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费用02
威廉三世第10年和11年的第6号法令中把加入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降低到5镑;查理二世第7号法令,又规定把加入东方公司的入伙金降到40先令。几乎在同一时期,瑞典、丹麦和挪威等一切波罗的海北部国家都取消了他们的特许证。可能是这些公司的作风才让议会通过了那两个法令。在那以前,大概西亚·柴尔德先生曾讲过那些公司和汉堡公司极端专横,他曾把贸易的不良状态归责于他们的管理不善。我们在那个时候在各个国家所进行的贸易都是在特许证的范围之内的。然而这类公司现在可能不是那么专横了。它们也全然没有什么用处了。诚然,单纯说是无用,可能还是对合伙公司所可以给予的最高的赞辞了。上面所提到的三个公司在目前的状态下仿佛都应得到这样的赞辞。
加入土耳其公司的入伙金从前对不满26岁的人是25镑,对26岁以上的人是50镑,不仅这样,他们还要求一定要是商人。这条规定把全部店老板和零售商排除在外。依照一个地方所定的规章,大不列颠的制造品除了利用公司的通用船只外,没法向土耳其出口。不仅这样,而且因为这些船只总是从伦敦港口起航,这一限制就把贸易局限在了那个昂贵的港口,同时也把它局限在了伦敦与在它的近郊居住的商人。
依照此外一个地方法规的规定,凡不是居住在伦敦20英里之内的人,没有获取该市的公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一个限制和前一个结合在一起,必定就把一切伦敦自由民之外的人都排斥了。
因为这些通用船只的装货与起航时间完完全全取决于董事长,他们因此非常容易把这些船只用来装运自己和他们的几个特殊朋友的货物,然而借口其他人提出的申请太晚从而排斥其他人的货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的公司在每一方面都是一种严格并且残酷的垄断。
这些弊端因此引发了乔治二世第26年的第18号法令,把对一切申请加入公司的人的入伙金降低到20镑,而且取消了年龄的限制,还有不管是商人还是伦敦自由民的任何限制,同时授予一切的人有自由从大不列颠一切港口向土耳其任何港口出口一切大不列颠货物(没有受到出口限制的),还有从那里进口一切土耳其货物(没有受到进口限制的)的自由。这一切的前提是,要先交纳寻常的关税还有为支付公司的特殊费用所特定的特殊税,同时还要服从大不列颠驻土耳其大使和领事的合法权威还有遵守公司应该执行的各种地方法规。
为了防止这些地方法规过于苛刻和造成任何压迫,上面所说的法令又规定,假如公司有任何7个成员在这个法令以后感到自己受到了任何地方法规的侵害,他们能够向贸易殖民局提出上诉(现由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接管了该局的职权),只要这个投诉是在该地方法规生效后的12个月以内提出的。假如任何7个人觉得自己在这个法令通过之前受到了伤害,他们同样能够提出上诉,只要是在这个法令实行后的12个月以内。
然而,一年的经验可能时常还不足够让公司一切成员发现某一地方法规的弊害;不仅这样,假如有几个成员是在一年以后才发现他的弊害,那么不管是贸易殖民局,还是枢密院的委员会都没有方法进行纠正。除此之外,一切合伙公司还有其他一切公司的大多数地方法规的目的,与其说是要压迫现有成员,不如说是要让他人没法参加。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仅能够通过收取高额入伙金,而且还有非常多其他的诡计。
这些公司长期着眼的是连续地把他们的利润率提高到尽可能的高度,保持他们所出口的和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尽可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不仅通过限制竞争的方法,而且通过打击新的冒险商进入他们的行业。除此之外,20镑的入伙金,尽管它也可能还不足够阻止一个想长期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入伙,然而对于只想冒一次险的投机商人,20镑的入伙金就足够让他裹足不前了。
