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分配才算双赢
什么样的分配才是双赢的分配,也许双方都认为公平的分配才是双赢的分配。但在每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怎样才能做到公平,我们来听下面这个故事。
两个参与人分一笔钱,比如说1元钱,甲提出分配方案,乙选择接受或拒绝。若乙接受,则实施甲的分配方案;若乙拒绝,则这笔钱被实验者收回,甲乙什么都得不到。从博弈论的标准解来看,均衡结果应当是甲提出分给乙1分钱或甚至更少(如果货币还可以继续细分的话),其余归自己所有。但实验结果与此并不相符。
这个实验最早在德国进行,后来又在美国、欧洲、以色列、日本、东南亚、俄罗斯、南美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实验结果都支持了公平原则,结果大致是:提出较公平分配方案(给对方40%~50%)的人,占受试者40%~60%,其中以对半分居多;20%~30%的人提出非常不公平的分配方案(分给对方低于30%),但是这些不公平的提议,总是以很高的概率被对方拒绝。人们也曾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所分配的钱金额太低的缘故。但后来,弗农·史密斯(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以每次100美元作为刺激对50个受试者进行实验,以及Lisa A,camerOn在印尼以每次5 000、40 000以及200 000卢比(200 000卢比相当于受试者3个月的工资)作为刺激进行实验,得到的结果仍然支持了公平法则。
分一笔钱只是对同质的东西所进行的一个简单的分配,对不同质的东西能否建立一个像“你分我先取”分一笔钱那样的一个程序,从而做到公平分配?美国纽约大学政治系的勃拉 兹(S. Brams)教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提出了一个“双赢”的分配办法。
我们来看一下一个离婚的财产分割的例子。假定一对夫妇,安娜和汤姆,感情破裂,不想在一起过日子了。他们到法院对财产分割。
法官看了他们的财产:冰箱、电脑、缝纫机、烟斗、自行车、书桌。一共有6件。法官叫他们对这6件物品进行轮流选择,所选择的归其所有。当然是女士先选。选择顺序是:安娜,汤姆,安娜,汤姆,安娜,汤姆。
选择的结果是什么呢?我们假定安娜与汤姆对不同物品的偏好不同,比如,安娜作为家庭主妇最喜欢冰箱,认为它也最值钱;而汤姆由于工作的关系更喜欢电脑,认为它更有用。他们的偏好指数如表16-1所示。
表16-1安娜与汤姆偏好指数表
排序 1 2 3 4 5 6
安娜 冰箱 缝纫机 自行车 书桌 电脑 烟斗
汤姆 电脑 烟斗 书桌 自行车 冰箱 缝纫机
于是,选择的结果是:安娜选了冰箱、缝纫机和自行车,而汤姆选了电脑、烟斗和书桌。
安娜得到了6件物品中她认为价值最高的3件物品,汤姆同样得到了他希望得到的价值在前3位的物品。两人对分配均满意。
这是一个双赢分配。
这里所实现的“双赢”分配,其基础是:我们假定了他们对不同的物品的估价“差别较大”,或者说不同物品在不同的人那里其“效用”是不同的。为了分析这里的分配是双赢的结果,我们设定他们对每件物品进行打分,假定满分为100分,安娜和汤姆分别将这100分分配给不同的物品。
排序,安娜汤姆(前面为安娜的分数)1.冰箱(28),电脑(30) 2.缝纫机(2),烟斗(25)3.自行车(20),书桌(20)4.书桌(15),自行车(15)5.电脑(10),冰箱(5)6.烟斗(5),缝纫机(5)。
这样,安娜总共得到了70分,而汤姆得到了75分。两人分配得到的结果大大超过了50分。 勃拉姆兹在《双赢解》一书中还提出了分配的“无嫉妒原则”。这里,安娜的所得为70分,汤姆的所得为75分。安娜嫉妒汤姆,认为他的所得超过自己。勃拉姆兹提出,可以让汤姆补给安娜2.5分值的东西,这样,安娜的心理就平衡了。此时双方都不会产生嫉妒心理。如此看来,这样的分配确实是双赢的。
在上述的分配中,我们假定了安娜和汤姆对不同物品的估价或者排序是不同的。如果他们的估价差不多,情形又将如何?
假定安娜和汤姆对不同物品估价后进行的排序如表16-2所示。与前面一样,同样是安娜先选择,然后是汤姆,接着是安娜……
表16-2 诚实的选择
排序 1 2 3 4 5 6
安娜 冰箱 电脑 自行车 书桌 缝纫机 烟斗
汤姆 电脑 烟斗 书桌 自行车 冰箱 缝纫机
在这样的选择中,如果每个人进行的选择是诚实的,即每个人进行选择时,都是从剩下的物品中选择自己认为价值最高的物品,那么结果是:安娜选择了冰箱、自行车和缝纫机;而汤姆选择了电脑、烟斗和书桌。
在这个分配中,安娜获得了她认为的价值“第一”,“第三”和“第四”的物品,而汤姆获得了他认为价值“第一”、“第二”和“第六”的物品。
这样的分配对双方来说,虽然不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双方应该对这个分配结果感到满意的。
在这个例子中,聪明的读者会想到:安娜第一次不选择冰箱,而先选择电脑,情形会怎样呢?即:安娜的选择是策略性的,而不是诚实的。因为,安娜知道在汤姆那里电脑排第一,而冰箱排倒数第二。安娜第一次选择了电脑,轮到汤姆选择时,汤姆不会选择冰箱,而选择了烟斗。
安娜得到了她认为的最值钱的前三位东西。汤姆得到了他认为的第二、第三及第六位价值的物品。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汤姆对自己的分配所得的结果不满意,他同样可以采取策略行为。当他看到安娜采取策略性行为而选择了电脑时,论到他选择时,他先选择冰箱!尽管冰箱在他看来价值最低,但他知道冰箱在安娜那里价值最高,当他选择了冰箱后,他可以用它与安娜交换电脑!这样一来,情形就较复杂。读者不妨自己分析此时的结果。
如果双方对物品的估价一样,此时的分配便无法做到双赢了。这样的分配问题演变成一个“常和博弈”:双方所得之和为一个常数,一方如果分配所得多了,另外一方的所得便少了。我们这里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