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历史就该这样细读:顾诚明清史文集(上) 卫所研究
明前期耕地数新探
明朝前期全国的耕地数,一直是学术界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洪武年间留下的两种相距甚远的田土总数,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作者依据对明代官修典籍和地方志的研究,提出一种新的看法:明初,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管辖的土地数汇总于户部,就是记载在明前期实录中400万顷左右的数字;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修成的《诸司职掌》所载近850万顷耕地数则是包括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在内的综合数字。本文探讨的内容直接涉及对明代卫所制度的重新认识以及明代官、民田所占比例的估计,读者不难从中看出作者在这些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一
《明史》卷七十七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委弃于寇贼矣。”
这段话长期被引用于史学论著,借以说明明代土地兼并之剧烈。有的论著进一步发挥说,明王朝控制下的额田虽减少了一半,征粮数字却基本上保持着原额,这说明封建政府对在册农民的压榨加重了一倍。然而,这两个论点都存在明显的疑问,一是《明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天下官民田数”同所谓的“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相差极大;二是从明初到明中期弘治年间并没有将田赋率提高一倍的记载和任何迹象。
《明实录》关于明前期“天下官民田地数”的记载是:
洪武十四年(1381) 3667715顷49亩
洪武二十四年(1391) 3874746顷73亩
《明太宗实录》没有记载永乐年间的全国耕地数。
洪熙元年(1425)
4167707顷30亩
宣德元年(1426)
4124626顷68亩
宣德二年(1427)
3943343顷22亩
《明实录》的记载,表明在明前期“天下官民田数”大致在400万顷上下,变化并不大。可是,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霍韬讲“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1],虽然用“洪武初年”四字表达不准确,却是有来历的,他依据的是弘治年间修撰、正德年间刊行的《大明会典》。该《会典》记载,洪武年间天下田地数为近850万顷。霍韬见正德《会典》记国初数字同弘治十五年(1502)数字相差太大,感到难以解释,甚至怀疑册籍讹误。近代史学家发现了洪武年间存在两种相差甚远的田地数,作为问题提出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日本清水泰次先生在1921年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80余万顷指的是田、地数,而《大明会典》等书记载的850万顷上下的数字指的是田、地、山、**四类土地总数。[2]
此后,日本北海道大学藤井宏先生经过查阅大量方志,指出《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会计的400多万顷田地数同样包括田、地、山、**四类土地在内。因此,他不赞成清水泰次先生的解释,而提出了两个新的论点:一是认为洪武年间850万顷左右的耕地总数内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余万顷数是定位错误,虚增了十倍,应修正为22万余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是由于多写了个“一”字头,虚增了100万顷。仅修正这两项“错误”就应从800余万顷总额中减去约300万顷。藤井宏先生所做的另一项解释,是认为洪武年间调查登记全国耕地时既统计了当时的征赋实耕数(即380余万顷),也统计了待垦的可耕地数(可耕地包括实耕地在内),即《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载的近850万顷减去湖广、河南册籍讹误所得之数。[3]这说明,藤井宏先生认为《明太祖实录》记载耕地数比较可靠,因此,明前期至中期的全国耕地数不仅不是下降了一半以上,而是呈现为渐次增加的。
梁方仲先生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梁先生的意思是说近400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800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因为把大亩折算成小亩,某些地方同一块土地因统计时分别按大、小亩计算而数字迥异。[4]
吴晗先生在《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文中写道:“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二十四年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经过多年的垦辟和大规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的数字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比十四年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5]吴晗先生没有按通常人们必然会采用的以更加相近的年份数(即洪武二十四年与二十六年数)做比较,而以洪武二十六年同十四年相比,用“经过多年的垦辟”一语绕过了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尽管如此,吴晗先生的观点仍然是清楚的,他认为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的不到400万顷和洪武二十六年的850万顷都是可信的,急剧增长的原因在于垦辟荒地和全面丈量。
在上述各种解释当中,以藤井宏先生的论点影响最大。即以最近学术界而言,国内樊树志同志发表的文章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攒造黄册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 175. 7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2’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二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 469. 82顷前多抄了一个‘1’字,虚增了一亿亩”。[6]去年美国何炳棣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里引证了藤井宏先生的研究成果,誉为“功力最深,见解正确”[7]。
以上就是国内外学者对洪武年间垦田数的大致看法。
二
国内外学者在谈到“洪武二十六年”天下垦田数800多万顷时,经常引用的主要根据一般都是《诸司职掌》、正德刊本《大明会典》、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这几部书都是朝廷或有关官府修撰的,具有相当权威性。私人著述虽然间或也有关于全国耕地数字的记载,但他们记录的数字无非是引用上述几部官修文献。所以,我们的探讨只需集中于上面提到的几部官修著作。
《诸司职掌》记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关于《诸司职掌》一书的编撰,《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有这样的记载:“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书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中外。后来许多史籍把《诸司职掌》记载的800多万顷耕地数写作洪武二十六年数,其实,《诸司职掌》既然在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已经修成,书中所记田地数最晚不能迟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把这一数字称作二十六年数并不准确。
正德《大明会典》列举了两个耕地数:一为《诸司职掌》所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一为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其中引《诸司职掌》数除了直隶安庆府数字在《诸司职掌》原本中为11 029顷37亩,而正德《大明会典》为21 029顷37亩,多出10 000顷外[8],十二布政司和其他直隶府州数字都完全相同,可是,8 496 523顷零的总额却并没有因安庆府数增加10 000顷而做出相应的变动。[9]
在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记国初田地数就改成了“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经过逐项核对,万历《会典》除了将十二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前后次序做了变动以外,各布政司和府州田土数都与正德《会典》相同。万历《会典》所载田土总数850万余顷,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11 100顷68亩,原因在于安庆府数的差异和汇加总数时微小的误差。[10]
