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工伤保险讲解002
上述原则是个整体,只有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才能达到定性正确,定量准确,才能做到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
2.劳动鉴定工作的要求
劳动鉴定工作要正确和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实现其基本原则,就必须做到:及时、公正、准确、合理。为此,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应有以下要求:
(1)高度负责的精神。要求劳动鉴定人员对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并把劳动鉴定工作和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
(2)科学严谨的态度。就是要以科学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进行劳动鉴定,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
(3)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就是要查清事实、尊重事实,按照政策规定和评残标准,区别轻重,合理定级,妥善处理,避免主观随意性。
(4)秉公办理的作风。就是出以公正,执行政策,不徇私情,集体定论,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正之风对劳动鉴定工作的干扰。
(5)热情周到地服务。就是对职工和企业排忧解难,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必要时登门服务,既要做出正确合理的结论,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
3.劳动鉴定的组织形式
劳动鉴定组织形式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市县基本上都建立健全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同志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虚设机构,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有的地方由政府领导人挂职,这都是为了加强领导和有利协调部门关系。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的行政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虚设机构是指领导层,办事机构是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还设有若干医疗技术小组或专家小组,聘请医疗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
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的行政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虚设机构是指领导层,办事机构是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还设有若干医疗技术小组或专家小组,聘请医疗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我国目前劳动鉴定组织结构有三个基本层次,即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其职责范围各有不同,据各地普遍的做法,可做如下大体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缀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备齐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评残鉴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由职工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及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待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将申请及附件材料认真审定,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安排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有关人员。
鉴定由医院、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职工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鉴,复鉴后仍不服的,可到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 1992年.. 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 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 5—6级;C.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 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五)评残标准的实施效果评残标准颁发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执行这一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人情关、关系网,使工伤者基本上能与评残标准的十个等级“对号入座”,有效地控制了医院医生的主观随意性,使不同单位的工伤致残者能够在同样等级的致残标准下,判定同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大大减少工伤攀比的现象,减少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失误,较好地解决了“闹工伤”的问题。
有效地控制了医院医生的主观随意性,使不同单位的工伤致残者能够在同样等级的致残标准下,判定同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大大减少工伤攀比的现象,减少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失误,较好地解决了“闹工伤”的问题。
实施《评残标准》几年来的事实证明,《评残标准》具有覆盖面广、内容全面,分类科学,定级准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但是由于制定标准,受到地域差异和伤情复杂的限制,自然会有不完善之处,通过实践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提高。作为国家统一的评残标准,修订应力求趋于科学、公正、合理,符合国情。因它涉及到企业和伤残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因此评残标准的修订应早日列入议事日程。
五、伤亡事故与职业病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如工人在车间或露天作业因高温昏倒;在车间内工作被机器挤伤;上下班时在企业内通道被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跌伤等。有些无固定生产区域的工人(如架线工),其工作地点也就是他们的生产区域,还有一些在生活区域工作的职工(如炊事员),他们的工作地点也是生产区域。
