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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构想_四、城中村改造和小产权房的治本之策

四、城中村改造和小产权房的治本之策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意味着诸如住宅建设等非公共利益用地不必通过政府征收而转变为国有土地,从这点来看,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并不违反我国《宪法》。

城中村和部分棚户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这些农民集体的土地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征收为国有,而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从而让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平等参与城镇化进程,公平分享城镇化成果。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于建立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要承认其合法性

这类小产权房,或者是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将平房改建成楼房从而提高了容积率而产生的,或者是村集体通过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保证村民居住条件不变甚至改善的情况下,在节省出来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既然法律认可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为了增加农民(包括集体)的非农业收入,为什么不允许农民通过用于房地产开发获得更高收入呢?既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给私人企业乃至外资企业,同时也允许农民的住宅作为私有财产出售,为什么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从而带来更高的收入呢?

(二)对于非法占用农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也要区别对待

要从解决小产权房的整套方案公布之日起对占用农地建设的小产权房画一条线:此前为历史问题;此后为现实问题。对于历史问题要一分为二:如果开工不久或规模不大,尚能以较低的拆除成本将宅基地恢复成耕地的,就坚决拆除;如果规模很大并已投入使用多年,即使付出较高的拆除成本,也很难将建设用地再恢复成耕地的,拆除这类小产权房不仅得不偿失,而且会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同时要考虑到,如此大规模和长时间的小产权房建设之所以成为事实,当地政府一定负有不作为的责任。所以,通过对当地政府、房地产商、小产权房购买者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定的处罚,同样可以将这类小产权房合法化。但是,对于现实问题,一定要严惩不贷。否则,政府将失去公信力,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会流于形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