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和他的北宋帝国

第十六章:改革过程中的得与失

一、民政方面的实践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都是当时老王创设的有关民政财政的法,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的还有很多,今略论如下。

农田水利法,老王所开水利不能数清,如疏通黄河、清汴河。

老王提到疏通黄河,说:“向北流不通,加上水到处漫流,时间长了就沉淀堵塞。去年修了两条渠,花费很少,而公私的田都露出来。原来淹没的地方,都成了肥沃的土地。”

当时司马光、欧阳修两人出来阻止。

欧阳修说:“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费民力,不如不开。”

老王说:“劳民以除害,就是所说的治理天下。”

就这两种说法而言,一是偷安,是一任劳,谁更有贤德很容易看出。

有关清汴河的议论,老王是早就倡导过,直到乞求退休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才开始施行。疏通水利的利害显而易见,而更多的士大夫以竟然以意气进行反击。如当时苏轼上书诋毁这事:“天下久平,百姓的物资滋生,四方的遗利已经用尽,现在想凿空寻求水利,必将生出大的烦扰”。

这都是以一切不事事为主义的,当时的士风就是这样。

中国直到今天,遗失的利益遍地都是,况且宋代刚处于大乱之后,而真宗、仁宗年间的凋敝,又如前面所叙述。宋代士大夫就是这样的,宁愿消停过苦日子,也不愿起来瞎折腾。

方田均税法,有一个成功的例子。

宋仁宗景祐年间(公元1034—1038年),河北肥乡县田赋不公平的程度,已达到百姓所能承受的极限,民怨沸腾,群情激愤,严重影响了肥乡县社会秩序的稳定。当时肥乡县贫富两极分化十化明显,官僚、豪强巧取豪夺,大肆兼并土地,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却隐田隐丁,逃避税赋。贫苦百姓手中的土地被蚕食殆尽,却要承担着繁重的苛捐杂税。而县衙登记的田赋征税底册上,土地分配数据已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

因此,素有河北“粮仓棉海”之美誉的肥乡县,按田赋征税底册征收税赋,根本就无法征收到位。河北转运使杨偕面对这种现实,忧心忡忡,一筹莫展。税赋收不上来没法向朝廷交代,动用国家机器强行征收又唯恐激起民变,引发社会动乱。

时任大理寺丞的郭谘与杨偕私交甚厚,知道这件事后对杨偕说,处理这件事并不难,如果让我走一趟,可以马上解决。杨偕非常高兴,马上上书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谘到肥乡县承办棘手的赋税征收事宜。皇上准奏并派遣秘书丞孙琳作为副手协助郭谘,前去收税。

郭谘聪慧过人,经科举考试步入仕途,先后任参军、中牟县主簿、大理寺丞、济阴知县等职。

郭谘上任伊始,即与孙琳深入肥乡县的社会底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征求百姓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制定了实际丈量土地,根据占有土地多少确定税额的方案,也就是方田均税法。

具体做法是,每年九月开始,由县衙派人四出丈量土地,清括隐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三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诸实施。

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实施方田均税的效果是,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除可供种植农作物生产用的田地以外,其他荒地都不征税。据《肥乡县志》记载,当年肥乡县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取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归故里,安居乐业了。

郭谘与孙琳在肥乡县实行方田均税大获成功,轰动朝野,宋仁宗闻奏龙颜大悦。

谏官王素审时度势,趁机向宋仁宗建议均天下田赋。

宋仁宗征询宠臣翰林学士欧阳修的意见,欧阳修说行,就这么办吧!

宋仁宗准奏,责成主管全国财政的三司牵头负责此事。三司经过商议,一致同意欧阳修的意见,认为郭谘孙琳采取方田均税的办法切实可行,效果显著,遂议定让郭谘孙琳负责推行方田均税法。并议定先在亳、寿、汝、蔡四州推行,择尤不均者均之。于是朝廷派遣郭谘与孙琳先往蔡州。为了推行好方田均税法,郭谘总结了肥乡县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采取了四十条措施,使蔡州的方田均税得以顺利实施。仅上蔡一县,就查出隐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

宋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老王推行变法,把郭谘的方田法加以补充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内容予以大力推行,先后在京东、陕西、河北、秦风、鄜延五路试行。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占当时耕地面积的54%。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限制了土地兼并,为国家财政增加了大批税收。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消除了隐田逃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但由于方田均税法触动了豪强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在实行的过程中多次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和阻挠。最终未能撼动当时强大的利益集团,引发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不择手段的阻挠。

