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78节:第五节 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1)

第五节 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学界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有一系列重大突破。首先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认为在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必须允许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早在1979年就针对当时全国城镇待业人员已达2000多万人,影响社会安定的实际情况,勇敢地提出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建议。明确提出:"在目前,留一点资本主义的尾巴,可能利多害少。""我们现在还不可能使资本主义绝种,有一点也没有什么可怕。"参见《薛暮桥回忆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他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倡导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学家。

有的经济学家也说,"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不平衡性,就需要在所有制结构上保持多层次性或多元性和它相适应:不仅要有占领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和占优势的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成分,而且还要保留某些个体私有制和国家资本主义成分作为补充。"同时,"由于提倡不同所有制成分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会出现十分错综复杂的局面。"参见王永江、杜一《试论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天津师范学报》1980年第5期。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也一次又一次地颁布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文件。198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应当适当发展。"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和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把发展和保护个体经济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鼓励个体经济文件的不断出台,个体经济的地位得到确认和提高,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怎样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被提出来了。农村雇工经营在1981年前后兴起。据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4年组织的对全国农区36667户的调查,私人雇请6个月以上长工的共203户,平均每户雇长工4.1个,其中雇工8人以上的25户,这25户中,雇工年收入541元,雇主年收入9920元。对雇工问题,理论界出现了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工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属于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第三种观点认为,雇工经营在公有制下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可鼓励发展。第四种观点认为,这是属于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第五种观点认为,雇工经营其本质是资本主义,但在我国,要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参见彭森、陈立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事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