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领导干部培训教材:领导干部核心能力提升(2017)

第9章 居安思危、沉着应对—领导干部应对风险能力提升_七、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七、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着社会的安定稳定和社会和谐建设。妥善处理好一起群体性事件,就是做好一批群众工作,就是增进一份社会和谐;妥善处理好一起群体性事件,做到当事人满意、社会满意,就是一种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的今天,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和疏导,往往会形成群体性的突发事件。

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四大成因:

第一,利益分配,显失公平。纵观群体性事件,许多都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官商勾结、权钱互换等,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此,普通百姓十分不满,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遇到适当时机就会骤然爆发。

第二,合理诉求,无处表达。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中央信访局统计,群众上访的问题中,80%都有一定的道理,而这些问题往往都是可以在基层得到解决的。正是对基层矛盾处理的滞后,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一些地方干部对群众的现实利益问题不积极解决,又不准群众越级上访,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

第三,贫困群体,心理失衡。改革开放30多年,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但也伴随着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在

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诸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无”人员等边缘群体,因生活相对贫困,心理处于失衡状态,此时一遇风吹草动,心中积郁的不满极易爆发,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积极参与者,为群体性事件推波助澜。

第四,处置粗暴,缺乏温情。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一些干部对群众缺乏感情,置群众安危冷暖于不顾,无视群众正当要求,缺乏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往往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归咎于群众素质太低,动不动就给群众扣上无理取闹的帽子,予以打压,甚至用专政手段对待群众。可以说,一些社会纠纷之所以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与少数干部处理问题态度粗暴、手段不当有很大关系。

群体性事件正因为其爆发的突然性和难以预料性,所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正确应对和处置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所呈现的特点,特别是个性事件所独有的特点,可以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出更具体的工作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克服盲目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由于群体性事件复杂性的特点,在处置过程中,不仅要解决群体反映的共性问题,还必须正确面对和解决个体所反映的这样那样的个性问题。这些个性问题看似较小,但却是解决共性问题的基础。

第三,群众的意见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总诉求,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只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才能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理清事件的脉络,找准事件的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和争执的焦点所在,才能为确定解决方案、制定解决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之所以有这样那样不合情理的意见,是相当一部分群众对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一些历史渊源不了解,许多观点、意见往往都是道听途说加上自己的想象得出的。因此群众的意见往往是不合法中有合理的成分、胡搅蛮缠中有符合情理的成分。只有让群众广泛了解事件的真相和历史渊源,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群众才

能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修正。

第五,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对抗的激烈性特点决定了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决策必须果断。决策果断可以及时确立处置事件的原则和措施,引导事件双方向一个合理的、现实的共同方向努力,放弃各自不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要求;决策果断可以使冲突双方隔离,迅速平息群体械斗等场面,防止和减少事件双方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第六,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但面对具体情况,有时法律、政策并不是万能的,严格依照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灵活应用法律和政策,也就是必须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应用,既灵活掌握处置方法又坚持原则。只有这样,最终的处置才既不违背法律和政策,又能被事件双方接受。

第七,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群众的情绪通常会比较激烈,在群体氛围的烘托下,群众情绪因彼此感染而膨胀,极易失控。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了解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掌握事情真相,采取政策法律宣传、对话等“冷处理”方式,孤立少数骨干分子,分化瓦解不明真相和被动参与的群众,劝退围观人群,及时“冷却”群体氛围。经验表明,在群情激奋的情况下,头脑发热,处置措施不当,会造成干群关系更加对立,甚至会发生流血事件。

群体性事件一般也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真正“突发性”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

那么,该如何避免群体性事件呢?邓小平同志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一文中说:“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一定要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切能够解决的困难。”只要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心中时刻装着群众,一切工作为了群众,处处维护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必将销声匿迹,代之以安定有序、团结友爱、政通人和的和谐局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