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第一章 现代政党执政与执政方式的理论分析_二、执政党执政方式的理论分析

二、执政党执政方式的理论分析

政党执政,是政党执政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政党执政的活动形式就是执政方式。无论是无产阶级政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是激进政党,还是保守政党,只要它获取并掌握了国家公共权力,并以执政党的身份从事执政活动,同时也就体现出了一定的执政方式。探讨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问题,必须对现代政党执政方式的一般理论作一分析。

(一)执政方式的涵义

1、执政方式的定义

执政方式是政党执政活动的形式体现,任何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执政任务,完成执政目标,都必须借助并拥有一定的执政形式,这就是现代政党的执政方式。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执政方式的定义多种多样,如有的专家认为,所谓执政,是专指执政党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因此,执政方式就是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有的专家认为,“所谓党的执政方式,是指政党掌握、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方法、形式的总称”。并认为,“执政方式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包含:政党介入国家权力系统的方法、途径;党与国家权力系统的关系;党在国家政权系统中的权力运作模式;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防错纠错机制;等等”。还有的专家认为,从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理论中,可以得出关于执政方式的二点结论:“第一,执政方式是与现代政党相联系的现象。第二,执政方式是一定的政党制度条件下政党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的制度性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形式。”等等。这些定义,都抓住了执政方式的根本,揭示了执政方式的内在联系。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这些论述,深受启发,同时也有些自己体会。笔者理解,是否可以将执政方式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来定义。所谓广义的执政方式,就是指执政党为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对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发挥执政作用,实施执政影响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所谓狭义的执政方式,即是指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所以这样划分,主要是因为,既然执政方式是执政内容的形式体现,是执政党执政活动的表现形式,那么,执政党履行执政职能的一切活动形式从广义上说,都应纳入执政方式的范畴。显然,政党执政活动不只是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还应包括执政党履行执政职能的其它各种活动,如执政党对社会团体、对党组织自身、对群众、对党员等等社会主体,只要是在发挥它作为执政党的作用和影响,理所当然都应属于执政党的执政活动。那么,执政党进行这些活动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等,也就自然成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当然,执政党所以为执政党,最根本的特征还在于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其执政目标,这是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核心标志。因此,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自然也就是狭义的执政方式涵义。为便于论述,本文中使用的“执政方式”概念,除直接指明外,一般均指狭义的执政方式概念。

综上所述,执政方式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第一,执政方式的主体是执政党;第二,执政方式的客体是国家权力;第三,执政方式的内容是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活动形式;第四,执政方式的价值取向是如何利用现有执政资源,科学高效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第五,执政方式的评价标准是,以最小的执政成本,实现最大的执政绩效。研究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反映着政党政治探讨执政方式的目的,即通过分析总结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客观规律,寻求建立执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科学合理的结构关系,保证执政党能够科学高效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从而使执政党获得最大的执政绩效。执政方式的评价标准实际上是执政方式实践标准的反映。考察执政方式发现,任何执政党都有适合自己特点和要求的执政方式,从执政方式本身看,很难说哪种执政方式好,哪种执政方式不好,只有把执政方式同一定的执政党结合起来,同一定执政党的性质、历史使命、执政任务及其国情、政体和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判断这种执政方式对该执政党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的影响,才能真正把握如何改革完善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因此,研究探索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改进,必须放在政党执政的具体实践中,结合执政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及其在一定历史时期肩负的执政任务,看它是否能够利用既有的执政资源,以最小的执政成本,科学高效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从而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当说这是我们考察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依据。

2、执政方式的本质

执政方式实际上是执政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实现形式的体现。这就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本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政权体制,国家政权体制既是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的反映。因此,国家政权体制直接规定着政党介入和控制直至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主要遵循二大基本原则:一是分权制衡原则,二是议行合一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是按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类型。最早提出分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洛克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把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第二是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提出过权力制约思想,后来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资本阶级民主原则。美国独立战争后制定的宪法,最早正式采用了三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政权体制上主要表现为按不同的权力功能设置不同的权力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同时这些机构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从而形成权力相互制约。

