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一、王安石的核心改革观
传统文人士大夫不谈钱。
作为政治家和变法主持人的老王是另一副样子,老王非常注重物质、极其重视钱。熙宁变法的核心也就是理财,这也是他得到神宗这个年轻皇帝信任的主要原因。
在理财问题上,老王与司马光曾发生一场争论。
熙宁元年(1068)宰相曾公亮鉴于河北大灾,要求取消郊祀之后对大臣的赏赐,这引起一些大臣的反对,在新皇帝(神宗)面前争辩起来。司马光赞成,他认为国库日益空虚,国用不足,上下都应该节俭,取消很好。老王反对,认为这没有几个钱,斤斤计较,有失大体。
老王、司马光二人进一步申说自己的观点。前文已述,老王说国用不足是因为没有好的理财之人,“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司马光说所谓“理财”不过是能够巧立名目、从人民身上尽情搜刮,最后使百姓困穷已极,流为寇盗。老王又说“天地所生财货丰、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在官”。从当今经济理论看,老王当然是正确的。
新法的确贯彻老王的“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备边府库不可不丰”的方针。其中绝大部分条款是与理财密切相关的,如“方田均税”、“青苗”、“免役”、“市易”、“免行”、“均输”等都是着眼于“钱”的。
前三条是针对农民,其中免役也包括一些坊郭户;后三条主要是针对商人、手工业者和服务业者的。
例如免役法,如果光从字面上来看确是好事,这条法律把“差役”改为“雇役”。前者是人民按户等轮流向国家服役;后者则是由政府出钱募人雇役。人们按照产业的多少和户的等级出钱代役,这钱就叫免役钱。这种改变应该说是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出在,原来户等低的穷人,也就是在实行差役法时不充役的,如客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女户、坊郭户以及享有特权的官户、寺院户等,在实行免役法后也要按同等人户的免役钱之半交纳助役钱。另外,在免役钱之外,政府又增加一个新的名目叫做“免役宽剩钱”。也就是说在免役钱上要打出一些富余来,以备天灾人祸,这个“富余”规定为20%,年年征收,与免役钱没有什么区别。免役钱并没有按照朝廷的说法用之“雇役”了,地方政府的开支多仰赖这笔钱。
“市易”、“免行”、“均输”都是管控商人的。
商人是四民之一,在皇权社会中也属合法的存在,但中国的政治传统就是只要国家、政府发生经济或财政的困难,他们第一思路就是从商人那里弄钱,老王的理财也不例外。市易法是建立“市易司”(首都)“市易务”(边境和其他城市)市场管理机构,表面上说是通过国家干预,防止大商人囤积居奇,垄断价格,起到“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后来这些变成了专门收购紧俏物,垄断货源、定价权,从商品的批发到零售都被政府官员操纵。市易司等变成对商人横加索取的赚钱机构。宋代本来属于官营的商品门类就很多(如盐、茶、酒、铁等),市易法等于官营市场的一次大膨胀。
免行钱也是针对商人的。市场上商人除了交税外,还有一种额外的摊派,包括物品和人工。你要想免除这种摊派,可以交钱替代。后来免行钱演变成入“行”钱,就是说你想从事任何商业或服务业活动都要交钱来买准入证。《宋史·郑侠传》中说连挑水、卖粥、卖茶这些小商小贩,不交足了免行钱就不能开业。
上面对新法的主要条款作了简单的分析,可见其精神实质就是为朝廷弄钱,钱也的确弄到了。从这个角度说,老王变法是成功的。
元丰年间,宋神宗看着国库日益充盈,特别高兴,不仅多盖“御前封桩库”以储存财货,而且赋诗庆祝,并用诗句每字命名储物库。
二、变法不简单,执行更重要
俗人评说老王,大概把他当做会聚敛的大臣一样看待,这就大错了。
老王的事业,确实一大半在理财,而他理财的目的并不只是在增加国库每年的收入,实际是要解除国民的困苦而使他们富有,再从他们富有当中取得一些盈余,作为国家的行政费用。因此发展国民经济,实际上是他的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是他的第二目的。而他所设立的诸多法令,和这两者都有关系,因此不把它叫做“财政”,而叫做“民政和财政”。
三司条例司,这是老王所设立的财政机关。
周朝时设立有泉府这一官职,以制兼并,救济穷人,变通天下的财物,可是后人领会的太少,只有桑弘羊、刘晏这俩哥们儿会意了,再往后那就属老王了。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设立该司,诏书上说: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 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 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 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 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 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三司条例司成立后,老王和陈升之主持。这时陈升之为宰相,老王是参知政事。当今的各个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财政大臣,大概财务是各种政务的根本,老王也深知这个道理。老王此举目的在于制止兼并,救济百姓的贫困,变动天下的财富,使百姓富足,使天下大治。大至国家,小至一个公司,财务控制为根本。而后老王所立之法,均是按照这个思路来的。在老王与司马光的一场辩论中,经常能看得到。
司马光说:“善于理财不过是按人头征收苛刻的赋税罢了,有什么了不起。”
老王说:“善于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司马光说:“天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天地所生产的财物,不在民手中就在官手中,如果设法从百姓那里夺来,这害处比增加赋税还严重。”
二人争论不休,仔细分析起来,我们应该能知道那些财物,果真是天地所生产而终始不变吗?还是人生产得法就可以增值?答案当然是后者。
老王的意思很简单,他认为国民经济之所以一天天下滑,是因为国民不能发挥积极性去从事生产。国民不尽力从事生产的原因,是因为富豪的兼并。国家的富豪少而贫民多,而富豪们都习惯了奢侈浪费,不把他们的收入用来投资,而贫民一点点的小本钱,又被人兼并一天天没有了,使国家生产的投资匮乏,使百姓的生计无以为靠,于是要殚精竭虑寻求拯救的办法,最急迫的是消除和抑制兼并。
谁能抑制兼并呢?
