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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权益保护

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中明确指出了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如何解决消费争议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由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托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托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身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消费者如何投诉

一旦商品出现问题而又得不到解决时,消费者该怎样投诉?

1与责任人——销售、经营或生产单位进行交涉,说明情况,进行协商,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2如果交涉无效,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标准、物价、卫生、商检等政府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3消费者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将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被投诉单位,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或转请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处理。有些重要的投诉,协会还将向本人做一定的解释工作。协会对所有投诉,均要及时作出答复。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以文字材料为主,投诉信要把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单位的名称、地址,受损害的事实,所购产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不经协会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物,以免丢失。

能否私自修理产品

商品一旦出现问题,应到商场保修部门修理,不要私自修理产品。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保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予三包。”

私下交易出争议怎么处理

小王从邻居那里花了980元钱买回一件连衣裙,这件连衣裙是邻居从南方捎回来的。可小王仅穿了4天,就发现裙子开始褪色、跳线。为此,小王找邻居要求退钱,邻居以穿过为由,拒不退钱。现在小王准备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对此事却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即小王从邻居那里买的连衣裙,不是从商场、摊位等正式登记注册的商店购买的,纯属小王与邻居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而这种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活动,一旦出现问题,不论买方、卖方,投诉消费者协会都不会受理的。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的纠纷不予受理。”说明白一点,个人私下交易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吗

在我国,消费者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三包商品有无必要投保

购买商品后让消费者再投保,否则就不“三包”,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至于投保,只不过是一些厂商在说明书中的单方面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上,让消费者投保的目的,是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因此也是违法的。

美容事故如何处理

现在社会上出现多起因美容引起的致消费者伤害的事故,遇到这类事情,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

美容院在手术前已向消费者说明了预期美容效果,这实际上是与消费者达成了一种约定,形成口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美容院有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的义务。但是在手术后没有达到约定的美容效果,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与美容院之间的争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得到合理赔偿。

要不要签旅游合同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很快,广大群众对旅游的热情很高。但是,消费者一定要牢记,旅游也要签合同。这是因为,在旅客外出旅游时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其共同特点就是或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的旅游合同主要条款不清,内容过于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很不明确。因此,旅游者和旅游公司(或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后,违约责任不明,案件办理缺乏依据,取证十分困难。

现在许多旅行社为招徕更多的游客,提高经济效益,刊登的旅游广告往往言过其实。从目前国内旅游合同来看,合同的形式很简单,有的游客甚至根本没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由游客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当即开具发票或发给就餐券、门票、车票、飞机票等。这样,一旦产生纠纷,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

一份完善的《旅游合同》,除应明确规定合同的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价格、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在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出门旅游时,别忘了与旅行社签一份完善的《旅游合同》。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有效期内能随意辞退职工吗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劳动者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求得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的加班费如何算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雇主与雇工签的“生死合同”有效吗

小王进城打工,在一家私营企业干活。某天干活时从高空摔下,当场死亡。小王的家人找老板要赔偿费,老板却说:“我与他签了生死合同,伤亡事故概不负责。”他指着合同中的一条:“雇主对雇工的伤亡概不负责。”这份“生死合同”有效吗?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依法进行,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988年10月14日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即使签订了含有上述被确认无效条款的“生死合同”,但是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当事人一方仍要承担法律后果或依法获得赔偿。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小王与老板签的那种“生死合同”无效,老板必须对小王的死亡负责。如果他仍不负责任,小王的家人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

可以说“工伤概不负责”吗

小李今年17岁,进城打工,在一家私人工厂干活。一日在厂里干活时被机器切断手指,住院医治花了5000多元,可老板一点不管,拒不承担经济责任。并说:“我有言在先,工伤概不负责。”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这种说法不对。小李17岁,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的《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小李属于未成年人,尽管老板事先声称“工伤概不负责”,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按照法律规定,老板不得将小李安排属于危险作业的工作。同时,也没有按规定为小李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工伤事故出现。这一责任主要在于厂方,在于老板,因此,工厂老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老人有哪些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家庭赡养与扶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5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6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8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嫁出去的姑娘有继承父母遗产权吗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儿子和女儿同样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儿子与女儿在继承权利上是平等的,但并不是说划分遗产时必须绝对平均。因为继承人对死者(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多少不同,经济状况也不一样,因此,继承份额也不能完全一样。至于出嫁多年的女儿,在父母去世时未表示继承,遗产已由他人继承,事隔多年,旧事重提,一般不再重新分割遗产。这并不是剥夺她们的继承权利,而是按放弃继承权处理。

