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东汉豪强地主田庄经济
试析东汉豪强地主田庄经济的特点
(1)它是一种政治和经济结合的社会基层单位。
(2)田庄的内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3)田庄里,地主和劳动者聚族而居,带着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
(4)劳动者叫“徒附”、“宾客”,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西汉时期有所加强;
(5)田庄还拥有私家武装,称“部曲”、“家兵”,是维护豪强地主统治的武装力量,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转化为武装割据的力量。
中唐和晚唐的田庄经济和三国两晋时期的田庄经济有什么异同点?和联系?
1中唐和晚唐的田庄经济和三国两晋时期的田庄经济的相同点是:
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大地主,大贵族掌握着全国土地的80%以上,而占据人口80%以上的农民没有土地,靠租赁地主土地为生,因此在两个历史时期农民和地主阶级的阶级矛盾十分尖锐,两个时期末期爆发的黄巾军起义和黄巢起义都是由于农民不堪地主压迫揭杆而起的
2中唐和晚唐的田庄经济和三国两晋时期的田庄经济的不同点是:
三国两晋时期的田庄经济的特点是自打曹魏时期首创屯兵制,打仗和农事结合起来二者互不耽误农民在这一时期还是没有自己的土地,每年还得服兵役,交纳徭役;而到了中唐和晚唐的田庄经济特点是府兵制的出现,当时由于唐朝局势比较稳定,许多大量自耕田的出现,为了避免浪费,政府将一部分少量土地分给农民耕种,而且实行租庸调制,允许农民将粮食,布匹交纳给政府以代替徭役和兵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
庄园经济-经济方法
我国自春秋战国私有土地制发生后,农民难堪生活重负而被迫出卖田地,富者承买兼并,所谓大地主,即由此而生。到了汉代,贫富阶级,悬殊尤甚。
庄园经济-书籍记载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载董仲舒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系学者周知之事。及至东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
由此可见,汉代地主经济已表现出以农为本,兼事商贸之农商结合特征。无疑,两汉三国,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之地主封建社会,工商贸经济有限,农业生产占主要地位,自不待言。吴之世族庄园经济,故承汉之地主经济特征,但相比之下,显然更为繁荣。这是因为:一、汉末战乱,北方农村经济破产,流民突增,购买力大减,造成工商贸业重创或崩溃。二、大量流民,逃往江南,以避战祸。加之商业资本南下,投向土地。南下劳动力与资本的增加,伴随着吴之世族庄园地主不断“封固山泽”,拓垦土地,从而大力促进了其世族庄园经济之发展……。
三国承汉之后,其政治制度虽有所损益变通,而生产关系则依然如故,其经济基础依然为以佃佣为主的地主封建社会,因而当时的地主阶级在社会上极占势力。按照当时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占田之多寡,余以为可分国家庄园经济、世族庄园经济、小耕农经济三种……。(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第267、27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试论两晋南北朝门阀制度的兴衰。
魏晋南北朝虽处于长期分裂对峙状态,但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多有建树,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九品中正制,士族制度、均田制是这一时期初创的政治、经济制度。
士族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有的历史现象,它的特点是按门第等级区别士族同庶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同地位;从历史上看,士族制度有一个萌芽、形成、充分发展(又称鼎盛)、衰落和走向消亡的漫长过程;我们应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把士族制度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评价。
运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士族制度的产生、发展、衰落消亡的过程和科举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概念:
士族——是以家族为基础,以门第为标准,在社会上形成的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享有很高的政治、经济特权的豪门大族)。世族又称门阀土族,是地主阶级中的一个特权阶层
庶族——是指士族以外的一般中小地主,也称寒门。
特点(特殊地位)
(1)政治上:
按门第高低分享特权,世代担任很重要官职;(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制度的政治保障;)
(2)经济上:
士族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建立起自给自足、实力雄厚的庄园经济;(品官占田荫客制为士族制度提供经济保障;)
(3)社会生活:
不与庶族通婚,甚至坐不同席;
(4)文化上:
崇尚清谈,占据高级文官职位。
演变
(1)萌芽(东汉)
政治:自汉武帝以来崇尚儒术,官僚多以经术起家,至东汉时逐渐形成了累世公卿的状况。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使得世族地主能够凭借家世出身参与政权。
经济:西汉中后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逐步形成官僚、商人、地主三位一体的豪强地主势力。东汉政权是在豪强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豪强地主在东汉王朝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他们在政治上把持中央和地方政权,经济上兼并土地,经营庄园,渐成割据,逐渐成为名门大族。士族地主(又称世族、门阀地主)在东汉开始形成,为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制度的确立提供了阶级、经济基础。