《后湖志》所载数为8 804 623顷68亩,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308 100顷。人们常常以为《后湖志》所载洪武年间数字是依据后湖所藏黄册统计出来的,比其他史籍更可信,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后湖志》前面的《凡例》说:“各年黄册户口事产之数不能尽纪。今姑载国初及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定数以见登耗之实,庶几有迹可据而足以信后也。”接着在小字注中明确指出:“如洪武初年据《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据本湖奏缴之数是也。”[11]这句话表明《后湖志》关于洪武年间的田地数仍然是引自《诸司职掌》和正德《大明会典》,而后二者又存在因袭关系。那么,《后湖志》的数字为什么比《诸司职掌》多出30万余顷呢?经过逐项核对,十二布政司(《诸司职掌》中的北平布政司在《后湖志》中改称北直隶)的数字除山东差10顷外,其余完全相同;南直隶的耕地数在《后湖志》中为1 566 274顷52亩,较《诸司职掌》中直隶各府州相加数1 258 274顷52亩,多出308 000顷,原因不明。按情理分析,如果《后湖志》的编者在统计南直隶数字时依靠了其他材料来源,不大可能只在十万位和千位两个整数上出现差异,问题可能出在计算的误差上。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地数都是来源于《诸司职掌》。那么,《诸司职掌》所载数字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呢?上文说过,这部书所载数字实际上不能说是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数,它依据的材料至迟不能晚于洪武二十五年。我们知道《明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田地数为380余万顷,一年之间全国耕地数竟然翻了一倍以上,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正因为这种现象太离奇,我们才更应当持谨慎态度。如果真如一些学者判断的《诸司职掌》的田土统计包含了三个重大错误,即河南虚增100万顷、湖广虚增200余万顷、总额差了一倍以上,那么,我们就难以解释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他以大权独揽、事必躬亲著称。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可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明太祖实录》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洪武二十三年(1390)二月,给事中彭与民等十七人由于“纪旨意而增减失实,核军籍而奏报不明”下狱论死,幸亏彭与民的父亲上表陈情,朱元璋才网开一面,十七人得幸免于难。[12]说明在朱元璋当政时期奏报不明是有可能杀头的,假如《诸司职掌》的编纂者闯下这样大的乱子,很难安然无事。
二、有相当充分的材料证明,洪武年间对户口、田地、赋税的统计是相当严密、反复核实的。从洪武三年(1370)制定户帖制度时出动大军“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13];洪武十三年(1380)发布“圣旨明文”,命“天下丈量田地山塘,不分远近、垅坑、排干、垇、高阜、低洼、有无源流,一概丈量”[14];到派出国子监生等人去各地清丈土地,命各州县征辟“户税人才科”[15],以至于遇有告发在土地、赋税问题上作弊、不均等事都派员查勘,严加处理[16],不能不承认洪武时期的统计数字是最接近实际情况的。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户部遵照朱元璋从天下富民中选用官职的指示,呈交了一部浙江等九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占田7顷以上的富民14 341户的花名册[17],仅此一事也足以说明洪武年间朝廷对全国户口、田产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依据以上事实,我们实在难以相信由朱元璋核准颁发的《诸司职掌》会包含这样骇人听闻的错误。
三、洪武年间吏治严猛,各级官员惴惴守法,特别是户部主管官员如郭桓、赵勉等人往往不得善终,说洪武二十六年户部提供的全国耕地数出现如此巨大的纰漏,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四、说湖广布政司的田地数出现了相差十倍的定位错误,河南布政司的数字多写了一个“一”字头,由40余万顷变为140余万顷,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即便在统计或抄写时发生了重大错误,《诸司职掌》修成颁布全国之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也不会缄默不语;其他衙门也不可能均无察觉,不进行纠举。
五、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耕地数既然如此庞大,而同书中记载各地夏税秋粮数,湖广不过2 462 436石,河南为2 198 909石,比浙江(2 752 727石)、江西(2 664 306石)征粮数少,而与山东、山西近似。可是,江西、山西布政司田土只有40余万顷,浙江为51万顷,山东为72万顷。何以各布政司也未发现册籍讹误奏请更正?也没有见到此后有援引河南、湖广为例,以负担不均入告之事。
六、《诸司职掌》在明代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令性文献。永乐二年(1404),抚安湖广给事中何海言:“洪武中颁布《祖训条章》《诸司职掌》《行移体式》诸书,历年既久,官吏迁易,多所遗失,亦有经兵之处焚毁不存,乞重刊诸书颁布中外,俾知遵守。”[18]这个建议得到了明成祖的同意。此后《诸司职掌》还曾多次翻刻,何炳棣先生所用版本就是万历七年(1579)大名府官刻本。书中的数字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纂修《大明会典》时仍作为权威性的文献引用,足见至少在100多年内没有人认为它存在重大错误。我们这样讲,并不意味明代统计册籍中没有差错。事实上,上面引用过的正德、万历《会典》和《后湖志》汇总时就有错误,一些地方志内总数与分项数也常出现不一致。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讯之。上曰:里胥或不谙书算,致有错误耳。若罪之则当逮者众,且以郡县之广、人民赋税之繁,其间岂无误者?令官为给钞市纸笔,再造以进。复有错误然后罪之。”[19]这说明各级机构在编制统计文册时都难免发生错误。问题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离奇的重大错误,更不可能在出现重大“错误”之后长期无人察觉。
为了寻求《明太祖实录》与《诸司职掌》所载田亩数字存在巨额差异的原因,我们应该先设法把这两种数字的来源弄清楚。
先看《明实录》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其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按照这个黄册编造程序,户部掌握的天下田土、丁口数是由甲—里—县(州)—府(州)—布政司(直隶府、州)逐级汇总而成。为了验证这一点,可以用地方志所载辖区田土数同天下田土总额的分项数核对。由于《明太祖实录》记载天下官民田数只有总额,没有分项数字,我们只有拿同《明太祖实录》总额近似的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额和分项数作为基础,同各省通志所载各布政使司管辖田地数以及府州分项数加以核对,然后再以部分府、州、县志所载本管田地数考核通志所载数。先以湖广为例,何炳棣先生说:“《南京户部志》,书成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将湖广的数字纠正为24 959 391亩。隆庆六年(1572)《湖广总志》所列全布政司田土总数是24 933 453亩,更证明《南京户部志》数字的正确。”[20]经查阅武宗正德年间刊本《湖广图经志书》,列有成化八年(1472)与正德七年(1512)的数字,成化八年湖广布政司所属各府州田亩数为25 637 835亩,正德七年为25 120 106亩。[21]以正德《湖广图经志书》所载1472年及1512年数与何炳棣先生引用过的隆庆《湖广总志》数以及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湖广田亩数23 612 847亩、《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数24 959 391亩比较,确实可以证明湖广布政司管辖的田地一直在25万顷上下波动。再如河南的田土数字,正德《大明会典》记载为41 609 968亩。据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275 313顷97亩零,另有“原不起科今系查理官民地”140 809顷75亩零[22],二者合计41 612 372亩。又据成化《河南总志》载成化十八年(1482)田地数为287 773顷25亩,另“不起科官民田地塘一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六顷五亩零”,二者合计为41 761 930亩。[23]两志数字均与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数极为接近。这项查核工作十分烦琐,所凭资料的具体年代又不一致,做到精确固然不大可能,但是,断定明前期实录所载天下田地数来源于户部综合各布政司与直隶各府州管辖的田地数是可以成立的,是经得起检验的。
在做出《明实录》所载洪武年间不到400万顷、至宪宗成化以前大致保持在400多万顷的“天下田亩”数来源于各布政司与直隶府州汇总数的判断以后,我们很容易到此止步,认为《明实录》所载数正确,而《诸司职掌》以及转引该书的《大明会典》《后湖志》等史籍记载的800多万顷则包含了重大错误。其实,问题并不在这里。
要解决《诸司职掌》所载全国耕地850万顷数字的来源和它为什么比《明实录》所载数大得多的疑问,应当先提出一个问题:户部依据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综合而成的“天下官民田数”是否等于明代全国耕地数?反之,也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全国的耕地是否都在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管辖之下?
让我们先从明显的事实入手。研究《诸司职掌》的数字,我们既会发现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土地数出奇地庞大,也应注意到在当时明朝廷版图内一些地方没有统计数字,在该书中,云南布政司田土项下是空白,因此正德和万历《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都在洪武年间的统计项内写上“原无数字”。贵州到永乐十一年(1413)才设立布政司,洪武年间编纂的《诸司职掌》自然不会有贵州布政司一项,更不会有其田地数。在正德《大明会典》中,贵州布政司弘治十五年项下仍无数字,仅云:“贵州布政司田地自来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辽东则更为明显,直到明中期以后才设立省级行政机构,明初自然没有有司编造田地数目。此外,宣府以北,大同以北、以西,陕西以西的大片疆土都在明朝廷管辖之下,却没有设立各级行政机构。那么,能不能说洪武年间从辽东迤逦至青海、贵州、云南连一亩耕地都没有呢?或者如正德《会典》所述贵州情况,明初从未丈量田亩数,全部耕地都在土司管辖之下呢?回答是否定的。材料证明,这几个省或地方除了土司管辖的地方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东、大宁都司、山西行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行都司管辖。而且土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的隶属关系也不一样,有的属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有的属行政系统的布政司、府、州。
