魁,成为政府首脑,内阁其他成员由党的领袖会同议会党团和党的全国组织协商产生,一般由本党党员担任。在半总统半内阁制的国家,由在议会选举中赢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负责组建政府。如果全民直选的总统所在的党与议会多数党一致,则政府组建与任命官员的权力便掌握在总统手中;如果总统党和议会多数党由两个政党或政党联盟分别把持,那么获议会最大多数席位的党或政党联盟便拥有任命官员和组建政府的权力。

第二,积极参与和影响立法。议会是西方执政党活动的主要场所,执政党自始至终活动于议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发挥作用,施加影响。执政党在议会活动的主要作用是参与和影响立法。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议会立法直接主导着国家的政治走向和政策制定。因此,执政党要完成自己的执政任务,实现其执政目标,就必须积极参与和影响议会立法。执政党参与和影响立法,首先是利用各种党内党外机构,广泛收集民意信息,然后根据社会需要和民意要求,形成议案,提交议会审议通过。执政党为了加强对议会的控制,使本党议案顺利通过,常常利用各种手段对本党议员进行制约。如执政党利用议会党团,或组织论坛,预先将一些重大问题提交本党议员讨论,以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或是加强纪律约束,要求本党议员立“誓约”,保证按照党的意志统一行动;或建立督导员制度,监督议员行动,凡违背党的意志者,将受到党纪严肃惩处,直至开除出党。当然,现代西方国家由于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不同,有的执政党对议会控制强些,如英国、德国等;有的则对议会控制弱些,如美国等。但执政党利用各种方式参与和影响议会立法,加强对议会的控制的愿望和要求无疑是共同的。

第三,执政党以潜在方式发挥作用,保证国家行政权力体现执政党的意图。西方政党获得执政权,完成组阁和政府组建后,便不再在行政机构中直接出现,也不对行政机关直接发号施令,甚至从表面上看,似乎执政党已完全从国家行政权力中退出。但事实上,执政党仍然控制和影响着国家行政权力,只是以潜在的方式对行政权力发挥作用,施加影响,从而保障国家行政权力按照执政党的意图办事。譬如美国,从表面看,当选总统及其白宫班子完全在独立制定政策,处理国务,但总统作为执政党的领袖,其施政原则、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等或多或少都受到执政党本身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总统履行职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实现过程。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首脑及其内阁施政治国更是打着执政党的烙印,接受执政党的内在控制和约束。如在政府权力运行、政务处理和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政府行政决策一般不能超出、更不能违背本党代表大会制定的纲领范围和原则,这是议会内阁制国家政党执政所明确规定的。目前西方执政党的普遍做法是,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和措施前,由政府首脑事先征询本党领导集团的意见,取得共识后再作决定。与此同时,执政党又不直接代替政府作决策,也不用严格的纪律约束政府首脑和内阁行为,而是给政府行政留下较大工作空间,由政府首脑及其内阁在本党执政纲领范围内,独立决策,自主行政,以维护和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

第四,间接控制司法权力,一方面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借助司法权力,维护执政党的执政权利。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国家司法权力依据国家宪法运行,向宪法负责,因此任何执政党在其当政期间,都义不容辞、理所当然地支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机关的自主性,这已是西方政党执政的普遍共识。但司法权力同时也是执政党行使执政权力的权杖之一,执政党不可能不加以利用。为此,西方执政党为了维护其执政权利,常常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控制国家司法权力,为其执政目的服务,只是控制和利用司法权力的形式大多以间接手段为主。譬如英国,要么由内阁提名,任命高级司法公职人员,要么派出党内高级领导人出任大法官,或者通过议会规定司法机关的结构与功能,并通过制定、实施相关法律和法律程序等等,达到执政党控制司法权力,维护其执政权利的目的。在美国,执政党控制司法权的主要方式是,或通过总统行使法官提名任命权对司法产生影响;或通过国会立法,对法院预算予以控制以制约司法;或通过政府行使司法行政权和总统行使赦免权来影响司法,等等。通过这些手段和方式,从而实现执政党利用国家司法权力为其执政目的服务的意图。

