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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军事制度

卫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创立的一项新的军事制度,它是以都司为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率领所属卫所隶于中央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朱元璋建国之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对中央军政机构做了重大调整。

当初,朱元璋建统军元帅府,不久改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卫所军。

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全国卫所遂分隶于五军都督府。

每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

掾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

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掌军旅之事,各领其在京卫所及在外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

“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袭替,优养、优给,所属上之府,移兵部请选。

既选移府以下之都司、卫所。

首领官听吏部选授,给由亦如之。

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综理之。”

与都督府相配合的军事机关是兵部,设兵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

掾属有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

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

兵部尚书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辅佐。

武选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调、袭替、优给、诰敕、功赏之事。

职方清吏司分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营操、武举、巡逻关津、征讨之事。

车驾清吏司分掌卤薄、仪仗、侍卫驿传、厩牧之事。

武库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

洪武元年(1368)设置兵部时,它是中书省六个部的一个部,洪武十三年中书省及丞相制度被废除,兵部与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属皇帝统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军事,并称“三司”。

三司互不统属,各对中央负责。

都司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卫所,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各项事务,是地方平时最高军事领导机构。

各省都司之外,在边防要地则单设都司,实行军民合一的统治,如辽宁都司,治定辽中卫(今辽宁辽阳);大宁都司,治定大宁卫(今内蒙古宁城),万全都司,治定宣府卫(今河北宣化)。

还在边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设置行都指挥使司,在中都设置留守司,以补都司之不及。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

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以上二属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

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三个职能机构分别负责处理来往公文及刑狱之事。

地方若有重大军务,须三司合议,并列署名向朝廷汇报。

此外还有仓库、草场大使、副使等掾属。

都司内部的分工大体是,都指挥史及同知、佥事,以其中一人统领司事,称为掌印;一人负责练兵,一人负责屯田,称为佥书;有的则分管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等事务。

经历、都事则典掌文书,断事处理军队刑狱。

遇有战争,朝廷临时派将,并非都司指挥作战。

都司之下,连郡者设卫,要害地系一郡设千户所。

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属员有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二人,从五品,经历司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各一人。

各卫统领本卫及属所的军政,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的职掌分工,类似于都司。

凡指挥使、同知、佥事负责管理卫事者,称为掌印、佥书。

掌印主管全卫军士的调拨、增补、选拔以及军旅防御之事;佥书分理屯田、营操、验军、巡捕、漕运、备御等事;出征时,各卫率领共属所听从朝廷所派将领的调度。

每卫大抵5600人,下辖五个千户所,每千户统兵1120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千户、副千户分管军务,一人掌印、一人佥书。

镇抚二人(镇抚是专管军纪的官员,百户缺员时可代百户行使职权),从六品。

掾属有吏目一人。

下辖十个百户所,每百户统兵112人,分为两个总旗。

每总旗统兵56人。

又分为五小旗,小旗管辖10名士兵。

所有的军政,由卫下达于千户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达总旗、小旗,大小联比以成军。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

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国家一旦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总兵官,事后还任。

明初,地方军队领导体制平时和战时不同。

平时的军队训练、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挥、指挥使、千户、百户等层层负责。

都指挥是一地区的最高长官。

战时由朝廷派出的总兵官,指挥临时调集的某几个卫所或某几个卫所的部分官兵,进行作战。

战争结束后,军队各回本卫所。

总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较高,职权较专。

如宣府镇,永乐时总兵官的职掌为:“整饬兵备,申严号令,练抚士卒,振作军威。

务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

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坚完,官军骑操马匹责令饲养膘壮。

仍督屯田粮草,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

遇有贼寇,相机战守”。

这就是说练兵作战,筹饷由总兵负责。

正统以后,明朝由盛转衰,内忧外患加重。

在这种情况下长城防线时时处于戒备状态,被朝廷派遣来的总兵官渐渐变成总领一方军事的固定官职,都指挥使是地方性军事长官,渐渐就成为总兵的下属了。

这时期的总兵官被称为镇守。

镇守以下,独守一路的称为分守。

防守一城一堡的称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总兵又分正、副。

下设参将、游击将军等。

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等名。

如镇守蓟州总兵官一人,旧设。

隆庆二年改为总理练兵事务兼镇守,驻三屯营,协守副总兵三人,统领南兵游击将军三人,领班游击将军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备八人,把总一人,提调官二十六人。

总兵官变成镇守地方的军队统帅后,再有战事时,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抚,事毕复命。

久之,巡抚也成为固定的官职,长驻地方。

巡抚多以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充任,其基本职能是监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税粮,抚安百姓,控扼险要,固守城池等。

以后偏重于军事,整饬边备,提督关隘,赞理军务者越来越多。

如成化八年(1472)巡抚余子俊于榆林镇督修长城1770余里。

明朝规定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军务,有总兵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等名义。

各地巡抚实际上已经掌握一方的民事和军务大权,总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时为巡抚的下属,听其指挥。

后来长城防线局势日趋紧张,战争此起彼伏。

当时修筑长城,或调兵遣将多涉及几个镇,为调节、辖制各镇,以利统一作战,朝廷又添设总督军务或总制或总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长设之官。

如弘治十年(1497)在长城防线设置延绥、甘肃、宁夏三边总制(总督),并明确诏令总督文武,自总兵、巡抚而下皆听节制。

总督具有了广泛的综合权力,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入则为朝廷显官,巡抚、总兵,地方之司俱听节制,举凡行政、军政、司法、监察之权,无不过问。

明末,为阻后金军入关,朝廷又将兵部尚书外出经略,后来又派大学士出来督师,权力又在总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为都指挥,一变而为总兵官,再变而为巡抚,三变而为总督,最后变为督师。

这种转变基本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一是将平时体制转变为平战结合的体制,二是文官参与军队的管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平战结合的这种体制,平时训练军队的将领就是战时指挥作战的军官。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平时这些将领就要认真操练部队,比卫所军的将领责任心更强;战时将领熟悉所属部队士兵的情况,士兵能较好地体会将领的意图。

这对夺取战争的胜利是十分重要的。

文官参与军队管理这种政策却有两面性。

一方面有利于部队的稳定和贯彻朝廷的意图,使部队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

另一方面使有军事才干的将领受到文官的制约,积极性受到压抑,甚至导致战争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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