既然云南、贵州、辽东、大宁、山西行、陕西行、四川行都司管辖了不属布政司系统的大片土地(不限于耕地),其他都司、卫、所在洪武年间是否也管辖不属有司(明代官方文献中,“有司”指府、州、县行政机构。“所司”指各衙门)的土地呢?回答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这样。我们说绝大多数,是指在外都司所属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大小不等的地盘,这块地盘在隶属关系上不归有司,各布政司和所属府、州、县无权过问;至于在内卫所由于集中于京师及附近地区,不可能像在外卫所那样拨给大片土地,但在明初荒地甚多的条件下,朝廷也在京畿地区拨给一定的土地供在内卫所军士屯种,这些屯田的面积虽然比在外卫所小得多,而且往往比较分散,但是它们同样只属军事系统,不在府、州、县版籍之内。
总之,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即县(州)管辖的土地,逐级汇总于府(州)、布政使司、户部;军事系统是指卫、直辖都司的千户所掌管的土地,逐级汇总于都司(行都司)、五军都督府。《明实录》中400万顷上下的数字仅仅是户部综合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有司管辖的耕地数。而《诸司职掌》以及其他史册所载的850万顷耕地数,看来是由有司和卫所分别掌管的田地汇总而成。如果认真阅读《明实录》,可以看出在“天下官民田数”下有夏税、秋粮数;而在后面又另外列出是岁“屯田子粒数”,两者本来是区分得很清楚的。宪宗成化十二年(1477),朝廷“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24],也表明了两者隶属关系的区别。
做出这样的解释,很可能会遇到两种非难。首先,认为《诸司职掌》记载的全国耕地总数和分项数,明明白白是指的“十二布政司及直隶府州”数,并没有列出五军都督府、都司、卫、所的数据。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纯出于保密。明前期军队册籍由五军都督府掌握,其他衙门不能过问。陈衍《槎上老舌》云:“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25]邝埜任兵部尚书在英宗正统年间,可见明前期连主管军政的兵部尚书都不准查阅军队册籍。我们有理由推测,明太祖朱元璋在下令编制《诸司职掌》时,一方面要反映全国耕地的确数,另一方面又要保住军事机密,于是采取了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屯田黄册”数挂到某几个布政司名下的办法。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田地数出奇地庞大,看来是分别挂上了五军都督府数额而造成的,估计在编制《诸司职掌》时有关衙门因为事涉机密,故而心照不宣。天长日久,了解当年情况的人越来越少。嘉靖年间霍韬的大惊小怪,表明他已经弄不清楚了。
其次,有人可能会以正德《大明会典》中“各处屯田总数”为根据,对明初军事系统管辖的田地是否多达400万顷以上表示怀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指出卫所屯田数只是军事系统管辖田地的一部分,然后还要列举事实证明正德《会典》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是非常不可靠的。
三
明初的卫所同后世的兵营有重大区别。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相当一批都司、卫、所掌管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盘,成为一个明显的地理单位;在内地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置的卫所也有一块不属州县管辖的屯田,严格地讲也是一种地理单位,只是因为占地较小,容易被认为是州县管辖的地方。二是军士在卫所一般有家口,除正军之外还有军妻、余丁及幼小子女,有的还有父母;都司和卫所的军官子弟则称舍人,也有其他家属。由于第一个特点,不仅军士有充分的土地可耕,能够展开大规模的屯田,而且在部分卫所管区内还有多少不等的民户耕地在统计上也归入军事系统;由于第二个特点,进行屯田的劳动力并不仅限于正军。
明初建立卫所时,往往是在具有战略意义的边远或内地空闲地区划出一块地方设立某某卫、所,即如《通州志》所说“盖明制,凡卫所所在即闲旷之地”[26],卫下领5个左右的千户所(卫属千户所有多达7个至10个的),还有直属都司的千户所。在外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地盘,文献中提到某某卫、所时,可以是指这个卫、所军士组编的军队,也可能指卫、所管辖的地方。卫、所有的与府、州、县同城分治,但相当数量的卫所是在自己管辖的地面上择地另筑城堡。这种城称为“卫城”“所城”或“堡”。在太祖和太宗《实录》中建筑和修理卫城、所城的记载极多。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汤和回奏在浙江滨海诸卫建筑了59座城[27],其中仅温州府地区就建立了3个卫城和7个直属都司的所城[28]。
大致而言,都司、卫、所管辖土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不设布政司的地方由都司、行都司管辖相当于内地一省的土地;第二种是都司和布政司同驻省会,而都司下属的卫所管辖着相当于府、州、县范围的土地;第三种是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从州、县版图内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卫所管辖、屯种。前两种情况主要是在北部和西部地区,第三种情况是在内地和东南沿海地区。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一般来说,明朝初年,北边、西边和西南地区的土地均置于都司、卫所管辖之下。其中有的地方根本未设布政使司等行政机构(如辽东、大宁、陕西行、四川行都司辖地以及贵州);有的虽设布政司,但只管辖民籍人户聚居的府州县(如陕西、四川)或部分土司(如云南)。早在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即“命中书省臣曰:山北口外东胜、蔚、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29]。洪武十五年五月,朱元璋在谈到辽东屯田时说道:“昔辽左之地在元为富庶。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来归,因时任之。其时有劝复立辽阳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30]由于海运粮米有风浪覆舟的危险,而且辽东戍军坐食民粮于国计民生不利,因此朱元璋非常重视辽东的军士屯田。到洪武十九年(1386)十月,“核辽东定辽等九卫官军吏胥,其屯军不支粮者万八千五十人,余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人月支粮五万五千四百石”[31],自给率占37%以上。洪武三十年九月,朱元璋谕户部:“辽东海运连岁不绝,近闻彼处军饷颇有赢余。今后不须转运,止令本处军人屯田自给。……仍令左军都督府移文辽东都司知之。”[32]辽东屯田所获粮食已经能够维持21个卫约127 600人及家属的食用,屯种顷亩数肯定不会太少。何况,虽说辽东“土旷人稀”,民籍户口总还是有的。洪武十四年三月,“置辽东税课司,隶都司”[33],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籍人户在辽东的存在。
山西北面大同行都司管辖的地方也很可观。例如,洪武三年正月“置大同左、右二卫”[34],洪武二十三年在大同西南120里建大同左卫城,于左卫西北70里建右卫城。英宗时期为了加强对蒙古的防御,又在大同左卫正西60里建威远城,于左卫与大同中界建高山城。[35]当时,大同甘肃等处巡抚殷谦就上疏说:“山西新设威远卫,与大同右卫相邻。右卫三面几四百里,威远四面仅六里,难以种牧。宜令分巡官会同守备等官查量,以邻近大同右、玉林二卫余地内西南各拨二十里,东北各拨一十五里,给威远卫军种牧。”[36]说明洪武年间在山西北部地区设立的卫所辖地相当辽阔,明中期新增卫所时就没有那么多空地,不得不从原卫所中划出一部分供其屯种和牧放。
西北方面,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管辖的土地更是惊人。以河州地区为例,洪武三年邓愈领兵平定该地之后,设立了河州卫,洪武五年(1372)又设河州府,辖宁河县。洪武七年(1374)建陕西行都司,洪武十年(1377)立河州左、右二卫。洪武十二年(1379)革行都司及河州府、县,调右卫立洮州卫,改置右卫为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隶陕西都司,领七千户所。[37]到成化十年(1474),陕西巡抚马文升才建议改河州卫原治45里为河州,隶临洮府。河州卫仍保留其军事职能,但已不再是原先那样的地理单位。这块地方由属陕西都司的河州卫改成了属陕西布政司的河州,但该卫的屯田依然存在。据嘉靖《河州志》记载:“本州官地一十五顷八十九亩有奇,民地三千五百五十八顷八十四亩有奇。”又说:“本卫屯田共三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三亩。”[38]如果就河州一地来谈耕地数字的统计办法,那么,从洪武十二年起该地顷亩数是由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上报陕西都司,再汇报都督府,完全不计入户部的“天下田亩”数内。而到成化十年以后,该地的耕地数就分有司和军事系统各自上报,在布政司册子上可以反映出河州所辖官民地3 574顷73亩余,此外的河州卫屯田3 400余顷仍在五军都督府编造的屯田黄册上。
宁夏地区的情况是,洪武十二年命宁正“兼领宁夏卫事,至则修筑汉唐旧渠,令军士屯田,引河水灌田数万余顷,兵食以足”[39]。二十五年二月,除原有宁夏卫外,新添设宁夏左屯、右屯、中屯三卫。[40]永乐元年(1403)二月,宁夏总兵官何福言:“宁夏四卫马步旗军二万四百一十三人,见拨马步三千一百七十三人操练,其余守城正军并纪录幼小之属不置外,实用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四人耕田八千三百二十七顷有奇。……宁夏四卫见有粮料三十万二千一百石有奇,而官军月支八千六百石有奇。”[41]据此,若按四卫旗军总数计算,每军平均屯田数为40. 8亩;若按屯田军士计,每人平均耕地近58. 8亩。宁夏四卫军士屯田积存的粮料可供本卫三年的月支。
再看甘肃的情况。甘肃和现属青海省的西宁等地在明代基本上属于军事系统管辖,直到明后期才有所改变。万历初年,陕西三边总督石茂华在《议肃州添设通判疏》中说:“查得甘肃止行都司统辖一十五卫,别无郡邑有司可以委任图理。”[42]天启四年(1624)四月甘肃巡抚李若星请添设知府的奏疏也说:“辽东、甘肃止设卫所,不设府县,以数百万军民付之武弁之鱼肉,顾武弁希(吸)吮屯余之膏血而播酷虐以开怨府,屯余深恨武弁之陵轹而怀反侧以酿乱阶。”[43]这两件奏疏表明,甘肃在设立与其他省份相同的巡抚以后,直到熹宗时仍然没有设立有司,当地的军民都归卫所武官管辖。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也同样从属于军事系统,如明末兰州一地的情况是,官地仅1顷35亩,民地421顷27亩零,而兰州卫屯地为3 386顷1分,兰州中护卫屯地1 458顷50亩。[44]两卫屯地合计4 844顷50亩,为民籍人户所种官民地的12倍。同属陕西行都司的西宁卫“疆域东抵高台,西接酒泉,南距番彝,北邻胡境,广三百三十五里,袤二百五十里”[45]。西宁卫在正统三年(1438)定额的屯、科田为2 756顷46亩,屯田是卫所军士屯种的田地,科田指西宁卫辖地内民户耕种的田地,由于统归于卫,两者数字并不分列,合称“屯、科田”。到嘉靖二十九(1550)年,实征田3 182顷22亩零,其中屯田1 803顷91亩零,科田1 351顷31亩零。就总额而言,屯、科田仍属西宁卫数字,但已经把屯田和科田分立子目。[46]
