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卷 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四)

自夏以上祀之。祀柱。○上,总掌反。周弃亦为稷,弃,周之始祖,能播百穀。汤既胜夏,废柱而以弃代之。

[疏]注“弃周”至“代之”。○正义曰:弃为周之始祖,能播殖百穀,经传备有其事。以其后世有天下,号国曰周,故以周冠弃,弃时未称周也。《书·序》云:“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孔安国云:“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而止。”是言成汤变置社稷之由也。汤於帝世年代犹近,功之多少传习可知,故得量其优劣。改易祀典,意欲迁社,而无及句龙。弃功乃过於柱,废柱以弃为稷也。其五祀之神,重犁之辈,若更有贤能亦应迁徙,但其功莫之能先,帝王不敢改易,故得永流万代,常在祀典

。良由后世之臣弱,后王之意谦,故也。

自商以来祀之。”传言蔡墨之博物。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赵鞅,赵武孙也。荀寅,中行荀吴之子。汝滨,晋所取陆浑地。○滨音宾。行,户郎反。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令晋国各出功力,共鼓石为铁,计令一鼓而足,因军役而为之,故言遂。○铸,之树反。令,力呈反。

[疏]注“令晋”至“言遂”。○正义曰:服虔云:鼓,量名也。《曲礼》曰:“献米者操量鼓。”取晋国一鼓铁以铸之,但礼之将命,置重而执轻,鼓可操之,以将命即豆区之类,非大器也。唯用一鼓则不足以成鼎,家赋一鼓,而铁又大多。且金铁之物,当称之以权衡,数之以钧石,宁用量米之器量之哉?故杜以为赋晋国者,令民各出功力,均赋取其功也。冶石为铁,用橐扇火,动橐谓之鼓,今时俗语犹然。令众人鼓石为铁,计令一鼓使足,故云“赋晋国一鼓铁”也。遂者,因上生下为辞,因城汝滨,遂铸刑鼎,故言遂也。

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序,位次也。

[疏]“著范”至“刑书”。○正义曰:范宣子制作刑书,施於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今荀寅谓此等宣子之书,可以长为国法,故铸鼎而铭之,以示百姓。犹如郑铸刑鼎,仲尼讥之,其意亦与叔向讥子产同。

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疏]“民是”至“度也”。○正义曰:守其旧法,民不豫知,临时制宜,轻重难测。民是以能尊其贵,畏其威刑也。官有正法,民常畏威,贵是以能守其业,保禄位也。贵者执其权柄,贱者畏其威严,贵贱尊卑不愆,此乃所谓度也。言所谓法度,正如此是也。

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僖二十七年,文公蒐被庐,脩唐叔之法。○被,皮义反。庐,力居反。蒐,本又作搜,所求反。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弃礼徵书,故不尊贵。贵何业之守?民不奉上,则上失业。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疏]“今弃至为国”。○正义曰:今弃是贵贱常度而为刑书之鼎,民知罪之轻重在於鼎矣。贵者断狱不敢加增,犯罪者取验於书,更复何以尊贵?威权在鼎,民不忌上,贵复何业之守?贵之所以为贵,只为权势在焉,势不足畏,故业无可守,贵无可守则贱不畏威,贵贱既无次序,何以得成为国?

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范宣子所用刑,乃夷蒐之法也

。夷蒐在文六年,一蒐而三易中军帅,贾季、箕郑之徒遂作乱,故曰乱制。○帅,所类反。

[疏]注“范宣”至“乱制”。○正义曰:於时晋侯将以士縠、梁益耳将中军。先克曰:“狐、赵之勋,不可废也。”以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改蒐于董,更以赵盾将中军,狐射姑佐之。是一蒐而三易中军帅。三易者,士穀、梁益耳将中军,是易代前人,是一易也。狐射姑将中军是二易也。又赵盾将中军是三易也。致使贾季、箕郑之徒怨恨而作乱。其事文公传具矣。因此蒐而有此乱,故曰“晋国之乱制”。

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蔡史墨即蔡墨。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范宣子刑书中既废矣,今复兴之,是成其咎。○擅,市战反。复,扶又反。咎,其九反。