在各行各业中,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人尽管没有组织起来,然而很容易地也都会联合起来提高利润;然而因为投机冒险分子的不时的竞争,要让利润始终保持在恰当水平上是非常难的。对土耳其的贸易尽管被议会的这个法令在某种程度上开放了,然而在非常多人看上去还远谈不到完完全全的自由。土耳其公司出资维持了一名大使还有两三名公使,他们就像其他国家官员一样本应是完完全全由国家负担的,然而对土耳贸易也应对全帝国的臣民开放。土耳他公司为了这个和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种税收假如归国家一切,事实上能够带来比国家维持这几个官员所需费用要大得多的收益。
依照约西亚·柴尔德先生的观察,合伙公司尽管时常承担一点官员的费用,然而从来没有负担过在他们进行贸易的国家内设立要塞或驻军的费用。然而股份公司却时常负担了这个费用。事实上前者和后者相比,看上去也远远不适于承担这个任务。
第一、合伙公司的董事们对于公司的共同贸易的繁荣而且没有特殊的兴趣;然而承担要塞和驻军的费用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的共同贸易的繁荣。对合伙公司来说,共同贸易的衰退说不定还经常可能对促进他们自己的私人贸易有利。举例来说,通过减少竞争者的数量,就可以让他们更便宜地买进,更贵地卖出。相反,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的个人利益却完完全全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之中,脱离了公司的共同贸易,他们没有任何的个人贸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共同贸易的繁荣紧密相连:与维持和保卫公司所必需的要塞和驻军紧密相连。所以,他们比合伙公司的董事们对维持要塞和驻军的关注时常要更加更加细心。
第二,每份公司的董事们总是是管理着一大笔资金,也就是说,公司的联合资金。之中的一部分经常恰当地用于修建、维修和维护这样一点必需的要塞和驻军。然而合伙公司的董事们本身没有管理共同的资金,除了入伙金的一点收益,还有对公司的贸易所征收的公司税外,就没有别的资金能够用于这项用途。所以,尽管他们对维持要塞和驻军有与此同样的关注,也没有与此同样的力量让他们的关注起到有效的作用。然而维持驻外使节无须多大关注,只需一点不太大的有限的费用,所以是一件对于合伙公司的脾性和力量都比较合适的事情。
在约西亚·柴尔德先生的时代过后非常长一段时间,一个合伙公司在1750年建立起来了,它就是现今和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公司。这个公司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要负担起维持大不列颠在非洲沿岸地区从布兰角到好望角之间的一切要塞和驻军的费用,随后又规定该公司只负担从鲁杰角到好望角之间所设的要塞和驻军的费用。这个公司的法令(乔治二世第23年第3l号法令)仿佛有两个明确的目的:
(一)有效限制合伙公司董事们天生所具有的压迫和垄断精神;
(二)强迫他们尽可能关注要塞和驻军的维持费用,因为这一点本来不是他们天性所具有的。
对于这两个目的中的第一个,入伙金被限制为40先令。不允许公司通过联合的力量,也就是说,利用联合资金从事贸易;不允许用共同印章借入资金,或者说不允许对一切支付了入伙金的大不列颠臣民在各地自由进行贸易时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公司管理机构为9人组成的委员会,他们定时在伦敦集会;同时他们每一年由公司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地的自由民选举,一个地方选举三名,任何委员不得连任3年以上。任何委员都可由贸易殖民局罢免。
现今听取了他个人辩护后,由枢密院的一个委员会罢免。不允许委员会从非洲出口黑人,或进口任何非洲货物到大不列颠。然而因为他们要负担起要塞和驻军的费用,为了这一目的他们能够向非洲出口大不列颠的多种货物。他们能够从他们在公司可能得到的货币中,拿出数额不多于800镑作为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地的公司职员和代理人的薪金、他们在伦敦办事处的房租还有在英格兰的管理委员会和代理处的一切其他费用。在支付了上面所说的各种费用后,800镑中如果还有剩余,他们能够以自己觉得恰当的方式进行分配,来酬劳他们的辛劳。
