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五章 利益制度诉求与维护群众权益机制_四、权益保障机制

四、权益保障机制

权益保障机制是社会和谐之本、发展之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社会利益结构不断调整和变化,各类社会矛盾呈多发态势,切实尊重和保障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权益,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重并不断加大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权益保障机制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各权益保障专门法律为主体的一整套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但是,现行权益保障机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一,权益保障制度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关于各权益保障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重要机构应该具有怎样的职能和作用等,法律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其二,适用法律困难。制定的法律没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其三,立法技术滞后。公民权益是一个随时代之演进而内容不断变化的概念,现行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然与权益保障的性质本身不相协调。上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因而,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既要着力解决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又要着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用健全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当前来讲,尤其要建立健全六大权益保障机制,即社会治安防控机制、就业权保障机制、健康权保障机制、受教育权保障机制、受救助权保障机制和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保障机制,从而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社会治安防控机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支撑。在防控主体上,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务力量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发挥保安和志愿者的作用;在防控范围上,要建立健全街区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组成的治安防控体系,做到社会全覆盖;在防控对象上,要

特别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在防控组织建设上,要加强群防群治组织、110系统以及区域警务协作建设;在防控手段上,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人防、物防与技防的有效结合。

第二,建立健全就业权保障机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速同时出现,新增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压力就更加大了。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政府的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三,建立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健康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建立健全受教育权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

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继续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建立健全受救助权保障机制。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要以面向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努力做到普遍性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现金救助与提供实物、服务相结合。在救助方式上,做到常规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在救助管理上,做到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结合;在救助主体上,做到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同时,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社会救助标准方面的差异。当前要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同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第六,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机制。在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总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其根本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这些问题,在着力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探求和完善从根本上清除侵害群众权益现象的长久之计。因此,体制化建设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当然,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处理好维护群众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不能以“维稳”的名义压制群众“维权”的诉求,也不能以“维权”的名义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