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的情况也很值得注意。
四川的西部在明代属于军事系统管辖区。它一部分归四川都司管辖,另一部分归四川行都司管辖。属四川都司管辖的典型地区如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该卫管辖的地盘“东西广六百七十里,南北袤一千六十里。东至龙州界一百九十里,西至牟力结旺吐蕃草地界四百八十里,南至叠溪守御千户所界二百里,北至陕西洮州卫界八百六十里”[47]。又如天全六番招讨使司管辖的范围是“东西广一百九十里,南北袤二百一十里。东至雅州界五十里,西至长河西宣慰司界一百四十里,南至荣经县界六十里,北至董卜韩胡宣慰司界一百五十里”[48]。这两个例子表明,四川都司不仅掌有腹地卫所的小片辖区(包括屯田),而且还在人烟稀少地区管辖着广袤数百里以至千里的土地。
四川行都司在元代为建昌路,“又立罗罗斯宣慰司以统之,隶四川行省,寻改隶云南行省。本朝洪武中罢宣慰司,置建昌卫,隶四川都司,改建昌路为府,隶四川布政司;后废府,改建昌卫为军民指挥使司,寻置行都司,领卫六”。四川行都司六卫的辖地“东西广五百五十里,南北袤九百二十里。东至乌蒙府界五百里,西至常郎堡生吐番界五十里,南至云南武定府界七百八十里,北至宁番卫界一百四十里”[49]。
上述事实表明,四川西部的广阔地区自明初以来都不在四川布政司版籍内,而是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管辖之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不仅管辖着军队卫所和屯田,而且也管理辖区内的民户和民产。如松潘军民指挥使司所辖地就有编户21里,行都司六卫管辖的编户合计为67里。[50]按通常110户为1里来计算,7个卫共有民户9 680户。这些民户的土地数字自然也因隶属关系归入军事系统,各卫管辖的土司(安抚司、长官司)的人户、土地由于当时就缺乏准确统计数字,还不包括在内。
贵州在洪武年间除了一部分土司分别隶属于云南、湖广、四川三布政司外,大部分土地都属于贵州都指挥使司管辖。洪武二十一年(1388),普定侯陈桓奉朱元璋之命“自永宁抵毕节,度地里远近,夹道树栅为营,每营军二万,刊其道傍林莽有水田处,分布耕种,为久远之计”[51]。这里记载的只是在贵州推行的一次军士屯田,但也可以说明在洪武年间贵州地区的军屯规模相当大。永乐十一年,在平定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和思州宣慰使田琛的叛乱以后,明朝廷决定将思州二十二长官司分设思州、新化、黎平、石阡四府,思南十七长官司分设思南、镇远、铜仁、乌罗四府。而于贵州(即后来的贵阳)设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总领八府。[52]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立贵州布政司和八府之后,贵州的大部分地区仍在贵州都司管辖之下。孝宗弘治年间纂修的《贵州图经新志》载有《贵州布政使司地理之图》,从图上看,除了东面与湖广邻近的地方设置了思南府、铜仁府、石阡府、黎平府、思州府、镇远府、都匀府;西南与云南、广西接近的地方设有永宁州、镇宁州、安顺州、镇番州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都属于永宁、赤水、毕节、乌撒、普安、安南、定庄、普定、平坝、政清、龙里、新添、平越、清平、兴隆以及贵州、贵州前18个卫和普市、黄平两个都司直辖的守御千户所。以贵州都司所属毕节卫为例:这个指挥使司管辖的范围“东至赤水卫界四十五里,南至贵州宣慰司界二百一十五里,西至乌撒卫界一百里,北至四川芒部府界八十里,东南到贵州宣慰司界一百八十里,西南到乌撒卫界一百五十里,东北到赤水卫界一百六十里,西北到四川芒部府界二百二十里”[53]。
云南的情况同贵州颇相似,从明初就展开了大规模的军士屯田。洪武十九年九月,“西平侯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垦以备储待”。明太祖大加夸奖,说“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54]。次年九月,命沐英籍都督朱铭麾下军士无妻孥者“自楚雄至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55]。云南的卫所也管辖了大片的土地,如金齿地区在洪武十五年沿袭元制设府,同时设立金齿卫。后来撤府,改为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金齿卫管辖的永平县有编户9里,9 085户,48 078口,官民田地352顷94亩零。又如北胜州有编户15里,官民田地352顷86亩零,洪武十五年该州属鹤庆军民府,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隶澜沧卫。[56]当时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下辖三个州,除北胜州外,还有永宁、蒗蕖二州。到永乐四年(1406)永宁升为府,正统六年(1441)又以北胜州改隶布政司,澜沧卫管辖的州只剩下蒗蕖。[57]可见,明前期云南地区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州县隶属于卫,成了军事系统的一个下属单位。行政系统的布政司管辖的是部分土司,而以驻守官军舍余为主要成分的汉民和一部分土司却归云南都司所属卫所管辖。只是在明中期以后几经演变,才出现了我们在许多地方看到的卫所辖地变为州县,隶属关系也由军事系统的都司改为行政系统的布政司。
(二)内地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卫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一块地盘,但所辖地盘远不如北边和西部卫所那么大;另一种是所辖地方仅限于拨给屯种放牧的田土。史料表明,有的内地卫所辖区并不小,例如,山东都司所属济宁左卫(原为兖州左护卫)在土木之变以后因朝廷需加强京师卫戍,兵力调至临清,空出的土地改设巨野、嘉祥二县。换句话说,景泰元年(1450)以前巨野、嘉祥只是原先一卫的辖地。[58]当然,绝大多数内地卫所占地是比较小的。例如在扬州地区设置了扬州、高邮、仪真三卫,卫及所属千百户所“与诸郡县犬牙错处”,“径属中军都督府焉”,三卫军士“俱以十分为率,八屯种,二守城,更迭番休,均劳佚,且耕且守”[59]。又如周弘祖撰《海防总论》列举了“自广东乐会县接安南界”起至“鸭绿江朝鲜界”止的沿海详细情况。从所列地理单位看,多数是卫、所,州、县则占少数,说明绵长的沿海地区大部分处于卫所管辖之下。[60]比如现在的福建厦门市在明代就是永宁卫下的中左所。
卫所屯田在明代是一项普遍制度,由于各地人口密度不同,荒闲土地的多少不一以及水田和旱地需要的劳动力不同,拨给卫所屯种的田地数也不一致。一般来说江南较少,江北较多。每一军士屯种的田地从二三十亩到一百余亩,甚至数百亩。河南都司所属卫所的屯田数是比较典型的,每一人种地一顷。[61]有的地方每一军家可以领种两份屯田,即正军一份,余丁一份。[62]然而,在元末战乱之后荒地甚多的情况下,无论是民户垦荒,抑或是卫所军士屯田,往往是尽力开垦,并不限制顷亩数。如泗州地区,“洪武年间军士初下屯时,每军给田三十五亩作为一分,岁输子粒夏税小麦二石,秋粮粳米四石。正统年间,薛侍郎于每分田拨补一十五亩,共计五十亩,亦止照前额纳粮。其实,草昧之时,地广人稀,军强民弱,方初下屯时,所占田地,原无限制,且未丈量,未经拨补,田亦有余。既经拨补,田益增羡。是以军三所近城之屯犹逾制未甚,六所远乡之屯,则过额实多。故今屯田一分,少者不下百亩,多则数百亩。以每亩受种一斗计之,少则受种十石,至少不下七八石,多则数十石也”[63]。《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也载洪武二十年九月“诏定屯卒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这说明明初卫所屯田数因地而异,有的地方数字相当庞大。
明初拨给卫所管辖的地区往往有多少不等的当地居民。例如,洪武二十五年凉国公蓝玉奏:“凉州卫民千七百余户,附籍岁久,所种田亩宜征其赋,令输甘肃。”朱元璋指示,待年丰食足之后再征。[64]这说明,附籍于凉州卫的民户多达1 700余家。有的卫所管辖的居民甚多(其中有的是土司管辖下的少数民族),于是卫的名称就相应改为某某卫军民指挥使司,如洪武十五年改岷州卫为军民指挥使司[65],洪武二十年改松州卫为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66]。所的名称就改为军民千户所,如四川会川军民所(后升格为会川卫军民指挥使司),又如洪武三十年三月改广西向武守御千户所为向武军民千户所[67]。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包括民户在内的卫或军民指挥使司均属都司管辖,其全部土地、户口数均按军事系统上报。
此外,明初卫所用地除了种植粮食作物的屯田以外,还有马场和桑枣园或菜果园。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展开叙述。[68]
综上所述,明初卫所屯种田地本来就很多,再加上军士牧放和种植菜蔬桑果的用地和属卫所管辖的民地,我们有理由估计当时不纳入行政系统的田土数必然极为可观。
四
明代最早的全国屯田总数和分项数出自正德《大明会典》,书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如下:
注:据正德《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四·屯田》。亩以下数不计。
以上各都司卫所屯田数相加为900 124. 40顷。
正德《会典》中的屯田数字,在万历《会典》中称为“原额”。这从重修者的角度来看,自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只看到原额两字,就以为是明初的全部屯田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洪武后期的卫所屯田原额由于后湖屯田黄册的毁灭,无从得知其确切数字。但从目前搜集到的例子却可以证明正德《会典》所列屯田数是极不完全的。例如:
表内山东都司屯田数仅2 060顷,可是到万历年间该都司所属平山一卫仍有屯地2 913顷11亩零[69],比整个都司的数字还要大。而《诸司职掌》载洪武时山东都司下辖11个卫、4个直属千户所。
云南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到明中期仍有屯田7 441顷20亩,管辖区内另有民户田地352顷94亩9分。[70]可是,在正德《会典》中载“云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71]。云南都司共辖15个卫,如果说金齿一卫屯田多达7 400余顷,而其他14个卫合计屯田只有3 400余顷,这是不可能的。何况明初卫所管辖区内的民籍户口数均附于所在卫所按军事系统上报,金齿卫的民户所种官民田350余顷自然也应包括在该卫土地数字之内。
