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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

明朝政府的中央官制,在洪武初年,仍沿袭汉唐旧制。

后来随着明太祖统治力量的逐步加强,才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

据《明太祖实录》卷239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谕文武群臣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

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

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

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事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这套制度既不是复古也不完全是创新。

然而,经过时间的演变,明中期的制度,与初期却大有差别。

一、三公三孤明代中枢政务机构初期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

元代仅置三公,未有三孤。

惠帝、成祖时,曾一度废公、孤官,至仁宗时复置。

《明会要·职官一》引《?m山集》说: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

于是公、孤立官备。

公、孤为皇帝之辅佐官,职位崇高。

蹇义、夏原吉、杨士奇、杨荣四人在宣宗时犹受恩宠。

《昭代典则》载明宣宗赐玺书说:古者,师保之职,论道经邦,不烦以政。

少师义、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荣,皆祖宗遗老,畀辅朕躬。

今黄发危齿,尚令典烦剧,兼有司之事,非所以优之也。

其辍所务,朝夕在朕左右,讨论治理,共宁邦家。

其勋阶爵禄并如故。

自蹇义等以后,公、孤立官无专授,实际上是一种虚衔。

中期以后,成为勋戚及文武大臣之加官、赠官。

而文臣无生加三公之例,惟死后赠之。

万历年间,张居正为太师,实掌朝政,这是特例。

二、废中书设内阁明代初年,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

随后,朱元璋又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

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

他们作威作福,独断专横,“生杀黜陟”,不向皇帝奏明就直接执行。

《明史·太祖纪》载,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朱元璋曾“命奏事毋关白(告知)中书省”。

这显然是裁抑中书省权力的一个措施。

但胡惟庸等人却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组织党羽,在外招集军马,并派人勾结倭寇,又向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称臣,请兵为外应,阴谋武装政变。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杀掉了胡惟庸等人,并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相对提高六部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明太祖实录》卷129载: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已亥,胡惟庸等既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

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

岂意奸臣窃持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期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赖神发其奸,皆就殄灭。

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

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均调四时。

《通纪》载:九月丙午,置四辅官,以耆儒王本、杜佑、袭???汗伲???⒄悦裢?⑽庠次?墓伲?铩⒍?偃保?员镜壬阒??涣卸级街?巍k芬孕?拚?拢??魉氖薄T路秩???烁魉局?R杂?D时若,验其称职与否。

不久废去四辅官,并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设内阁于殿廷,以大学士担任顾问兼秘书的职务。

《昭代典则》说:(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典籍吴沈为东阁大学士,使侍左右备顾问。

又置文华殿大学士,召耆儒鲍恂、余诠、张长年等为之,以辅导太子。

本来,内阁既非官署官,也非职官名。

开始只是简任文臣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务。

这些人原官的品秩低,不兼部务,也无官属,不能直接指挥行政,与东汉的尚书、唐代的翰林学士性质略同。

久而久之,这些人逐渐升迁,并有了正式的办事处所,大学士本身品秩只有五品,但其所迁任的官往往以至尚书、侍郎,或有加衔至于“三公”者。

这样,内阁的地位才逐渐提高。

明成祖以后,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

《词林典故》说:永乐初,命编修等官,于文渊阁参预机务,谓之内阁,渐升大学士诸职。

仁宗或加师、保及尚书、侍郎、卿,仍兼学士、大学士衔。

自后因之,称内阁大学士。

凡大学士加三师,则为一品;加尚书,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只系大学士者,则仍正五品。

仁宗以后,阁臣之权加重,至世宗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上。

这时,内阁就类似于唐代的中书门下省了。

唐代中书门下省官员互称阁老,明代大学士一般也称阁老。

内阁大学士虽然表面位尊而权重,但是独立发挥其权力的机会却甚少,因其内受制于宦官,外则用人之权集中于吏、兵两部。

《明史·职官志》说: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

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取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

由此可见,若以明代的内阁大学士具有宰相的权力,那是不恰当的。

三、六部明代中枢六部初置于洪武元年,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隶中书省统辖,分理国家诸事,其职至重。

《昭代典则》说: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仍隶中书省。

帝(太祖)召六部尚书入见奉天殿,谕曰:“朕肇基江左,军务方殷,官制未备。

今以卿等分任六部。

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

凡诸政务,宜悉心经理,或有乖违,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体职掌,并于岁终进行考绩,分其优劣,以行黜陟。