(2)形成(曹魏、西晋)
士族制度的形成,是指统治阶级颁行各项法令,从制度上维护士族地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特权。曹魏政权实行的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
(2)巩固(西晋)
西晋建立后,司马氏为取得世家大地生的支持,对他们继续实行放纵和笼络的政策,从而形成了典型的门阀政治。
(3)鼎盛(东晋)
东晋时士族制度得到充分发展,进入鼎盛阶段。原因是东晋王朝依靠南北士族的支持才得以存在。东晋政权是司马氏皇权和以王、庾、桓、谢诸大姓为代表的北方士族以及处于非主流地位的江南吴姓士族的联合专政,这种政治格局一直延续到东晋末年,长达一个世纪之久。那时士族门阀的势力足以与皇权并立,甚至超越皇权,皇帝都要依赖士族的支持,门阀政治达到鼎盛。这一时期,士族在政治上高官厚禄,垄断政权,经济上封锢山泽,占有大片土地和劳动力,文化上崇尚清谈。为维护这种制度,东晋南朝时,士族非常重视编撰家谱,讲究士族世系源流,作为自己享有特权的凭证,于是谱学勃兴,谱学专著成为吏部选官、维持士族特权地位的工具。
这一时期土族政治上拥有特权,清官要职被士族垄断;经济上拥有田庄,占有大量土地人口,还经常与官府争夺劳动力人口;文化上家学传承,占据垄断地位,还大兴谱牒之学,崇尚清谈玄学,擅长长书法、绘画等艺术;社会上不与庶族通婚往来等。士族把持大权,却不愿涉身实务,在优容奢侈中腐朽衰落。
(4)渐衰(南朝)
东晋后期到南朝时期士族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根本原因在于士族自身的腐朽,士族制度下的门阀士族特别是高级士族凭借门第就可做官,世代控制高级官职。特殊的社会环境使许多士族不思进取,沉溺于清闲**的生活,不屑于政务军务。加之士族是近亲联姻,身体素质极差,因此东晋与前秦淝水之战以后,一些庶族出身的将领脱颖而出,显示出较高的政治、军事才能,声望与权力迅速上升,南朝宋、齐、梁、陈开国诸帝均为庶族将领。南朝帝王虽无法改变高级士族垄断高官的局面,但却引用庶族官吏委以品位不高却握有实权的职务,在实际执政中分享了士族的特权。这一时期士族制度走向衰落的原因之二是受到农民起义的打击;原因之三是士族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受到打击、削弱。上述三种原因相互作用,极大削弱了士族制度的阶级、经济基础。
到了南朝时期,由于门阀世族自身的腐朽。丧失了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统治能力;社会阶级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农民起义此伏彼起,寒族地主乘机以军功崛起,在镇压农民起义的同时,进而典掌机要,控制地方,统帅军队,以武功称帝,如刘裕、萧道成等,打破了门阀地主一统天下的局面。世族地主此时虽据高位,却已无实权,走向必然的灭亡。后经候景之乱、隋灭陈等变化,门阀等级制已奄奄一息,庶族地主跃居政治舞台的主要地位。至隋唐两代,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终于使产生于魏,盛行于晋的门阀士族制度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最终消亡。
(5)消亡(唐末)
隋唐时期士族制度走向消亡。其原因一是隋唐科举制的实施使门第不高的庶族地主通过考试参加到政权中来,摧垮了士族制度的政治基础“九品中正制”;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推行使一部分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也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其禁止无限占田和随意买卖土地的规定,多少起到了抑制土地兼并和保护自耕农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士族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唐朝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三是农民战争进一步摧垮了腐朽的士族制度。从此,存续了六七百年的士族制度最终在历史舞台上消失。
形成原因
(1)历史根源:东汉以来的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2)政治原因:魏晋政权统治基础是士族,皇帝依赖于士族的支持;
(3)政治保障:九品中正制是士族制度的政治保障。(成为世家大族培植私家势力,维护政治特权的工具,)
5、衰落原因
(1)自身腐朽:腐朽奢华的生活、与身俱来的特权导致士族缺乏执掌政权的能力,甚至缺乏生存能力;
(2)东晋、南朝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激烈,庶族乘机逐渐典掌机要;
(3)侯景之乱的冲击。晋朝南渡士族“寝略殆尽”;
(4)隋唐科举制的实行动摇了士族的政治基础;
(5)唐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彻底扫**结束士族制度)
6、影响
士族制度贯穿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最突出的政治特点,也是西晋政治腐败黑暗的表现,决定了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官僚门阀特色,对后世影响深远。
消极作用:
士族制度的政治、经济特点,决定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往往特别尖锐,导致南北长期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士族田庄经济强化了封闭的自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士族是地主阶级中的腐朽集团,越到后期愈发腐朽,是一群社会寄生虫。
客观上的积极作用:1.经济上,士族田庄经济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士族占有大量劳动力,强化了封建依附关系,在魏晋动**的政治局势下,编户农民依附于世家大族,有较为保障的生产条件,这对封建经济的发展显然有利;而东晋南朝时期,南方相对安定,作为北方移民核心的士族地主来南方立国创业,客观形势使得他们成为开发南方经济的组织者,他们在南方建立的田庄、山墅,毕竟对江南荒丘山泽地区的开发起了推动作用。2.民族关系上,士族士大夫在推动北方各少数民族封建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思想、科技文化上,士族生活优裕,有条件从事文化事业,部分士族蔑视礼法,倡导个性自由,思想上富有想象和浪漫色彩,因而东晋南朝时期在哲学、文学、书法、绘画、科学上有较多的成就,并且富有特色