《会典》记载“河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36 390顷17亩。然而,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都司屯田数却是45 012顷36亩[72],超过《会典》数将近10 000顷。
正德《会典》中记载四川都司屯田数高达658 000余顷,数字大得惊人。据嘉靖《四川总志》记载,到明中期四川屯田的情况是:“历年既久,人心玩愒,奸弊横滋,遂将青山绿水、鱼鳞等册恶其害己,一扫无余。”到嘉靖十九年(1540)四川按察司佥事陆时雍清查出“四川都司所属二十一卫原额军士六万三千六百三十六名,通共田地原额、新增、额外、样田共一万八百四十四顷一十亩……该粮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石……行都司原额、新增田地共三千四十七顷六十六亩……该粮七万五百九石……”[73]这个数字与《会典》数相比差异太大,四川都司仅为六十分之一,行都司又比《会典》所载1 200顷多出一倍以上。
总之,正德《大明会典》记载的“各处屯田总数”资料来源很值得怀疑。它们既不是洪武年间的原额,也不是弘治、正德年间的实有屯额。看来洪武年间由都司、卫、所管辖和屯种的耕地数很可能是一个无法弄清的问题。明初的分权制和对军务的保密,在地方志中被反映得非常明显。明代较早修纂的方志一般不记载军事系统的具体情况,大约到嘉靖年间由于地方行政官员已凌驾于都司卫所官员之上,一部分方志才载入都司卫所的军士、屯田数字,但仍有一部分方志拘泥于旧例依然付之阙如。例如,弘治年间修纂的《贵州图经新志》只列出了贵州地区18个卫、2个直属都司的千户所名称,而在田地、人口、赋税子粒等方面却噤若寒蝉,一字不提。正德《云南志》卷十二记北胜州原属鹤庆军民府,洪武二十九年改隶澜沧卫,至英宗正统六年才改隶云南布政司。由此可知正统六年以前,北胜州属云南都司系统。该州有民户耕种的“官民田地三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而屯田项下只说“境内有五十百户屯田”,究竟屯种了多少顷田地则没有具体数字。同书卷十三腾冲军民指挥使司在屯田项下列出了50多个屯名,却没有屯田顷亩数。又如嘉靖《池州府志》详细地记载了该府属县官民田地山塘总数为9 064顷30亩,而在屯田下只列出“六卫二所”的名称,没有具体数字。[74]我们还应注意明代屯政从永乐年间起就已经急剧败坏,军士的逃亡和将领的侵占屯田愈演愈烈,明中期以后的方志即便列出了境内屯田数,也并不是洪武后期的原额。
五
我们说明初对卫所军数、屯田数保密,并不等于说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五军都督府系统不仅造报了一套军籍黄册,还有一套“屯田黄册”。明中期兵部尚书马文升在奏疏里说:“洪惟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便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而不可废者也。故工部设屯田一司专掌屯军牛具犁铧耜齿等项。彼时天下卫所军士边方去处,七分下屯,三分守城;腹里去处,八分下屯,二分守城,虽王府护卫军人,亦照例下屯。每屯军一名有拨地一百亩者,五十亩者,或三二十亩者,所收子粒内除十二石准作本军月粮,仍纳余粮子粒六石上仓,所以各卫所仓廪充实,红腐相因,而军士无乏粮之虞。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所以各该卫所军士月粮,有一二年不得关支者。”接着,他建议“一面咨行南京户部于后湖册库内检查洪武、永乐、洪熙年间屯田黄册,一面行查两京卫所某系旧卫,某系新设,某系各处调来,某卫所几分下屯,该地若干顷,但系屯田一应事例,通查明白”[75]。
马文升的这件奏疏表明除了“民册”以外,还有洪武、永乐、洪熙年间的“屯田黄册”。在《明实录》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应的“赋税粮数”和“屯田子粒数”。所谓“赋税粮数”指的是各布政司、直隶府州所属的官民田缴纳的税粮,“屯田子粒数”就是军事系统从军士屯种田地上征收的子粒。吕坤说:“系军地者无民差,纳皇粮者无子粒。”[76]可见,民田(指州县所辖人户所种官民田,不是同官田相对而言的民田)和军地的区分原本是很清楚的。现选择永乐至宣德年间卫所屯田有代表性的征收子粒数列表如下:
注:据《明实录》做出。
表中反映的情况说明,明初卫所军士屯田的规模相当大。洪武年间没有留下屯田子粒总数。成祖登极之年,靖难之役刚刚结束,屯田处于恢复正常阶段。尽管如此,永乐元年的屯田子粒数却高达23 450 799石,是目前所见明代屯田子粒数最多的一年。这一年户部所管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官民田赋税数为31 299 704石,加上卫所屯田子粒数23 450 799石,共计54 750 503石,卫所屯田所收子粒占是年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征粮总数的42. 83%强,即接近一半!这是一个具有启示性的数字。因为它说明明帝国从《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总额将近一半的有司系统近400万顷田地上征得了全部粮食收入的57. 17%弱,而从卫所屯田上征收的子粒占全部粮食收入的42. 83%强。从田地数和纳粮数都大致各占一半来看,应该说两者比例基本相符。
在探讨明代的卫所制度和军屯问题时,把明中后期已经变化了的情况误认为自明初即是如此,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实际上,明代的卫所屯田制度从永乐年间起就已经开始败坏。从前表所列数字来看,军屯子粒数呈急剧下降的局面。永乐元年到永乐十八年(1420)屯田子粒从23 450 799石降为5 158 040石,不到原额的四分之一。宣德二年又降至460万石。因此宣宗在次年三月间斥责行在兵部任用非人,以致军伍多缺,“屯田徒有虚名”[77]。此后六年内屯田子粒数略有增长,到宣德九年(1434)竟再次下降到230万余石,只是永乐元年数的十分之一。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同一期间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从所管辖的官民田上征得的赋税并没有减少,大致保持在3 100万石左右。这表明永乐以降军士屯田事务出现了重大问题。
在历史上,明成祖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君主,他的业绩应当给予足够的评价。但是,也应该看到朱棣的好大喜功,滥用人力、物力,把弓弦绷得太紧,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永乐年间动用军事力量无论在规模上或持续的时间上都是十分惊人的。在他统治的22年里,五次北征蒙古;80万大军下交阯:组织大规模的远洋航行;兴建北京宫殿、长陵(初称天寿山工程)、南京大报恩寺、武当山宫观;开运河,其中永乐八年至九年开会通河385里即“役军夫三十万,用二十旬”[78]。这样大规模地持续役用军士,直接结果之一必然是军屯田地因严重缺乏劳动力而荒芜下去。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一月,仁宗即位不久就同户部尚书夏原吉谈道:“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盖用心亦甚至,但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所在储蓄十不及二三,有事不免劳民转输矣。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其农务,违者处重法。”[79]迹象表明明仁宗朱高炽在短暂的执政期间想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然而,一年之后即位的宣宗年轻有为,又沿着乃祖永乐皇帝的路子走下去,进一步加剧了卫所屯田荒废的趋势。从永乐到宣德年间,由于军士征调频繁和吏治逐渐败坏,各地将领和中下级武官也乘机侵占屯地,私役军士和余丁,更造成卫所屯田制度本身的部分变质。将领和卫所官员的侵占屯田、建立私庄,又必然导致屯田黄册的毁弃或不实。英宗即位以后,行在户部奏:“切见各处屯种卫所下屯军人百不遣一,生之者少,食之者众。”[80]因此朝廷重申洪武、永乐定制“在边者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在内者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同时做出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规定每军所交余粮子粒由十二石减为六石[81];二是除沿边卫所以外,内地卫所的粮仓全部改隶有司[82],即内地卫所军、余上纳子粒由府州县负责征收。这次改革,表明朝廷对于通过军事系统整顿屯田已经丧失信心,被迫把部分卫所屯田子粒的管辖权纳入行政系统。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它没有触及沿边卫所,内地卫所也仅限于由有司接管粮仓,屯田数字未必进行过认真清理。
从更加广泛的角度看,明朝的卫所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在进入明中期(约从英宗即位起)以后,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是随着军政的败坏,重文轻武的风气形成,有司的权力日益扩展,整个军事系统无复当年的体系。五军都督府的权力逐渐移归兵部,都督府堂上官变成了公侯兼衔和将领加衔的虚职;各都指挥使的权力为镇守总兵官所取代。由于巡抚、巡按御史的设立逐渐成为定制,都司、卫、所被置于地方文职官员制约之下。嘉靖末年郑晓写道:“今两直隶、十三布政司统府一百五十二、州二百四十、县一千一百三十四、百九十三卫、二千五百五十四所。”[83]很明显,到嘉靖年间,人们已经习惯于把卫、所视为直隶和布政司的下属单位。新设立的府、州、县和原有府、州、县权力的扩展,使许多原先的卫所不再构成地理单位。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许多地方志中,常常可以看到某卫、所改为府、州、县的记载。经过这种改革之后,原先的卫、所依然存在,它们的权限缩小为只能管辖军和卫籍人户以及这些人屯种的田地,甚至连这点有限的权力也受到有司的干预。山东《滕县志》云:“县东西南北隅山隘最多,又邻沂、费,采金煮盐之徒,不时间发,非有司所独得以鞭捶使也。于是,设守御所千户、百户各若干人,且国初颇重军功,而其人又皆奋起干戈者,往往与有司分道而行,画邑而治,邑民侧目焉。其后监司摘其尤无良者置于法,而收其权,一切捕盗听词、征屯定役,尽归有司矣。一盛一衰,固其变也。”[84]这说得很清楚,“国初”时千户所同有司是“画邑而治”的,后来盛衰嬗变,权力“尽归有司矣”。与此同时,明初由都司、卫、所管辖的土地(包括军屯田地)也由于各种原因急剧缩小。明初对军务的保密和属于保密范围的屯田黄册的毁弃,使原有卫所辖地成为浑水摸鱼的对象,具体顷亩数很难查清。尽管如此,我们至少可以说在探讨明初两种耕地数上已经可以用坚实的立论来代替前人推测性的解释,明确地指出:400万顷上下的田土数是户部综合行政系统——一般文献以县(州)为统计的基层单位——管辖的耕地总数;在这个数字之外还有为数极为庞大的包括军士屯田在内的卫所管辖的耕地。正是在这里,为科学地解释850万顷耕地统计数展示了一条新的门路。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193—213页)
