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四个意识”向核心看齐

第八章 步调一致,“四个服从”_二 少数服从多数

二 少数服从多数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由于知识水平、认识能力、信息来源等多方面的差异,在党内某个问题上,少数与多数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少数与多数,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简单的少数与多数,超过党员人数的一半,也就是过半数。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二是绝对多数。如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这个三分之二以上,就是绝对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提出:“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毛泽东同志强调:“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党的十八大党章进一步明确,“少数服从多数”“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有助于保证党的决定科学有效。党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多数人的意志是一致的。共产党人坚信,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一般来说,多数人对信息的掌握优于少数人,多数人对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更加客观,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更加正确或者接近于正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往往是科学的决定,也是有群众基础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更容易实行,也更容易取得好的成效。

少数服从多数有助于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少数服从多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不同思想观点交流碰撞的过程,不同意志统一的过程。做到了少数服从多数,也就

达到了党组织的意志统一,就可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做到少数服从多数,要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在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决定之前,要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使不同的思想观点和利益进行充分碰撞,进而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和观点,形成多数。如在地方委员会工作中,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在党组工作中,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通过这些努力,奠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重要基础。

做到少数服从多数,要做到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灵魂。没有权利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少数服从多数。这就要求,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个人和普通党员群众一样,只有投一票的权利,不可以按照个人或少数人的建议或意见代替以及否决大多数党员群众的意见。

做到少数服从多数,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这是做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关键。程序合法,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要求。没有合法的程序,就不会有令人信服的多数,也就难以做到少数服从多数。如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

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这里都有程序性的要求。只有做到程序合法,才能真正做到少数服从多数。

做到少数服从多数,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做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重要要求。从当前来看,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