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卷 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二)

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己酉,及国佐盟于袁娄。《穀梁》曰:“鞍去齐五百里。袁娄去齐五十里。”

[疏]注“穀梁”至“十里”。○正义曰:齐之四竟不应过遥。且鞍巳是齐地,未必竟上之邑,岂得去齐有五百里乎?《穀梁》又云“壹战绵地五百里”,则是甚言之耳。《释例·土地名》鞍与袁娄并阙,不知其处远近,无以验之。

八月,壬午,宋公鲍卒。未同盟而赴以名。○鲍,步卯反。

庚寅,卫侯速卒

。宣十七年,盟于断道。据传,庚寅,九月七日。

取汶阳田。晋使齐还鲁,故书“取”。不以好得,故不言归。○汶音问。好,呼报反。

[疏]注“晋使”至“言归”。○正义曰:晋使齐还鲁,鲁不用力,故直书取。哀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此不言齐人归者,不以好得。非齐归我,故不言归。

冬,楚师、郑师侵卫。子重不书,不亲伐。

[疏]注“子重不书不亲伐”。○正义曰:僖二十五年“楚人围陈”,注云:“子玉称人,从告。”此云“子重不书,不亲伐”者,彼以路远,或当不以实告,此传言“侵卫,遂侵我”,道路既近,告当以实。经、传皆言“楚师”,例是将卑师众,故以为子重不亲伐,所以弘通其义也。

十有一月,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公与大夫会,不贬婴齐者,时有许、蔡之君故。

[疏]注“公与”至“君故”。○正义曰: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公侯则贬之而称人,翟泉之盟是也。此婴齐会公,乃称公子而不贬者,为其会有蔡、许之君。蔡侯、许男与公相敌,婴齐不与公敌,故不贬也。传称孟孙赂楚,楚人许平,即云:“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婴齐、蔡侯、许男、秦右大夫说、宋华元、陈公孙宁、卫孙良夫、郑公子去疾,及齐国之大夫盟于蜀。”凡会且盟者,必先会而后盟。盟时蔡、许在列,会时必亦在焉。以二君乘楚车,谓之失位。经虽抑而不书,会时其身实在。且二君与楚同行,无容不列於会,故知二君在会,婴齐不敌公也。或以为於时兵将婴齐为主,蔡、许为王左右,隶属婴齐,则二君卑於婴齐,何由得与公敌?斯不然矣!征伐以主兵为先,盟会以尊卑为序,《春秋》之常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楚既称“人”,必非贵者。为其主兵,犹序於上。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曰:“齐侯、宋公、卫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於时晋为盟主,召诸侯使集会,而赵盾犹序於下文,不先诸侯,则知此时行兵,楚为其主,会则蔡、许在先,故二君自敌公,明婴齐不敌公也。襄二十六年,“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传曰:“公会晋赵武、宋向戊、郑良霄、曹人于澶渊”,“赵武不书,尊公也”,“於是卫侯会之。”然则时有卫侯,犹贬赵武者,於时卫侯虽往,晋将执之,不得与会,而赵武敌公,故贬之也。彼传又曰:“晋人执甯喜,北宫遗使女齐以先归。卫侯如晋,晋人执之。”於会已执其卿,卫侯如晋,晋即执之,明其不得与会,公无所敌

。故赵武敌公,与此异也。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齐在郑下,非卿。传曰:“卿不书,匮盟也。”然则楚卿於是始与中国准。自此以下,楚卿不书,皆贬恶也。○匮,其位反。

