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现状分析_一、决定和影响党的执政方式的若干因素分析

一、决定和影响党的执政方式的若干因素分析

(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决定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因素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决定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因素。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特征。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否则,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权力授予这些国家机关,由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必须遵循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决不能脱离和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三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即中央和地方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情,地方政府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政府以充分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因为: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社会首次在人类历史上把劳动人民当作国家主人,真正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和最有效、最重要的途径。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发展的目标前进。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职权,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在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协调高效运转。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把我国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利益要求,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调适和完善,从而把全国各族人民凝聚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奋斗。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和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彭真曾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广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委托,即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各项权力的所有者。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把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和体制化。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可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建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们始终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证了全国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民主、自由等基本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民主权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说明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保障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人民主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保障。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等其它有关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体系,就是为了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民能够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以及经济文化事业,从而保障人民真正享有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三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的必然结果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保证人民生活幸福。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追求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落脚点,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核心所在。

总之,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要求,它从本质上揭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和权力机关,都必须忠实执行人民的意志,必须向人民负责;一切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人们,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自觉服从人民意愿,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

3、人民当家作主必然从根本上决定和规定着党的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江泽民在纪念建党80周年讲话中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处处体现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可以说,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正是因此,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拥有先进性的根本标志,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决定,共产党执政就是为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本。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群众是永远不变的历史主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为人民的利益不懈奋斗。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建

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执政就是要真心实意为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样做,既是由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党的性质所决定,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坚持党的执政地位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统一起来,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又是党领导人民建立起来的;党从来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人民谋利益。那么,毫无疑问党执政就必须依靠人民,必须始终做到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无古人的创造性事业,是亿万人民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事业,也是异常艰巨和充满挑战的事业,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紧紧依靠人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党科学执政,正确执政,有效执政,才能保证党胜利完成自己的执政使命。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当中,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信守的政治规则。因此,党执政,就要紧紧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而保证广大人民在党的执政实践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毫无疑问,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然从根本上决定并规定着党必须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自己的执政目标,就必须服从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法治基础,是党治国安邦、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实行依法治国,必然首先要求党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不仅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实行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理顺和规范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党与国家司法机构等组织的关系,并把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和程序通过法制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就是要求党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而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二)党领导革命方式是形成党的执政方式的直接因素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社会政治功能得到了充分有效发挥。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政党的政治功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利益表达功能,二是政治组织功能,三是政治录用功能,四是社会动员功能。民主革命时期,党作为无产阶级利益代表的革命党,作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其主要任务就是广泛动员人民大众,并通过党的活动,把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组织起来,彻底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打倒旧政权,使国家政权真正回到人民手中。应当说,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二十八年的奋斗,我们党的社会政治功能得到了充分有效发挥。

如何更好地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大众夺取国家政权,即党领导革命的方式问题,是革命战争年代党长期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主革命时期,党作为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更好、更有效地领导人民革命,使革命早日成功,是当时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同时,他们积极探索党领导革命的实现形式问题,譬如,提出把“支部建在连上”,以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强调加强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用无产阶级思想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厉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严格党的纪律,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指出谁破坏了党的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坚持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结构的“三三制”原则,即根据地政府机关人员的构成比例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通过党的政策和共产党员的自身素质保证党的领导实现;实行党对根据地领导的一元化,党对根据地的军事、党务和政府事务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等等。党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的这些领导革命的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它对我们党领导广大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的形成,是党探索领导革命方式成熟的标志。1942年,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抗战区军民活动的独立性和游击性大大增强。面对这一形势,中央认识到根据地内各组织系统上下级之间联系已十分困难,为保证灵活有效地打击敌人,必须加强根据地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便有效协调各方关系,使各组织之间更加紧密配合起来;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政令统一,克服分散主义和山头主义。为此,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集中统一根据地党的领导权。决定指出,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应当领导其他一切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各级党委的性质和成份必须改变,各级党委不应当仅仅是领导地方工作的党委,而应当是该地区的党政军民的统一的领导机关。毫无疑问,在当时条件下,党对根据地实行全面统一领导,不仅是党对根据地实现有效领导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党长期探索、总结领导革命方式趋于成熟的体现和标志。

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同时是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执政的基本方式。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原本是党主要为适应抗战形势需要所作的决定,但后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渐成为党领导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基本方式。这个基本方式就是,一方面,党对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一切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决定根据地和解放区党政军民的一切重大事情,保证人民政权的各项工作为实现革命成功服务;另一方面,党同时指出,党领导人民政权,主要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更不是包办代替,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党委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和政府机关,党的机关和党员要成为执行参议会和政府法令的模范。应当说,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的全部含义,但我们考察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历史发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人们更多地是执行着前一个方面,而轻视甚至忽视了后一个方面,以至导致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给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方式以至执政效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全国范围执政,虽然党明确认识到党的中心任务发生了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发生相应改变,但事实上,党依然把领导革命的一元化方式基本继承下来,形成了党在革命胜利后执政的主要方式。党在全国范围执政,意味着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执政党的工作任务、职责、职能和活动方式等完全不同于革命党。革命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组织和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即使在根据地组织、建立和发展人民政权,也主要是为夺取全国政权服务。因此,革命党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夺取政权展开。正因为这样,革命党的领导方式就主要是以集中统一领导为主。而执政党必须对所执掌的国家政权负责,必须对公共权力所服务的全体公民负责。党成为执政党,党的中心任务就是领导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任务必然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必然要求党必须按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办事。那就是,党掌握了全国政权,党就要依法领导和运用国家政权,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党的执政