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大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因工伤亡,即因生产或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一类是非因工伤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所统计的是因工伤亡的数字,非因工伤亡不包括在内。在这里应该指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只是为了确定统计范围而划分的,并不涉及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企业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都应该按因工伤亡而加以统计。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 4类。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2.重伤事故。劳动部.. 1960年.. 5月.. 23 日公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的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的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肿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亡.. 3人或.. 3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调查及处理原则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好。
5.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读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任何事故,无论大小都要严肃处理,否则,就会留下后患。
我国政府对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非常重视。50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 5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报告大体分两个步骤。
1.工伤事故调查
工伤事故若系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若系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于影响面大,则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由劳动部门为主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就设在劳动部)。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是避嫌原则;二是具有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调查工伤事故,目的必须十分明确,这就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组织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进行详细谈话和了解,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按照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把握的时限。报告制度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把握的时限。报告制度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工伤事故处理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本身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对这样的人员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容拖延时日,必须在一定时日(一般在 3个月之内结案);如果调查困难,情况特殊,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般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发生当时死亡,或者负伤者当月经医治无效死去,均列为死亡事故。死亡 1人以上的属于恶性事故。重伤属工伤事故的一种,若经医生诊断,人体伤害程度达到了《重伤事故范围》规定的标准,则属重伤事故,除这三种应立即报告的工伤事故外,工伤事故还包括轻伤事故、多人事故。所谓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及 3人以上,并造成一个工作日以上的歇工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
统计工伤事故的主要指标有:
(1)工伤事故次数指标
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的次数总和,谓之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以“次”作为指标计算单位。也正因此,在统计时期内,同一劳动者若负伤不止一次,如三次,则按三项工伤事故统计。这指标属综合性指标、规模指标,反映工伤事故的规模。计算此项指标时,不把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计算在内;并且也不把外企业工人在本企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统计在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也不统计在内;但是,若执行企业生产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虽未发生在企业生产区域之内,也应计算在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之内。
(2)工伤事故人数指标
这也是规模指标,又称为工伤总人数指标。工伤总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之内,工伤事故造成的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单位是“人”。也正因此,同一劳动者,苦在统计时期内负伤不止一次,也按1人统计,重复统计是不允许的,否则便会夸大工伤人数。
(3)工伤人次数指标
一定时期之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与次数乘积,谓之工伤人次数,以“人次”作为计算单位。这项指标的统计稍有特殊之处,就是:若 1次工伤事故有 5人受伤,则不按 1次而按 5人次计算;若同一劳动者在统计时期之内因工负伤 3次,也不按 1人而按 3人次统计。可见,工伤人次数指标既反映了工伤总人数,也反映了工伤总次数,综合反映了这两个方面,寓二者于一身,因而属于最综合的工伤规模指标。
人次数指标既反映了工伤总人数,也反映了工伤总次数,综合反映了这两个方面,寓二者于一身,因而属于最综合的工伤规模指标。
负伤频率指标
一个企业,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平均每 1000名劳动者因工负伤的人次数,谓之负伤频率。因之,它的计算公式是:
负伤频率=企业工伤总人次数×1000‰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5)工伤死亡率指标
用千分比表示,表明一定时间之内,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同劳动者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死亡人数工伤死亡率=劳动者平均人数 ×1000‰
统计这项指标时,对工伤死亡人数,包括的范围只应是:①工伤事故当场造成的死亡人数;②工伤事故后伤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去的人数;③工伤事故中负伤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死去的人数。
对工伤事故除进行上述统计分析外,还应进行经济损失统计。工伤事故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使企业领导深刻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工伤事故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体被伤害的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保险福利费(包括一次性和长期的抚恤费、一次性和长期的补助费、救济费、丧葬费、医疗费等)。善后处理费用(如交通费、接待费、旅差费等)。固定资产损失(设备、厂房损失的价值)。物质损失(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从事救援、办理善后、调查事故等人员的工资、聘金、旅差费等。停产减产损失和产品质量下降损失。因违反国家法律的罚款和诉讼费。环境污染损失等。统计工伤事故经济损失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并且做到及时、准确。