第五,在分权制衡体制下,执政党受权有限,并且时时受到较大程度的监督和制约。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体制,这是西方民主制度在国家政权体制上的体现。执政党作为国家政权体制中的一个“棋子”,同样需要适应这一体制和制度。譬如无论是实行总统制的美国还是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英国,执政党均须依照国家法律开展活动,执政党政府也必须在国家法律和体制框架内运行权力,而不能恣意妄为,滥用权力。我们常常看到这些国家政府随时就某项决策接受国会质询听证、或政府的某项政策需要议会审议批准等等,一般都是这种情况。此外,目前西方国家大多数实行多党制,在野党和反对党为了自身利益,总是站在执政党的对立面,对执政党进行强有力地监督和制约。譬如英国,在野党被称为“英王陛下忠诚的反对派”。在野党组成“影子内阁”,成员也与现任内阁部门的设置一一对应,领取相应工资,监督政府运作,一旦执政党在议会失去多数席位,在野党马上取而代之。一些反对党还常常通过提出不信任案,或对现任政府首脑提出弹劾等方式,以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使执政党不敢有任何懈怠。

2、现代西方国家政党执政模式的若干启示

可以肯定,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出于维护和巩固其政权需要,它们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必然注意不断总结、探索和改进自己执政方式,因而就使它们的执政模式和执政体制显得比较精细和完善,也显得比较成熟。考察西方国家政党的执政模式,无疑对我们有以下启示和借鉴:

首先,执政党要牢牢掌握政府组建权。现代西方国家,一个政党是否为执政党,主要看它是否掌握和控制着国家行政权力。掌握和控制国家行政大权,是执政党的重要标志。行政权力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中心组成部分,对一个政党而言,掌握了国家行政权力,就可以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控制和动用国家一切行政资源,为己所用。因此,作为执政党,首先必须牢牢抓住政府组建权,通过组建政府,想尽办法将本党干部安排到政府部门的重要岗位上,从而使国家行政权力紧紧掌握在执政党手中。执政党只有掌握和控制了国家行政权力,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执政目标。

其次,执政党要在国家政权运行中充分发挥作用。考察西方国家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我们发现,政党绝不只是选举的工具,政党选举成功,成为执政党后,在国家政权运行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表面看,西方一些政党在赢得大选后,似乎不再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出现,好像政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实际上执政党的影响无时、无处不在。譬如美国

,虽然没有任何执政党组织对总统直接发指令,或以执政党的名义约束总统和政府行为,但总统作为执政党领袖和主要政府成员都是执政党的骨干是无疑的,很明显,总统及其政府成员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自然要体现他们本党意图,为其执政目的服务。又如在议会内阁制国家,执政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是不言而喻的,只不过有的国家执政党的权力中心在议会内与议会党团合为一体,有的则在议会外由党的中央组织直接掌管,但无论哪一种,执政党都坚决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运用必须符合自己的执政纲领,并为实现其执政目标服务。这种情况说明,现实政治实践中,国家权力犹如一台计算机的“硬件”,执政党则像计算机的“软件”,国家权力这个“硬件”只有在执政党这个“软件”程序控制下,才能正常运转。因此,执政党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必须充分发挥其作为灵魂中枢的作用。

第三,执政党必须在国家政权体制内发挥作用,并要依法规范运作。作为执政党,要在国家权力运行中发挥作用,这是无疑的,但这种作用发挥必须在国家政权体制内进行,而不应超越和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在国家政权体制外进行。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告诉我们,许多西方执政党对其如何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不但认识清醒,而且做法到位,符合法理。譬如说执政党的核心职能是表达和整合利益,而表达和整合利益的主要场所是议会,执政党作为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代表,为了实现自己这一核心职能,即完全将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议会来进行,因为只有通过议会这一国家立法机构,把执政党的执政主张变为国家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政治意图才能得到合法合理实现,从而也才能合法合理实现它所代表的那些人们的利益。又如执政党上台执政,必然要控制和影响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但它控制和影响的方式不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体制之外直接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下指令,而是按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比如通过议会制定法令,或使用议会的审议批准权,或通过将本党骨干人员安排到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重要岗位上等等,通过这些途径、手段和方式,以实现执政党对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控制和影响。这些手段和方式,虽不是直接的,但它体现了现代西方国家政治运行的一般规律;虽然是间接的,但它有效达到了执政党所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再如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也不是随心所欲,一切都要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范有序运作。由于执政党有着较强的法制观念,并且能够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从而保证了执政党既能够始终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滥用权力,又为带动整个社会朝着规范、有序和文明的方向发展作出了表率。