元丰八年,处在既得利益集团顶层的宋神宗下令停止方田均税法,最终于宣和二年(1120年),完全废除。已清丈的田地数据全部归零仍照旧法纳税,宋代的税收史在这里打了个回马枪。

二、富国强兵的军事改革

坐看历史,在世人的眼中,都认为宋朝是个弱者,跟辽国打不占上风,跟西夏打也没占到便宜,后来被金所困,最后灭于蒙古。

宋代军队并不少,战斗力之所以如此低下,主要是体制问题。

大宋军队总数最多时,一百二十万左右,养这些人花费了国家收入大半,结果一打仗,能赢就是奇迹了。稍有见识的人不能不为此感到忧虑,老王也发现了。

老王认为“兵不在于多,而在于精”,这样做的好处不但能节省开支,还能使军队发挥应有的作用。于是,老王提出了裁军的办法。

关于裁军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早在仁宗朝范缜就曾提到过,宋仁宗是个优柔寡断的主儿,不能和他来讨论大计。而神宗同志年轻有为,对干这个事充满信心。然而,一谈到要实际操作,群臣们一个个都变了脸色,谁也不敢负这个责任,首先阻挠的就是司马光,他说:“沙汰既多,人情皇惑,大致愁怨,虽国家承平,纪纲素张,此举亦无能为。然诏书一下,万一有道路流言,惊动百姓,朝廷欲务省事,复为收还,则顿失威重,向后不复可号令骄兵。若遂推行,则众怨难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张彦之乱,此事可鉴者也”。

司马光向来是反对老王变法的,理由很简单,担心骄兵不能控制,把这帮混子惹怒了,跟朝廷干上了怎么办?这件事关键要皇帝下决心,老王开始向神宗同志讲大道理。大概是说皇帝你施行仁义,为的黎民百姓,国家昌盛,此是顺应天意,怎会如司马光这帮混蛋所说的,搞的亡国呢!

人人都喜欢被戴高帽,当然皇帝也不例外,因为他也是个人。此外,年轻的宋神宗当然也看到了,军队占了国家开支的主要部分,花钱养了一群废物,这笔买卖宋神宗是不会做的。

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下诏裁军。

各路监司,察州兵中不符合条件的记录下来,不能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能任厢军的免为平民。不久又下诏挑选各路年龄四十五岁以下还能打仗的,升一等;五十岁以上愿还为民的,听其自便。旧制兵卒到六十一岁才可退休。冗兵从此裁减许多。

熙宁二年(1069年),下诏合并各个军营。

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数额改为三百人,步兵四百人。之后总兵也进行调换合并,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并为三百五十五营,而京城的兵,都和京城周边的各路以及厢军调拨合并,都聚集并取整补零,都规定了人数。从熙宁到元丰,每年废除和合并都很多,而增加武卫军,严格他们的训练方法,不过几年成为了精兵。

多余的兵必须裁减,但并不是一刀切,因为兵变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老王毅然施行,什么动静都没有,他们所谓的可怕的事在哪里呢?该不是这些贤人们怕惹事,不肯负责任,宁可坐视国家的凋敝,最终也不肯用自己的爵位名誉去尝试那成败可知的事情。

治平年间的兵共一百一十六万二千人,到熙宁,裁为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丰时稍有增加,也仅六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四人,比之前裁去了一半,节省了大量财力。

老王执政十年,而能逐渐裁减冗兵二分之一,在历史上有这个魄力的没有几个人。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历来是华夏儿女的信条,但大多数当权者无非是夸夸其谈,没有把理论联系到实际上。而老王却做到了,无论后世对他怎么评价,他的功绩将彪炳史册。

老王裁减军队,不是退缩的政策,而是进取的政策。

宋代的军队虽多而不能用,原因很多,而最严重的,就是将和兵不认识,兵和将不熟悉。宋太祖鉴于晚唐五代的弊病,怕有能力的将领拥有自己的武装,于是创立了“更戍法”,分派禁军去守卫边城。这可以阻挡那里悍将骄卒的跋扈之气,这办法很好。而也有它的坏处,不仅士卒轮换频繁,劳民伤财,还因为将不了解士卒,士卒不认识将领,使有兵等于无兵。到老王执政才派遣了一些将领到各路领兵,总管禁军,使兵认识将,将训练兵,平时有严厉的训练,而没有轮番调换的劳苦,有事再派遣,这实在是宋朝兵制的一大进步。