##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
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中曾经指出,明代的卫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这个论点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卫所制度在清代仍然延续了很长时间。道理很明显,如果卫所仅仅是军事组织,我们就很难解释在改朝换代以后,清朝会允许它继续存在。只是因为大部分卫所管辖一块地盘,它们对辖区内军、旗、舍、余征收的子粒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征收的赋税在数量上和方法上相距甚远[85],力役制度也有很大差别,清朝在接管各地时,对于明代已经逐渐失去军事职能的卫所采取了暂时维持现状的办法。因此,卫所作为同州县类似的地方管辖单位在清代大约存在了80多年,在此期间,都司、卫、所经历了一个轨迹鲜明的变化过程。其特点是:一、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卫所内部的“民化”、辖地的“行政化”过程加速;三、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卫所制度化作历史陈迹,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
顺治二年(1645)七月,清摄政王多尔衮在给豫亲王多铎的信中指示,把南京改为江南省、应天府改为江宁府,同时规定“掌印指挥、管屯指挥暂留,余指挥俱裁去。其卫、所改为州县,俟天下大定从容定夺”[86]。顺治三年(1646)十月,朝廷又批准了兵部的意见:指挥、千、百户名色既已尽裁,而卫所必不可裁,应每卫设掌印官一员,兼理屯事,改为守备;千户改为卫千总,每所设一员,由督抚选委;其不属卫之所(即明代直属都司的千户所,一般称为守御千户所)俱给关防。卫军改为屯丁。凡卫所钱粮、职掌及漕运、造船事务,并都司、行都司分辖,皆宜照旧。[87]顺治四年(1647)七月,清廷以广东初定颁布的“恩诏”又再次重申“卫军已改屯丁,永不勾补,官吏人等谪戍到卫者,悉放回原籍”[88]。卫军改为屯丁,这是以诏书形式正式确认了卫所内部长期以来“民化”的总趋势。然而,都司、卫、所的军事性质并没有完全泯灭,特别是都司、卫、所的首领官在清初一直被视为武职。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清帝以追尊四代覃恩天下,其中的一条就是,“在京在外卫所原设有世袭官员管辖,今以新旧有功官员设立,给与世袭诰敕”[89]。这里所说的“给与世袭诰敕”的规定,不久就部分取消了。顺治六年(1649)四月户部就漕运官员奏言“今世职已裁”,各卫守备,千总迁转不常。[90]同年六月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征南大将军谭泰因奉有江西官员便宜除授之旨,任命都察院理事官牛录章京纪国先为江西掌印都司,部议却认为纪国先“以文职不应授武官”,结果纪国先受到“革理事官牛录章京,籍其家之半”的处分。[91]到顺治十年(1653)八月,清廷重新规定武职品级:“省城掌印都司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都司佥书、省屯操都司、行掌印都司、行屯操都司,俱从三品;守备正五品;署守备从四品;守御所千总正五品;卫千总从五品。”[92]很明显,这个规定把明代沿袭下来的两种武职混在一起了,即:一、卫所制度下的掌印、屯操都司、守备(即明代的卫指挥使)、千总(即千户);二、兵制中的官职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固然,这种混淆也是明代的遗产,清初只是把军与兵两个不同系统的官职按相应级别改为一致罢了。
尽管在清前期,卫所官仍被视为武职,他们的军事性质却大大削弱了,职责范围同行政系统的府州县官越来越接近。顺治十八年(1661)十一月,“兵部题: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屯局都司佥书、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虽系武官,不管兵马,止司钱谷,仍照旧听巡抚统辖,撰入巡抚敕内。至漕粮船沿河拨兵护送之事,撰入沿河总督、提督敕内。从之”[93]。到康熙八年(1669)五月,清廷命令:“各省卫所钱粮并入民粮,一并考成巡抚。”[94]按明朝制度,巡抚本来就有权节制都、布、按三司,只是都司、卫、所所辖屯地征收的粮米称为子粒,与州县征收的民粮(赋税)在赋率、征收方法和上报系统上有明显差别。这项命令的意义在于它取消了子粒的名称,把屯粮和其他卫所辖地的钱粮纳入了各省赋税总额之内。但是,由于卫所辖区征收的钱粮和人丁徭役同州县差异颇大,从基层起就加以合并相当困难,所以在征收环节上仍然保持了都司、卫、所系统。康熙十年六月,“户部议覆,山东巡抚袁懋功疏言:都司一官原为管辖卫所钱粮而设。各省皆责令督催考成,独东省系各府催征,请照各省之例,改归都司统辖。应如所请。从之”[95]。
此外,清初还对卫所实行了裁并,如顺治九年(1652)六月“裁直隶镇朔卫、营州卫归并蓟州卫;东胜右卫、宽河所归并遵化卫;涿鹿左卫、中卫、兴州中屯卫归并涿鹿卫;抚宁卫归并山海卫;卢龙卫、东胜左卫、兴州右卫归并永平卫;密云后卫归并密云中卫;营州后卫归并兴州后屯卫;通州右卫、神武中卫、定边卫归并通州左卫;天津左卫、右卫归并天津卫;神武右卫、倒马、平定二所、唐山屯归并真定卫;保定中卫归并保定左卫;保定前卫、后卫归并保定右卫;裁营州左屯卫、渤海守御所、白洋口后所、镇罗关所、顺德守御所”[96]。康熙七年(1668)十二月,“裁直隶大宁都司缺,归并保定左卫;万全都司缺,归并宣府前卫”[97]。次年七月,又决定将原大宁都司学改为保定府左卫学,万全都司学改为宣府前卫学。[98]在内(即在京)卫所也做了裁并。顺治七年(1650)兵部曾经题准把在京32个卫裁并为10个卫,由于这10个卫“征收钱粮甚少,而各员俸薪甚多”,康熙三年(1664)四月兵部再次题请裁去四卫,止留六卫,官员也相应裁减,得到朝廷的同意。[99]
既然从明中期以来,卫所内部的“民化”过程到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已接近于完成,卫所同州县的差异也就越来越小。《清实录》记载,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户部等衙门议覆湖南岳州等十三卫所,守城屯丁支给钱粮,遵旨会同兵部详议。查屯丁非食正饷之兵;且每省防守地方、捍御盗贼,有经制绿旗官兵,酌拨所属就近制兵,令其防守,未为不可。况各省并无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应将岳州等卫所守城屯丁一项钱粮,自二十三年起全停支给。从之”[100]。这条材料说明,明代内地军士二分守城、八分屯田的卫所制度虽然早已败坏,至清初卫军改为屯丁后,各省都没有“屯丁守城、支给钱粮之例”,湖南13个卫所却沿袭到康熙二十三年才全部改变,结束了卫所的军事性质。与此相应的是,主张把卫所改并州县的呼声越来越高。顺治十五年(1658)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建议裁并卫所丁、田归之州县,认为此举乃“兴利除弊之大政,而并富国安民之第一着也”。他在疏中说明代卫所的军和屯田在英宗正统以后都已成了“纸上空言”,“议者皆知卫所可裁,但以漕运之故,以为或累于民。臣窃思漕运卫所有限,其非漕运卫所者甚多。若将不运粮卫所归并附近州县管理则有四大利:省官吏衙役俸薪一也;均民间差徭,除三百年夙弊二也;有司督率权胜武弁,荒芜可垦、户口可添三也;销明季世袭不肖之心四也。……故臣以为除运粮卫所及边方卫所不裁外,其余尽行归并相邻州县官有司管理”[101]。魏裔介的奏疏虽然在当年五月奉有“该部议奏”的旨意,但在顺治年间并没有被采纳。康熙皇帝在位时期,一方面保留了卫所名称;另一方面又继续了明后期的势头,把部分卫所改为州县。如:“康熙二年以右布政司分管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驻扎巩昌府,裁卫所八十五。康熙五年改为甘肃布政司,移驻兰州行都御史台治焉,领四府九州二十八县。”[102]康熙三年正月,“改陕西靖远卫为靖远县,裁同知、守备、千总、经历四缺;设知县、典史二员”[103]。康熙十年十二月,清廷批准了贵州巡抚曹申吉的建议:“龙里、清平、平越、普定、都匀五卫应俱改为县,各设知县、典史一员;以安庄卫归并镇宁州、黄平所归并黄平州、新城所归并普安县,其守备等官俱裁。”[104]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六月又根据云贵总督范承勋的建议将贵州15个卫、10个直属千户所分别裁改:“偏桥卫裁并施秉县;兴隆卫裁并黄平州,移州治于卫治;新添卫裁并贵定县,移县治于卫治;贵州、贵前二卫裁去,改设贵筑县;镇西、威清二卫,赫声、威武二所裁去,改设清镇县;平坝卫、柔远所裁去,改设安平县;安南卫裁去,改设安南县;定南所裁并普定县;普安卫裁并普安州;安笼所裁并安笼厅;敷勇卫,修文、濯灵、息烽、于襄四所裁去,改设修文县;永宁卫、普市所裁去,改设永宁县;毕节、赤水二卫裁去,改设毕节县;乌撒卫裁并威宁府。”[105]内地卫所因辖地较少,一般是裁撤卫所后把屯田并入附近州县。如康熙九年(1670)裁南昌卫和九江卫二卫屯田并入彭泽等县。[106]另一种卫所“行政化”的过渡措施是把原属都司管辖的卫改隶于府,卫的名称虽然不变,但已纳入行政系统,与州县没有多大区别。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九月,户部议覆直隶受水灾地方“宣府、广平、真定等府所属被灾十分者共四十四州、县、卫、所”,“又保定、顺德、大名、顺天、河间等府五十六州、县、卫、所被灾七八九分不等”[107]。同年十一月,谕户部:“今年湖北亢旱为灾,已遣官会同该督察勘。今据将武昌等府所属二十九州、县,八卫所灾伤分数勘明具奏”。下文又说武昌等四府被灾二十州县,四卫所;荆州、安陆二府所属被灾九州县,四卫所。[108]史籍中这类记载很多,说明在清前期卫所往往变成了府管辖的行政地理单位。
大规模的改卫所为州县是在清世宗统治期间进行的。雍正三年(1725)三月,清廷在给云贵总督高其倬等人的旨中指出“黔省文武各官委靡成风”,应大加整顿,“文自司道以至府、州、县、卫,惟抚恤是务;武自镇协以至参、游、备、弁,惟操练是勤。务使民无派累之苦,兵无怠顽之习”[109]。很明显,这时的卫所官员已经被看成同府、州、县官一样的文职官员了。既然如此,为了谋求全国地方体制的统一,大规模地推行撤销卫所,改并州县就是大势所趋了。雍正二年(1724)闰四月,“兵部等衙门议覆:条奏内改并各卫所归于州县管辖一条,查得各处军民户役不同,未使归并;且武官科甲出身人员专选卫所守备、千总,若尽裁卫所,必致选法壅滞,应无庸议。得旨:此事部议所见甚小,滇、蜀两省曾经裁减卫所,未闻不便。今除边卫无州县可归,与漕运之卫所,军民各有徭役,仍旧分隶外,其余内地所有卫所悉令归并州县”[110]。同年六月又批准了兵部议覆,裁卫所之后为武举、武进士的铨选所做的安排。[111]旨意下达之后,各省即普遍地贯彻。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执行办法不完全一致。大抵来说,管辖区较小的卫所并入附近州县,如江苏巡抚陈时夏在雍正五年(1727)正月奏称:“江南省二十三卫向隶都司管辖,今都司已裁,其征收钱粮、盘查仓库应归近附之府州专辖结报。请将上江之新安等卫归徽州等府管辖;下江之苏州等卫归苏州府管辖;江淮、兴武等卫归江宁府管辖。”[112]山东省也是把卫所裁撤后,辖区并入附近州县。不过在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朝廷又同意了原任山东巡抚陈世倌的建议:“东省安东等七卫及已裁之雄崖、浮山二所,俱系海疆重地,形势险要,请将该卫所照旧存留,无庸裁并;其济南卫所与海疆不同,请裁归附近州县管理。”[113]到雍正十三年(1735)清廷仍然决定裁去山东保留下来的卫所,如威山卫治并入文登县,卫属十八屯分别并于宁海州、文登县和新设的海阳县。[114]广东省在雍正三年四月裁去掌印都司和广州左、前、后、南海、惠州、潮州、肇庆、神电、海南、广海10个卫,东莞、新会、新宁、增城、从化、靖远、连州、南雄、韶州、河源、龙川、长乐、澄海、程乡、广宁、新兴、阳春、高州、阳江、宁川、万州、崖州、海门、靖海、蓬州、清澜二十六所[115] ,“以屯田归县管理,屯丁考试(即进学)亦由县送录”[116]。《新会县志》载,雍正“三年己巳,裁卫所,共十有二卫、二十六所。于是,新会所归新会、新宁、香山、开平四县管理”[117]。这个例子说明新会千户所并不是设置在新会县境内的一个军事单位,它的辖地分介于四县之内。
