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二、以基层民主决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二、以基层民主决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罗伯特·达尔认为:“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生存下来。”决策是决策主体使用科学方法,在对决策对象获取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从若干方案中选择一个最具合理和可行的方案分析、判断和抉择的过程。民主决策,指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方面,保证广泛的人民参与,倾听意见并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决策者在决策的过程中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掌握决策信息,采用集体决策制度,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公开民主透明化,减少随意性,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

民主决策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之间具有很大的相关性。民主决策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决策过程的民主程度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它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取得的效果自然也是千差万别,民主决策实施到位,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弱化社会矛盾,民主决策也有助于化解已经产生的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光有民主决策还不够,还需要很多其他条件,因为社会矛盾就像一张大网,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在化解的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各个主体之间相互配合、提高默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良好的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是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对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意义重大。

以基层民主决策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之所以可行,是因为民主决策能够照顾多数人利益,提供决策的合法性,保持政治稳定与长治久安。民主决策要实现这些优势,至少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规则的公平正义性;二是保证广泛社会共识的同质文化。基层民主决策应充分考虑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尽可能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尽快调整决策方案;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实施;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

但要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

在农村,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形式就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的。在乡村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倾向于把“民主选举”作为工作重点,而忽视其他方面。然而村委会选举仅是实现权力更替的一种手段,是村民自治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代替村民自治。因为,一方面选举本身并不能制定政策,它只是决定了选择由谁来制定政策;另一方面选举也不具备解决群众争端的功能,它只是决定选择由谁来解决争端。由此可见,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决策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关键,它决定了民主管理的方向和民主监督的内容。村民会议是形成民主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为了能够使民主决策顺利产生并落地,就必须以制度将其确定下来,建立完善村民会议制度。但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村庄规模大小不一,在一些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庄,村民会议面临难组织、难召开、难议决的实际困难,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通过设立村民代表会议,部分的代替村民会议的功能。

在城镇,民主决策的主体是社区居民,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并对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提出了具体措施,即在党内,要实行基层党组织重大事项的民主讨论。基层党务工作分为常规性事务工作和重大事项两种。前者指那些经常重复出现的、性质非常相近的例行性事情,后者指那些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等特点的需要决策的事情。如何以科学的方法对这两类工作进行决策?一般来说,基层党组织内的常规事务可由基层党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直接照章办事,事后通报即可。而涉及基层党组织内的重大事务,则必须在决策中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如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使得更多的党员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提高了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如何做好基层党组织重大事项的民主讨论?首当其冲便是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基层党组织可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列出一个“重大事项清单”,确定下来。规定凡被列为基层党组织重大事项的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民主讨论后再做决策。

总之,要全面提升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

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化解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基层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处理“谋”与“断”的关系。“谋”即在有限的决策时间里要多听、多看、多调研,尽可能多地掌握情况,古人有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就是这个道理。“断”即在掌握了各种情况的基础上,发挥民主集中制,果断处置问题,下决断。由此可见,“谋”和“断”是决策过程中既区分开来又密不可分的两个阶段。“谋”是“断”的前提,“断”是“谋”的结论。(2)正确处理按程序办事与特事特办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对于那些经常性、反复性出现的事情,已经形成了固有的、规范化、程序化的办事流程,此时,我们应按程序办事。但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总有一部分的事情,我们之前没遭遇过,没有现成的路子可遵循,此时,我们就应该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特事特办。(3)正确处理多数人意见与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不能搞“多人暴政”,也不能搞“精英政治”。在决策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对于少数人发表的言之有据、言之成理的意见和郑重呼吁、一再呼吁的建议更应引起高度的重视。(4)正确处理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的关系。要建立、完善体现民主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一系列制度,如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为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5)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全面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由决策或者审批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实施的前置程序,力争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经过论证,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包括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风险等级。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作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