老王改革兵制,大量裁减淘汰老弱冗兵,从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起,在各路分别设将,每将各统一军,加强训练。全国共置将九十二员,每将置副一人,东南兵额在三千人以下的仅有单将,不设副职。另编马军十三指挥,一个将领一个指挥所管辖多少士卒,史书上没有说明,今已不可考。但知道指挥是各领五百人,而东南各路诸将所属的士卒有在三千以下的。大约各随屯驻地的险要程度来定数额的多少,数额不是一定的。

这里所说的置将,并不是将帅的将,而是一个团体的名称,大概类似于今天新军制中所说的“镇”,也类似日本军制中所谓的“师团”。它以第一将、第二将等作为它的记号,也与现在的军制暗合。而选择全国险要的地方,而分配使他们各有各的位置,这又是今天管军事的人所不能达到的。它第一项中的三十七将,是保卫京师,并防契丹的。韩琦请求撤除以免契丹生疑所指的就是这些。第二项的四十二将,是用来图谋西夏的。

老王对于这两个外敌,处心积虑想要消灭它们,因此他把兵力布置在这方面特别多。他第三项的十三将,是用来保境内治安的,因此安排在后方,而它的兵力也只是全国的五分之一。

将兵的制度,之所以和晚唐五代的制度不同,是因为它都是禁军,皇帝自己任命大元帅来统领,将官不可私自有自己的士兵,因此兵权没有旁落的祸患。这种制度和建隆以来的制度不同,是将领与士卒相互认识,有训练的过程,而没有换防的烦扰。

置将法是作为训练士兵的善法得以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本恶劣的将兵关系,而置将法的关键在于将。但在将的选派方面,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大多由原来的知州、总管之类来充当,其素质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

老王在与宋神宗论及士兵和将官拣选士兵时说:“向时立教阅法,若能推行信赏必罚,即虽兵不在将下,何缘不精?今专令将官自拣,将官亦是来自知州之类为之。不知为知州则苟简,为将官则垦恻,是何理也”?

可见当时置将只在形式上变换了军事指挥体系,而在其人员选派上,还是没有变化。正如后来司马光所说:“臣愚以为职事修举,在于择人,不在设官。苟得其人,虽总管等皆能训练士卒,不得其人,虽将官亦何所为?”

因此,置将法的实行在老王的军事改革中虽取得了一定效果,只是一些表面形式上的变化,对于要达到强兵的目的,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想富国强兵的同时,还想严格遵循“祖宗之法”,这是不可调和的两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置将法自然只能是两者相互妥协的折中产物,是以变革思想不能完全实现,是在“祖宗之法”精神的框架内进行的表面的变通。

三、保甲政策的成效

治安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甲制度实际上就是动员基层民众参与社会治安,无论成败,都会为我们今天的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保甲制度是古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中国自古以来国土辽阔,乡村人口分散,限于历史条件,官府不可能在所有的基层广设官吏维护秩序,只能通过居民编制或社会组织来强制民众承担治安义务。有学者从经济学和法学来考察,认为保甲、连坐历代沿用的原因在于,连坐、保甲是“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的“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即连坐、保甲是古代条件下的一种合理或不得已的选择。

保甲作为一种动员基层民众参与社会治安的方式,“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主要原因在于动员民众是无偿、强制承担治安义务。一是保甲长、保丁等从事警察活动是无偿当差‘无报酬;二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三是保甲长人选的确定是官府点差充任,并非民主选举;四是制度不合理,如连坐等。

由于以上因素,民众多不愿担任保甲长。充任保甲长多是乡间的无赖。而无赖充任保甲长,又多依仗职权,讹诈勒索钱财以弥补无报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长声名狼藉,更无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恶化。

组织动员基层民众参与基层治安需要汲取保甲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下,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如户户联防、十户联防、治安中心户长等,需要按照民主自愿、市场经济、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等原则进行,以避免历史上保甲制度的无效率。

