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一、以基层民主选举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章

发挥基层民主职能优势,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依靠基层民主化解基层矛盾,这是由基层矛盾的现状和性质决定的。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如果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转化为全局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激化为对抗性矛盾,中国的“战略机遇期”就可能变成“社会动荡期”。基层社会矛盾往往伴随着弱势群体积累许久的不满情绪的宣泄,罢工、游行、上访等行为就成了弱势群体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表达和追求利益的方式,但正如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所言,这类行为往往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影响决策者的途径或资源的集团,只能使用争取同情和支持的非常性手段”。然而,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作为组成社会这个大机体最基本的细胞,各种思潮在此激荡,各种信息在此交流融合,因此,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最先通过基层反映出来、表现出来,政府的各项方针决策最终通过基层的实践检验出来、完善起来。所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图伟业中,要时时刻刻盯紧基层、抓住基础。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实验田。在这块实验田上,培育了民主精神、锻炼了民主素质、推动了民主实践,也正是这块实验田滋养了基层民主的建设。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发展演化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权利内容的概括。1993年,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规范活动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四个民主”。到了1994年,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正式通过使用。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此进行了一些阐述并作为一个规范概念最终确定下来。当前,制度创新是依靠基层民主化解基层矛盾的关键点。在农村,要大力推进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在城镇,要大力推进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当前,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由于部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素养不够,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单位基层民主建设抓得不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完善,群众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不到位,少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民主意识不强、民主方法不懂、民主作风不硬,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控制在局部的能力还很弱。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思路,要把社会矛盾调节重心在基层,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重点而言就是完善我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功能和作用。应该说,我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最好形式。广大群众通过这种形式,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可以比由政府办更适

当、更有效,并且有利于群众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群众内部的矛盾,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基层直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以基层民主选举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为了防止民主可能遭到寡头统治的侵蚀,经常性的选举无疑是一种基本的预防手段。”民主选举,是指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形式,选定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是人民行使和实现其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

要使亿万农民共同有效地参与到政治中,投入民主选举之中,就必须要有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民主选举制度和程序,以增强其可操作性。现阶段,我国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为做到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通过村民自治,广大农民群众切实行使了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民主权利,有了更大的积极性,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由群众自己管起来,加上村民委员会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有利于乡、镇政府有关工作的推行和开展。

社会参与成为城市社区发展结构性的驱动力,而在社会参与的诸多要素中民主选举是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所有一切正常有序进行的首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近年来,城市社区的基层民主选举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通过直选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

建国后,我国共颁布了两部选举法,分别是1953年版和现行的1979年版。后者又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了五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法日臻完善。在1953年的选举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城乡人口的比例是8∶1;1979年的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同时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1982年,选举法经修改,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第二次修改时,又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同时还增加了代表辞职的规定。第三次修改时,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

原来的5∶1和8∶1统一修订为4∶1。第四次修改时,又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环节,增加了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最新的一次修改,第一次将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这也是自1953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选举法历经几次变迁,使得我国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筑牢了一层又一层的堤坝。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以往,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多采用上级党组织经一定组织考察程序,形成了候选人名单,然后交由党员选举的方式。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改进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1)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建立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联名相结合的提名制度,推进候选人提名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2)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候选人的介绍,分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组织介绍”,即由党组织进行人事安排的说明,对候选人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政治履历、以往政绩等方面进行详细、准确、适当的介绍和宣传。“自我介绍”,即试行候选人竞选方式,对竞选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竞选演说、接受质询与提问增进了解。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由候选人采取发放书面材料、回答选举人疑问等方式,让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了解。(3)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程序。选举程序要设计得合理、规范和严格,有利于选举人意志的表达。在经民主程序产生合适的候选人名单后,正式提交全体党员进行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民主选举”置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首,可见,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实现形式,已日益成为中国决策层的共识。所谓选举的实质,就是将民意转化为选票,把选票这一量化的民意作为“人民公认”的具体体现。由此,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就是以选人用人为突破口,从基层的创新开始,渐进地、自下而上地逐步探索。

大量事实证明,选人用人事关事业兴衰、民心向背、干部成长,乃至国家前途、民族未来。当前,选人用人制度的不科学、不规范是引发基层矛盾的重点因素之一。要想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就必须继续推广“两推一选”的经验,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村委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要求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格遵照选举的程序,充分尊重选举的结果。坚决反对指选、派选、贿选等行为。让选举全程均在阳光下操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