第四,执政党要支持政府机关独立行政,不能直接干预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权体制中,执政党是一种政治组织,而非公共权力组织,它和国家权力组织在性质、职能和组织形式上都是不同的。西方政党执政的模式说明,作为执政党,务必对自己的执政角色要有一个准确定位,那就是作为不越位,到位不错位。也就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政党都要按照自己的性质和职能履行职责,而不能将自己混同于国家公共权力组织,或直接给国家行政机关下指令,或直接代替国家机关作决策等,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国家行政权力“二元化”,造成国家权力运行混乱。因此,正常情况下,执政党主要是制定执政纲领和政策,一旦制定了基本纲领和政策,就由执政党控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贯彻落实,这时,执政党一般不应在国家行政权力中直接出现,更不应直接干预行政机关独立工作,而应支持行政机关独立行政,自主决策,这样既可保证政府机关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工作有力,又能保证执政党政治领导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模式

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是在前苏联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执政方式普遍比较接近,并且主要是以前苏共执政模式为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执政模式的主要特点

(1)国家权力过多集中在执政党手里。

国家权力过多集中在执政党手里,执政党的权力至高无上,法外运作,体外运行,这是过去一个时期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一个普遍形式。早在革命时期,列宁根据俄国具体国情,以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为指导,提出建立“新型无产阶级政党”思想。按照列宁的建党思想,这个政党的组织特点,概括起来,就是具有“极严格的集中制和铁的纪律”。列宁还指出,集中制思想是布尔什维克党的“唯一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是“《火星报》力求奠定的作为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夺取政权后,布尔什维克党在国内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国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包围、干涉和武装反抗,布尔什维克党认识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谁战胜谁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这一情况下,仍然需要保持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对此,列宁明确指出:“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年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说,由于当时条件所限,苏共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实行集权,毫无疑问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但到后来,斯大林却把这种集权制发展到它的反面。如斯大林多次强调:“在我们苏联,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他还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党的指示加上无产阶级群众组织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再加上居民对这些指示的实行。”在斯大林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专政,也就是苏维埃党的专政。到上世纪中期,苏共内部甚至有人明确提出,极端集中制是党实现最终目标不可缺少的组织手段:“实现根本改造社会的任务要求在共产党的整个组织机构上实行最严格的集中制。只有集中制的组织才能有计划地领导工人阶级为消灭资本主义和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革命斗争。”

正是这样的指导思想,在执政条件下,党便将国家权力过多集中在自己手里。1936年,前苏联宪法明文规定,苏共是苏联“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通过任何一项重要决议都非有党的有关指示不可”。由于有这样的精神,前苏共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到基层,党内领导干部几乎兼去了国家机关的所有重要领导岗位,大多数国家机关的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重要部门的权力也几乎全部集中到党组织手中。党完全可以不通过国家体制、甚至不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就可直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一切事务,指导和控制一切重要机构和任命所有重要职位。在登峰造极的时候,人们甚至可以发现,即使连农作物施用什么肥料、施用量多少,客、货运车辆使用什么牌号等纯属技术性的问题,也要由党中央领导机关来决定和规定。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权力至高无上,执政党在国家权力体制外甚至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统揽几乎所有国家权力,不受限制,不受制约,不受监督,无论是政府、立法机构和法庭,还是中央或地方权力机构,都不过是扮演了党的决定执行者的角色而已。此时对党来说,国家权力机构完全没有独立地位,其主要任务无非是把党的决策转变为国家的政策而已。

(2)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

党政职能不分,职责不明,党代替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主要特征。

实行集权制,一方面造成权力过多集中到党组织手里,并且在党内,权力往往过分集中到党的主要领导者个人手里;另一方面,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党政职能不分、职责不明和以党代政的局面。首先在组织结构上,从中央到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党政两个系统,大多出现了机构重叠、人员交叉、职能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如前苏联,从上世纪20年代中期起,党的机关就逐渐承担起国家机关的职能。1934年苏共十七大决定,在州以上党委设立各种“生产业务部”,党中央设立农业部、工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贸易部、文化和宣传部等和政府对口的部门。这样,党组织便事实上代替了国家机关行使起国家行政权力。据有关资料记载,前苏联外贸人民委员会甚至连莫斯科是否需要从法国进口猪肉罐头,以及进口后如何分配等具体问题,也需要由中央政治局来决定。又如前苏联宪法明文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构。但事实上往往是党的中央机关代替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苏联第一到第三个“五年计划”,都是由苏共中央委托中央政治局制定,并由党的第十六次到十八次代表大会分别批准后才予执行。1931年,苏共中央决定采取联合决议、决定的形式,会同苏维埃机关一起对党和国家实施领导。从表面看,这似乎是重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但实际上却是把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混同起来,把党的决议、决定与国家法律、法令混同起来。联合决议往往是以党的决议代替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法令,苏维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过是把党的决议变成了国家法令的表决机器和橡皮图章。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还反映在国家司法领域。在前苏联、东欧国家,形式上,司法权属于司法部,由司法部任命法官,再由法官独立审案。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判决都是由党的有关机构作出的。比如,在对有关领导人的公开审判中,判决书都是由党的政治局事先起草,然后交给法庭照本宣科。由于党组织对司法权力的过多介入和对司法部门的过多干涉,常常使国家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一般只是在形式上履行一下检察和判决手续而已。