王安石变法中与警察制度最为密切的措施,就是创建了保甲制度。这与他变法的指导思想分不开的,老王曾经上书皇帝,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既是他解决财政危机的指导思想,也是他创建保甲的指导思想。简单地说,维护基层的秩序,不能仅仅依靠官府(尤其是军队),因为这会加重财政负担,而是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老王就是为此目的创建保甲的,熙宁三年(1070年),开始颁布保甲法,大致内容如下:

1、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同保不到五家的,归到地保。有从外入保的,就收为同保,等满十家才另设置为保。

2、每保设置保长一人,每大保设置大保长一人,让主户有能力的人充当。每都设置都保正一人,副都保正一人,让众人所服从的人充任。凡任保正的正副保长,都要通过选举。

3、每户有两个男子以上的,先由一个人为保丁,附保两个男子以上,有其他的男子而且健壮英勇的也附在其中。

4、凡不在禁止范围内的兵器,允许保丁使用。

5、每一大保,每夜轮五人防盗,凡是抓捕所缴获,赏给抓捕者。

6、凡是同保中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抢夺人口、传布妖教、制造存放毒药等罪的,知情不告的罚。但不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能告发。

7、有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过三日以上的,邻保即使不知情,也要给予失查的罪名。

8、此法先在京城施行,后在地方推行。

王安石施行保甲法,并不是将它作为警察就完事了,是想要改募兵为征兵,而借保甲为开端。当时宋的制度,有称为“义勇兵”的,数额不少,而他们的无用,也和禁兵、厢兵差不多。老王是想用它的形式,而改变它的精神,这是立保甲的本意。开始创立的时候,朝廷中没有人认为它正确。老王与神宗以及大臣们反复辩论,才最终施行。

据《宋史·兵志》抄录他们辩论的词句如下:

“帝谓府兵须与租庸法相须。

安石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阅而縻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驱之就敌,尤人所惮也。

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

安石曰:挑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 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勇,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间豪杰以为将校,稍 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 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 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

帝曰然。帝又言节财用。

安石曰:减兵最急。

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 虑募兵太少,缓急或阙事。

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设施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疆又不可悉减。

安石曰:今更减兵,则诚无以待缓急,不减则费 财困国无已时,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

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都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 不强。韩绛吕公弼皆以入卫为难。

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使入卫?

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尚不足以为虑,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复以为可疑也?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彦博等又以为土兵难使千里出戍。

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党项,岂非土兵乎?

帝曰: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 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

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耳。将帅非难求,但在人主能察识而善驾御之,则人材出而为用,不患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矣。

帝曰:经远之策,必当什伍其民,费省而兵众。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社久长计,募兵 之法,诚当变革。

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建中之变。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

老王施行保甲法,成效显著,开始时将保甲用做警察,而盗贼都没有了。之前在京城周围的群盗,抢劫杀掠,每年动不动就有二百起,到这时就一个也没有了。仅长野一县,捕获到京城附近被保甲驱逐出来的大贼,就有三十人。接着是用他们做民兵,才开始训练时,人们的议论沸腾,当教授的技艺学成后,战斗力竟能超过正规军队。

奖赏所需要的钱,都是从往年的财政结余以及禁军缺额所节省出的钱中支出的,没有费户部一点钱。司农官亲自参与这事,督察检查极为精细。县令有人强迫保甲买服装的,都予以处分,因此人们没有敢不奉法的。奖励既然丰厚,仕宦和有人力的家庭,子弟们都高高兴兴的前去。

由此来看,老王和宋神宗十余年经营的苦心,可以说没有辜负。

谁能想到宋神宗尸骨未寒,良法的美意就被破坏殆尽了。

四、保马法的后勤保障

保马法,就是官府给百姓马,让百姓来代养,并且奖励百姓自己养,为作战进行储备。

马是战阵的利器,于军事是不能忽视的,所以历代都把马政当做国家的大政之一,就是今天各国也是这样。宋代的马极缺乏,在这之前设置有群牧司,常以枢府大臣为主管,用以增加它的分量。然而,官马作弊很多,耗费很大,而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到老王时才有了保马法。

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诏令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可自愿牧马,将陕西所购马匹挑选给他们。

熙宁六年,又颁诏让司农寺立《养马法》,曾布等按诏令呈上规定:凡是五路义勇愿意养马的,每户一匹,有财力愿意养两匹的也可以。全都由群牧司现有马匹提供。或者官府给出马价,让民众购买,不强迫。

