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72节: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提出的一些有价值的观点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提出的一些有价值的观点

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有经济学家和政府领导人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客观的冷静的分析与研究,提出了一些与传统信条相左的论点与政策主张。

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陈云提出,在经济活动中,应允许一部分个体经营自由生产和自由市场作为补充。参见陈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新问题》,《陈云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这在当时被认为是颇有新意的主张。

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还有邓小平、陈云、田家英等,表示支持包产到户,以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8-1087页。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失败并带来三年经济严重困难后,在经济论坛上发表不少文章,从中国生产力仍很落后出发,论证了小集体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民自由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存在的必然性,

参见亦农《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根本制度》,《经济研究》1961年第1期。

这就宣告"一大二公"和所谓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理论与政策的彻底破产。

孙冶方1961年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是可以分离的,认为在全民所有制之下,"经营管理权问题应该代替所有制的地位而成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要

研究的生产关系三个方面中的第一个方面"。"财经管理体制的中心问

题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参见孙冶方《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0页。

苏绍智等持有类似观点。苏绍智说,"生产资料所有权已经确定的限度内,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不是完全不可分的。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几个'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阶级或个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单位或部门"。

参见苏绍智《试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学术月刊》1962年第6期。

朱剑农说,"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中,凡由国家交给使用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占有权和支配权全属于国家。""企业对国家交与使用的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参见朱剑农《论社会主义时期生产资料的四权问题》,《学术月刊》1962年第12期。

骆耕漠于1959年提出"大全民"中有"小全民"的独特观点。他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还包含局部全民所有的关系,即在'大全民'所有之中还有'小全民'所有的关系。""这种大小全民的交叉关系,归根到底也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还不够高。这两点使代表全民的国家,对于它的地方经济组织和各部门经济组织以及基层的企业单位,还必须适当利用物质利益去推动它们努力管好生产,好像国家必须适当利用'按劳分配'原则(物质利益)去推动人们努力劳动一样。"参见骆耕漠《关于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新建设》1959年第8期。

骆耕漠1957年还提出集体所有制是"内公外私"的观点。他说:"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经济,但是毕竟是一伙人一伙人的公有,它们并不是全民所有--我认为甚至还可以这样说,那一伙一伙的集体公有制经济是'内公外私'的,即它对内为公有,对国家就比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还含有更多的'私的残余'。"参见骆耕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和价值问题》,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