通过这个规章,可能能够指望垄断精神可以得到有效的限制,然而这些目的中的第一个也就充分得到了满足。然而,看上去似乎并不是这样。尽管通过乔治三世第4年第20号法令,塞内加尔的要塞还有他一切属地统统归属和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公司管理。然而在次年(乔治三世第5年第44号法令)规定,不仅塞内加尔与其属地,而且从南巴巴利的萨利港口直至鲁杰角的一切海岸统统都归属国王管理,然而免除了公司对它们的管辖权,而且宣布对它的贸易向王国的一切臣民开放。因为该公司被怀疑限制了对非洲的贸易,建立了某种不恰当的垄断。然而,现在非常难想像在乔治二世第23年他们是怎样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在下院的记录中,我们见到了他们曾受到过这样的控告。然而记录中经常而且不总是最正确的事实。9人委员会的成员全为商人,他们的要塞和驻地的总督和官员一切依靠他们。后者非常可能对前者的嘱托和委托非常关注,这样而来就形成一种垄断。
为了达到第二个目的,议会批拨给公司每一年作为要塞和驻军的维持费用的数额大多数时候为13000镑。只不过委员会每一年应向财政大臣报告这笔数额的利用情况,然后这份报告要上交议会。然而议会对几万万镑的利用情况都不可能重视,更不可能重视那一年13000镑的利用情况。再说从财政大臣的职业和所受到教育程度来看,也不可能对要塞和驻军的费用熟悉。
诚然,王国海军的船长或海军部委派的任何其他军官都能够调查要塞和驻军的情况,向海军部报告他们的观感,然而海军部仿佛对那个委员会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也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纠正他们可能调查的人的行为。除此之外,王国海军的船长又不经常是深谙要塞科学的人,除非直接贪污,或侵吞公款或公司款项,不管任何过失,免职对于每个委员来说仿佛就是他们可能得到的最大的惩罚;何况那个职务也只有3年的任期,任期中他能得的合法报酬也极低。因此对这个惩罚的恐惧从来就没有足够的分量可驱使他们去连续地认真地关注和他们利益没有什么相关的事情。
议会曾不止一次拨专款维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然而现今总是有人指控委员会曾为这个维修工程从英格兰运去了砖石。据了解,经过长途运输的这些砖石质量极差,甚至于用它们修缮过的墙壁都一定要从地基起重修。处于鲁杰角北面的要塞和驻军不仅是靠国家的费用来维持,而且是在行政当局的直接管理之下,那么为什么位于鲁杰角南面的要塞和驻军,至少也是部分由国家的费用维持的然而在不同的管辖下呢?看上去很难想象出一个非常好的理由。
保护地中海的贸易本来是直布罗陀和米诺卡驻军的目的和借口,而且这些驻军的维持和管理总是没有拨归土耳其公司,而是拨归了属地的行政当局,属地需要驻军的防卫,因此它们不可能不受到那个领地的关注。所以,直布罗陀和米诺卡的驻军几乎就从来没有被忽视过。
尽管米诺卡曾两次被攻陷,现在可能是永远收不回了,然而人们从没有把这个灾难归责于行政当局的疏忽。然而,我不情愿被人觉得我是在暗示为了把他们从西班牙的专制中分解出来,这些耗资巨大的驻军起码也是必要的。可能把它们从西班牙分解出来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目的,然而只不过让英格兰的天然盟友西班牙国王疏远了英格兰,只不过让波旁王朝的两个主要支系结成了比血缘关系所可以有的更加紧密和更加永久的同盟。
不管是依照皇室的特许证或是依照议会的法令建立的股份公司在非常多方面都不仅不同于合伙公司,也不同于私人合伙集团。
第一,在私人合伙集团中,没有经集团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把他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是介绍新的成员加入集团;然而每个成员在经过预先申请后能够退伙,还能够要求退还他在共同资金中的股本。反过来,在一个股份公司中,任何成员不得要求从公司退股,然而每个成员无须经公司同意能够把他的股本转让他人,因此也可介绍新的成员加入公司。股份公司中股本的价值总是和市场价格一致:有的时候高有的时候低。所以,股本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比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可能多些或少些。