历史地看,分权制衡原则相对于封建集权专制是一种进步,而且体现了根据权力属性特征合理配置权力资源的理念。但由于阶级局限性,分权制衡原则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多元化在国家政权体制上的反映,其本质体现的仍然是资产阶级通过设立不同国家机构来为自己阶级利益服务的原则。即一方面,资产阶级不可能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分权制衡;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影响不同功能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抑制他人的利益,规约政府行为,防止权力集中,以此来协调本阶级内部的利益矛盾,平衡各种集团力量,维持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

这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同并且广泛实行的政权体制,为资产阶级政党介入、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提供了契机。资产阶级政党是资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作为资产阶级实现其利益的政治工具,政党已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体制中日益成为政治活动的灵魂和主宰,当然作为控制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党,其执政活动方式自然也就成为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实现形式。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资产阶级政党通过选举,或赢得总统大选,或在议会赢得多数,获得政府组阁权,从而达到直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其次,资产阶级执政党利用本阶级在议会的政治代理人,通过斗争和妥协,瓜分并占据议会各种重要职位,从而保证资产阶级执政党在立法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第三,资产阶级执政党通过制定各种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本党议员行为,使议会议员自觉地为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第四,资产阶级执政党通过加强对立法过程施加政治影响,使议会顺利通过有利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同时对侵犯资产阶级利益的法案予以否决。诸此等等,都是资产阶级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实现其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形式表现。

议行合一原则是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国家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原则。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组织经验时,提出“议行合一”是其中的重要一条,他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巴黎公社时的议行合一是由一个机构同时执行立法、行政功能.后来在无产阶级国家发展过程中,议行合一又有了新的发展。议行合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人民对于国家事务拥有最高决定权力,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实施这种权力;第二,人民对于各种国家职能机构具有统辖权。即一方面,人民可以委任各种机构和官员执行政治职能,他们应该向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人民对这些机构和官员有监督权和撤换权。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主要表现为,人民选举产生一个有一定任期的立法机关,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诸如行政、司法等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立法机关有权任命或撤换其他机关的官员。议行合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体制和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有着密切联系,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实际上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实现形式的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主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以公有制为基础主要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体制是建立在广大人民拥有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并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因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自然就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同样,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当然也就是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作为全国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通过领导人民革命在夺取国家政权后,由于主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拥有共同利益所决定,因而共产党执政实际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务。这样,就决定了共产党执政的根本方式是,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权,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同时也决定了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本质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

考察政党执政方式的一般规律,可以发现,现代政党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公民授权原则

公民授权原则是指任何政党获取国家权力,并以执政党的身份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都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可和支持,即政党执政的权力必须是公民合法授予的。公民授权原则是决定和形成现代政党执政方式的基础。

前文指出,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内具有相同政治观点的人组成的、并为其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服务的政治组织。而国家权力首先是公共权力,是国家全体公民让度出的个人权力的总和,理所当然首先应为全体公民服务。但在阶级社会,由于阶级利益所决定,国家权力往往异化成为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政治工具。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提出主权在民,从而把人们对国家权力属性的认识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提出主权在民的“民”,实质上主要还是指他们资产阶级本身。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推进,资产阶级关于主权在民的“民”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变化,那就是“民”的范围不但包括资产阶级阶层,还包括了社会其他阶层,从理论上讲,乃至包括全体国家公民。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是社会不断分化,特别是产生了拥有众多人数的社会中间阶层,资产阶级政党为了巩固其执政基础,必须全力争取社会中间阶层的支持,因而把中间阶层也纳入他们“民”的范围;二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任何政党要想上台执政,都必须得到更多选民的支持,因此也逼着资产阶级政党必须团结更多的选民,并认真考虑广大选民的利益;三是随着民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资产阶级执政党在维

护和实现本阶级利益的同时,必须照顾和反映广大民众的利益,这既是资产阶级执政党维护其执政地位的需要,也是人类历史进步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正是因此,现代政治明确要求,任何政党上台执政,都必须以公民宪政为基础,也就是公民赞同是政党执政的根本依据。