开封府界不超过三千匹,五路不能超过五千匹。

除了追捕强盗之外,骑马超过三百里都是被禁止的。在府界的,免除收买粮草二百五十束,增加供给钱币。在五路的,每年免除折抵交纳钱。三等以上,十户组成一保;四等以下,十户组成一社,以应付病死赔偿。保户马匹死亡,保户独立赔偿;社户马匹死亡,社户赔偿一半。每年检查一次肥瘦,禁止扣留。一共十四条,先从府界施行,五路委托监司、经略司、州县推行。

老王所创的各种法中,最不合理的,要算是保马法了。

马是生物,它的肥瘦生死,往往不全由人决定。要求百姓来养,有损失就让他们赔偿,这不是施政的方法。元祐初施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都认为它有伤百姓,按理来说这话差不多是可信的。即使这样,老王当时施行这项法令,也是有原因的。

老王所最关注的是训练民兵,也就是保甲。练民兵不可以没有马,因此把马贷给百姓让他们自己养,这只是与保甲法相辅相成。然而,既然用这种法令也应该有它的方法。保马法,是他在不应该干涉的地方干涉了,这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五、教育改革的面面观

1、改革科举制度:废明经诸科,进士科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

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

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

熙宁四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另设明法科。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保守派。从根本上解决士大夫不作为的问题,釜底抽薪。

2、整顿太学,设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实行“太学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还设置武学、医学、律学等专门学校,培养人才。

3、惟才用人。

重用有志于改革的官员,打破按资升迁的成规。

王安石对于如何提拔人才、选取人才,颇有见地,他发了不少高论来阐述自己“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系统观。

“教之”,即通过学校教育来培养人才。为此老王力主兴办太学、州县学等各级学校。同时,还设置武学、律学与医学,培养国家急需的专门人才。

“养之”,即优待和栽培人才。王安石认为对人才应当利、礼、法共用,“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饶之以财”就是“高薪养廉”,给官吏们优厚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衣食无忧,从而远离腐败贪污。“约之以礼”就是用“礼”加强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官员廉洁自律的能力,从内部做到拒腐防变。“裁之以法”,就是对于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严厉惩治。

“取之”,即发现、选拔人才。

王安石坚决反对北宋旧有恩荫制度和科举制度,而是极力推崇古代的荐举制度。在荐举人才时,并不是一两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征求众人意见。并且,还要用实践效果来检验人才是否能当大任。

“任之”,即任用人才。任用之道,关键是任人唯贤、任人唯才、任人唯德,以人之才德为唯一标准。强调用人要“久于其职”,忌讳频繁的迁调。

老王的改革自然招致了很多人的反感。由于他常年在外做官,导致朝中无政治根基,没有一批科考的盟友支持。他提拔晋升的官员,也都动机不纯。

在我们这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国家里竟不能发生根本的改变。现代化的技术和古老的社会组织断然不能相容,要不是新的技术推动社会组织趋于精确和严密,那就是松散的社会组织扼杀新的技术,二者必居其一。从很多方面来看,老王的变法都是积极的。

综上所述,变法的初衷是为了富国强兵,变法的很多措施也是非常好的。

可是,经济改革上的举措,成为了改革最后黯然收场的根源。难道不能晚一点实行经济政策,让其他的先实行吗?不能,因为一切的基础和关键,就在经济上。而经济上的政策,本身就损害了官僚和地主们的利益,而由于老王个人性格和政策本身的问题,使得看上去很美的措施事实上却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所以,改革是艰难的,是技术活,尤其是面对的反对改革的力量惊人的时候。因此改革的措施要正确,更要英明。不仅仅要有一个很好的设想,更要在技术上做极为慎重的考量。即使这样,当面对的是一个极其庞大而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时候,结果仍可以料到。

六、商鞅变法与熙宁变法对比

古代中国比较著名的改革有三次,分别是商鞅变法、孝文帝汉化、熙宁变法。

其中孝文帝改制,主要体现在文化层面,用铁的手腕强迫鲜卑人接受汉族文化、穿汉服、学汉文、说汉语,跟汉人通婚,一个强大的民族从此消失了,目前只剩下不到20万人,这些人就是现在的锡伯族人。

这件事该怎样评价?