(3)普遍实行干部任命制。

实行干部任命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控制和掌握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手段。

对干部直接进行任命,本来是战争年代马克思主义政党为加强党

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夺取政权后,适应社会主义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依然对干部采取了直接任命的方式,并且将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基本执政模式推行起来。比如前苏联,布尔什维克党是通过中心城市暴动而夺取政权的,在全国范围内,党员人数少,地方各级党组织不健全,是该党执政初期的一个显著特点。对此,苏共广泛采用了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直接委派和任命党和国家各级干部的制度。1919年3月俄共八大决议确定,“党的工作人员的全部分配工作由党中央委员会掌握”。按照八大的规定,在所有苏维埃国家机关里,都成立了最严格地服从党的纪律的党组。在1923年俄共(布)十二大上,斯大林代表中央作组织报告时强调:“在提出正确的政治路线以后,还必须挑选工作人员,把善于执行指示、能够理解指示、能够把这些指示当作自己的东西并且善于贯彻这些指示的人安置在各种岗位上”,“因此,登记分配局即中央委员会的那个负责登记我们下层和上层主要工作人员并分配他们工作的机关具有重大的意义。”它的任命范围不应只限于党的委员会,“必须毫无例外地包括一切管理部门和党赖以掌握我们的经济机关并实现自己的领导的全体工业指挥人员。”在此之后,苏共中央委员会解散了许多经选举产生的地方党组织,改而由委任的干部重新组成新的领导班子,随着发展,这种现象日趋普遍。期间,虽然列宁也看到了任命制存在的弊端,提出要用选举制代替任命制。但斯大林并未重视列宁这一重要思想,不仅如此,反而把任命制变成了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把任命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党和国家各级干部,他指出:“党的干部是党的指挥人员,而由于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所以他们也就是国家领导机关的指挥人员”。到1939年,斯大林进一步提出把挑选、提拔、配备和考察干部的工作集中起来,归口由党中央干部局以及每一个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党组织的干部部统一负责。这样,党的各级组织负责人都毫无例外地由上级组织任命而不是经过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国家政权机关的干部也都通过委任或变相委任产生,党章规定的选举制度,广大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实际上都流于形式。

2、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执政模式的若干经验教训

分析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模式,可以发现,共产党从根本上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代表人民掌权执政的,但由于共产党执政时间短,缺乏全面执政的经验;加之共产党通过革命方式夺取国家政权,这样在执政方式上便无疑要受过去领导革命方式的一些影响,这就使共产党的执政模式在执政实践中有着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

第一,国家权力过多集中到执政党手里,并不意味着就是加强党的领导,反而可能会削弱党的领导,从而给在执政条件下的党的领导和建设带来严重损害。任何执政党,都要想尽办法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和领导,因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能紧紧掌握在自己手里,执政党才有可能顺利实现自己的执政目标,实现它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同样也不例外。但是,加强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领导,并不意味着就是把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到自己手里,由执政党大权独揽,决定一切,指挥一切。如果这样,只会导致:一是官僚主义盛行,并严重脱离群众。权力过分集中,不但会造成国家权力结构失衡,导致决策部门脱离实际,盲目、错误决策;而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处于特权阶层的人们,只知道高高在上,当官作老爷,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而不愿深入群众,对群众负责,这样就彻底背离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宗旨,最后必然要被广大人民所抛弃。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垮台就充分说明了这点。二是权力失去监督,腐败猖獗。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就不会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失去监督和制约,权力必然滥用。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猖獗。而腐败丛生的权力必将把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送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世界各个国家执政党的经验教训无不说明这点。三是党把权力过分集中在自己手里,实际上等于把各种社会矛盾聚焦到自己身上,这必然导致党无暇顾及自身建设,并最终造成党不管党,党的战斗力下降,从而给党的领导和建设带来严重损害。执政党的核心职能是表达和整合社会利益,而不是将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直接行使。如果权力过分集中在党的手里,势必把党推到应对处理国家事务的第一线,凡事事必躬亲,一旦发生一些社会纠纷甚至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对立,作为执政党,便很难发挥其社会整合与领导作用,从而必然给党的威信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同时,党过多陷入在具体行政事务当中,实际上是党管了许多本应属于国家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事,党越俎代庖,不但不能把这些不属自己管的事情管不了、管不好,反而会将自己应该管、必须管的事耽误了。如党的思想建设长期僵化停滞,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缺乏明显提高,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没有得到真正加强,党员队伍疏于管理,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等,都是过去我们执政党应当管而没有管好的事情。由于党的自身建设没有得到加强,党自身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造成党的战斗力下降,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的领导,危害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建设。这个教训必须引起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高度重视。