“外姓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小吴自幼受养父母抚养成人,成家后一直赡养养父母,一家人十分和睦。二老相继病故后,留下房屋4间,小吴一家居住。养父有个弟弟多年不同他们来往,养父母生病时他也没来看过。可在养父去世后,他却突然找小吴要这4间房子,理由是:小吴是外姓人,不能继承养父家的财产。小吴要同他到法院解决,他又不去,说要“私了此事”。这事该如何处理呢?

小吴完全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他这位叔叔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和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将小吴抚养成人,小吴将养父母养老送终。毫无疑问,小吴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继承权。小吴叔叔关于小吴是“外姓人”,不能继承养父家财产的说法是错误的,它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规定。

小吴的叔叔作为小吴养父之弟,有无继承其兄遗产的权利呢?根据我国民事政策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开始继承。但是,如果虽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死者尽了较多的义务,那么,在分割遗产时也应适当分给他一部分,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并不是夫妻时生下的子女,俗称私生子。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生父或生母遗产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歧视。不过,要取得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首先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如果生父在户口上已载明是他的子女,或他生前已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或者有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他们为生父所生,非婚生子女就有权和生父的婚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

儿媳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由于媳妇与公婆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收养关系,从法律观点来说,一般没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如果儿媳妇有了子女,那么她的子女可以代替他们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后妻子到丈夫家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对公婆尽了赡养的义务,那么,媳妇也就享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但虐待公婆的媳妇除外。

继承遗产分先后次序吗

按现行政策,遗产的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死者的遗产首先应该由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承。这就是通常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有权取得第二顺序继承的人。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他们全部自愿放弃继承,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才可以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人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那就应从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一部分。

法律咨询

怎样告状

群众讲的告状,在法律上叫诉讼。诉讼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包括解决财产争执、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等案件,除调解外,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去告状。至于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法院。另一类是情节比较轻微,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有四类。一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二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对犯人实行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等犯罪。三是渎职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等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四是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其余的刑事案件均应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1咨询,即询问法律方面的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均有律师接待,只要提出问题的事由,就可以按照登记顺序,直接和律师交谈,询问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律师当面讲解、解答,或出主意,提建议。

2请律师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可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说明真相,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律师经过考虑同意后,即可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3委托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可到律师事务所讲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受理法院和开庭日期等基本情况,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签订委托书,律师即可开展工作。

4委托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人或代理人。当事人双方(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在查明基本情况后,同意委托时,即可签订合同,并指定律师开展工作。

5聘请律师顾问。由单位或个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后,即由律师按合同规定执行法律任务。

请律师要收费,如果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减免。

诽谤别人是否犯罪

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名誉、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便构成诽谤罪。但是,我国《刑法》还规定:“诽谤罪告诉才处理。”

这里要指出,现在有些青年妇女,往往不懂得依法同坏人坏事作做斗争。一旦遇到诬陷,遭到诽谤,就轻生寻短,这样不仅放纵了坏人,而且也不利于弄清是非。所以,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诽谤的事,就应及时到司法机关控告,依法制裁坏人。

毁容是否犯罪

毁坏别人容貌,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明显构成刑法上所述的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采取行动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所作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重伤程度的,就要按重伤罪处理。《刑法》对一般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致人重伤就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重伤”,《刑法》第八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只要造成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伤害,就要按致人重伤罪处理。

什么是赌博罪

玩扑克赢钱是一种赌博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的娱乐活动,触犯了治安管理禁令。赌博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是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我们应当认识到,赌博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人们生产和工作,还会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助长了投机侥幸的心理,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下去还会成为其他许多犯罪的祸根。我们常见到这种情况,有的人工资输光了,彩电、摩托车、金银首饰也输光了,因想翻本,越陷越深,不能自拔,于是开始小偷小摸家里的或邻居的财物,继而偷窃单位的器材,最后堕落成为盗窃犯或抢劫犯。还有的赌徒为了输赢发生争吵、斗殴,造成一方或双方残废,甚至酿成人命,断送一生。因此,年轻人要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并非是“小题大做”。