公民赞同是政党执政的根本依据,反映在政治体制上就是通过合法选举,公民自主选择执政党。公民选择了执政党,就意味着公民将国家权力委托给了执政党,由执政党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毫无疑问,这种政治逻辑决定了政党执政的根本方式,那就是坚持公民主权原则,一切由公民当家作主,即执政党必须组织、领导广大公民来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也就是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任何政党执政,无论是提出执政纲领,还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或是将执政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都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服从公民的意志,代表公民的利益;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公民广泛开展政治参与,支持公民自治,推进政治文明,真正按照主权在民、人民授权的原则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从而使执政党的权力切实用来为维护和发展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权力控制原则

权力控制原则是指执政党执政必然需要控制国家权力,由此必然形成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掌握和控制方式。执政党掌握、控制国家权力的根本方式是,通过推荐党的干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任职,从而达到其控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执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国家立法权的控制方式

执政党控制国家立法权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的选举来实现。国家立法机构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代议制民主的有关规则,国家立法机构成员实行任期制,成员任职届满到期便通过选举进行更换。西方国家大多将立法机构称为议会或国会等。议会选举在一些国家叫大选。能否赢得大选,是实行政党竞选制国家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每逢大选,这些国家各个政党即纷纷拿出自己的竞选纲领和政策主张,向选民宣传,以争取选民支持。一旦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赢得议会多数席位,该政党或政党联盟就成为执政党,同时也就控制了国家立法权。并且,获得执政地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为了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还通过议会内外的党组织,不断加强对议会内本党议员的控制。如有的执政党在议会成立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的活动体现在议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上:在提案提交议会前,党内要事先审议和审查,尽可能取得共识;为了通过提案或阻止其通过,政党要在会下与其他政党和政治力量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和妥协;要把本党的议员安排到专门委员会中,以便对具体议案施加本党的影响;等等。”有的执政党还建立了督导制度,督促本党议员按本党的意志发言和投票;有的甚至制定了严格的党内纪律,对拒绝执行党的决定的议员进行严厉惩戒,直至开除出党。

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国家立法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依法选出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力。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在人大常委会内设立党组,依法领导国家立法机关。

(2)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方式

执政党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竞选、组阁、对行政机关输送干部以及通过对行政机关党的干部的管理来实现控制。一般来说,执政党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方式往往同这个国家政治体制有着一定联系。如在西方,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负责组建政府,控制国家行政大权,政党要想上台执政,掌握国家行政权,首先必须做好本党总统候选人的推举工作。有了总统候选人,再通过竞选,哪个政党赢得了总统大选,哪个政党就意味着控制了国家行政权力。又如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占据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建立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力。因此,哪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赢得了议会大选,就由哪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推举出阁魁,由阁魁组建内阁,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向议会负责,从而实现执政党或执政联盟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同时,执政党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还表现在,“进入政府的党员受党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他们对党的忠诚和日后继续当选需要而产生的对党的依赖上。如果党员失去了党、特别是党的领袖的信任,下次再想以本党代表的身份当选几乎是不可能的。可见,政党对政府的控制与党员对党的依赖相互依存,形成了比较有效的保证机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政府官员一般也是通过共产党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推荐党的干部后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且党在国家行政机关设有党组。因此,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党组和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党的干部来实现。

(3)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方式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相对独立,但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也仍包括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执政党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主要通过掌握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司法事项以及通过提名、推荐司法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来实现。如在有的国家,总统或首相提名国家大法官时,就带有明显的执政党色彩,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执政党便于控制国家司法权。有的国家,政府司法部长直接兼任国家总检察长,这就更有利于执政党控制国家司法权。还有的国家,司法机关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是由执政党直接掌握和控制的,这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审议司法机关相关事项时,就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了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

3、权力运用原则

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是政党执政的核心。权力运用原则是指政党执政必然需要运用国家权力,并由此形成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的根本方式是,执政党借助国家权力,将自己的执政主张变为国家法律,并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从而实现自己的执政目标。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执政党首先必须制定出自己的执政纲领和政策。

正确的纲领和政策主张是执政党实现其执政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执政党的政策主张,是执政党在一个时期内执政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一般由党的全国性组织或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党代表大会等负责制定。执政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党章、党纲、党的决议、领导人演说和谈话、竞选宣言,乃至一些时局声明等,都包含着执政党的政策主张。执政党的政策主张,首先反映着执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要求,同时也体现着社会其他阶层和民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为此,执政党要综合社会各方面信息、意见和建议,由全党共同制定其施政治国的理论、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