企业发生了伤亡事故,其经济损失如何计算,评价指标有哪些?为了做到科学统一,便于统计与比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一项标准,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其全文如下:
1.基本定义
1.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2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1.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歇工工资
2.2善后处理费用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现场抢救费用
2.2.3清理现场费用
2.2.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财产损失价值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E=E d+E 1(1)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1——间接经济损失,万元。4.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 M VW =D · ()L2 S·D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 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附录日确定,日;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 A)。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
A。4.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3): E RS(‰)= 1000 () ×3 S式中:R S——千人经济损失率;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S——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人。
5.1.2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按公式(4): RV(%)= VE ×100 () 4 式中:R 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V——企业全年总产值,万元。
5.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 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万元(含 1万元)但小于 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万元(含 10万元)但小于 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录.. A 几种经济报失的测算法
A.1医疗费按公式(A1)测算: MbM=M b +P·D (A1)C 式中: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b——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元;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按医生诊断意见确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应累计计算。
A.2歇工工资按公式(A2)测算:L=L A.2歇工工资按公式(A2)测算:L=L (D a+D k)(A2)式中: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伤害职工还须继续歇工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与有关单位酌情商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应累计计算。
A.3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A.3.1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 2000元计算。
A.3.2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 1万元计算。
A.3.3.补充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按
A.3.1,人.. 3.2酌定。
A.4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A.4.1被伤害职工供养未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 16周岁(普通中学在校生累计到.. 18周岁)。
A.4.2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 68周岁。
(三)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个有职业的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自身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和有害的职业性因素可分为几个方面: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或应用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气、氨气、氯气、二氧化硫、氯化氢、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气、硝酸蒸气等;血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亚硝磷盐、砷化氢等;神经性毒物如铅、汞、锰、四乙基铅、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包括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 3类。
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砂、石棉、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铅、铜、锰等金属及其化合物尘等;人工无机性粉尘如玻璃纤维、金刚砂、水泥等。
有机性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棉、麻、烟草、木材尘;动物性粉尘如毛发、骨质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塑料、人造纤维尘等。混和性粉尘指上述各种粉尘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存在而言,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煤矿开采时产生的粉尘,这些都是混合性粉尘。
(2)①不良的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热辐射、严寒等。②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③生产性噪声、振动。④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无线电波、激光、高频电磁场等。⑤电离辐射如 X射线、a射线、β射线、γ射线、宇宙线等。
(3)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等。
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
(2)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
(3)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3.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场所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等。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射线设施、照明亮度不足等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在职业病范围内,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的发病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所产生的危害和损失巨大。