六部官员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凡有劳绩者,则在本部升用。

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中书省后,即升六部品秩:尚书为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为正一品,永乐时复旧),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书、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领导,其中吏部尤为重要,因为官吏的除授都必须经过吏部。

明朝的首任吏部尚书为滕毅,樊鲁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个属部,即总部,司勋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

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选部。

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

每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户部尚书为杨思义。

刘诚、杭琪分任左、右侍郎。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户部分设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

每科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主事5人。

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仓四科。

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各设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

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为北京司。

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

废北京司,设云南、贵州、交址三个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罢交址司,定为十三司。

户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来,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

员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实际都只挂名。

郎中一人无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层吏胥,以致弊端百出。

至神宗万历时,王国光任户部尚书,始令每司吏员尽入署治事,司中职业才得修举。

户部另有一些直辖机构,如宝钞提举司、印钞局、广盈库、军储仓等。

礼部首任尚书为钱用壬、侍郎为世家宝。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属部,即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属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各1人。

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仪部。

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仪制、祠祭、精膳、主客四个清吏司,另辖铸印局,局设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书为陈亮,侍郎为朱珍。

洪武六年,分三个属部,即总部、驾部、职方部。

洪武十三年再增库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

二十九年改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

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

另辖会同馆,大通关等机构,各设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书为周桢,侍郎为盛元辅,张仁。

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严,周桢任尚书时,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即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

八年(公元1375年),增设四科,分属于四部。

部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

总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门主事各2人。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

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为十二清吏司,设郎中、员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云南、贵州、交址三司。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址司,遂定为十三个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书为单安仁,侍郎为张允文和杨翼。

洪武六年,分四个属部,即总部、虞部、水部、屯田部。

八年增立四科。

十三年,以屯田部为屯部。

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二十九年,定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

设郎中、员外郎、立事各1人,另辖宝源局、军器局等。

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迁都北京,改南京为留都。

南京除了没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种官僚机构的设置完全和北京一样。

南京所设立之六部称“南六部”,虽同有一套职官,但多安置闲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员,其职权远不如北京六部。

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种势力,与北京明争暗斗,两京官员迭为消长,操纵朝局。

这是明代的一种奇特现象。

明代六部所属各清吏司之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司官,皆为实际任职之人,所以颇能上下其手,招降纳贿。

明代六部尚书往往不拘定额,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礼部尚书,工头而任工部尚书的现象。

四、都察院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

十五年改置都察院。

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

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

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

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

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

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

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恕⒂÷怼⑼吞铩Jπ性蚣嗑?凸Γ?饕云涫伦?嗖臁6?舶丛虼?熳友册鳎??捶??蟪肌⒏?菹毓僦羁疾欤?氽烙茸ǎ?笫伦嗖茫?∈铝⒍稀0戳偎?粒?叵壬舐甲锴簦?跛?妇恚?泄食鋈胝呃肀缰??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

《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

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

黜秉等为序班。

诏:“自今勿复用吏。”

明年冬,申谕吏部,着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

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

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

少有偏重,民无所守。

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

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

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

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

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址大蛮县知县。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

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

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

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五、通政使司元代有四方献言详定司,后又置通政院,其职掌不相同。

明代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两人为司令,掌受四方章奏,旋罢。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七月,置通政司,设通政使1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1人,正四品;誊黄右通政1人,正四品;左、右通议各1人,正五品。

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

《明史·职官志二》载: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状奏闻。

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

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

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

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

有违误则籍而汇请。

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

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以曾秉正为首任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使。

上任之时明太祖晓谕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

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机构是相当重视的。

通政使司是明代创设的,其职能似乎有类于南北朝的通事舍人、唐代的知匦使、宋代的合门使及通进银台司等机构之合并。

在理论上是君主和臣下之间的一个联系机关,任何官署上奏事件都必须经由其手,所以居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有资格参预“廷推”。

据《梦馀录》记载,通政司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

持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官不得阻拦,这给通政使奏事提供了方便,下情能及时上达。

通政司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其封奏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

天顺(公元1457—1464年)以后,其作用虽稍减弱,但也为权奸所警戒。

据《明史·严嵩传》载,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严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