[疏]“又加”至“亡也”。○正义曰:宣子刑书久已废矣,今复变易兴之,以成其灭亡也。刘炫云:范氏取蒐之法以为国制,虽则为非,书已废矣。纵应有祸,亡衅已歇,今荀寅更述其事,又加增范氏之恶焉。范氏巳欲免祸,今复改易之而使亡。

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铸刑鼎本非赵鞅意,不得已而从之。若能脩德,可以免祸。为定十三年荀寅、士吉射人朝歌以叛。○与音预。朝,如字。

“经”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释不朝正于庙。)夏六月庚辰,晋侯去疾卒。(未同盟而赴以名。○去,起吕反。)

秋八月,葬晋顷公。三月而葬,速。○顷音倾。

[疏]“顷公”。○正义曰:谥法:“慈仁和民曰顷。”

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徐子称名,以名告也。

“传”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不先书郓与乾侯,非公,且徵过也。(徵,明也。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公在郓,二十九年公在乾侯,而经不释朝正之礼者,所以非责公之妄,且明过谬犹可掩,故不显书其所在,使若在国然

。自是郓人溃叛,齐、晋卑公,子家忠谋,终不能用。内外弃之,非复过误所当掩塞,故每岁书公所在。○徵,直升反;或本作惩误。复,扶又反。)

[疏]“春王”至“过也”。○正义曰:经书“公在乾侯”者,季氏以此告庙,释公不得朝正,故国史书之于策也。《释例》曰:“昭公之孙,每正月必书者,以孙告庙也。公二十五年始出居郓及乾侯,累岁居外,而仲尼不书于经,故传曰‘不先书郓与乾侯,非公,且徵过也’。既以非责公之妄,且明过谬之可掩,故不显书其在外,使若在国然也。自三十年至於终没,则皆显书其所在之地,传皆随年而互言其事,明罪之在公,非复过谬也。三代封建,自上及下,降杀以两。君不亢高,臣不极卑,彊弱相参,众力相须,贤愚相厕,故虽有昏乱之君,亦有忠贤之辅。我周东迁,晋郑是依。无知之乱,实获小白。骊姬之妖,重耳以兴。天下虽瓦解,而不土崩,海内虽鼎沸,而不盆溢。天生季氏,以贰鲁侯,季氏未有篡夺之恶,公虽失志,亦无抽筋倒悬之急。听用隶竖侥倖之私,既不能强,又不能弱,所以身死於外,见贬於春秋也。”是言罪在公,书公在之意也。杜言“见贬於春秋”者,公当在国治民,每岁书公在外,是其贬责公也。刘炫云:序云诸言不书,皆仲尼新意,然则前三年鲁史皆书公在,仲尼去之。仲尼所以不於此先书公在郓与乾侯者,所以非公之妄,妄伐季氏,且明过谬犹可掩。此年书者,自是郓人溃叛云云。此年云“非公,且徵过”;三十一年云“言不能外内”;三十二年云“言不能外内,又不能用其人”,每岁发传,言公之罪也。○注“徵明”至“所在”。○正义曰:不先书郓与乾侯,一事之中有两种之意。一者,非责公之妄;一者,明公过谬犹可掩也。非责公之妄者,以君举必书,公在乾侯与郓,臣子当委曲详录,今轻略不记,似若不足可录然,所以非责公之妄也。明公过谬犹可掩者,被臣所逐,出居於外,若显然书之,则耻恶尢甚,故隐而不书,犹若在国,欲明公过谬之失尚可容掩也。此以徵为明,明公过可掩也。襄二十八年传云:“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以徵过。”徵,亦为明,明告丧者之过也。彼言徵,审也。审其事知无他故,以明其过失也。服虔云:非公且徵过。昭公无道,久在外,季氏非公,不肯释言公在某地,《春秋》之义亦以不书徵季氏之过。此年书者,公不得入晋,外内有困辱,季氏闵而释之,所谓事君如在国。案明年传云“言不能外内”。又明年传文“言不能外内,又不能用其人”。皆是传说经意,非责昭公,不是季氏非公也。即如服言,往前季氏非公,不肯释公所在,此年以后,方始闵而释之,所谓事君如在国,则往前未释之时不如在国矣,二十七年扈之会,范献子何以已言季氏“事君如在国”也?季氏夺公郓邑,与公交战,行货齐晋,使不纳公。祷于炀宫,求君不入。及其死也,犹欲绝其兆域,加之恶谥,闵公之事复安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