以上谈的是人口稠密、州县行政机构密集地区的卫所在裁撤以后,一般是把辖地并入附近州县。至于原来不设州县,卫所辖区较大的地方,则将卫所改为州县。如直隶的天津卫于雍正三年三月改为天津州,雍正九年(1731)二月又升为天津府,同时把梁城所改为宁河县。[118]四川省在雍正七年(1729)将原会川卫并入会理州[119];宁番卫改为冕宁县,黎大所改为清溪县[120];雍正九年十二月,裁松潘卫,改属龙安府,松潘卫地就是后来的松潘县。[121]湖南在雍正七年将九溪、永定二卫改为一县,定名安福县。[122]同年五月,把原九溪卫属安福所和桑植土司合并,改为桑植县。[123]
值得注意的是,按雍正二年闰四月旨意,“边卫无州县可归”者“仍旧”,似乎按雍正帝的原意是仍予以保留,实际上在这次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边远地区无州县的卫所。这些地区的卫所由于没有附近州县可归并,辖区又比较大,才大批地直接改为府、州、县。例如:
雍正三年五月,在山西北部原来的卫所辖地设立了朔平、宁武二府,朔平府治在右玉,宁武府治在原宁武千户所。“改右玉卫为右玉县,左云卫为左云县,平鲁卫为平鲁县(今朔州市平鲁区),并割大同府属之朔州、马邑县俱属朔平府管辖;改宁武所为宁武县,神池堡为神池县,偏关所为偏关县,五寨堡为五寨县,俱隶宁武府管辖;改天镇卫为天镇县,阳高卫为阳高县,移原驻阳高通判驻府城,俱隶大同府管辖。改宁化所为巡检司,隶宁武县管辖。朔平、宁武各设知府一员,宁武府设同知一员,右玉等九县设知县九员,典史九员;宁武设巡检一员;裁太原府中路、西路同知二员,右玉等卫守备十员,宁左等所千总十三员。从原任山西巡抚诺岷等请也。”[124]在这以前,雍正二年八月诺岷就曾上疏建议“山西掌印都司一官,专司监催屯粮兼辖卫所。今卫所现在议裁,钱粮刑名原系藩(布政使)、臬(按察使)二司兼理,请将该都司及都司首领、经历一并裁汰”[125],得到朝廷同意。这样,山西省明代遗留下来的都司、卫、所就全部纳入了行政系统。
西北地区的陕西榆林等地、甘肃、宁夏、青海西宁地区在明代都是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辖区。自明后期以降,少数地方改设了府、州、县,但总的来说由卫所管辖的局面也是到雍正初年才改变的。如陕西潼关在明代是直隶卫,直属中军都督府,不归相邻的陕西、河南二都司管辖。正统三年建立了“直隶潼关卫学”[126]。雍正五年,依据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改陕西潼关卫为潼关县,设知县一员,典史一员。”[127]到雍正十年(1732)五月才把潼关卫守备缺裁去。[128]又如现在陕西北部的榆林地区,在明前期“榆林止一小堡,屯兵以备冬”。景泰以后设立榆林卫,派驻镇(总兵)、巡(巡道)等官,成为西北的一个军事重镇。[129]到清朝雍正八年(1730)十一月才设立榆林府,同时把定边、怀远二堡改为该府属县。[130]雍正二年,川陕总督年羹尧奏言:“甘肃之河西各厅,自古皆为郡县,至明代始改为卫所。今生齿繁庶,不减内地,宜改卫所为州县。请改宁夏卫为宁夏府,其所属左卫(按明朝制度,宁夏左卫与宁夏卫为平行单位,同属陕西都司)改为宁夏县,右卫改为宁朔县,中卫改为中卫县,平罗所改为平罗县,灵寿所改为灵州……西宁厅请改为西宁府,所属西宁卫改为西宁县,碾伯所改为碾伯县。……西宁之北川应设一卫,为大通卫,俱隶西宁府管辖。凉州厅请改为凉州府,所属凉州卫改为武威县,镇番卫改为镇番县,永昌卫改为永昌县,古浪所改为古浪县,庄浪所改为平番县,庄浪同知经理茶务应仍其旧,俱隶凉州府管辖。甘州厅请改为甘州府,所属左、右两卫改为张掖一县,山丹卫改为山丹县,高台所改为高台县,以肃之镇彝所并入,俱隶甘州府管辖。……所有卫所之守备、千总及旧有大使三员悉行裁去。”这一建议在同年十月经朝廷核准。[131]雍正三年六月,根据甘肃巡抚彭振翼的请求:“改陕西平凉、固原二卫归平凉府管辖;庆阳卫归庆阳府管辖;临洮、河州、兰州三卫,归德一所归临洮府管辖;洮州、岷州、靖逆三卫,西固一所归巩昌府管辖。”[132]到雍正四年三月,甘肃巡抚石文焯在奏疏中谈到各省按旧例将犯人发往甘肃充军时说:“今各卫俱改为州县,止有赤金、靖逆、大通三卫,若充发太多,恐致疏纵,请照河东各卫归并各该府管辖之例,令该州县专管。……从之。”[133]由此可见,原来甘肃的绝大部分卫所(在明代属陕西行都司)到雍正初年基本上改成了府、州、县。
贵州的情况是:“明时领府十、卫二十、州九、县十四。国朝(指清朝)因之,省卫入县者八,改卫为县者十有六,裁守御所升为府者一。”[134]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省卫入县者八”是说裁掉卫,把卫辖地并入附近的县,“改卫为县者十有六”说的是16个卫改为县,两者合计24个卫。那么,上文说“明时”领“卫二十”,怎么多出了4个卫呢?这是因为把明代属于湖广都司的4个卫划归了贵州省。雍正四年四月,清廷决定将湖南平溪、清浪二卫划归贵州省管辖。[135]另外,明代出于犬牙相制的考虑,在贵州境内设立的五开、铜鼓二卫属湖广都司管辖,造成同行政系统的黎平府“分隶两省,事权不一”的矛盾,雍正三年四月,清廷批准云贵总督高其倬的建议把五开卫和铜鼓卫合并为一个县,归黎平府管理。[136]到雍正五年三月,新任云贵总督鄂尔泰经过“细加访察”,认为二卫合并为一县不妥,“必须五开、铜鼓分设二县始于地方有益”[137]。同年闰三月,朝廷批准鄂尔泰建议,正式决定五开卫改为开泰县,铜鼓卫改为锦屏县,平溪卫改为玉屏县,清浪卫改为青溪县。[138]于是,到雍正前期,明代卫所管辖区占全省大部分地区的贵州省终于全部纳入了行政系统,作为地理单位的卫所成了历史遗迹。
明代的卫所在清代广泛地延续了80多年,到雍正初年才大体上完成了并入行政系统的改革。从这一改革的大量具体记载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断定明初以来作为一种制度推行的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特殊的军事单位,它不仅与古今中外一切军事组织一样承担军事任务,还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即管辖一块不属行政系统的土地,是朝廷版图内的一种地理单位。正是由于卫所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再加上卫所军家缴纳的子粒比州县从民户(这里所说的民户包括卫所军家在原籍的军户)征得的税粮要重得多,所以卫所才会在清代存在很长时间。否则,如果卫所只是一种军事组织,清朝建立以后,能容许明朝的许多“军队”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吗?史学界对于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一直非常注意,发表的文章很多。可是,对于雍正年间基本完成的并卫所入州县、改卫所为府州县这一触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却很少有人注意。主要原因看来还是对明代的卫所制度缺乏研究,因而史籍中经常出现的卫所材料往往被忽略过去。
既然卫所作为一种地理单位自明后期到清中期逐渐改设为州县或归并入州县,随之而来的一个结果就是行政系统的布政使司与府、州、县的管辖范围和田地、人丁、赋役数字必然相应地增加。这个论点也是史实可以证明的。甘肃在卫所改、并州县以后,“各府、州、县疆域四至里数,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虽有旧志可稽,河西卫所原属简略,近改卫所为州县;即河东卫所亦多改归州县者,其疆域里数俱照州县新造之册,与旧志颇有不同”。又说:“田赋虽有旧额,但河西卫所近改郡邑,即卫所之在河东者亦多裁并,所有田赋分归州县者其田亩赋额悉以雍正十年为准。”[139]例如,甘肃庆阳卫撤销之后,“卫地复分并各州县”,其中并入宁州的有屯地877顷48亩零,屯丁72名;并入环县的有庆阳卫并六驿所屯地4 054顷63亩零和环县千户所地1 284顷零,屯丁293名;并入安化县的庆阳卫屯地为3 291顷58亩,屯丁651名,另接收平凉卫屯地59顷24亩,屯丁25名。[140]前述康熙十年贵州部分卫所改为县,原卫所的辖地与丁口也相应地改属行政系统。当时任贵州布政使的潘超先在《改设县治议》一文中写道:“内如平越卫原与平越同城,普定卫原与安顺府同城,文武既不相辖,军民未免歧视。似应议裁平越卫,改设平越县;议裁普定卫,改设普定县,仰将该卫之屯地、屯丁编为县土、县民。县属府管,庶上下相维,军民一体,可以经久无弊也。又如清平卫原系清平县,后因裁县留卫,以至地方日见废弛,军民日见纷争。今议裁卫复设清平县,并将该卫屯地、屯丁编入县属为便。又如龙里卫逼近省会,原设贵阳府厅官一员分驻料理,后因奉裁归府,以致屯田日用驿务难支,今议裁卫,改为龙里县,并将该卫屯地、屯丁与从前龙里厅旧管民赋钱粮一并编入县属为便。又如安庄卫与镇宁州同城,屯赋、屯丁寥寥无多,今议裁卫归并州治,尤为军民两便……又如都匀卫则与都匀府同城,府、卫既属同城,亦应裁卫改为都匀县,即将该卫之屯地、屯丁编为县土、县民,则催科抚字尤为军民两便。又如黄平所与黄平州同城、新城所与普安县同城,俱屯赋无多,屯丁有限,今议裁所归并该州县为便。”[141]又如山东昌邑县在康熙五十年(1711)有人丁37 112名,征丁银8 313两零;大粮地10 474顷77亩,裁并莱州卫后,该县拨入莱州卫十个屯三等地224顷,屯丁144名,征银41两7钱零(雍正四年摊入地亩项下征收)。[142]由于明代相当一部分卫所辖地同州县辖地是犬牙交错的,有的还是以“飞地”的形式存在于州县辖境之内,在裁撤卫所将辖地改设州县或并入州县时,往往对辖区进行一些调整。例如明代的天津、天津左、天津右三卫原辖地9 202顷43亩零,清初因圈地等原因三卫辖地仅剩下2 000余顷,顺治九年合并为天津卫。雍正三年把天津卫改为天津州时“将卫原辖一百四十三屯就近并入武清、静海、青县、沧州、南皮”五州县,“又归拨武清、静海、沧州三州县地凡二百六十七村庄入天津州”。这样,天津州虽然是由明代的天津卫演变而来,但不能说两者的辖地完全一样。[143]在这里,我们可以对清前期耕地数上升的原因得出一个新的认识。明代全国耕地大致是保持在800万顷以上,而多数文献记载的数字只是户部所辖行政系统汇总的耕地面积,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并没有包括在内。进入清代以后,明朝遗留下来的卫所的军事性质已经基本消失,卫所辖区尽管在征收赋税的途径上与州县还存在差别,赋率也不一致,汇总到户部的数字却已经包括了明代两大系统的耕地数字在内。据《清实录》记载,顺治十八年共有“田、地、山、**、畦地五百二十六万五千二十八顷二十九亩,征银二千五百七十二万四千一百二十四两有奇,米、豆、麦六百一十万七千五百五十八石有奇……”[144]到康熙五年(1666),全国的田、地、山、**、畦地增加到5 395 262顷36亩,征银25 830 840两有奇,米、豆、麦6 161 327万石有奇。