[疏]注“齐在”至“恶也”。○正义曰:诸会、盟同地,而间无他事者,例不重序其人。此会、盟序者,前会之时,唯公会楚耳。蔡、许从楚而行,唯应蔡、许在列,秦、宋以下诸国未至,会、盟人别,故别序也。诸征伐会盟,实卿而贬称“人”者,传皆言其名氏;实是大夫而本合称“人”者,则传皆言大夫。此传“郑公子去疾”以上,言其名氏,则皆是卿也。“齐国之大夫”,则实是大夫,故齐在郑下,为非卿故也。传曰“卿不书,匮盟也”,谓匮盟之故,并贬楚卿,楚卿於是盟上始与中国相准。《释例》曰:“楚之尹臣,最多混错。旧说亦随文强生善恶之状,混渎无已。其不能得辞,则皆言恶蛮夷得志。然当齐桓之盛,而经以屈完敌之。若必有褒贬,非抑楚也。此乃楚之初兴,未闲周之典礼,告命之书,自生同异,犹秦之辟陋,不与中国准,故《春秋》抑秦以存例也。楚之熊绎,始封於楚,辟在荆山荜路蓝缕,以居草莽。及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然未能自同於列国,故经称‘荆败蔡师’,‘荆人来聘’,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至於鲁僖,始称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僖二十一年,当楚成王之世,能遂其业,内列於公侯,会於盂,楚之君,爵始与中国列。然其臣名氏犹多参错。至鲁成二年,楚公子婴齐始乃具列。传曰:‘卿不书,匮盟也。’兼为楚臣示例也。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自此以下,褒贬之义,可得而论之也。”杜言“兼为楚臣示例”者,解传言“匮盟”之意。传言“卿不书”者,非独言诸侯之卿不书,兼言楚卿亦不书,是“兼为楚卿示例”。

“传”二年,春,齐侯伐我北鄙,围龙。(龙,鲁邑。在泰山博县西南。)顷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攻龙门也。○顷音倾。嬖,必计反。魁,苦回反。)龙人囚之。齐侯曰:“勿杀!吾与而盟,无入而封。”(封,竟。○竟音境。)弗听。杀而膊诸城上。(膊,磔也。○膊,普各反。磔,陟百反。)

[疏]注“膊,磔也”。○正义曰:《周礼》:“掌戮掌斩杀贼谍而博之。”郑玄云:“博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方言》云:“膊,曝也”。

齐侯亲鼓,士陵城。三日,取龙。遂南侵,及巢丘。取龙、侵巢丘不书,其义未闻。

[疏]注“取龙”至“未闻”

。○正义曰:外取内邑,非鲁之罪,无所可讳,而此独不书,故杜云其义未闻。贾逵云:“杀卢蒲就魁,不与齐盟,以亡其邑,故讳不书耳。”案楚子灭萧,婴齐入莒,皆杀楚人,而经不变文以加罪,此何当改文以讳恶也?哀八年,“齐人取讙及阐”,以**见取,犹尚书之;此杀敌见取,何以当讳?知讳义不通,故不从也。

卫侯使孙良夫、石稷、甯相、向禽将侵齐,与齐师遇。齐伐鲁还,相遇於卫也。良夫,孙林父之父。石稷,石碏四世孙。甯相,甯俞子。○相,息亮反。向,舒亮反。碏,七略反。俞,羊朱反。石子欲还,孙子曰:“不可!以师伐人,遇其师而还,将谓君何?言无以答君。若知不能,则如无出。今既遇矣,不如战也。”夏有……阙文,失新筑战事。石成子曰:“师败矣。子不少须,众惧尽。成子,石稷也。卫师巳败,而孙良夫复欲战,故成子欲使须救。○复,扶又反。子丧师徒,何以复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陨子,辱矣。陨,见禽获。○丧,息浪反。陨,于敏反。

[疏]“皆不对”。○正义曰:子者,指斥孙子,其言并告诸将。言“皆不对”者,孙子与甯相、向禽皆不对。”又曰:子,国卿也”,乃专与孙子言耳。

子以众退,我此乃止。”我於此止御齐师。○御,鱼吕反。且告车来甚众。新筑人教孙桓子,故并告令军中。齐师乃止,次于鞫居。鞫居,卫地。○鞫,居六反。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于奚,守新筑大夫。

[疏]注“于奚,守新筑大夫”。○正义曰:大夫守邑,以邑冠之,呼为某人。孔子父,邹邑大夫,传称邹人纥;《论语》谓孔子为邹人之子,即此类也。

既,卫人赏之以邑,赏于奚。辞,请曲县、轩县也。《周礼》:天子乐,宫县四面;诸侯轩县,阙南方。○县音玄,注同。

[疏]注“轩县”至“南方”。○正义曰:《周礼·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郑玄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一面。特县,又去一面。四面象宫室,四面有墙,故谓之宫县。轩县三面,其形曲,故《春秋传》曰‘请曲县、繁缨以朝’,诸侯之礼也。”郑玄云:“乐县,谓锺磬之属县於笱虡者。轩县,去南面,辟王也。判县,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县,县於东方,或於阶间而已。”是先儒皆以阙南方,故曲也。《家语》说此事云“请曲县之乐,繁缨以朝”,王肃云:“轩县,阙一面,故谓之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