目标,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不是直接指挥甚至代替国家政权来实现党领导国家建设的任务。建国后,虽然党多次强调必须转变工作方式,必须使党的执政方式适应党的执政任务新需要,但在实践中,党更多地依然按照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模式和活动方式办事,特别是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直到改革开放前,全党上下基本沿袭着革命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而“**”则是把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发展到极端,那就是党的领导国家化,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在党的手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总之,应当说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目前党在执政方式上存在的不少问题大多与我们在实践中没有正确贯彻执行党的一元化领导方式有关。无产阶级政党是由具有共同政治理想的人自愿结成的政治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全党只有达到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行动上高度一致,才会有战斗力,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党领导人民所以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党以铁的纪律,实行对革命事业集中统一的一元化领导,无疑为党实现革命成功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但事物总是发展的,党执政后,由于工作环境和所处地位等均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过去党领导革命的非常有效的方式可能在执政条件下就变得不能适应了,譬如,战争年代,党对根据地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靠政策指导,而在执政条件下党要实现领导就得更多地依靠法律;又如,战争年代为了保证军事斗争的胜利,党在必要时完全可以直接介入政府事务,而在执政条件下,党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而绝不能直接干涉政府事务等等。事实说明,建国后几十年党的执政实践,正是由于党更多地运用战争年代领导革命的手段和方式领导国家政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才导致了国家权力过多集中在党的手里,同时也直接造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

(三)前苏共执政模式对我党执政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执政方式说到底都是受前苏共执政模式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共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加之前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党领导革命率先取得了成功,因此,走俄国人的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共同追求。也正因此,我们党在自身建设、革命目标的确定以及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方式等方面,都太多地接受了前苏共影响,也打上了前苏共执政模式的烙印。

首先,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目标是相同的,都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就表明要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要成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理论工具。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正是在列宁领导下,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明确革命目标就是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7年十月革命,俄国共产党人终于把马克思主义从科学变为现实。20世纪初,正当中国人民还在黑暗中苦苦探索的时候,十月革命的成功,给中国革命带来了希望和曙光。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从此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领导广大人民走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人只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政治理想。毫无疑问,我们党和俄国布尔什维克党进行革命的目标是相同的,都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共同的革命目标,为我们党向苏共学习并自觉接受苏共影响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而在经济基础上决定了党的执政方式必然要受苏共执政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基本认识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以要走向灭亡,根本原因就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社会矛盾,即社会化的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最终爆发必然导致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克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取代资本主义制度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要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取代分散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基于这种认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几乎所有共产党人都把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等同起来。苏联建国初期,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原本是要很快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后来列宁从实际出发,提出实行“退却”性的新经济政策,即根据当时苏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需要发展一定的商品经济,列宁认为这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而实行的暂时“退却”。但斯大林掌权后,很快把“退却”转变为“进攻”,强力推行单一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建立在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必然要求高度集权;而国家的高度集权,又必然以执政党高度集权为前提。在实行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后,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首先是进行经济决策。没有国家的先行决策,整个经济便基本上无法运行。由于苏联的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于国家机关,而国家机关又由苏共所代表和掌握,因此党的系统实际上就成了国家经济的指挥部。正如苏共党的决议所说:“我们的计划已成为实现共产党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实现计划,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生产力,完善社会关系和经常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福利。”由此不难看出苏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执政方式。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五十年代经过社会主义全面改造,基本形成了“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要求权力高度集中,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我们党从革命时期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正适合领导和驾驭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我们党所以在建国后不久即全面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除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身要求外,更多的还是来自苏共的要求和影响:一方面是苏共为了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阵营,主动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输出其政治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从当时实际出发,我们需要真诚向苏联学习,学习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由于形成了共同的经济基础,就使我们党和苏共在领导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政权模式上很容易产生共鸣和沟通,这种情况下,苏共对我党的影响不仅是全面的,而且是深刻的,不但包括经济体制,而且包括政治体制和执政方式等等。

第三,由于缺乏执政经验,导致我们党在执政初期自觉不自觉地照搬了苏共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七大上指出:“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但列宁很快发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极其落后的俄国,要让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尽快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法做到的。为此,列宁在俄共八大提出:“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这一思想,应当是苏共执政后把政权机关的职能大量转入自己手中,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推行政党国家化和行政化的最初思想根源。此后,苏共便开始逐渐直接掌管国家权力,把党作为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要求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完全以下级身份服从党的决定。斯大林掌权后,将党的领导推向了极端,他认为,党的领导就是党的机关作为上级机构对政府进行直接指挥,苏维埃组织和群众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能决定任何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斯大林把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完全对立起来,他说,苏维埃的“作用愈增大,它们对党的压力就愈显著,它们就愈顽强地力图削弱党的领导,它们对党的反抗就愈猛烈。”为此他指出,必须把国家权力转入党的机关,使党的决议、指示和口号“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机关唯一的任务就是执行党的决定。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苏共几十年执政的基本模式就是,党代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国家权力基本集中在各级党组织手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建国初期,我们党在执掌全国政权方面明显经验不足,正如毛泽东所说:“过去干的一件事叫革命,现在干的叫建设,是新的事,没有经验。”由于缺乏经验,加之当时受国内外各种因素所决定,我们便毫无保留地向社会主义的“老大哥”苏联学习,自觉不自觉地借鉴乃至照搬了苏共长期积累形成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模式。实事求是说,我们在当时情况下确实从苏共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得到了前苏联许多友好的帮助,但苏共在执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弊端,特别是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在党的手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执政模式,也被我们同时学习借用过来,以致长期以来对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