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二十三|宣十二年(一)
“经”十有二年,春,葬陈灵公。(无传。贼讨国复,二十一月然后得葬。)
楚子围郑。前年盟辰陵而又徼事晋故。○徼,古尧反。
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晋师败绩。晋上军成陈,故书“战”。邲,郑地。○邲,扶必反,一音弼。陈音直觐反。
[疏]注“晋上”至“郑地”。○正义曰:此一军成陈,两军不成陈。成陈者虽少,以“战”为文。案昭二十三年,鸡父之战,六国成陈,而楚不成陈。成陈者多,而以“败”为文者,六国虽众,楚为兵主,楚既未陈,故以独败为文,与此异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灭萧。萧,宋附庸国。十二月无戊寅。戊寅,十一月九日。
[疏]注“萧宋”至“九日”
。○正义曰:庄十二年“宋万弑闵公”。萧叔人心者,宋萧邑之大夫也,平宋乱,立桓公。宋人嘉之,以萧邑封叔为附庸。庄二十三年萧叔朝公,是其事也。此年楚子灭萧。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入于萧以叛,则此后复为宋邑也。杜以《长历》校之,十二月无戊寅,戊寅乃是十一月九日。此不言月,误。《长历》云“日月必有误者”。案传称“师人多寒”。若是十一月,则今之九月,未是寒时。当月是而日误也。
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于清丘。晋、卫背盟,故大夫称“人”。宋华椒承群伪之言,以误其国,宋虽有守信之善,而椒犹不免讥。清丘,卫地,今在濮阳县东南。○背,蒲对反,下注同。
[疏]注“晋卫”至“东南”。○正义曰:传云,盟曰恤病讨贰。陈贰於楚,而宋伐之,卫救陈,不讨贰也。楚伐宋而晋、卫不救,不恤病也。是晋、卫背盟,故贬其大夫而称“人”。曹是小国,贬与不贬俱当称“人”,故不言曹也。明年传称:“君子曰:‘清丘之盟,唯宋可以免。’”则宋不违盟而亦贬宋卿者,彼晋、卫、曹并皆伪妄。“华椒承群伪之言,以误其国”,致使宋为盟故伐陈,卫人救之,楚人讨之,伐陈怒楚,被伐无救。“宋虽有守信之善,而椒犹不免讥”者,为诸国失信,而累及椒也。晋、卫不信,乃在盟后,非是心欲不信而妄作此盟。当盟之时,未有不信之状。在后违约,不可豫知,而亦并责椒者,君子结交,当择善而从之,所与不善,必将败德。椒与不信约盟,则是不信之党,虽独守信,并亦贬之。戒后之人,使择交也。
宋师伐陈,卫人救陈。背清丘之盟。
“传”十二年,春,楚子围郑,旬有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临,哭也。大宫,郑祖庙。(○临,力鸩反,下注同。大宫音泰,注同。)
[疏]注“临哭”至“祖庙”。○正义曰:案《杂记》,客致含赗讫请临,襄十二年传:“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故云“临,哭也”。宫即庙也,象其尊貌则谓之为庙,言其墙屋则称之为宫。大宫,宫之大者。郑祖庙者,谓郑大祖之庙也。
且巷出车,吉。出车於巷,示将见迁,不得安居。国人大临,守陴者皆哭。陴,城上俾倪。皆哭,所以告楚穷也。○陴,婢支反;徐,扶移反。俾,普计反。倪,五计反。
[疏]注“陴城上俾倪”。○正义曰:陴,城上小墙。俾倪者,看视之名
。襄六年,晏弱围莱,“堙之环城,傅於堞”,注云“堞,女墙也”。又二十五年,吴子“门于巢”,“巢牛臣隐於短墙以射之”。二十七年,“卢蒲嫳攻崔氏,崔氏堞其宫而守之”。注云:“堞,短垣也。”陴、堞、俾倪、短墙、短垣、女墙,皆一物也。《说文》云:“堞,城上女垣也。”《广雅》云:“陴倪,女墙也。”《释名》云:“城上垣曰陴,於其孔中俾倪非常。亦言陴益也,助城之高也。或曰,女墙言其卑小,比之於城,如女子之於丈夫也。”
楚子退师。郑人脩城。进复围之,三月,克之。哀其穷哭,故为退师,而犹不服,故复围之九十日。○复,扶又反,注同。故为,于伪反。