故以文华为通政使,及明中、晚期,通政司实际已被奸党所控制,通达下情之意,荡然无存了。

清代君主直接受理奏章,通政使即变成闲曹,而其品秩却依然如旧。

六、大理寺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

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

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

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

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

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

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

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

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

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

如《明史·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

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

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

仕期之死,??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

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七、詹事府洪武初年,置大本堂以藏古今图籍,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

不久,太子居于文华堂,诸儒轮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

当时,东宫官属除了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宾客以外,还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都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

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司直郎,又各设大学士。

随即又定司经局官,设洗马、校书、正字。

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因属官太多而无所统率,才设詹事院以总之。

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改名詹事府,置詹事1人(正三品),少詹事2人(正四品),府丞2人(正六品)。

主簿厅主簿1人(从七品),录事2人(正九品),通事舍人2人。

左春坊:职官有大学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谕德(从五品)各1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赞善(从六品)、左司直郎(从六品,后不常设)各2人,左清纪郎1人(从八品,不常设),左司谏2人(从九品,不常设)。

右春坊的官员设置如在春坊。

司经局:设有洗马1人(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各2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

少詹事为詹事之副贰。

明太祖对太子的教育很重视,既不随便付之以重任,又特设一套较前代完备的东宫官,以训导太子。

《明会要·职官七》引《明通纪》: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中书及都督府议,仿元旧制设中书令,欲奏以太子为之。

帝曰:“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而从之。

元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岂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长,学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礼师傅,讲习经传,博通古今,识达机宜。

他日军国重务,皆令启闻,何必效彼作中书令乎?”乃令詹同考东宫官,设少师、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谕德、赞善,宾客等官。

这表现了明太祖的卓见远识,詹事府官员对太子的影响最为直接,所以明太祖慎择其人,常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

据《明史·唐铎传》记载,初置詹事院,太祖对吏部说:“辅导太子,必择端重之士。

三代保、傅,礼甚尊严。

兵部尚书唐铎谨厚有德量,以为詹事,食尚书俸如故。”

以后,凡东宫官缺,则命廷臣推举孝义笃行之京官兼任。

英宗天顺(公元1457—1464年)以前,或尚书、侍郎、都御史兼任。

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例以礼部尚书、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明太祖规定宫官由廷臣兼领,其谋虑是很深远的。

据《洪武圣政记》载: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二月,礼部尚书陶凯请选人专任东宫官属,罢兼领之职,庶于辅导有所责成。

帝曰:“古者不备其官,惟贤能是用。

朕以廷臣有才望勋德者,兼东宫官,非无谓也,尝虑廷臣与东宫官属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谋,离间骨月(肉),其祸非细。

若江充之事,可为明鉴。

朕今立法,令省台都督府官兼东宫赞辅之职,父子一体,君臣一心,庶几无相构患”。

这说明了明太祖规定“兼领”之制是接受了西汉巫蛊之祸的教训。

宫官“兼领”就可预防廷臣与宫官相构,而生奸谋,“离间骨肉”。

这是明太祖调节宫廷内部矛盾的重要措施。

通事舍人掌东宫朝谒及辞见之礼。

“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案”。

春坊大学士执掌太子向皇上奏请及讲读之事。

洗马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

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

校书、正字为洗马之佐,掌缮写装潢并校正典籍之讹谬。

明中期以后,詹事府成为翰林官迁转之阶,太子出阁的讲读之事都由其他官员充任,名实已不相符了。

八、翰林院吴元年(公元1363年)五月,初置翰林国史院,设学士(正三品),侍讲学士(从四品),直学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编修(正八品)。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改名翰林院。

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为从三品,并增设待制(从五品),应奉(正七品),典籍(从八品)等官。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设检阅(从九品)。

洪武十四年,降翰林学士为正五品,并革除学士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等官。

明初,翰林院官员都是荐举而入,而不从进士中选任。

所以,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开科,状元吴伯宗只授员外郎,榜眼、探花仅授主事而已。

至十八年(公元1385年),更定翰林品员,定进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编修、检讨,其品秩自学士五品以下至七品不等。

据《明史·选举志》载,这年廷试后,一甲进士丁显等授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

进士入翰林就是从这一年开始。

此后,明太祖对翰林院的政治作用逐渐注意,据《明史·戴德彝传》载,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戴德彝为翰林院侍讲,太祖对他说:“翰林虽职文学,然既列禁近,凡国家政冶得失,民生利害,当知无不言。