不同的心态和不同的民族虽然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强烈的民族自卑感,必然导致亡国灭族,即便没有异族入侵,自己也会被自己灭掉。

孝文帝汉化的另一大结果是真正的汉民族从此失去了主体性,传统概念的汉民族,目前尚有不到7000万人,这些人就是我们常说的客家人。严格的讲,目前我们所说的汉族人,只是在文化上皈依汉制的混血,汉族、鲜卑族、蒙族、满族的血统大概都有点。因此,尽管从汉民族的视角讨论,会比较赞同孝文帝改革,但事实上谁也无法说明,孝文帝改制对这两个民族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最正确的观点是他这次改制提高了这个东方帝国的凝聚力,如果纳入国家和政治层面评论,应该是成功的。

商鞅变法是最为成功的,经过这次变法,一个西戎小国,在很短的时间里快速崛起。

商鞅变法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富国强兵,而是思想、文化、政治、法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全方位的一个深刻的革命,在灵魂亦即精神层面彻底的改造了一个族群。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和其他六国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贵族阶层精神颓废,下层人民亦缺乏进取精神,虚假的和谐和来自外部的军事威胁,掩盖了多不可数的社会矛盾。商鞅变法前秦国还处在奴隶制晚期,奴隶制的社会关系不但有强大的文化基础,而且还受到法律支持。

通过商鞅变法,奴隶制文化和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迅速瓦解,秦国人的族群和国家自豪感被彻底激发出来,在面对其他六国人时那种强烈的自卑感完全消失了,这一点在士兵作战时就能体现出来,他们赤膊上阵,视对方如无物,一往无前,有压倒一切敌人的精神气概。发展到后来,六国士兵一看见秦国士兵就出了心理阴影,不战自溃的事情屡见不鲜,后来六国皆称秦是“虎狼之师”。古今史学家们在评价商鞅变法的时候,总是过分看重军事成就,但事实上这种军事成就的背后是来自民族精神的支持。

精神不是万能的,但缺乏精神力量的民族肯定不会是强大的民族。

王安石变法恰恰陷入了精神误区,他把一个国家的强大,简单的归结为经济发达物质丰富。这里并不否认熙宁变法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但是他的变法,不仅没能提振大宋官民的精神力量,反而让官民变得颓废。老王变法归结为一点,就是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其余凡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东西统统都被否定,因此尽管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其他方面却彻底失败了,法纪废弛,官员腐败,军事不堪一击,文化是声色犬马和靡靡之音。

考察中国历史,宋朝官民是最最缺失自信心的,基本上没有精神力量可言,宋朝的军队除个别部队外,其余都不是用来抵御外辱的,而是用来对内镇压的,因此尽管他们拥有了制造火药的技术,却没能转变成战力,在战场上依然是屡战屡败。

王安石变法虽然有强军的意图,也在战略上做出了某些努力,但是由于这个变法把精神因素排斥在外,战略上的努力也就成了一条腿走路。战争的胜负不仅仅是战略的高明,还要依赖勇往直前的官兵在战场上的冲杀。离开战役胜利,在高明的战略战术也是空谈。

任何一个民族的存在,首先是民族精神的存在,如果丧失了民族精神,无论物质财富多么丰富,也不可能战胜敌人。法国是个很好的例子,当年拿破仑所以能打遍欧洲,就是因为那个时期的法兰西民族有自信心,有压倒一切敌人的精神气概。一战后,法国人脑子里充满了享乐主义,因此尽管拥有发达的科学技术,拥有装备世界一流的军队,基本上完成了资本主义工业化,但后来在德国人面前简直不堪一击,因为国民根本就没有抵抗的欲望,而军队没放几枪竟拱手投降了。

王安石变法后的北宋,社会生活和国民心态,正如二战前夜的法国,精神彻底崩溃,享乐思想泛滥,官员和有钱人灯红酒绿,老百姓则对国家漠不关心,所有的人都想着自己的利益。戴旭有句话说的特好,重量不等于力量,也许是肥胖。

王安石法后的北宋,就患上了这种可怕的肥胖症,大辽军队只要派出几百人,北宋军队就吓得望风而逃,因此北宋皇帝只能一味的纳贡求和,幸好当时契丹人还不懂发行债券,否则北宋这个冤大头准定买起来没完没了。说起来,契丹人也是鲜卑人的后裔,作为鲜卑人的后裔,尽管在文化上早已皈依汉制,但并缺乏自豪和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