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9日,某某分理处原主任李某向潘某个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如下收条称:今收到潘某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日为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工行某某分理处负责保管并收回,归还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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