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八章 舆论引导与群体性事件处置_一、群体性事件是基层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

第八章

舆论引导与群体性事件处置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是我们付出了代价才取得的共识。”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且规模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舆论引导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够疏导人们的情绪、降低人们的对抗程度,促进群体性事件的顺利解决,从而为全面深化改革创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群体性事件是基层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

社会矛盾有很多种,比如劳资纠纷、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司法不公等等,其中,社会矛盾最为剧烈的表现形式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也称“集群行为”或集群现象,是“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耦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其表现形式有暴乱、**、恐慌、狂热等,有时甚至上升为各种社会运动。”

群体性事件是由特定群体或者非特定群体的多人偶然形成的耦合群体,通过静坐、游行、示威等聚集方式,或者罢课、罢工、罢市、罢运等集体抗争方式,或阻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或滥施暴力、发生械斗等危害公民和国家安全的方式,来宣泄对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的不满,以求达到某种目的的事件。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尽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反映的是民生和经济利益方面的诉求,如提升劳动福利和待遇、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抗议企业环境污染、追究医疗事故责任等。据统计,2010年,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占群体性事件总量的1/5。这些事件,有的属于侵害职工和群众利益造成的“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有的属于社会普遍不满情绪的宣泄造成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无直接

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难以预测、扩散迅速、容易引起大规模混乱的现代风险的特点,值得特别的关注。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事件、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等类型。

维权事件,这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和市民的“理性维权”。它的主要特征是:(1)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及市民,都把具体的利益诉求作为行动的目标,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2)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哈佛大学裴宜理教授指出,中国无论从古代还是现代都有层出不穷的民众抗议活动,但是这些抗议有一个传统,就是都在遵守规则;(3)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维权者一般都会以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为框架和底线,都希求政府公平公正调处,行为相对克制。

社会泄愤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的主要特征有:(1)因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2)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3)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各种失实信息通过短信和网络传播,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4)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比如,从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前后仅有50天的时间,福建、广西、广东、江苏、山东和陕西等地就接连发生了6起令人怵目惊心的校园凶案。6名罪犯先后闯入校园和幼儿园,疯狂地砍杀小学生和幼年儿童,共有19人遇难,74人被砍伤。残忍的手段和严重的后果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撼,人们纷纷感到社会风险正在不可预测地扑向社会各个角落。

社会骚乱事件在形式上同社会泄愤事件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其性质上已经出

现了变化。骚乱可能是有组织的,也有可能没有组织,但泄愤事件是无组织的,是集群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类型的事件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相互转化的。总体上讲,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都是由经济利益的矛盾所引发的,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确因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挑拨,但同极少数人旨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活动是有明显的区别,同少数坏人搞打砸抢烧的违法破坏活动是有区别的,参与的大多数群众同少数浑水摸鱼、违法犯法的坏人也是有区别的。当前,由于不能有效化解已经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造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增加,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

突发性群体事件大都是由少数人的不满而迅速扩散成为群体事件的,由于地方政府在行政活动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很容易引发群体情绪,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善于处理、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已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当务之急。化解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首先就是要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科学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站在时代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避免处理问题简单化、粗暴化,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上,始终立足于社会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采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维护安定团结,有理不能闹事,无理更不能闹事,要把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坚决防止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要注意每个问题都有其具体的原因,并不能套用一种分析模式。只有弄清其具体的背后的症结,才能找出有效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如对少数触犯刑律的人要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因官僚主义、徇私枉法造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干部,必须依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煽动和插手利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敌对分子要及时加以揭露、孤立和打击。其实,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和防范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那就是塑造政府良好的形象,坚持公平公正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且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系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