昔唐陆贽、崔群、李绛在翰林,皆能正言谠论,补益当时,汝宜以古人自期”。

惠帝建文初年,复置学士承旨,改侍讲、侍读两学士为文学博士,以方孝孺任之,参预机务,并置文翰、文史二馆。

以文翰馆居侍讲,侍读,侍书,五经博士;文史馆居修撰,编修,检讨。

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授一甲3人为翰林修撰、编修,再于二甲选文学优等者杨相等50人及善书者汤流等10人为庶吉士。

从此以后,庶吉士便成为翰林之专官。

明代翰林院官员具有两重意义:其一,作为参预机务的内阁成员。

内阁成员称大学士,因而内阁与翰林院为一而二,二而一的机构,这是清制只有翰林出身者才能入阁的由来。

自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不但内阁,就连六部长官也有定例以翰林官充任的。

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

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六部皆然),侍郎则兼侍读、侍讲学士。

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詹事,少詹事带学士衔,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则带侍讲、侍读学士以至于编修、检讨等衔)”。

其二,明代的翰林院包括前代的秘书监、史馆、着作局、起居郎、舍人等职;因此,这些官名均已废除。

事实上连这些官的职务也废除了,有时不过作为装点门面而已。

明代的翰林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其职位颇为清要。

《明史·职官志二》说:“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于四品京卿上”。

因其常在帝侧,“备天子顾问”,颇能左右朝政,也可干预官吏的黜陟,所以特受尊崇,虽品列第五,侍坐则在四品京官以上。

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

此外,国子监也与翰林院相接近。

置祭酒1人(从四品),司业1人(正六品)。

其下设绳愆厅,以监丞1人(正八品)掌执学规;博士厅,有《五经》博士5人(从八品)分经讲授,助教15人(从八品),学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士子肆业之所,这是明代所特设的;典簿厅,有典簿1人(从八品);典籍厅,有典籍1人(从九品;掌馔厅,设掌馔2人(未入品)。

九、宦官机构明代初年,对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据《昭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在确定内侍官制时,太祖诏谕吏部说:朕观《周礼》,阍寺不及百人,后世多至数千,卒为大患。

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

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

若求善良,百无一二。

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

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

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自不为非也。

可见明太祖对宦官祸害的认识是很深刻的。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十一月,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纠劾内官的办法。

礼部议置内正司,设司正、司副各一人,专门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的行为。

据《明会要·职官十一》引《明政统宗》载,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五月,有一个内侍官因在内廷时间较久,偶而言及政事,当即被太祖斥遣归还乡里,并令终身不得叙用。

又对诸臣说:此辈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

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于不可抑。

自古以此辈乱者多矣。

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随后规定内臣不许读书识字。

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特铸一个铁牌,上刻文字:“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

置于宫门之中。

又敕令诸司,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

自古以来,对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备。

当时有个御用监名叫杜安道,以镊工侍太祖数十年,朝中许多机密计议他都知道,但他个性慎密,严遵太祖的禁令,在诸大臣面前仅一揖而退,从不启口泄漏机密。

太祖对他很宠爱,但不给予优遇,后来迁出为光禄寺卿。

洪武末,太祖重新整顿宦官机构,定十二监及各司局,并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

《明史·宦官传序》说:明太祖既定江左,鉴前代之失,置宦官不及百人。

迨末年颁《祖训》,乃定为十有二监及各司局,稍称备员矣。

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衔,不得御外臣冠服,官无过四品,月米一石,衣食于内庭。

后来宦官设置不断增多,《明史·职官志三》说:“宦官……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

其机构之庞大,为历代所无。

因各监、司、局官称职掌繁杂,特制二十四衙门官制之简表以说明。

此外又有内府供应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

凡油蜡各库均属之;司钥库,设掌印太监1员,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十库:甲字,掌贮银朱,黄丹,乌梅,藤黄,水银诸物。

