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90节: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进展(4)

有785家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占98%。在改革过程中,大量企业实行资产重组,有不少企业关闭破产。截至2008年年中,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5000户,安置人员1000万人。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29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33.8万人。

参见《经济日报》2008年8月28日。

公司治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治理理论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在我国经济学界中展开讨论。1999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践表明,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学家们指出,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问题;在中国还有一个"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鉴于我国国有企业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特别需要重视和健全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并聘任经营者实施。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的关系,已由《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明确界定,成为健全公司治理的准则。有的经济学家,还研究和比较了国外的理论和做法,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

参见何家成《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与效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今后,我国还要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这方面,中央企业的任务特别紧迫。中央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的主干,到2007年,只有19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了董事会,总共只有6家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绝大部分企业还有待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外资料表明,股权多元化公司比国有独资企业绩效好得多,有人计算过,2004年,中国国有独资公司销售利润率为6.12%,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利润率为6.67%,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利润率为9.38%。所以,今后应重点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整体上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在此基础上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