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13节:第三节 关于农民三大改革创新的理论探讨(6)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双层经营方式的提出及其实践,无疑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但是,不能把双层经营看做我国农业经营的唯一模式,更不能说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唯一模式。把双层经营方式当做农业经营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唯一模式,硬套在一切地区、一切单位头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可取的。也不能据此引申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商品经济越发展,就越要加强集体统一经营这个侧面。当然,那种认为双层经营方式现在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该"寿终正寝"了,似乎也不一定与事实相符。既然我国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那么在经营方式上也就需要多样化。王贵辰、秦其明:《对双层经营方式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85年第9期。

关于股份式合作,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农村涌现了一批实行"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合作经济单位,它已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以后,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合作制的一种新形式,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

有人论证说,股份式合作是劳动者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不根本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经济联合,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积累,按劳分配为主,并有一定股金分红的经济组织。股份式合作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具有合作经济一般质的规定性。刘荣勤:《论股份式合作》,《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11期。

对于股息及分红的性质,有人认为,股份形式的存在当然是私有制因素在合作经济关系上的反映,它体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差别。在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条件下,社会不但承认不同的劳动能力所带来的劳动者收入上的不平等,而且承认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劳动者收入上的不平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性使用是劳动者谋得收入的手段,其所有者对使用权的出让,有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在合作经济的条件下,股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其支付形式的性质,是企业对社会资金的一种有偿使用,它所体现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经济关系。曹国英:《论股份在合作经济中存在的意义》,《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1期。

在合作经济发展的方向、趋势和前景问题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在20世纪最后15年和21世纪初期,我国农业合作制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应是流通领域的合作,在发展家庭经营和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基本实现流通环节的合作化。吴硕:《论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11期。有人认为,今后我国应该提倡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其中主要包括农业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农业信贷合作社以及各种服务合作社,其理由是:(1)这些合作社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从事各种产前、产后服务,从而可以促进农业综合体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好地组织农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2)这些合作社通常是把家庭经营的农户垂直地联合在一起,不需要改变农户的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因此它们可以保留农户中家庭经营的一切优越性,同时把农户的家庭生产与合作社加工企业的生产计划结合起来,有助于国家对农业生产实行某种程度的计划管理。(3)这类合作社的发展,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创造出一种中国式全新的模式,加速农村现代化的步伐。徐更生:《我国应该提倡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农业经济学术交流会发言稿汇编》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