什么是妨碍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应该懂得,国家工作人员是受人民的委托来执行管理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尊重他们,自觉主动地配合他们的工作,而绝不应该妨碍他们执行公务。

当然,对某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有意见,可以提出批评,也可以向有关上级举报。但是,不能妨碍他们执行公务。

什么是遗弃罪

凡是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赡养、抚养的人,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行为,是遗弃行为。遗弃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遗弃是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那些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有意不履行义务的,如情节一般,要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接受管制。

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应当说明一点,现在有不少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满18岁,犯了法也不会判刑,这完全是错误的。

他是否犯了强奸罪

某村有个青年,父母花了6000元从外地领回一个少女与他结婚。结婚的那天晚上,小姑娘向他哀求道:“大哥,我还不满14岁,等过几年再说吧。”可是这个男青年没有依她。这位男青年是否犯了强奸罪呢?

这位男子确实犯了强奸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凡是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要按强奸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这男子明明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还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已构成了**幼女行为,这个男子应以强奸幼女罪论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保护幼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因为不满14岁的幼女被**后,其身心都受到很大摧残,不严惩这些罪犯,就不足以保护幼女,维护社会秩序。

告发强奸罪有期限吗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奸罪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强奸罪(除了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外),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5年。女孩之事仅过3年,当然可以追诉。何况女孩被强奸时年仅13岁,刑法规定,不满14岁为幼女,**幼女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问题的关键是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确实,即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非法同居关系能互相继承吗

小陈同表哥感情很深,虽遭家人的反对,他俩还是未办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了7年。今春,表哥不幸病故,留下个人合法财产5万元。小陈认为,这笔遗产应由自己来继承,他们毕竟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7年。可男方的父母也要继承这笔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小陈与表哥的这种关系能否继承他的遗产?

小陈与表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他们二人关系不应看做是事实婚姻关系,而应看做是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小陈的表哥去世,小陈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她对表哥生前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考虑。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在确认小陈表哥遗产归其父母继承的同时,应适当分给小陈一定的遗产。

雇人逼债犯法吗

在当前经济大潮中,经济纠纷案件很多,欠债不还的比比皆是。但如何讨债,是依法行事,还是雇人讨债,甚至动用黑社会,则是每个债权人在讨债时首先应严格把握的尺寸。有的债权人缺乏法制观念,自以为有理,便认为采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结果导致本应是原告的债权人成了被告。自认为到债务人家中搬拿东西是合理合法,结果却成了抢劫犯罪分子。

雇人讨债,危害极大。讨债者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过暴力或流氓手段实行威胁、绑架、勒索、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雇人逼债是犯罪。债权人还是要用正当的手段,通过诉讼或聘请律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要相信,在法律面前,耍无赖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

溺婴犯什么法

所谓溺婴,是将初生婴儿淹死的违法行为,它和其他手段残害婴儿生命一样,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

当前社会上流传着一种错误看法,以为我国《刑法》没有把溺婴和杀婴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似乎害死婴儿不算犯罪行为了。其实,人的生命就是从婴儿出生以后,能够独立呼吸时开始的。婴儿有了生命,就成为小公民生活在社会上,其生命权利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杀婴这一独立罪名,但刑法并没有把婴儿的生命排除在保护之外。婴儿,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同样应该享有生命不得被剥夺的权利。因此,溺婴行为同样是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活动,从来是十分重视对婴儿的保护。《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们从宪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中,也都可以找到保护儿童的充分根据。

还有人借口计划生育而溺婴,这更是错误的。实行计划生育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本国策,搞好计划生育与溺婴根本不是一回事。溺婴和人工流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流产的胎儿还没成形,为了搞好计划生育,目前许多国家都规定可以流产。而溺婴则是对已经脱离母体的小生命实行杀害,实质上它和杀人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样一种极其残酷的行为,怎么能借计划生育之名而寻求法律保护呢?何况,允许了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势必放纵了那些对子女不负责的人可以任意弄死婴儿,后果不堪设想。我国所实施的计划生育,主要是靠晚婚、节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来实行的。溺婴是对计划生育的破坏。

