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二章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_五、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纠纷

五、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纠纷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随着经济结构加速调整,行业有进有退、企业有生有死、人员有入有出是个必然过程,由此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大批职工下岗转岗,职工利益补偿及社会保障问题十分突出,引发了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突出矛盾。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一些企业乱集资,加重企业职工负担,并且到期后,不能按时兑现引起职工不满;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连续很长时间不发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等等。这些不当做法引发了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严重矛盾,有的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另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致使一部分职工下岗后,“主人翁”的心态一时难以调整过来,没有实现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率不高,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有关方面的人员,年龄大,工龄长,贡献多,在企业改制后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妥善照顾和应有的关心。

企业改制发生的职工权益纠纷有以下特点:(1)必然性。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本质的矛盾,有关企业改制的权益纠纷,是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这是不可回避的。(2)集中性。由于企业改制的时间比较集中,因此引发的权益纠纷也相对集中在一段时间内。(3)政策性。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息息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是企业解决纠纷的依据,解决这类纠纷也应当参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据法律来解决。(4)群体性。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企业管理的改变,而且有企业性质、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的重组,对职工自身利益的影响很大,涉及到下岗、买断工龄问题,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切实减少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纠纷,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2)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必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职工投股的,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的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向职工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按法定程序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4)履行公示程序。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统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