第二,在一个私人的合伙公司里,每个合伙人都要用自己的一切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相反,在股份公司里,每个合伙人只对他本身的股本负责。
股份公司的经营总是由董事会管理。诚然,这个董事会在非常多方面经常要接受到股东大会的领导。然而绝大多数的股东都对公司的业务一无所知,因此当股东中没有产生什么派别时,他们也从不麻烦自己,而是心满意足地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董事会觉得应该分给他们的红利。因为完完全全没有麻烦,又不要冒风险,只需要一点有限的资金,所以让非常多不情愿冒险加入任何私人合伙公司的人都愿来加入股份公司。因为这个原因,这样的公司大多数时候可以吸引到比任何私人合伙公司多得多的资本。
有一个时期,南海公司的贸易资金可以达到3380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今达到1 078万镑。然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董事们觉得他们是在为他人理财,而不是为他们自己理财,所以也没法指望他们可以像私人合伙公司的股东那样对公司财务进行细心周到的管理。就像富人的管家常觉得注重一点小事有辱主人的荣誉一样,非常容易把它们弃之然而不论。所以,在公司事务的管理上必定就总是产生疏忽和浪费。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股份公司在对外贸易上非常难和私人冒险者竞争。因此,没有专营特权的股份公司非常少成功,而且有专营特权的也都经常失败了。没有专营特权,他们大多数时候是经营不善。然而有了专营特权,他们就是既经营不善,又限制了对外贸易。
非洲皇家公司,也就是现在的非洲公司的前身,曾经因为有特许证而具有专营特权,然而因为那个特许证没有得到议会法令的确认,所以,因为人权宣言的结果,就在革命后对非贸易向王国全民开放了。哈德逊湾公司在合法权利上和非洲皇家公司所处境遇同样,它们的特许证也没有被议会法令认可。南海公司只要它持续作为一个贸易公司,就有议会法令确认了的专营特权。现今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商人联合公司也是这样。
非洲皇家公司迅速就发现他们无力对付和私人冒险者的竞争,尽管有了人权宣言,有一段时间他们仍然把后者叫做无执照营业者,而且通过这样来对他们进行迫害。不仅这样,在1698年,公司就对这些私人冒险者经营的差不多各个部门的贸易都征收10%的税,用来维持公司的要塞和驻军。
然而,尽管征收了这么重的税,公司仍然无力和它竞争。他们的资金和信誉一天天减退。在1712年,他们的债务已经积累得非常大了,为了保障公司和他们的债权人的安全,议会觉得有必要通过一项特殊法令。法令规定只需公司2/3的债权人(在人数和价值上)所作出的决议,就对一切其他人员不管是在公司债务的偿还日期还有关于公司债务而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都具有约束力。
在1730年,公司事务已极端混乱,以至于已完完全全没有力量维持他们的要塞和驻军,然而这却正是建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和借口。从那年起直至公司最终瓦解,议会决议每一年拨专款10000镑作为此用。在1732年,在对西印度的黑奴贸易多年亏损以后,公司最终决定完完全全放弃这项贸易,然而把公司在非洲海岸所购买的黑人转卖给美洲私人贸易者,而且雇佣人员在非洲内陆部分从事金沙、象牙、染料等贸易。然而他们在这个贸易比较有限的范围内所获取的成绩也不比以前贸易范围非常大时的成绩大。他们的业务持续滑坡,直至最终公司在每一方面都濒临破产,议会才通过法令解散该公司。公司的要塞和驻军那么责成现今和非洲进行贸易的商人的合伙公司负责管理。