[145]很明显,这两年记载下来的全国500多万顷耕地是实耕纳税的数字,它们除了比万历初年张居正执政时清丈土地所得701万顷数字下降以外,却高于《明实录》所载历朝耕地数(《孝宗实录》和万历以后若干年数字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康熙六年(1667)闰四月湖广道御史萧震在奏疏中提到“查各省荒田,尚有四百余万顷”[146]。如果加上这一荒田数字,康熙六年时全国的熟荒地在1 000万顷左右,比张居正清丈所得还要多出大约300万顷。萧震疏中用了“荒田”二字,表明这400多万顷是自明末以来因天灾人祸造成原有耕地荒芜,而不是指可耕的生荒地。事实上,康熙初年全国因战乱荒废的耕地数字是相当大的,那时连素有“天府之国”美称的四川省都没有多少实耕地。何况康熙六年正是继续奉行沿海迁界法令的时候,东南各省距海30里左右的耕地几乎全部抛荒,按清廷规定这些抛荒的耕地额和应征赋税均予以豁免。萧震在谈到400余万顷荒田时建议“若将此地分给投诚兵丁,使之耕种,则军储日实,户口渐繁……”看来不应包括因沿海迁界而荒废的耕地在内。这样,又可以推断出康熙初年全国的实耕和抛荒田地当在1 000万顷以上。我们知道,清顺治至康熙初全国耕地从来没有达到1 000万顷,可见这个数字是明朝遗留下来的。明朝在洪武末年全国耕地已达850万顷左右,经过200余年的垦殖,全国耕地增加到1 000多万顷,应该承认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记载,万历三十年(1602)“官民田土共一千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顷八十一亩有奇”,是明代最高的耕地统计数。如果以这数字减去张居正清丈所得7 013 976顷(万历九年数),余数为4 604 972顷零。大致可以说这460多万顷就是各都司、卫所管辖的耕地数。只是由于明朝的土地分管制度掩盖了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数,后人所见到的明代耕地数往往是一个不完全的统计。进入清代以后,由于卫所管辖的耕地并入了行政系统,于是清初全国实耕土地数较之明代承平日久之时实际上是大幅度下降了,而在统计册籍上呈现为相反情形。由此可见,对卫所制度的研究,还有助于澄清明清两代扑朔迷离的全国耕地数。
[原载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第15—22页]
##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
1986年,我在《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一文里提出了明代“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论点。这个看法直接关系到明帝国的版图、管理机制、土地(包括耕地)、人口、官民田的比例、户籍制度以至对清前期耕地数的解释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全面展开论述需要写一本专著,在这篇文章里只能借助于经过选择的少数例证勾画一个轮廓。
一、明帝国的疆域和管理机制
迄今为止,对明帝国的版图表达得比较准确的是谭其骧先生。他主持编纂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七册对明帝国疆域的描绘,大体上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明代对疆域的管理体制一直在不断变化,加以行政系统的州、县和军事系统的卫所管辖地往往犬牙交错,绘制精确的明代地图几乎是不可能的。判断谭先生和他的合作者的高超学术水平,最好的办法是拿台湾柏杨先生的一段话做比较:“中国版图到明王朝的时候,跟纪元前二世纪秦王朝大小一样,比现在的版图,要小一半。”[147]谭其骧先生主持绘制的明代版图比现在的中国版图要大一些,而柏杨先生却说“要小一半”,出现这样巨大差异的关键,在于柏杨先生是按明朝行政系统管辖的十三布政司和两直隶(北直隶相当于京、津[148]、河北;南直隶大致包括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市),这么一算,明代的疆域只限于现在的十六个省(自治区)、三个直辖市。而整个东北、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西藏等地都被排除在明代版图之外。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把明代疆域分别归属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管辖弄成一笔糊涂账,钦定《明史》的纂修者应负主要责任。那些进入明史馆的学者大抵是一批文人,于是在他们的笔下出现了这类似是而非的说法:“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149]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其军皆世籍。此其大略也。”“当是时,都指挥使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150]这种描叙使人们极易按照近代模式理解为:明代的地理单位是行政系统的郡县,而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则好比现在的兵营一样驻守于州县版图之内。
其实,只要对有关明代的文献进行一番认真的研究,就不难发现明帝国的整个疆土是分别隶属于行政系统即六部—布政使司(直隶府、州)—府(直隶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军事系统即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部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两大系统的。而都察院及其派出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司则负责对行政、军事两大系统进行监督。换句话说,按洪武年间定制,行政、军事、监察三大系统均秉命于皇帝,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各自管理自身事务,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不能干涉;监察系统则代表皇帝对整个帝国事务实行按治纠举。
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州县(其下再分为若干里甲)是一种地理单位。问题在于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明代体制的这一重要特点,为历来治明史者所忽视。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明代的卫所归纳成四种类型:1. 沿边卫所;2. 沿海卫所;3. 内地卫所;4. 在内卫所。明代文献中常见“在内卫所”和“在外卫所”,前者是指在京(南京、北京)的卫所,后者就是前面所说的三类卫所。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1. 沿边卫所。指的是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这些构成大约半个明帝国疆域的地方在明代(特别是在明初)一般不设行政机构,而由都司(行都司)及其下属卫所管理。例如东北地区在明代分隶奴儿干都司和辽东都司。奴儿干都司的辖地包括整个黑龙江流域、库页岛和今吉林省等地方;辽东都司则管辖今辽宁省大部分地方。永乐七年(1409)在辽东都司治所(今辽阳市)设自在州,在三万卫、辽海卫治(开原城)设安乐州,这两个州同内地的州县很不一样,都是“无里甲,止领新附夷人”[151]。在辽东都司的西面是大宁都司,都司治地在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洪武二十年九月,“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及大宁中、左、右三卫,会州、木榆、新城等卫悉隶之”[152]。二十六年宁王朱权就藩大宁。大宁都司除了下属汉族军士及家属组成的卫所外,还管辖兀良哈三卫(泰宁、朵颜、福余)。靖难之役时,燕王朱棣借用宁王的护卫军和大宁都司军队,后来把大宁都司迁至保定一带,宁王也改封南昌,大宁都司原先管辖地盘交兀良哈三卫接管。这本来只是明帝国内部建制的变化,可是在一些明朝汉族官绅的笔下却被称为“弃大宁”,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英宗在位期间,女真族兀者卫、肥河卫、呕罕河卫及野人女直卫分与蒙古族兀良哈三卫互相攻劫,朝廷在正统十年(1445)十月、十一月分别敕谕双方约束部众,在给福余卫都指挥使同知安出等的敕谕中说:“尔兀良哈与女直皆朝廷开设卫分,乃彼此交构报复,论法俱不可容……”[153]这充分说明在永乐以后,原大宁都司辖地仍是明帝国的卫分。
大宁都司以西是万全都司,主要管辖现在的河北省张家口地区。大概很少有人想到连居庸关内的一部分地方在明代也并不属北直隶的顺天府,而归万全都司下面的隆庆卫(穆宗年号隆庆,改卫名为延庆)管辖。这块关内的卫地直到清朝乾隆二十四年(1759)才并入昌平。[154]现在的山西北部和相邻的内蒙古部分地区在明代基本上属于设置在大同的山西行都司管辖。虽然在大同也设置了属于山西布政司的大同府,两者的治所(即衙门)同在一城,管辖的地盘却有明确的界划。比如说,山西行都司下属的玉林卫明初设于今内蒙古和林格尔,云川卫设于今呼和浩特市西南。英宗年间两卫迁入杀虎口内,玉林卫与大同右卫相邻、云川卫则靠近大同左卫地方[155],这就是现在山西省右玉、左云两县的由来。大同东面的天镇县是明代的天城卫和镇虏卫合并而成的,阳高县则由明代的阳和卫和高山卫合并而成。[156]太原西面的平鲁县本是明代的平虏卫,清代建立的宁武府(府治今宁武县)则是由明代的宁武千户所演变而来。
陕西都司比较复杂。它的治所与陕西布政使司同在西安,管辖的一部分卫所与府州县犬牙交错(即应列入内地卫所范畴),大部分是沿边卫所。例如宁夏在元朝一度属于甘肃行省,末年曾单独设置宁夏行省。明朝接管初期一度设立宁夏府,属陕西布政司。洪武五年撤销府、县,将该地改为宁夏卫,后因地方广阔、防务綦重,增设宁夏前卫,宁夏左屯、右屯、中屯,共计五卫,隶属于陕西都司。[157]大致而言,现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明代不属行政系统序列,而属军事系统的陕西都司管辖。
明初相当省一级机构管辖地区最为辽阔的是陕西行都司。洪武七年,明朝廷决定在河州卫设立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任命原河州卫指挥使宁正为都指挥使。次年,改名为陕西行都司。其管辖地区包括今甘肃省的大部分地方(另一小部分属陕西都司)、新疆(包括一部分在清代为沙俄侵占的领土)、青海、西藏以及四川西部少数地方。据《明实录》记载,宁正任河州卫指挥使时已经“招徕撒里畏兀儿(即维吾尔)安定王卜烟帖木耳等,暨土番朵甘灌顶国师、乌思藏诸部奉朝贡”,升任行都指挥使以后朝廷授权他“提调朵甘、乌思藏都卫。正又招降元右丞朵儿只失结等,奏置西宁等卫”[158]。后来,陕西行都司改设于甘州,它所节制的乌思藏卫都指挥使司和朵甘卫行都指挥使司逐渐改归朝廷直接管理。新疆等处地方事务,一般仍通过陕西行都司转报朝廷。明代对嘉峪关以西广袤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