[疏]注“哀其”至“十日”。○正义曰:杜以“三月克之”,谓围经三月,方始克之,故云“九十日”也。知非季春克之者,下云“六月晋师救郑”,“及河,闻郑既及楚平,桓子欲还”,是将欲至河,郑犹未败,至河闻败,犹欲还师。在国闻败,师必不发。若是季春克之,不应此至六月而晋人不闻,以此知“三月”非季春也。经、传皆言春围郑,不知围以何月为始。围经旬有七日,为之退师。闻其脩城,乃复更进。围三月方始克之。则从初以至於克,凡经一百二十许日。盖以三月始围,至六月乃克也。
入自皇门,至于逵路。涂方九轨曰逵。○逵,求龟反。《尔雅》云:“九达谓之逵。”《说文》作馗,云:“九达道,似龟背,故谓之馗。”逵,或馗字。郑伯肉袒牵羊以逆,肉袒牵羊,示服为臣仆。○袒,徒旱反。曰:“孤不天,不为天所佑。○佑音又。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翦,削也。○俘,方夫反,囚也。滨音宾。翦,子浅反。若惠顾前好,楚、郑世有盟誓之好。○好,呼报反,注同。徼福於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周厉王、宣王,郑之所自出也。郑桓公、武公,始封之贤君也。原楚要福于此四君,使社稷不灭。泯,犹灭也。○厉、宣,郑桓公友,周厉王之子,宣王之母弟。桓、武,郑武公名滑突,桓公之子。泯,弥忍反;徐,亡轸反。要,於遥反。
[疏]注“周厉”至“灭也”。○正义曰:郑桓公是周厉王之子,宣王母弟,又宣王封之,故僖二十四年及此皆厉、宣并言之。桓公始封西郑,武公姑居东郑,二公是始封之贤君。若其存郑,则四君祐楚,故原楚要福於此四君,使社稷不灭。“泯,灭也”,《释诂》文。
使改事君,夷於九县,楚灭九国以为县,原得比之。○九县,庄十四年灭息,十六年灭邓,僖五年灭弦,十二年灭黄,二十六年灭夔,文四年灭江,五年灭六、灭蓼,十六年灭庸
。传称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又称文王县申、息。此十一国,不知何以言九。
[疏]注“楚灭”至“比之”。○正义曰:楚灭诸国见於传者,哀十七年称文王“县申、息”,庄六年称楚灭邓,十八年称“武王克权”,僖五年“灭弦”,十二年“灭黄”,二十六年“灭夔”,文四年“灭江”,五年“灭六”,又“灭蓼”,十六年“灭庸”,凡十一国见於传。僖二十八年传曰:“汉阳诸姬,楚实尽之。”则楚之灭国多矣。言九县者,申、息定是其二,馀不知所谓。苏氏、沈氏以权是小国,庸先属楚,自外为九也。
君之惠也,孤之原也,非所敢望也。敢布腹心,君实图之。”左右曰:“不可许也,得国无赦。”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几乎!”退三十里,而许之平。退一舍以礼郑。○下,遐嫁反。几音冀。
[疏]“庸可几乎”。○正义曰:庸,用也。几读如冀。言用可冀幸而得之乎?何必灭其国?
潘尫入盟,子良出质。潘尫,楚大夫。子良,郑伯弟。○尫,乌黄反。质音致。
夏,六月,晋师救郑。荀林父将中军,代郤缺。○将,子匠反,下及注并同。下尹将、将左、将右皆放此。先縠佐之。彘季代林父。○縠,户木反,本又作穀,音同。彘,直例反。
[疏]注“彘季代林父”。○正义曰:服虔云:“食采於彘。”或当然也。文十二年河曲之战,荀林父佐中军,臾骈佐上军,栾盾将下军。自尔以来,传无其代,知先縠代林父,郤克代臾骈,赵朔代栾盾也。八年传赵朔佐下军,知栾书代赵朔也。案传文皆称彘子,今注云彘季者,勘《谱》亦以彘子、彘季为一人,则杜君别有所据。书传残缺,不可得而知也。刘炫云:“传文皆称彘子,何以知是彘季?”以縠非彘季以规杜。今知非者,杜以子为男子之称,季是幼小之辞。季之与子,是得通称。子路或为季路。举其常称谓之子,论其字谓之季,故公子友或称季友。而刘以传唯称彘子,无彘季,而规杜,非也。
士会将上军。河曲之役,郤缺将上军。宣八年,代赵盾为政,将中军。士会代将上军。郤克佐之。郤缺之子,代臾骈。○臾,滋朱反。骈,蒲边反。赵朔将下军,代栾盾。栾书佐之。栾盾之子,代赵朔。赵括、赵婴齐为中军大夫,括、婴齐,皆赵盾异母弟。巩朔、韩穿为上军大夫。荀首、赵同为下军大夫。荀首,林父弟。赵同,赵婴兄。○巩,九勇反。韩厥为司马。韩万玄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