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出生以后,就应从各方面给予保护。违背人道主义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是解除男女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果不是受任何一方威逼、引诱、欺骗,而是两人自愿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确实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的则发给离婚证。这时,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为了妥善地解决问题,男女双方必须先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分担、家庭财产如何分割等比较重大的问题达成协议,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申请表格,申请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其中一方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可由有关部门(例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不过请注意,离婚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才能提出的,不能因一时口角,赌气而感情用事,应慎重对待离婚。

配偶有生理缺陷可以提出离婚吗

有严重生理缺陷,无法治愈而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因为婚后要影响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夫妻关系,一般不宜结婚。婚后因配偶有生理缺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时由谁先提出有区别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法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离婚,根本不存在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问题。因为在离婚时,无论是分割财产还是子女抚养,都要遵照《婚姻法》规定办理。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与谁先提出离婚毫无关系,法院会依法办事,合理处理的。“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歪曲了《婚姻法》的精神,如不加以澄清,就容易使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应该离婚的人,因为怕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吃亏,而不敢提出离婚,甚至因此长期忍受不能离婚的痛苦,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

离婚为什么要有生效证明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够确认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法定证明手续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和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争议进行审理后,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作出予以解除的强制性判决。该离婚判决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说,一审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若当事人服从的,则15天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则一审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待二审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作出终审裁决后,该终审裁决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决后,必须收回一审法院的裁决书,因此会出现无法判断一审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鉴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离婚双方子女如何归属

父母离婚,双方争养子女时,子女归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要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继父母该不该赡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异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

1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任何一方都不许虐待或歧视另一方。如果虐待或歧视,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虐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这一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就是说,如果继父母确实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么,继子女也就必须对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一样的。法律这样规定,保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特别是老年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为共同的财产处理。

那么,什么是婚前财产呢?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前各方原有的财产,无论是自己积蓄、经营的财产、接受赠予或继承的财产、与前配偶离异时分得的财产等,应属本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预或者侵占。但婚后,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最好经过公证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证明,以免发生纠纷时无从查证),对各方的婚前财产不分彼此,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如难以分清为谁所有,或在恋爱过程中双方感情很好,将收入合在一起,购置结婚所需要的物品,一般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在我国,常有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在继承时分割好共有财产,有利于保证家庭的和睦团结和社会稳定。

1先分清哪些财产是家庭共有的,哪些财产不是家庭共有的,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哪些财产是成员个人的。

2几代同堂或有几对夫妻的家庭,应把每一对夫妻及其子女都当做一个整体,按其对家庭贡献大小分割共有财产。同辈兄弟姐妹也应作为一份,分给他们财产。

3子女婚后同父母共同生活,如长期将他们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家庭共同使用,则他们取得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在子女离婚时,除应分割子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外,应把他们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所应得到的份额划出来。

4子女婚后另过的,没有动用他或她享有的家庭财产,因他或她并没有声明放弃共有权,所以他或她对家庭共有财产仍享有共有权,有权利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分割要求。

5欠债。共同生活欠的债,用共同财产偿还;各自欠的债,各自偿还。

夫债由妻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寡妇再嫁还要赡养原公婆吗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夫对妻或妻对夫的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家庭儿媳随夫和公婆共同生活,属于同一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儿媳孝敬公婆,公婆爱护儿媳,是符合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丈夫去世了怎么办呢?我国民法尚未颁布,按照民事政策及民族传统和习惯,如儿媳未再婚,与公婆继续共同生活,他们之间仍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儿媳改嫁不再与公婆共同生活,那么,他们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就随之而消失了。