一般来说,执政党组织本身,包括执政党领导阶层和党的领袖,对执政党政策的形成与制定产生着重大影响,发挥着重大作用,有的甚至是党组织决策往往就是执政党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但党组织自身的决策毕竟和作为执政党的政策制定还有着一定区别,因此,在许多国家政治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执政党制定大政方针政策,而给进入政府机关的党员留下制定具体政策的充分空间。显然,既然执政党把党员送进政府来体现对政府的控制,而这些党员又以政府官员的身份来活动,那么,政党对党员的要求越具体,干预越多,就越容易使这二者之间产生矛盾。因此,为避免这种矛盾,西方国家的执政党一般只制定基本的政策主张,对于当政党员的具体行为,则给予相当的自主权,除非特殊情况,执政党在执政期间一般不会通过政府外党的决策机构重新制定政策,改变纲领,来要求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党的官员执行。

第二,执政党要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

执政党制定出执政纲领和政策,如果其中一些纲领、政策特别重要,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或者这些纲领和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辅助配合,执政党就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它们变为国家法律,然后以国家意志强制推行和实施。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执政党的政策主张和行政机关的决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通常情况是,执政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委员或议员将执政党的政策主张以议案或法案的形式向立法机关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形成立法。另一种情况是,由执政党控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将其行政决策以议案的形式向国家立法机关审请批准执行,或提请立法。一般情况下,由于执政党控制着立法机关多数(议会内阁制国家无疑是这样的,总统制国家有可能出现总统党未必是议会多数党的情况,但即使如此,执政党也可借助总统影响力或通过执政党控制的权力资源来使立法机构接受其政策主张),所以,这些议案和法案基本上都能被批准通过或正式成为国家法律。一旦执政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就赋予了执政党政策以国家的意志,从而把执政党的政策号召力转变成了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国家意志力。当然,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各党派成员(包括反对党成员)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而且要经国家元首签署公布后方可生效。生效的法律就比政策更加严肃规范,其效力也更高。

第三,执政党要借助国家行政权力推行自己的政策主张。

执政党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成国家法律后,就要借助其控制的国家行政权力来推行这些政策法令。一般说,不管是执政党的政策,还是国家法律,相对都比较原则和宏观,这就需要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将其细化,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政策和规定的过程实际上仍然是执政党在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有了具体的政策和操作规定,执政党控制的政府机关就可不遗余力,动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控制的社会资源,将这些政策和规定予以大力推行和实施。有时候为了加大政策推行力度,执政党往往要求行政机关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全面贯彻和落实本党政策主张。有的国家甚至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了牟取本党利益和实现党的政治主张,也无不全力施展个人影响,发挥自身作用。如在美国,当政总统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个人声望,全力协助本党其他公职候选人筹措竞选经费和参加竞选,利用审批政府采购及承包合同的权力来满足本党在联邦、州和地方的政治利益等等,以获得本党议员对其政策的支持。总统还可以通过党的全国委员会主席控制全国委员会和党的其他组织,间接操纵政党的议员候选人提名、竞选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从而影响国会选举和国会议员对政府政策的态度等。在英国,由于执政党高层领导与政府的高层领导合二为一,内阁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又是党的领导人组成的最高领导核心,这一政治机制,保证了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政策要求能够比较顺利地进人国家行政权力系统,并最终发生政治效力,从而保证政府决策和行为始终按照执政党既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运行。

第四,执政党要运用国家司法权力维护和保障其政策施行。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奉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阶级社会,国家司法权依然难以避免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从而也根本不可能实现司法完全独立。执政党作为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代表,在推行其政策和政治主张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和保障。

执政党运用司法权力主要表现在:首先,司法机关履行护法职能一定意义上就是为执政党推行政策服务。执政党控制立法机构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立法,许多法律本身就体现着执政党的意图和政策主张,司法机关维护和监督法律实施与执行,实际上就是在国家法律层面维护和保障执政党政策主张的施行。其次,司法人员从事司法公务活动或多或少都带有执政党的色彩。由于执政党常常决定着国家司法机关高层人员的提名任用,有的国家如英国,国家大法官本身就是内阁成员,是政府高级

