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二章 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_九、涉法涉诉引发的矛盾纠纷

九、涉法涉诉引发的矛盾纠纷

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当事人对于执法部门不满或者质疑,以此产生的纠纷称之为涉法涉诉纠纷,当纠纷升级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后,则称其为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纠纷说到底是执法和司法公正问题。按照执法司法程序来分,一类是执法或者司法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司法者知法犯法,导致当事人不满或受到危害,如公安机关非法扣留他人、刑讯逼供、城管暴力执法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司法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涉法涉诉纠纷,引起当事人对裁决的不满和质疑。

现实中,有的司法机关存在司法不公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案子审结后执行不到位,胜诉方应得利益落不实,造成上诉或上访,导致涉法涉诉上访增多;一些群众在“情”与“法”中间感情因素太重,对终审判决的案件结论不接受,反复上省进京上访,无理缠访,而上级对处理无理缠访人员没有明确的、过硬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基层做稳控工作的难度。一些乡镇和部门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时,方法简单,有错不纠,甚至采取“冷、横、硬、推、骂”的态度,使当事人对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存有不信任感,出现越级上访。

有效解决涉法涉诉引发的矛盾纠纷,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坚决杜绝消极执行、不当执行和违法执行现象。(2)要花大气力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决等现象,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电脑随机分案,严格定案把关机制,加强均衡结案管理,加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力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3)要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审理征询民意、网络涉诉民意收集处理等制度,完善特邀审判监督员以及法院领导接访、走访、下访等制度,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4)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机制,落实公民持有效证件旁听庭审制度,稳步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互联网发布制度,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努力实现全面、全程、实质公开。(5)要建立健全司法民主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领域。(6)要建立健全司法便民机制,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小额案件速裁机制,强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网上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简易审理、电子签章等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享受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服务。(7)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地依靠党委、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解决涉诉矛盾纠纷,切实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总起来讲,当前引人关注的诸多基层社会矛盾导火索为政府公信力下降,官民矛盾突出。我们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曾有过很好的时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济,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了许多辉煌。但必须承认,近些年来,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官民之间在某些领域的芥蒂在增加,矛盾有扩大的趋势。相当大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行政权力可能不当干预正常的经济生活,作为行政权力的人格主体—官员也就必然与群众发生一些矛盾。因此,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从官民关系、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入手,是十分必要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