第二,党政职能不分,职责不明,以党代政,形成国家政权结构“二元化”,必然造成党的执政成本太高,执政效率低下,从而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前苏联学者利比茨基在总结苏共执政模式失败的教训时深刻指出:“斯大林模式的寿终正寝与其说是强力摧毁的结果,不如说是它耗尽了内在的潜力。”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包括苏共在内,执政数十年,几乎从未跳出党政职能不分、职责不明、以党代政的怪圈。这种执政模式,严重违背了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给国家政权各要素的运行带来了极大混乱。比如党的机关行使应由国家机关经授权行使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政府接受人民授权,但实际上却听从党的机关的命令;官员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但却只向任命他们的党的机关负责;人民是主人而不具有主人的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毫无疑问,这种状况完全是因为执政党不恰当介入国家权力、以党代政所形成的国家政权结构“二元化”后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权力来源、职责任务、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等,都有自己的内在规则和要求,执政党完全可以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但不能违背规律去直接代替或行使国家权力。否则,国家政权体制内必然出现二个权力主体,即党和政二个权力主体同时对一种事情发生指挥作用,形成权力结构双重效应,从而造成国家政权结构“二元化”。一旦这样,必然导致国家政权运行秩序混乱,权力主体之间相互掣肘,内耗严重,致使执政党执政成本增高,执政效率低下,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害。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实践说明,他们正是因此才让社会主义事业付出了极其惨重代价。不仅如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同时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国家权力失去应有监督和制约,党脱离它赖依存在的基础,变成了凌空的高高在上的力量。这种情况下,往往使国家机器的运作机制遭到严重破坏,从而便无法避免所有国家机器都可能发生的那些种种弊端:官僚主义,脱离民众,效率低下,贪污腐化等等。国家权力机关缺乏权威,政府活动不正常,职能不到位,效率低下,反过来自然归咎于执政党,从而使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遭受严重破坏,最后不但导致党丧失执政地位,而且会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因此,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任何执政党都必须准确把握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而且必须顺应规律,遵循规律,按规律办事,否则必遭规律惩罚。

第三,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必须依法规范。法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运行应当遵循的准则。现代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要求所有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这已成为当今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共识。所以要依法规范执政党的权力,就是因为执政党的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力量,一旦不受限制,必然出现无限扩张和异化倾向,从而必然导致执政党权力的专断和政治腐败。因此,执政党的权力本身也需要被管理,需要依法加以有效规范和控制。社会主义条件下,既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而法制是人民实现自身意志的主要途径,党的执政权力就自然需要接受社会主义法制约束,自然需要对自己的执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然而,回顾总结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历程,我们发现,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缺乏依法执政,或者没有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从而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了严重灾难,也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蒙受了巨大损失。比如没有法律规定,执政党便无限制将国家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致使权力失去控制和监督,造成权力滥用;法律没有规定党组织和国家权力机关各自的职能范围和权限责任,执政党就随意越权直接代替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缺乏法制规范,执政党乃至党的领袖便完全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言代法,恣意妄为;缺乏法律约束,党和国家的一些机关不经任何程序就抓人,致使许多人不明不白家破人亡,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痛苦等等。因此,历史的教训充分说明,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改进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方式,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实现执政方式法制化,就是要求党必须通过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依法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的具体活动中,从而实现对国家政权的政治领导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运用。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在法律面前,执政党同其他政党、团体和组织一样,不存在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权力,坚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始终依法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只有这样,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早日建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