官员,因此,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公务或进行司法活动时,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着执政党的烙印,为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和政策推行服务。第三,执政党利用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制约影响司法权力,使之为维护和保障执政党的政策施行服务。现代国家权力结构普遍实行权力制衡模式,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议行合一,国家立法机构对司法机构都有着较大制约,即使国家行政机构也对司法机构有着较大影响。因此,执政党为达到借助司法手段维护其执政主张、推行其政治政策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制约、影响司法机构促使其为执政党的政治目标服务。

4、权力制约原则

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但执政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不是绝对和无限的。历史已反复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因此,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必须对执政党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既然对执政党的执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已纳入政党政治的范畴,那么,如何监督制约政党执政权力也就自然属于现代政党执政方式的基本内容。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执政党在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执政目标时,必须接受公共权力所有者的监督和制约,并由此形成对执政党执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一般说,对执政党执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制约。如在西方国家,有些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或基本法,规定政党行为。有些国家还颁布了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如德国、奥地利有政党法等。英美等国的宪法中虽然没有单独的政党条款,但在其它法律中仍有一些相关规定。宪法和专门的政党法、竞选法等,对政党活动和政党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调控作用。联邦德国1967年制定通过的《关于政党的法律(政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该法典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政党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首先,严格规定了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组织形式和活动规范,使政党的组建和活动符合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原则,便于国家对政党实行监控。其次,明确规定了政党参加竞选的程序和细则,把政党的活动引导和局限在参加各级议会的竞选方面。第三,对政党的经费来源、使用情况、政党财产、开支审计作了具体规定。第四,规定了政党取缔制度,政府有权将一些活动不符合规范,或为法律所不容许的方式谋求政权的政党予以取缔。除德国外,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在制度上限制了政党行为,对消除政党腐败也有一定作用。

二是借助权力体制进行监督约束。执政党是政权机器的操作者,但反过来,国家政权也对执政党发生反作用,约束其行为。如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制约。在分权制衡体制中,执政党掌握、控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为其执政目标服务,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如果执政党及其成员甚至党的领袖,一旦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则要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惩罚。这种体制上的制衡和约束,无疑对保障执政党执政权力的正确使用、防止其滥用权力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通过反对党进行监督制约。反对党,也称在野党,是监控执政党活动的另一重要力量。反对党对执政党活动的监控主要缘于党派竞争机制。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个党都渴望赢得执政地位,为实现这一目的,它们一般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揭露对手的机会。反对党监控执政党活动的主要方式有:第一,利用议会的质询权或听政会,揭露政府中的腐败行为,批评执政党的政策,借以宣传自己的主张。第二,利用在议会中的立法权、议案审议权、人事任免的审议程序等,对执政党政府实施牵制。第三,通过提出不信任动议案或启动弹劾程序,威胁执政党的现存地位。此外,有些国家的反对党还通过扮演候任执政党的角色,监督和牵制政府。

四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监督制约。大众传媒在西方政治生活中被人们形象喻为“第四权力”,它主要通过制造社会舆论,对行使权力的主体造成心理压力来发挥作用。当今西方国家,大众传媒地位独立,各种媒体信息覆盖面广,运作效率高,并拥有一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员队伍。这些特点使大众传媒具有了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得天独厚条件。它的作用机理是:抓住腐败者的丑行予以曝光,在社会上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有关部门对媒体披露的丑行予以调查,进而启动纪律或司法程序予以追究。正是由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因特网等传媒体系的迅猛发展,一般公民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距离越来越近,从而导致了执政党任何违规行径都很容易被揭露出来,并随时可能引发政治地震。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要想坐稳政权,都必须认真对待来自传播媒体的监督。

5、法制规范原则

法制规范原则是指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必须依法操作,规范运行,简单说,就是执政党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执政。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康德曾经指出,文明社会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文明社会就是有公民宪法、有共和政体的社会,因而人类社会由“没有法律的生活状态进入有法律的文明社会状态就是合情合理的。”董必武也曾明确指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随着社会进步,民主政治日益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而法治作为对“人治”的否定和革命,正是集中了更多人的意志并使之形成规则,从而以此规范各种社会主体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实际上就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集中表现。

