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94节:引入竞争机制和加强政府监管(2)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同政府加强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安全、环保、普遍服务等监管,也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包括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等,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一些国家在20世纪私有化浪潮中,把大量原来国有的垄断企业私有化。

但实践表明,私有化有很大的局限性,垄断行业私有化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如破坏环境、损害公众利益、引发大的事故(如大面积停电)等。

因此,垄断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必须逐步进行,并同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有的经济学家建议,下一步垄断行业改革要推进"四化"即运营环境商业化、市场竞争公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监管科学化。

参见常修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三十年:进展、经验及未来趋势》,《港澳经济年鉴》(2008),港澳经济年鉴社2008年版,第355页。

目前公众对不少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畸高、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构筑较高的进入壁垒、收费高服务差效率低等问题意见颇大,说明垄断行业改革是一场真正的攻坚战。

近几年垄断行业改革进展得不够顺利的实践表明,垄断行业改革必须有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既要大胆引进市场机制,打破既得利益者人为设置的种种壁垒和"玻璃门",又要逐步完善监管体系,以便稳步推进和深化我国垄断行业改革。

有的经济学家对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不那么赞成和支持,他们怕这一改革的深化,会影响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主导作用,这种看法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也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并将损害公众的利益。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中指出,垄断有三大类,第一类叫自然垄断,它是以输送网络系统的存在为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所决定的。

与自由竞争能促进效率提高不同,网络性自然垄断业务由一家经营比多家厂商竞争更有效率。

这就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以保护消费者。

第二类叫行政垄断,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这是要明确反对和禁止的。

第三类叫经济垄断,包括企业之间搞价格同盟、企业从事企图垄断市场的并购等,这也应予限制和禁止。

参见《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79页。

可喜的是,在各方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已颁布,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可以认为,反垄断的创新研究取得的共识,已开始纳入反垄断法中。

而在反垄断法规范下,我国垄断行业和企业的改革,将在健康的轨道上快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