在非洲皇家公司成立以前,那里一个接一个地相继成立了三个其他的股份公司进行对非贸易。它们与此同样都没有获取成功。然而,它们都有特许证,那些特许证尽管没有曾得到议会法令的确认,然而在当时还是被觉得赋予了真正的特权。
哈德逊海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中受到的灾难之前要比非洲皇家公司幸运得多。他们的必需费用要小非常多。他们在各殖民地(他们把它们美其名曰“要塞”)所雇佣的人数据了解总共不多于120人。然而,这个数量已足够事先把一定要装船的毛皮与其他货物准备妥当,因为冰冻的原因那些船只没法在海上停留6周或者8周以上。把货物事先准备妥当这个优点是私人冒险家多少年来没有方法做到的事,然而做不到这一点也就不可能从事对哈德逊海湾的贸易。
据了解,公司的资本很少,不会多于11万镑,却让公司足够垄断特许证所许可经营的差不多一切的贸易,还有收购那个广阔却贫穷的国家的一切剩余产品。因此,没有一个私人冒险者想要和他们竞争从事和那个国家的贸易。所以,这个公司事实上总是享有对那些国家贸易的垄断,尽管在法律上他们还没有这个权利。除此之外,公司的资本比较少,据了解股东也极少。然而一个只有少数几个股东的股份公司,假如资本不太大的话,它在性质上就会非常接近私人合伙,因此它在经营上就会与此同样的谨慎和小心。所以,假如因为具有这些优势,哈德逊海湾公司在上次战争以前能够持续进行它的贸易,而且获取极其大的成绩的话,是不足为怪的。
然而,看上去他们的利润可能还是没有达到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希望的那么多。安德逊先生是一位比较严肃而且公正的作者,他著有《商业历史和编年史的推断》一书。他非常公正地指出,在研究多布斯提出的有关该公司数年中输出和输入的报告,而且在扣除该公司所承担的特殊风险和费用后,看上去该公司的利润并值得羡慕,也就是说不管怎么说,看上去并没有可以大大多于寻常的贸易利润。
南海公司从来没有什么设立的要塞和驻军需要维持,因此它完完全全免除了其他进行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所一定要花费的巨大费用。然而它的股东队伍庞大。所以非常容易地就能够想象得出在这个公司的一切事务管理中必定泛滥着愚蠢、疏忽和浪费。至于他们招股工作中的人人皆知的诡计和无节制,就不是我们现在这个题目要讨论的范围。他们的商业计划也实行得好不了多少。他们所进行的第一项贸易就是向西属西印度出售黑人,他们享有进行这项贸易的特权(这是尤特雷特条约所承认的所谓阿西思托合同的结果),然而并没有可以指望从这项贸易得到非常大的利润。在他们以前享有这样特权的葡萄牙和法国公司也都失败了。
作为补偿,允许他们每一年派遣一艘固定载重的船只直接和西属西印度进行贸易。然而在这一年一次的贸易中,据了解,10次当中只有1次,也就是1731年的皇家加洛林号获取了极其大的利润,然而剩下的差不多全都亏了本。公司的代理商和代理人都把公司的成绩不佳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勒索和压迫,然而可能主要应归责于那些代理商和代理人本身的浪费和掠夺。据了解,其中的某些人甚至在短短的一年里就发了大财。1734年,因为他们的利润太小,公司请求国王允许他们自行处置他的贸易与他的船只,允许他通过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在1724年,该公司曾经从事过一段时间捕鲸的工作。诚然,在这方面他们也没有垄断权,然而在他们从事这项工作时期没有其他的大不列颠臣民从事这项工作。在他们的船只驶向格林兰的8次航行中,只有1次是赢家,余下的不止一次都是输家。在他们第8次,也是最终一次航行后,他们卖掉了船只,所有存货和用具。他们发现,在这一项业务上,他们的一切损失包括资本和利息在内总数竟然达23.7万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向议会提出申请要求允许把他们借与政府的3 380万镑以上的巨资分成两个同等的部分:一半也就是1 690多万镑作为和政府其他年金同等的年金,不得由公司董事会用来偿还他们在执行任何商业项目中所欠债务或所引起的亏损。另一半就像从前一样仍留作贸易资本,能够用来偿还那些债务和亏损。这个请求听起来非常合理,被议会采纳了。