政党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必须依靠法制规范政党的执政行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是,法律在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原则,只考虑公民的共同体及其抽象行为,不考虑个别人及其个别行为。人们服从法律,实质上是服从一种非人格化。这种非人格化的服从,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具有至上性和独立性,而且使法律的权威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有效地维系着社会制度的稳定和社会运行的连续。”法律作为规范一切社会主体和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样适合于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行为,因此执政党的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执政党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但同样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决不能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执政党可以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但执政党权力不等于国家权力,二者之间性质和职能不同,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能,分清它们的职责。执政党借助和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其执政目标和它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这是执政党的天职,但它不能直接指挥国家权力为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牟取利益,而必须将体现着其利益要求的政策主张依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执政意愿。同时,执政党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不是随意的,不能随心所欲,今天用一种方式,明天又用另一种方式,而必须依法操作,规范运行,使其执政活动和执政行为充分体现出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特征。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关于政党执政的成熟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反映在政治实践上就是政党执政的体制和机制。体制主要规定执政党同其它权力主体之间的结构和职能关系,机制则反映着执政党同其它权力主体之间通过制度和体制联系起来的运转程序。因此,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执政体制和机制,政党执政的法制化才就真正得到了实现。

(三)影响和制约执政方式的主要因素

执政党以何种方式控制和运用国家权力,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是影响和制约政党执政方式的直接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必然是这个国家国体的反映,同时国家的政治制度必然规定着这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的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国家政权运行机制的不同,往往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执政党的性质、决定着这个国家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基本内涵,也决定着这个国家政权运作的基本方式。因此,可以说不同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必然直接规定和制约着这个国家政党介入、控制和运行国家权力的方式,从而自然导致了各个国家执政党执政方式的不同和差异。比如,英国实行议会内阁制,哪个政党在议会选举中占多数,哪个政党的领袖就成为国家首相,首相所在的党就成为执政党。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哪个政党在总统大选中获胜,哪个政党就成为执政党,由于美国总统大选和议会选举是分开进行的,因此,执政党不一定总是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英美两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自然就决定、制约和影响着本国政党的执政方式。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人民革命成为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所以党执政以后没有也不需要采取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而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从而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第二,国家的经济制度是影响和制约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基础因素。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一定的政治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等,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决定的。一般说,公有制与私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同选择,自然会形成完全不同的社会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当然需要寻找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去加以确定和保护。而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反过来就必然影响和制约着这个国家政党执政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譬如,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平等自主,自由竞争。这种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经济规则毫无疑问同时影响并规定着社会政治领域的体制与规则,如政党制度、政党公平竞争、社会普选、依法规范和法制原则等等,有的甚至直接决定并导致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形成,这些因素无疑从社会基础层面对一个国家的政党执政方式产生着重大影响和制约。同时,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程度也对这个国家政党的执政方式产生着影响和制约。经济越发展,社会分化越严重,各种利益诉求越多,就越要求有竞争性和协商性政治体制的产生。

第三,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是影响和制约政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往往对一个国家政治思想、政治形态、政治体制和政治运行机制的形成等等有着重要影响,也对这个国家各个政治主体的活动特点与行为方式产生着深刻影响。政党政治虽然是现代政治的产物,有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共性特征,但各个国家的政党活动形式、特别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却无不深深打着本国政治文化传统的烙印。因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总是和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生活习性、风土人情乃至自然环境等息息相关,这种历史文化传统是潜意识的,是渗透在血液里的,即使现代文明再怎么进化,这种影响都是源远流长的。因此,政党的执政方式必然受这个国家政治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譬如同样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英国属于君主立宪、议会内阁制国家,而法国却是半总统制、半内阁制国家。同样都是实行资产阶级政党竞争制的国家,美国、英国、奥地利、加拿大等国实行两党竞选、轮流执政;而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等国则实行多党竞选、谁获胜谁执政的制度,等等。这些情况,分析起来无不与其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此外,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还和一个国家民族的解放历史密切相关。总之,政治文化的不同,是各国政治制度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而政治制度的选择差异,自然导致了各国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存在差别。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