乙字,掌贮奏本等纸。

丙字,掌贮丝绵,布匹。

丁字,掌贮生漆,桐油等物。

戊字,掌贮所解弓箭,盔甲等物。

承运,掌贮黄白生绢。

广盈,掌贮纱罗诸帛匹。

广惠,掌造贮巾帕,梳笼、刷抿、钱贯、钞锭之类。

赃罚,掌没入官物;御酒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造御用酒;御药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掌御用药饵,与太医院官相表里;御茶房,设提督太监正、副2员,职司供奉茶酒、瓜果及进御膳;牲口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收养异兽珍禽;刻漏房,设掌房1员,掌管每日时刻,每一时即令直殿监官入宫换牌,夜报刻漏,更鼓房,有罪内官职司之;甜食房,设掌房1员,掌造办虎眼,窝丝等糖及诸甜食(隶御用监);弹子房,设掌房1员,专备泥弹;灵台,设掌印太监1员,掌观星气云物,测候灾祥;绦作,设掌作1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隶御用监);盔甲厂(即旧鞍辔局),掌造军器;安民厂(旧名王恭厂),设掌厂太监1员,掌造铳炮、火药之类。

又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以及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等,各设门正1员,司晨昏启闭,关防出入。

还有提督东厂,设掌印太监1员,掌刺缉刑狱之事。

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监之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

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

提督西厂(不常设),提督东营(代宗景泰元年〔公元1452年〕始置);文书房,设掌房10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礼仪房,设提督太监1员,掌一应选婚、选驸马以及皇太子女诞生,选择乳妇诸吉礼;中书房,设掌房1员,掌管文华殿中书所写书籍、对联、扇柄等件,承旨发写,完日奏进;御前近侍,包括乾清宫管事,打卯牌子,御前牌子,??殿,管柜子,赞礼,答应长随,当差听事,??马,尚冠、尚衣、尚履等,皆属近侍;南京守备,设正、副守备太监各1员,关防一颗,护卫留都,为司礼监之外差;天寿山守备,设太监1员,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湖广承天府守备,设太监1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织造,南京,苏州,杭州各设提督太监1员,掌织造御用龙衣;镇守(镇守太监始建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各省各镇均有镇守太监,嘉靖八年后革。

市舶,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设太监提督,后罢福建、浙江,惟存广东司;监督仓场,各仓各场俱设监督太监;诸陵神宫监,各陵俱设神宫监太监守陵。

在外的临时差遣有监军、采办、粮税等等名目,不胜枚举。

建文帝嗣位,一遵祖训,对内臣的限制更加严格,据《明史·宦官传序》载,惠帝诏内臣“出外稍不法,许有司械闻”。

成祖初临朝,也警惕宦官擅权,《明史·职官志三》载,他曾说:“联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

当时有个宦官私自调用应天府工匠为其服役,事发后,成祖立即诏命锦衣卫逮捕治罪。

但不久,这些禁令全部破坏了。

《明史·职官志三》说: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

元年(公元1403年),李兴等■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

三年(公元1405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刺诸国,此将兵之始也。

八年(公元1410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

至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仁宗派遣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

从此以后,宦官领兵之例便相沿不革。

同时又派王安镇守甘肃,于是,各省镇皆相继派宦官为镇守。

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宣宗特于宫中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从此,太祖不许内臣读书识字之制也被废除了,甚至特赐金英、范弘等宦官免死诏,这简直无异于勋臣之丹书铁券。

从此,宦官威慑朝臣,权倾内外,例如英宗时之王振,宪宗时之汪直,武宗时之刘瑾,熹宗时之魏忠贤,更是作威作福,独擅朝政。

至于神宗时之矿税使,简直无处不受其害。

宦官不仅有权有势,仗势欺人,而且可以荫弟、荫侄、封伯、封公,所以一些利欲熏心之辈,皆争相自宫(自割其**)以备其选。

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记载,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九月,武宗曾严申自宫之禁,但有潜留京师者论死。

由于当时宦官格外宠幸,愚民不受其禁,不少人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有的一村中自宫者数百人。

嘉靖、隆庆以后,自宫的人数越来越多。

宦官权势日张,操持国柄,为祸酷烈,终导致明朝灭亡。

十、在京的其他机构明代的卿寺,如太常寺、光禄寺、大仆寺、鸿胪寺等建置皆如前代。

只有尚宝司是增设的,其职掌据《明史·职官志三》说: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

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升座,各置宝于案,立待殿中。

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

驾出幸,则奉以从焉。

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于皇极门。

籍奏一岁用宝之数。

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这些职务在古代只属于门下省的一小部分工作,而明代却特立机构,并以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各1人为其主官。