与士族对立的是庶族:
南朝世家大族的社会地位,比起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来,更显得优越。世族、寒门两者身份高下不同,「服冕之家,流品之人,视寒素之子,轻若仆隶,易如草芥,曾不以之为伍」(《文苑英华》卷七百六十引《寒素论》)。因此,这两个阶层之间是不相往来的。寒人虽致位通显,上升为贵戚近臣,倘不自量而往见世族,亦不为世族之所礼接,甚至会受到侮辱。如宋孝武帝母路太后兄路废之孙路琼之,和王僧达做邻居,琼之「尝盛车服诣僧达,僧达将猎,已改服。琼之就坐,僧达了不与语,谓曰:身昔门下驺人路废之者,是君何亲」(《南史·王弘传子僧达附传》)。于是叫左右把路琼之坐着的床烧掉,搞得路琼之下不了台。宋吴郡张敷为正员中书郎,中书舍人秋当、周赳以为与张敷是同僚,商量是否应该去拜访他。周赳说:「他倘若不招待我们,我们会很难堪,我们还不如不去。」秋当说:「我们也已经有相当地位了,既是同事,随便坐坐总可以。」这样,他们两人就决定去看张敷。张敷「先设二床,去壁三四尺。二客就席,敷呼左右曰:移我远客」(《南史·张邵传子敷附传》),表示不愿意和寒人共坐。秋当、周赳二人感到很窘,只得退出。齐中书舍人纪僧真,曲掌机要,曾请求齐武帝萧赜:「臣出身本系武吏,荣任高官,又替儿子娶得旧门荀昭光家的女儿作媳妇,现在我没有其他要求了,只请求陛下允许臣列入士族!」齐武帝说:「由江斅、谢沦,我不得措此意,可自诣之。僧真承旨诣斅,登榻坐定,斅便命左右曰:移吾休让客。僧真丧气而退。告武帝曰: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南史·江夷传曾孙斅附传》)。世家大族社会地位的优越与对当时官位身份的严格区别及世家大族之排斥寒流,即此敝端,已可概见了。
世家大族为了要表示自己门第族望的特别优越,为了不使混淆所谓「士庶天隔」的界限,他们就必须不与寒门庶族通婚。所以世家大族对婚姻的选择,特别重视门第,高门望族一定和高门望族结亲,吴郡顾、陆、朱、张四姓也一定自择素对,或者和会稽孔、魏、虞、谢四姓结亲。一方面他们不以连姻素门出身的南朝帝室为殊荣;另一方面,他们也以「营事婚宦」,不得及其门流为耻。因为「婚宦失类」,就会受到本阶层人士的排斥和非难,他们金字招牌的门第就会变得不光彩,他们以后的政治前途就会黯然失色的。
然而南朝寒门出身的将帅,也有很多位至三公,任总方面。他们在政治上的势力既是那么大,所以有少数世家大族与这一批暴发户结起亲来,如琅邪王锡(王尊七世孙)以女妻沈废之子沈文季,陈郡谢超宗(谢玄玄孙)「为子娶张敬儿女为妇」(《南史·谢灵运传孙超宗附传》),谢脁妻王「敬则女婚,像「东海王源(王朗七世孙)嫁女与富阳满氏」满璋之子满鸾,满氏「下钱五万,以为聘礼」;南齐御史中丞沈约上表弹劾,以为王源曾祖位至尚书右仆射,王源本人及其父祖也都位列清显,而满璋之虽任王国侍郎,璋之子满鸾任吴郡主簿,可是满氏的「姓族,士庶莫辨」,「王、满连姻,实骇物听」,玷辱世族,莫此为甚,故请政府革去王源官职,剔出士族,「禁锢终身」(《昭明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可见寒门、世族的界限,还是极严格的。
社会上士庶的区分愈严,世家大族愈互相标榜门阀,「竞以姓望所出,邑里相矜」(《史通·邑里篇》),郡望习惯上已经变成了他们的商标。自西晋末年中原世家大族开始播迁渡江,一个世家大族,在其原籍是人人知其为世家大族,用不着自行表禄,迁徙到其他地方以后,就不然了。琅邪王氏、太原王氏是世族,其他地方的王氏就不是;陈郡谢氏、济阳江氏是世族,其他地方的谢氏或江氏就不是,一处地方,新迁来一家姓王或姓谢的,谁知道他是哪里的王氏或哪里的谢氏呢?如此,就不得不郑重声明,我是琅邪王氏或太原王氏而非别的王氏,是陈郡谢氏、济阳江氏而非别的谢氏、江氏了。可见所以重视郡望,是讲究门阀制度的必然结果。……
由于重视门阀,于是谱牒百氏之学,遂成为专门的学问。平阳贾渊,祖弼之,父匪之,祖孙三代以谱学名家。弼之,晋太元中撰十八州士族谱。宋刘湛、齐王俭、梁王僧孺均撰定《百家谱》,俾便吏部诠叙之用。「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唐人柳芳语),故宋、齐以下,不熟悉谱学的,即认为不能居吏部之职
中国由古到今的土地制度
悬赏分:5|解决时间:2009-5-2012:53|提问者:梦灬呓详细点,分条回答
最佳答案土地制度的演变
1.井田制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由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劳动产品。夏商周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叫井田制。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具有什么特点哪?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诸侯和卿大夫强迫奴隶和庶民在井田上集体耕作。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可给大家介绍一下史学界的几种看法。最后指出井田制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的,明确土地国有性质。
由于对夏、商、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春秋时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控制力已几乎完全丧失。诸侯们对他们封国内的土地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属于他们的。对于人民的占有权也是这样。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士;率士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了,取而代之的新的原则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这一原则的改变,是土地国有制破坏的标志。从此,天子不能控制“天下”的土地,诸侯也不能控封国内的土地,贵族们也无力经营管理他们所分到的井田。有权有势的人,强占田地为己有,不少农奴逃跑,到边远地区开荒耕种。
井田制是什么时候瓦解的呢?(春秋时期)
瓦解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直接因素是什么?(私田的开垦)