所谓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性毒物引起劳动者中毒。在没有或防护措施不够的情况下,接触许多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农药等均可引起职业中毒。
(1)职业中毒的表现形式。职业中毒按照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主要有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种,介于两种之间的称为亚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由于较大量的毒物于短期内侵入人体后所突然发生的病变现象。慢性中毒是由于较小量的毒物持续或经常地侵入人体内所逐渐发生的病变现象。在生产过程中,职业中毒以慢性中毒最为多见,急性中毒则往往是由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
(2)职业中毒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皮肤、消化道。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为少见,仅在较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不同毒性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还可能引起人机体免疫功能的某些病变。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还可能引起人机体免疫功能的某些病变。
急性中毒的救护。急性中毒虽少见但多产生于意外事故过程中。急性中毒一般病情发生急聚,表现也较严重,一旦抢救不及时或抢救方法不当,后果十分严重。在救护急性中毒病人时应注意:
①迅速地、尽可能准确地判断中毒的原因,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内。如果毒物是经呼吸道侵入人体的,应立即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毒物是经皮肤侵入的,应立即将受毒物污染的衣服除去,并用清水彻底清洗受污染的皮肤;如果毒物是经口中侵入的,应采取催吐或是保护胃粘膜等措施,但对于出现昏迷、呼吸衰弱的患者应特别小心。②维持主要脏器的。功能。在抢救中毒患者时,要特别注意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和肝肾综合症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③解毒治疗。排出毒物,消除毒物在体内的作用。④加强护理。密切观察病情发展,对发生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所谓尘肺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按照发病原因,尘肺可分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共.. 12种。
尘肺的发病主要取决于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化学组成、浓度、粉尘的粒径及劳动强度等因素。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引起病变的可能就越大;粉尘的粒径越小,同一粒径下粉尘的分散度越大,它们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浮悬的时间越长,被人体吸人的可能性较大。另外,人的呼吸量是随着劳动强度的加大而增加的,因此,劳动强度大则呼吸量增大,吸人粉尘的量也随之加大。
对尘肺病的症状及诊断主要对肺认真进行检查和观查。肺的代偿功能很强,故尘肺病早期患者元明显症状,即使病情已有一定程度的进展,也仍可保持一定的健康水平和工作能力。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的临床表现逐渐明显,常见症状有咳嗽、咳痰,以晚间卧床与晨间起床时表现最为明显;气短,早期病人在静态下尚无明显表现,一旦从事重体力劳动,则可感到气短,晚期病人即使在静态下呼吸也很困难。另外,还有胸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疲劳、头晕、记忆力减退、心悸等种种表现,这主要是由于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受到影响而引起的。
尘肺的诊断是在结合职业史、职业卫生条件和临床症状基础上进行的。以.. X线胸片为主要依据:尘肺的调线胸片规定如下:正常范围代号“O ”可疑尘肺代号“O—I”一期尘肺代号“I”二期尘肺代号“Ⅱ”三期尘肺代号“Ⅲ”1987年.. 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中规定了我国现阶段法定职业病的范围,除了职业中毒、尘肺外,还包括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炎、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 9大类.. 99种。
布了“关于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中规定了我国现阶段法定职业病的范围,除了职业中毒、尘肺外,还包括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炎、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 9大类.. 99种。
该种职业病新发现的病例数职业病发病率= 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 ′ 1000‰ 一定时期内某种职业病的患病总规模,既包括新发现的病例,也包括以前发现而至今仍未痊愈的病例,用职业病患病率反映。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该种职业病新旧病例总数职业病患病率= 从事该种职业的劳动者人数 1000‰ 各种职业病若获得治愈,用职业病治愈率指标来反映。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职业病治愈人数职业病治愈率= 全年职业病患者人数 1000‰ 死于各种职业病的人数,用职业病死亡率指标来反映。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各种职业病的全年死亡人数职业病总死亡率= 全年各种职业病的患者人数 ′ 1000‰ 职业病与其它疾病比较具有它自己的特点:
(1)有明确的病因。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往往决定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在同一作业环境中,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
(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5)职业病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更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
(6)已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这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
为加强对职业病管理工作, 1987年,我国修订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各级领导要以《规定》为准绳,严格加以执行。要学习与本企业有关的各种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经常了解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为他们的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1989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职业病报告方式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和《尘肺病报告卡》。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和《尘肺病报告卡》。
六、工伤、职业病预防