只有国家。
老王想把所有的财权都收归国家,然后由国家根据情况调度,使全国的百姓受益均衡,使他们都有从事生产的凭借。王安石在《兼并》一诗中说:“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诸如青苗、均输、市易等诸多法令,都是根据这个主张提出的,旨在摧抑兼并。
熙宁变法主要内容如下:
改革方面政策名称内容简介
行政制置三司条例司为熙宁变法核心部门,掌握筹划国家经济,改变旧法,制定并颁布新法。由参知政事王安石、枢密院使陈升之主持,次年该部门并归中书省。农业农田水利法
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治理黄河。主要由民力兴修水利,民力不胜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青苗法类似现代农业贷款,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青苗钱或粮谷,用以补助耕作,官方取二分利息。
经济市易法类似现代的物价局。由官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在市场缺货时卖出,以此保持物价稳定。另,向商家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互保,取息二分,以此冲击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
均输法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避免商人囤货,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督运各地“上供”物品。节省劳费、消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免役法废除原有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所有衙门雇员的工资开支,由当地民户按照民户等级分摊。原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等,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
方田均税法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知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军事保甲法规定乡村民户每五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保丁平时耕种,闲时接受军事训练,战时征召入伍。类似现代以民兵制度。
裁兵法
针对厢军及禁军进行裁汰,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单兵战斗力,禁军考试不合者不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主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期提高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战马对军队作用非常重要,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战马如生病死亡,由该户负责赔偿。
军器监法官府增设军器监,类似兵工厂,招募工匠,针对武器进行研发、改良、装备部队使用。
教育太学三舍法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实时入学,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太学置外舍生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共计2400名学生,合称“三舍生”。神宗熙宁元年规定内舍生食钱(餐费补助)每人300文/月。熙宁五年规定太学三舍生均有餐费补助,为每人1000文/月。寒门学子,在校外没住房的,国家提供住宿及伙食。
贡举法废明经,专以进士科取士。
三、青苗法,以农业为基础
青苗法很好理解,有些类似于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老王惠民政策的一项。
早在王安石知鄞县时候,曾经贷骨子给人民,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且当时陕西转运使李参所管辖的区域兵多而粮食储备不足,而且这地方干旱是常事,后来李参使用了这招,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青苗法一施行,整个朝廷都议论纷纷,群起攻击老王,没完没了。
这些人和他们所讲就不多叙说了,只有老王的《答司马谏议》可以给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强有力的回击:
“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避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 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 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 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如果做一个中国骂人文章排行榜,这篇无疑榜上有名。
这封信虽然很简短,但语气强硬,不卑不亢,骂人不带脏字。老王的意思很明显,说我借着青苗法去敛财,写文章来回答你。
另,王安石《答曾公立书》中说:“示及青苗事,治道之兴,邪人不利,一兴异论,群聋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恶言利者,为利吾国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缘名实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始以为不 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盖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 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 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哓者不足言也。”
这封信差不多可以说是解释变法用意的信,当时整个朝廷闹嚷成一片,除了与老王共事的几个人外,几乎没有一个不对他的青苗法进行攻击的,多次弹劾他,而老王不为所动,宋神宗也不为所动的原因,并不只是因为老王的自信,实际上是当时的反对者,没有一句话能批到老王变法的要害之处。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既然它有这样的美好愿望,那么它可行吗?
回答是,它不一定可行。
好却不可行,这是为什么呢?