1733年,他们又向议会提出申请,要求把公司贸易资本的3/4转为年金,只留1/4作为贸易资本,或者用来应付因为董事会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灾难。到目前为止,公司的年金和贸易资本因为政府不止一次的偿还已减少了200万镑以上。所以,那个 1/4就只有3662784镑8先令6便士了。1748年,因为亚琛合约的结果,公司通过艾克斯·拉·恰派尔条约放弃了一切从西班牙国王那里所获取的权利用来换取等价的补偿。从此结束了该公司和西属西印度的贸易往来,公司贸易资本的剩余部分全都转为年金资金,公司到这里在各个方面都不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应该指出的是,南海公司通过他们每一年派遣船只到西属西印度所进行的贸易,也就是说,公司曾经指望能够获取极其大的利润的唯一的贸易,不管是在国外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公司都并非没有竞争对手的。在卡塔赫纳、波托、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兹,公司都得和西班牙商人竞争,他们和公司船只装载的同类的欧洲出口商品从加的斯运往与此同样的市场。在英格兰公司要和英国商人竞争,他们从加的斯进口西属西印度的货物。诚然,西班牙和英格兰商人的货物可能都需缴纳较高的关税;然而因为公司雇员的粗心大意,浪费和贪污所造成的损失非常可能是比一切关税还要更重得多的一种税。这样一来,当私人冒险者能够进入公司任何一种公开和公平的竞争时,股份公司能够更成功地进行任何一部门的对外贸易,看上去就是违反一切经验的了。
1600年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状通过,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在最开始的12次驶往印度的航行中,公司还是一直作为一个合伙公司在进行贸易,资本也是分散的,只有船只属于共同的财产。1612年公司重新联合成为一家股份公司。公司的特许状是专有的,尽管没有得到议会的法令的确认,然而在当时是被觉得具有真正的垄断特权的。所以非常多年公司都没有受到无执照营业者的骚扰。公司的资金从没有多于744000镑,之中50镑为一股。资金不是很大,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还没法为粗心大意和浪费带来前提或为贪污找到掩饰。
尽管部分因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恶意陷害,部分因为其他一点事件,也造成了某些特殊的损失,公司还是成功地经营了几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自由的准则更为人们所理解,一个没有经过议会法令确认的皇家特许状还可以起多久的垄断作用,就一天天变得越来越值得人们怀疑了。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也非常不一致,它们随当时政府的威信和当时舆论的不同而变化。
在这个时候,无执照营业者成倍地增加。到查理二世统治的末期还有詹姆斯二世的整个统治时期和威廉三世统治的部分时期,无执照营业者让公司陷入非常大的困境。1698年的议会曾有人提议,只要允许认购国债的人成立一个具垄断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他们愿向政府通过8%的利息提供200万镑的贷款。因此老东印度公司提出愿供给70万镑(差不多他的一切资本),条件同样,同时年息仅为4%。
然而当时国家信誉正处于这样的一个状况,那就是通过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比通过 4%的利息借入70万镑还更方便。因此新认购国债者的建议被采纳了,结果是一个新的东印度公司也就随之成立了起来。然而,老东印度公司还有权持续经营到1701年。在这个时候,老印度公司通过他们司库的名义非常巧妙地认购了315000镑新公司的股东。因为议会法令用词含糊,尽管把东印度的贸易划归了这200万镑国债的认购者,然而它没有明确说明一切资金应该联合成为一个联合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