发生工伤、职业病,不仅会危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影响生产的发展。因此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最主要、最经常的任务。通过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的分析发现,绝大部分伤亡事故是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或与人有直接关系。因此对事故预防要有信心。当然,职工每天都在从事生产活动,由于技术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设备问题、管理问题等等,使消除事故的工作变得更复杂,所以必须长期不懈地做好预防工作。
预防工伤、职业病,除了在人、设备和环境等方面的共性上花大气力之外,还有不同之处。
(一)工伤的预防措施
对工伤的预防措施可分为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是指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安全角度考虑计划、设计、检查和保养的措施。对新设备、新装置从设计阶段开始,充分考虑安全问题。有时虽然有完整的设计方案,但任制造、加工过程中,可能因材料缺陷或加工技术差,使新设备、新装置处于不安全状态。若设备开始时能满足安全要求,但使用以后,因磨损、疲劳或腐蚀等因素的影响,设备也会转变为不安全状态。因此必须根据生产的发展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改进或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
2.教育措施
教育措施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使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安全教育不仅仅是为了学习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会应用安全知识。
(1)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分两个大方面,一个是思想教育,另一个是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思想教育是安全生产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使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四化建设的作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自觉地去组织和落实安全措施。
法制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都属于思想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安全生产就有了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是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根据这些技术知识,结合先进经验,可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的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等。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根据这些技术知识,结合先进经验,可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的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等。
(2)教育的形式。安全教育的形式很多,但主要是三级教育。即对新人厂人员的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教育,它是厂矿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①厂级教育。对新人厂的职工(工人、干部)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到厂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由厂劳资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人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可采用报告、座谈、展览、挂图、幻灯及电影录像等形式。②车间教育。车间教育是对新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分配到车间时进行的第二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程等。教育的方法一般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进行实地参观、直观教育、介绍事故教训等。③岗位教育。新工人到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由工段长、班组长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主要介绍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具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教育方法一般是以老带新,订立师徒合同、包教合同,规定一个具体期限,熟悉和掌握上述教育内容,把安全知识与生产操作方法结合起来,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分配到岗位独立操作。凡是未经三级教育,或经考核未合格的人员,禁止独立操作。把安全知识考核与晋级考核相结合,可收到较好效果。
3.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制定有关安全规程、规范和安全标准,求其共同遵守。管理措施应包括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以及各种安全认证制度,如挂牌操作、动火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
由于工伤事故的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工伤事故的诱发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工伤的发生除了有很多“不可抗拒的”“难以预测的”情形外,还有大量的工伤事故是属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造成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第一,“温度环境论”。这种理论认为,当工作环境处在最佳工作温度18~21摄氏度时,工伤死亡发生率最低,除此范围,无论过热、过冷,工伤事故都上升。气温超过 24摄氏度时,平均发生工伤数较 18~21摄氏度时增加 23%;在 13摄氏度以下时,较 18~21摄氏度时增加32~35%。
为何气温变化与工伤事故频率有关呢?人在活动中都会产生热量,从事体力劳动时,产生的热量更多,当环境温度在 18~21摄氏度,这种热量能适当地往外散发,人就会感到较舒适。随着环境温度升高,人体散热渐趋困难。当气温在 25摄氏度以上时,人体状况开始恶化,接着挥汗如雨,体力下降,心血管和消化系统发生变化。气温持续上升,汗液蒸发散热减慢,体温得不到正常调节,人就会变得心烦,严重的还会发生中暑。这时,人体极易感到疲劳,反应迟钝,精神不集中,操作能力下降,往往导致操作不当造成事故。
同样,环境温度太低,人体热量人不敷出,体内热量平衡失调,也会引起生理上、心理上的功能紊乱而导致操作上失误。