青苗法的贷款一年发放两次。每一次都要收二分利,于是年息就变成了40%。老王他又把这个发放贷款的成绩,加进了地方官员年度考核的指标中去了。也就是说你这个官做得好不好,与该地的贷款额有直接的关系。
官员们当然也有自己的独门暗器?
他们是不会按照精神指示办事,把贷款发放给哪些半自耕农、佃农的。那些农民接近于破产,还款能力非常低。万一还不上怎么办?所以官员们倾向于把贷款发放给大户,最低起码也得是自耕农。那些大户富户本来不需要贷款的,所以贷款变成了摊派,不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要的,就得付年息4分利。于是乎,那些急需贷款的小微户们没有得到贷款。而那些本来经营不错的富户们,又背上了利息负担。而这沉重的利息如果还不出来怎么办?就还得向民间高利贷去借,民间由此大乱。
如果说通胀是一种货币现象的话,那么腐败就一定是一种权力现象。一个政策,一旦加上了权力,就变成了祸乱之源。民间高利贷虽然有十分利。但是这种高利贷首先是自愿借贷。高利对应的是那一小部分需要贷款的人的破产率,也就是说它做了一定的坏账准备。而政府定的4分利则是不分对象,然后以权力进行强制推广,那就会造成社会的“通货膨胀”。民间高利如果还不起,农民卖地卖房,人身安全还有官府来保障。官府的钱若是还不上,那就强拆强打,什么保障都没有了。
所以,青苗法的种种问题,注定了老王的命运,也注定了大宋朝的命运。
四、均输法,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均输法,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
此法在近期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老王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飞腾,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但也带来了诸多压力。老王实际上是学习了他们的制度,并不是自己创造。古代货币的使用不完备,百姓用实物来交换,国家征租税,也是用实物,因为道路的远近,造成输送的辛劳和闲逸不均衡。
均输法之“均”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
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
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五、市易法与募役法的历史局限
“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市易法是这种理财观念的典型代表,是一种由官府设置专门机构,参与交易,吞吐物资,平抑物价的一种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豪商巨贾操纵市场。
熙宁三年(1070),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在陕西古谓寨,用官钱设市易司,控制西北边境贸易,一年可收入10~20万贯。熙宁五年,老王接受魏继宗建议设“常平市易司”,先在汴京试行,后改为都市易司,又在重要城镇设市易司(务)隶属都市易司。
市易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确定市易务组织规则,由政府指派提举官一人主管,下设监官二员,勾当公司官一员,并招募商贾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从事货物买卖。
第二、参加市易务的行人须以财物作抵,五人以上相互作保,方可向市易务赊购货物出售。贷款须在半年至一年内还清,半年付息10%,一年付息20%,过期不还,每月另加2%的罚款。
第三、对外来客商的货物,许其至市易务投卖,由务中行人、牙人会同客商公平议价,支官钱购买,客商也可与务中其他物品折合交换。
第四、三司(户部、盐钱、度支)诸库所需的物资,也可由市易务统一在京收买。
市易法的本意是好的,是老王的一片苦心,但客观条件不够。
市易这个业务实际上是一个银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银行经营的业务相近,青苗法是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是商业银行的性质)。这老王在距今九百年前,就能弄出银行的雏形,也算千古牛人了。
如果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想要施行这种制度,怎么不可以?现在的经济社会,只要听从它供求之间的相互调剂,而自然会达到平等,所谓的自由竞争,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现在想要把营运的职责,都让国家来承担,别说它达不到,如果能办到,而它的危险也将越来越厉害。
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结,势必会使国家自己成为兼并者。
兼并者对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个兼并者出现,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逐渐达到平等。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与它抗争,则百姓的穷困无法得到解救,这是市易法施行起来较为困难的理由。况且,老王想要用这一个市易法来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而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来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于兼营其他的商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讳用抵押典当而贷出它的资本。现在的市易法兼有这两种矛盾的营业性质,结果会两败俱伤。因而当时的新法中,只有这种是伤害百姓,国库从中得到的好处也最少。
老王的用意虽好,只是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差役制度自古有之,以前基本是一刀切。而老王却想出一个救时惠民的好政策。让百姓出代替劳役的税款来充当募兵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原来衙前等差役,改为民户向官府交钱,官府雇人充役,民户分为3类10等。上4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
乡村四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知谏院吴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怀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上,无以为生,乞定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募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老王变法中的一项法令。
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为日后老王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募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徭役这块是统治阶级牢牢控制老百姓的主要方式,不管哪个朝代,使用什么方法,其性质和本质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各种方式,如汉代太狠了,虽然比秦好了点,但服了兵役还要上税。唐比较能创新,可以以绢代役,巧立名目,各种征收。而到了宋朝老王这里,直接伸手要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