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农地法》“自耕农理念”的矛盾及其演变
1951年初,农地改革告一段落,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维持农地改革的成果,这也是农地法制定的中心课题。也正是因为上述因果关系,决定了1952年7月15日公布的,日本战后首个农业相关法律《农地法》的历史性格。日本著名经济学家今村奈良臣指出:“农地法继承了农地改革的理念及理论。但是农地改革具有解体寄生地主制这一积极的性格,而农地法则具有维持农地改革的结果,即维持自耕农性土地制度的消极的性格。不仅如此,农地法在关于该法目的的第一条中指出,只有所有、经营、劳动的一致,即所谓具有三位一体性格的自耕农才最为理想,该认识对以此为目的的农地法的基本性格作了鲜明的注脚。”[1]以上表明今村认为,虽然农地法继承了农地改革的理念,但是农地改革具有推翻寄生地主制的积极性,而农地法却因为其以维持农地改革的结果,即维持现状为目的而具有保守性。并且今村对该保守性的进一步剖析是,该法仅仅将具有所有、经营、劳动三位一体的自耕农作为最为理想的农业经营者,这等于限制了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与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