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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阻力与出路_四、食品安全求解:法治才是最终出路

四、食品安全求解:法治才是最终出路

食品安全不能简单认为是一个行业问题,也不能仅仅看作是公共安全问题。要根治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除了要不断完善目前的监管制度外,最终仍要落脚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上来。如果实现了服务政府、公开政府和责任政府,食品安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一)建立统一监管

建议尽量将食品安全监管权集中到某一监管部门,即使仍由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也应按照不同的食品品种来划分监管职能,而非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环节划分。

在法律和监管体制未能总体改动之前,应尽量通过法律解释对特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特定类型食品的监管权归属加以解释。例如:何为“食用农产品”?何为“食品流通”?何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而明确监管权配置。

(二)完善追溯体系

建议完善食品追溯机制,从源头抓起,对食品流通的全程进行监控。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可以和科研机构、企业共同合作建立合理的行业标准。针对不同的食品品种制定具体的可追溯系统实施方案。

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国家级或区域级的追溯信息数据库,作为食品追溯信息的流通和查询平台。企业必须依据行业标准填写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流通及零售环节的商家可以通过此平台进行数据传递;消费者也有了中立的查询信息平台。

(三)加重法律制裁

只有当违法成本足够高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不应仅仅把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行为视为经济犯罪,而应

当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及其安全感的犯罪,设立简单明了、方便查证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保证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能得到重罚。“酒驾”整治就给食品安全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酒驾”已经在法律上被禁止,最严重可以按刑事犯罪处理,而且执行得很严格,无论是名人明星还是达官贵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建议用对待“酒驾”的态度整治食品市场,形成全民共识,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四)强化行政问责

建议通过行政问责对各级监管者实施压力,防止寻租行为,激励他们对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治目标。如果相关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那么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企业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问责,问责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

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成为一项互为补充的独立制度。

(五)禁止特供制度

“特供”即特权。只要存在“特供”,改革必然会失去动力,食品安全问题就无法根治。只有明令禁止特供制度,官民待遇一致,才能真正把监管落到实处。据说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合格率为99.9%,每一千个就有一个出事,非常影响士气。为达到100%,军方改变检查质量制度,从每批降落伞中随机挑出一个,让厂商负责人亲自从飞机上跳下。奇迹出现,不合格率很快降为零。从人性的角度,

只有当自己暴露于危险当中时,才有足够动力去改变现状、消除隐患。从社会发展角度,特权的存在创造了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不利于社会稳定。

(六)强化基层监管

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尤其是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的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议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加快出台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针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应加强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考核,落实工作补贴,有效发挥其作用。

(七)鼓励社会监督

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的缺陷,必须引入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社会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是由媒体揭发才得以曝光,也证明了第三方监管的重要性。

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使不安全食品出现率及致害风险降到最低。总之,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应该建立起公共机构(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市场、社会(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及新闻媒体)、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监督网络。

(八)建设法治社会

更为长远来看,加强法治建设,以实现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以及重建道德诚信文化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当下,我们的“强政府”主要表现在对资源的占有和社会的控制上,而非表现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上。只有政府角色转变了,诸多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