这个位置专与大臣、勋戚子弟而作为荣宠的。

特设而无专署的,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若有失误,则封还执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分类抄出,参署付部,并驳正其违误。

六科于乡试时充考试官,会试时充同考官,殿试时充受卷官。

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时,则充正,副使、六科与御史同有言责,所以经常不免互有袒护而产生矛盾。

习惯上以御史为台,以给事中为垣,台垣不相容是明代政局中的奇特现象。

中书科,有中书舍人20人(从七品),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制敕房中书舍人(并从七品,无定员)。

其名虽与古代之中书舍人相似,而实际职掌则不同。

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

文华殿舍人,掌奉旨书写书籍。

武英殿舍人,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

内阁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翻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

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以及各王府敕符底簿。

总之,这些舍人实际任务只是照例书写诰敕而已,此外并没有什么重要职权。

中书舍人建于永乐初年。

《明史·职官志三》载:洪武间,置承敕监,司文监,考功监,参掌给授诰敕之事。

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

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

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门,谓之西制敕房。

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

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

这就是内阁诰敕房及制敕房中书舍人的由来。

若从其沿革看,似乎是古代中书舍人演变而降为低级。

至于直文华殿东房,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最初为内官之职,继而以中书分直,最后则选择能书者充任。

其地位更为卑微,舍人大约有两方面,《明史·职官志三》说: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

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卿),仍带衔办事。

中书舍人这一官,性质十分难辨,明代制度,富家子弟,尽管一无所能,但可用资捐得一中书舍人,再加一卿衔,便俨然成为高官显爵。

如与唐、宋之舍人相较,则有天渊之别。

沿至清代,虽不至如此之滥,而中书科中书(删去“舍人”二字)只以荫生,贡监补授,至于内阁中书,则几乎是非进士不可补。

明代又有行人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初置,设行人,秩正九品。

左、右行人,从九品。

不久,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345人。

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升司正为七品,左、右司副为从七品,行人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

《明史·职官志三》载: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请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

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

最初多由孝廉充任行人,奉使常不称旨。

后定行人司官40员,全在进士中选授。

非奉旨不得随便派遣。

从此,行人之职才受到重视。

十一、卫所和五军都督府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统治者也特别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

朱元璋建立了卫所制度。

《明史·兵志》云:“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

当时明朝约有军队二百万,都编置在卫所中,大抵每112人编为一个百户所,1,120人编为一个千户所,5,600人为一卫。

卫所的军官称卫指挥、千户、百户。

军户皆另立军籍,是世袭的。

精锐的军队多驻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一带设有48个卫,有军士20余万人,朱棣在北京设72个卫。

明代初年置行枢密院,太祖自领之。

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

不久,罢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下设司马、参军、经历、都事等官。

明代定制,大都督府、大都督为从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

不久罢统军元帅府。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废丞相制的同时,为防止军权的过分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

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

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

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2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

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

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

同时,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

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

兵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卫,称为京卫。

京卫有上直卫,南京卫,北京卫,品秩相同。

各有掌印、佥书。

上直卫的亲军指挥使司有26个卫,即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以上12卫,洪武中置),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以上10卫,永乐中置)、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以上4卫,宣德八年置)。

其中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常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

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领大汉将军(共1,507员)等侍从扈行。

宿卫则分番入直。

锦衣卫名为宿卫扈从,实则假侦事之权,以欺压平民及一般官员,最为专横跋扈,特异于其他各卫。

留守5卫:旧为都镇抚司,总领禁卫,先属于中书省,后改隶大都督府,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

旋即改称宿卫镇抚司,设宿卫镇抚,宿卫知事。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卫指挥使司,专领军马守御各城门,及巡警皇城与城垣造作之事。

后升为留守都卫,统辖天策、豹韬、飞熊、鹰扬、江阴、广洋、横海、龙江、水军左、右10卫。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复为留守卫,与天策等8卫,俱为亲军指挥使司(惟水军左右卫为指挥使司)并隶大都督府。

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为留守中卫,增置留守左、右、前、后4卫,仍为亲军。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隶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军职:南京设守备1人,协同守备1人,参赞机务1人。

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领中军都督府事。

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之,领五府事。

参赞机务,以南京兵部尚书领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不全设。

其掌印、佥书,皆以勋爵及三等都督充任。

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

南京卫指挥使司,王府护卫指挥使司:设官皆如北京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