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56节:第二节 1959-1960年对人民公社化运动否定(2)

第三,在社会主义各种交换关系中,都要承认和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坚持等价交换。特别是在处理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关系时,在国家和公社之间,在公社内部各级之间,必须反对"一平二调",实行等价交换,计价算账。同时,要承认价值规律对集体所有制经济起调节作用。在指导集体经济的生产和安排交售任务时,都必须考虑这种调节作用。参见郑经青《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问题的几点意见》,《经济研究》1959年第4期。

第四,价值规律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因为:首先,从那里可以学会从经济关系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其次,可以学会经济管理。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公社内部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保持和鼓励集体所有制经济生产的积极性;在国家和职工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中,等价交换是为了保证生产中消耗的劳动能够得到补偿,进行再生产并严格经济核算制度。

第五,必须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服务。价值规律可以被国家利用来作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依据之一;可以被利用来影响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作为计划调节和达到供需平衡的补充手段;可以被利用来组织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活动效果;可以被利用来作为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工具,等等。参见薛暮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红旗》1959年第10期。有的经济学家进一步说,价值规律的真正作用,是在它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方面表现出来。我们今天的主要问题,不是如何防止它的消极破坏作用,而是如何尽可能地发挥它的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参见王亚南《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日报》1959年5月15日。

第六,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并不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长、一兴一灭的,国家在组织经济活动包括制订计划时,既要充分考虑有计划规律的作用,也要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这两个规律是同时发生作用的。只要某种经济规律有它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它就要发生作用,决不会因为其他经济规律存在就不发生作用。

第七,既然价值规律是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价值规律本身无所谓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只能说,在什么条件下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后果对我们有利,在什么条件下对我们不利。同时,价值规律本身也无所谓自发起作用和自觉起作用的区别。规律是客观的,永远自发地发生作用。区别只在于我们是否认识它以及有没有条件利用它的作用来达到预定的目的。

应当说,上述观点都是从研究1958年经济建设工作的教训中得出来的,是付出了巨额学费换来的精神财富,因而是非常宝贵的。这些观点在以后的实践中也证明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们不仅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而且对社会主义建设也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