人体发生中暑除了与气温、湿度有关外,还与风速大小、劳作强度、高温下作业时间、水盐供给补充状况、营养健康情况等因素有关,但主要还是高气温所致。所以人们在高温天气工作时要格外注意,避免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生物节律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体内有一潜在的生物钟影响着人的生理机能和生活习性,这就是生物节律。每个劳动者的体力、情绪、智能都处于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起伏状态。**期,劳动者或是体力充沛,或是情绪良好,或是思路清晰。低潮期,劳动者或是疲惫乏力,或是心绪不宁,或是记忆欠佳。普遍认为,从事夜班工作,比起日班,反应的灵敏度和警觉度都要差些,断定这是生物钟作用的例证,表明夜间人们的体力、智力、情绪都处于低潮期。在**期与低潮期转换的过渡时间之内,即所谓的临界期,务必引起特别注意。这是因为,人们在各自的临界期间,体内各种变化剧烈,使人处在一种转折的时刻,很不稳定,易患各种疾病,注意力不宜集中,疏忽、大意时时发生。据此,对每次换班工作的劳动者,都应给予一定的适应时间;对生理机能不适应夜班工作者,不宜为之换班,宜仍让他日班工作,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事故倾向者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为事故比较易于发生在很少一部分人身上、他们属于事故多发者,这些人好动不好静,喜爱表现自己,好胜,好冒险。认为,如果事先就对劳动者的心理进行测验,把“事故多发者”分到危险性小的工作岗位,便有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另一部分人是受社会和个人生活变化造成的。他们在生活中遇到了某种特殊事件影响,分散了他们在生产中的注意力而发生事故。俗话说,祸不单行就是这个道理。如果负责生产安全的人员,注意研究这种种生活事件与劳动者心态的关系,又注意观察和了解劳动者近日的生活事件,然后作出必要的对策,就一定能够大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疲劳过度论”。这种理论认为,疲劳尤其过度疲劳引起工伤事故,是最常见的。通常,有肌肉疲劳、病理疲劳、精神疲劳、工作疲劳之分。生理机能失调,而引发的疲劳,表明机体内部业已出现或业已潜藏着某种失调,此时劳动者不仅感到疲劳,且有病状,谓之病理疲劳。如果在操作过程中,肌肉活动过度,以致新陈代谢所产生的乳酸和二氧化碳等元素在血液和体液中愈益积累,便每每会发生疲惫感,动作开始迟钝,反应不再灵敏。这属于肌肉疲劳。进行体力操作时,由于心绪紊乱,精神郁闷烦燥,往往造成精神疲劳;此外,乏味的、机械重复的和单调的操作,也每每引发精神疲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肌能衰退,工作能力暂时降低的现象,被称之为工作疲劳。
精神疲劳;此外,乏味的、机械重复的和单调的操作,也每每引发精神疲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肌能衰退,工作能力暂时降低的现象,被称之为工作疲劳。除上述理论之外,从大量的、实际的工伤事故发生统计看,具有较为普遍的规律。
从发生事故的时间来看,往往与季节、昼夜。假日前后、工作开始与结束等因素有关。如气候寒冷的季节容易发生煤气中毒;干燥多风的季节容易发生火灾;雨季或气候潮湿季节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夜班比日班,后半班比前半班,工作结束时比工作开始时,假日前后比平常时间发生的事故多一此。
从发生事故的地点看,往往与工种相关。如冶炼工人在炉前操作容易发生的烫事故;煤矿工人在井下采煤容易发生冒顶片帮、瓦斯爆炸等事故;建筑工地容易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化工生产中容易发生烧伤、中毒等事故。还有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种,发生的事故往往比普通工种发生的事故多。
从发生事故的人员看,往往与年龄、技术等级有关。一般情况下,年龄较大、工龄较长、技术级别较高的老工人,由于技术熟练,安全生产知识比较丰富,发生事故就少一些;一些技术不够熟练,未曾受过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安全生产知识缺乏的工人或新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发生事故就会多一些。
掌握了上述理论,现实的工伤发生规律就能够因人、因地制宜减少并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预防职业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控制、减少职业病产生的先决条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作业场所内职业性有害因素包含的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因此要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除了企业领导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之外,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措施是十分重要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2.对于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从革新工艺流程、采用新原料角度无法解决时,应尽可能将生产设备加以密闭。
3.尽可能地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以机械化生产代替手工或半机械化生产,可以有效地控制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采用隔离操作(将有害物质和操作者分离)、仪表控制(自动化控制)对于受生产条件限制,有害物质强度无法降低到国家卫生标准以下的作业场所,是很好的措施。
4.加强通风。加强通风是控制作业场所内污染源传播、扩散的有效手段。经常采用的通凤方式有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换气。局部排风是在不能密封的有害物质发生源近旁设置吸风罩,将有害物质从发生源处直接抽走,以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全面通风换气是利用新鲜空气置换作业场所内含有害物质的空气,以保持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卫生标准的一种方法。采取正确的通风措施,可以大大减少有害物质的散发面积,减少受害人员数量。
5.湿式作业。在有粉尘产生的操作中采用加水的方法,可以大大减少粉尘的飞扬,减少粉尘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悬浮时间。
6.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有害物质浓度很高的作业场所工作时,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可以减少有害物质从皮肤、消化道及呼吸道侵入人体。
7.隔绝热源。采用隔热材料或水隔热等方法将热源密封,可以起到防止高温、热隔射对人体的不良伤害。
8.屏蔽辐射源。使用吸收电磁辐射的材料屏蔽隔射源,减少辐射源的直接辐射作用,是放射性防护中的基本方法。
9.隔、吸声。对于噪声污染严重的作业场所,采取措施将噪声源与操作者隔离;用吸人材料将产生噪音设备密闭,减少产生噪音设备的振动等等,可以大大减弱噪声污染。
10.合理照明。合理照明是创造良好作业环境的重要措施。如果照明安排不合理或照度不够,可造成操作者视力减退,产品质量下降,工伤事故增多的严重后果。
11.合理规划厂区及车间。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厂区的选择、规划,厂房建筑的配置以及生活设施、卫生设备的设计要周密、合理;车间内部工件、机器的布置要合乎人机工程学的要求,应尽量减少劳动强度,保证工人在最佳体位下操作。
12.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要对职工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根据劳逸结合的原则,全面安排,确保职工有充沛的精力参加工作。
13.加强卫生保健。对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搞好厂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对职业性危害导致人体受损的研究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果。如,对工作环境导致男性生殖能力损害,经研究发现,至少有如下因素:①物理因素。各种电器、电子设备,包括空调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彩电、激光照排等,在使用过程中,都可能大量产生各种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电子雾”。对“电子雾”敏感的男性,可导致睾丸内生**细胞严重异常,发生细胞核断裂和胞浆破裂,从而不能产生**。最为严重的是辐射,即使最低剂量也能导致**数下降或**畸形,甚至造成无**症。②化学因素。研究发现如滴滴涕、五氯酚和六六六等对授精、**穿透卵泡及胚胎发育的早期产生不良影响。工作环境中的化学物品,如烷基汞、麻醉气体和合成的雌激素,可使男性精干发育不正常,或质量下降造成妻子流产等。③行为因素。每天吸烟(包括被动吸烟)30支以上,**形态异常的危险成倍增加。过度饮酒,可干扰生殖系统内分泌功能,以至于睾丸萎缩,生精功能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