对待这类问题,作为儿媳应注意:(1)自己已有工作,生活有了保障,如果原婆母生活比自己困难,那么,在对抚恤金和遗产的分配问题上,不要和她斤斤计较,要自觉地对她给予必要的照顾。(2)再婚后不再与原婆母共同生活的儿媳,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赡养原婆母的义务,但毕竟曾是一家人,应尽可能在生活上给老人一些帮助,这对老人也是一种精神安慰。如果老人没有其他儿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有关单位和民政部门固然要酌情照顾,但按道义来讲,儿媳应尽量给予帮助,这也是为社会做了有益的工作。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受人尊敬的,甚至还有带婆母改嫁的。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相信您会用较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的。

哥哥可以抚养弟弟吗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这里所讲的兄、姊对弟、妹的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被抚养人(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2被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虽未死亡而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

3抚养人(兄、姊)有抚养弟、妹的能力。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婚姻法》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对同胞弟妹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兄、姊抚养弟、妹,是法律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何签合同

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在自觉、不自觉地与合同打交道。现代社会办事时一定要有先签订合同的意识。

1应当树立一种法律意识,就算对合同法的规定不太清楚,头脑中也要时刻有一根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弦。自己学一学合同法,也可以向懂得合同法的人如律师等请教,签订一份有效的合法合同。

2在自己与某人或某一单位发生经济或利益往来时,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都必须签订合同。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等。

3办大事有些人还注意签合同,办小事时有些人怕麻烦觉得没事,就不注意签合同,这种想法极为有害。一定要树立起无事为防有事的思想,一旦发生纠纷,打官司也有证据,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大小事,都要养成签订合同的良好习惯。

4合同一定要选择书面签订的方式。当然,口头或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也是有效的,这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

5合同一般有一定的标准格式,比如,土地承包合同,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好的,只要按着需要填写,最后签上名字或按上手印就生效了。

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合同法,突出了老百姓生活与合同的关系,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无论什么形式的合同都有了法律准则。比如承包、交粮、交款、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转让、委托、购房、装潢、供水、供电等,几乎日常生产和生活莫不与合同息息相关。所以,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新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繁多,大小不等,但是写法要求,大致是一样的。

1合同标题:合同标题要求准确反映出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如运输承包合同、粮食加工合同、建房工程合同等。

2合同正文应包括:

(1)合同代表人。机关、企业、单位互相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签订合同,作为单位一方,应首先标明单位名称,然后标明法人或法人正式委托的代表人。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则应互标姓名。无论是单位或是个人,互标姓名只在第一次时使用,以下就要注明某方为甲方,某方为乙方。

(2)签订合同的目的和双方协议的事项。这部分是合同的中心。目的可以简单一些,协议事项则应写得较为详尽。具体内容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项目的标的、数量、质量、材料、时间;价款或者报酬;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经济责任;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代表人要签名盖章,以及写明签订的日期,有监证机关的还要写明监证机关代表人的姓名。

(4)合同的附件。如果有图纸、说明书的,还要在合同书上标明附件序号。

3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法。合同的内容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违反法律和法令的不能签订。合同也不得损害国家的、企业的、集体的和第三者的利益。

(2)签订合同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3)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合同的条款,要写得具体明确,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5)签订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填写,使合同写得更标准、规范、准确。

如何计算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会遇到如何计算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可用如下公式:

对方的实际损失=财产的直接减少(又称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减少(又称间接损失)

财产的直接减少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及因此而多支出的资金,如银行贷款的利息、催索款(货)的差旅费及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如履约而进行正常生产或经营所应得利润的减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无论违约方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约定违约金”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违约金”。在约定违约金中,如果法律、法规有统一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减,否则无效。如果法律规定一定幅度,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幅度内来约定。如果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幅度的,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应以切实可行为宜。原则上约定违约金应服从法定违约金。但是,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还需要支付赔偿金,所以对方的实际损失又可以用下式表示:

对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赔偿金

综上可见,对方的实际损失=财产的直接减少+可得利益的减少=违约金+赔偿金。

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如何承担

对于合伙人退出后,对原合伙期间的债务应否承担,如何承担,有关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债务人留下的欠据会失效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两条规定,债权人应在债务到期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没有提起诉讼,在2年内曾向债务人要求过清偿债务的,从提出要求时起,重新计算2年。在新的2年诉讼时效期内,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再次向债务人申张权力,只有这样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即使有欠据也要不到欠款。当然,再次向债务人要债不还时,应让债务人写下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