井田制瓦解的标志是什么?(《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无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纳税,这标志着井田制瓦解。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井田制瓦解引来了什么变化?三大变化: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国有变私有);阶级关系的变化(奴隶主变地主,奴隶变佃农);方式的变化(由交纳贡赋到交纳地租)
土地的个人私有制发展使新兴地主的经济势力越来越大,他们要求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地主阶级统治,开展变法运动。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2.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
从战国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封建地主和农民的剥削关系成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屯田制和均田制。
屯田制是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曹魏推行屯田制度,军屯以士兵屯日,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曹魏后期,由于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
中国自北魏到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规定:除规定了土地的最高限额,还将荒地和部分官田授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农民要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税,还要服徭役和兵役。
北魏的均田制对所授的桑田和麻田均有明确规定,让学生结合【学思之窗】的内容思考教材上的问题。让学生明确均田制下分的是国家掌握的土地,这样做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土地。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
隋唐两代都继续实行均田制。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均田制的实行发挥了什么作用?带来了什么后果?
均田制的实施,有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大大增多,保证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但是均田制并不能完全阻止土地兼并。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与土地买卖的频繁,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而逐渐瓦解。随着人口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授田的土地越来越少。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授田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到唐后期与宋代,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
最后指出的是,在明末农民战争中,李自成起义军鲜明地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斗争锋芒直指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触及了封建社会的根本问题。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到此说明了什么问题?这也反映出封建统治已经日益不稳固,也说明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桎梏。
中国从古至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史?
1、战国时期:封建城市兴起,商业兴盛,但此时城市基本上是依附于政治中心的,商业活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官僚地主和大商人。
2、西汉前期:国家统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商业的繁荣,出现了一些大都会。
3、隋唐时期:封建国家长期统一,政治安定,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商业也呈现繁荣景象。长安、洛阳商业盛极一时,唐都长安的城市建设表现出极高的水平。
隋唐: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尤其是茶叶的市场广泛,唐朝中期政府开始征收茶税;
4、北宋时期:有了一个新的转折。其表现在:①解除了商业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②政府允许工商业者“以资买官”,商人地位有所提高,形成地主、官僚、商人逐步结合的趋势。③商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比重剧增。④市镇的集市发展,城市商业区域扩大到城外。⑤城市的消闲文化发展,如瓦肆的出现和宋词的发展。
5、明朝时期:城市经济、商品经济非常活跃,这个时期城市经济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①城市的生产性和商业性更为突出,对政治中心的依赖性大大减弱。②江南一些城市出现的手工工场,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明朝棉花种植由江南推向江北;引进玉米和甘薯,清代广泛推广;
6、清朝前期:商业在明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大批城市产生。清代前期棉花、蚕桑、茶叶、油料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还形成了一些专业生产区域,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