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工伤保险问答003
167.什么是工伤事故频率?指在年度或月份内企业或部门工伤事故人次同职工总人数(一般以.. 1千名为单位)的比值。工伤事故频率表明发生事故的频繁程度,其值越大说明安全状况不好,相反,则说明安全状况较好。计算公式为:月工伤事故频率= 当月工伤事故人次′1000‰当月职工总人数 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年工伤事故频率= 当年12个月职工总人数平均值 ′1000‰
168.什么是忧抚工作?②优待抚恤革命伤残军人;③优待现役军人家属;④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⑤办好烈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优抚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抚恤,解除部队干部战士的后顾之忧,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优抚对象的范围包括:①革命烈士家属,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③病故军人家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④革命军人家属,是指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役的军人家属。军人家属又分为军队干部家属、义务兵家属和志愿兵家属。军人在部队是排以上干部的家属为干部家属;在部队是义务兵战士的,其家属为义务兵家属;⑤失踪军人家属,是指凡经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参加我军的军人,已有两年未与家庭通信者,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或所在人民政府或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其家属为失踪军人家属。以上家属均指直系亲属,才能享受国家抚恤待遇;⑥革命伤残军人,是指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病致残,并经有关部门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⑦迟伍红军老战士,是指1937年.. 7月.. 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有退伍手续和确切的证明;⑧红军失散人员,是指.. 1937年.. 7月.. 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169.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的疗养有何规定?根据.. 1954年颁布的《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 1980年颁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的规定,职工因伤病各级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进行疗养,以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疗养应以就近地区为宜,但某些特殊疾病,只有某些地方有专门的医疗设备或环境、设施,也可以到较远地方“疗养。一般慢性病的疗养期为2~3个月,职业病等专科疗养院的疗养期为.. 3~4个月。有特殊情况者。由主治医生提出,疗养科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疗养时间。
疗养职工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疗养期间的工资照发。
170.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多是五、六十年代制定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没有很好地体现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因工全残或死亡职工的遗属没有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和抚恤;没有体现致残程度越重,补偿越多的原则。(2)待遇水平低。如全残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90%或.. 80%发给很不合理,应改按工资收人为计发基数。另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死者本人标准工资.. 25~50%发给,现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经发放,即按伤残(死亡)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未随物价、生活费用上升而及时调整,不利于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资.. 25~50%发给,现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经发放,即按伤残(死亡)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未随物价、生活费用上升而及时调整,不利于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根据社会保险中“大数法则”的原理,即基金广泛的筹集和保险范围越大,使可能发生于少数人或少数单位、地区的危险,转由多数人、多数单位共同分担,基金调剂使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待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我国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正在各地试点,待条件成熟即立法在全国推行。
172.什么是差别费率?什么是浮动费率?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企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时,根据不同的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基金。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商业、旅游等服务行业缴纳的费率一般按其工资总额的.. 0.1%左右。矿业、重工等行业则明显高于服务行业,一般在.. 1.3~2.5%之间。
所谓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之后,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提高或降低收缴的比例。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173.工伤发生后为什么仅仅是补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又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着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 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和雇员分摊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174.为什么要把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的唯一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虽然社会保险机构不具体从事预防和康复工作,但是社会工伤保险立法要赋予社会保险具有支持、促进、配合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从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和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因此,这一部分收入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76.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工伤保险制度中为什么要实行这一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己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事故责任,恰恰相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
177.发生事故后为什么要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只要工伤社会保险单独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项目,在制定工伤保险立法时就必须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工伤和非工伤的政策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救济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178.什么是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的次数总和,谓之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以“次”作为指标计算单位。也正因此,在“统计时期内,同一劳动者若负伤不止一次,如三次,则按三项工伤事故统计;这指标属综合性指标、规模指标,反映工伤事故的规模。计算此项指标时,不把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计算在内;并且,也不把外企业工人在本企业因工负伤、致残统计在内;从事与生产元关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也不统计在内;但,若执行企业生产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虽未发生在企业生产区域之内,也应计算在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之内。
179.什么是工伤事故人数指标?这也是规模指标,又称为工伤总人数指标。工伤总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之内,工伤事故造成的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单位是“人”。也正因此,同一劳动者,若在统计时期内负伤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统计,重复统计是不允许的,否则便会夸大工伤人数。“人”。也正因此,同一劳动者,若在统计时期内负伤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统计,重复统计是不允许的,否则便会夸大工伤人数。一定时期之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与次数乘积,谓之工伤人次数,以“人次”作为计算单位。这项指标的统计稍有特殊之处,就是:若一次工伤事故有.. 5人受伤,则不按一次而按.. 5人次计算;若同一劳动者在统计时期之内因工负伤.. 3次,也不按.. 1人而按.. 3人次统计。可见,工伤人次数指既反映了工伤总人数,也反映了工伤总次数,综合反映了这两个方面,寓二者于一身,因而属于最综合的工伤规模指标。
181.什么是负伤频率指标?一个企业,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平均每.. 1000名劳动者因工负伤的人次数,谓之负伤频率。因之,它的计算公式是:
负伤频率= 企业工伤总人次数×1000‰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182.什么是工伤死亡率指标?用千分比表示,表明一定时间之内,因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同劳动者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死亡率= 劳动者平均人数 ×1000‰ 统计这项指标时,对工伤死亡人数,包括的范围只应是:(1)工伤事故当场造成的死亡人数;(2)工伤事故后伤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去的人数;(3)工伤事故中负伤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死去的人数。
183.为什么要组织职工疗养?国家或企业为职工举办疗养事业,目的是降低疾病率,增进身体健康的一种医疗预防措施。这项工作,可以由各级工会组织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部门举办,还可以由工业部门和厂矿企业举办。疗养的主要对象,一般只限于患有慢性病职工,疗养者及疗养时间的长短,由各企业行政与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决定和选派。基层单位以上的疗养院,主要疗养对象是患有慢性疾病(如心血管、呼吸、神经等系统慢性病)需要脱离生产岗位而又不需要住医院治疗的职工。基层厂矿企业举办的业余疗养所的疗养对象,是患有一般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不离开生产岗位而能工作的职工。疗养事业作为职工福利事业,凡是职工均有享受的权利,对于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对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以及转入厂矿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均有享受疗养和休养的优先权利。
184.职工的生母、养母、继母需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具备哪些条件?据[63]生活字第.. 466号复函中答复:不论职工的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
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满 16岁后仍在中学或在职业中学学习,在学习期间能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76]劳薪字.. 9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供养子女年满.. 16岁仍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另据劳人险函[1982] 24号的复函中规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之前,在职业中学就读年满.. 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86.职工之父属离、退休人员,其母及弟妹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据[57]险字.. 591号文件中规定,需要根据以下条件决定:
(1)应看该职工之父的经济条件是否能够供养其亲属;
(2)该职工实际是否需要供养;
(3)该职工是否已经供养其母及弟、妹的生活等情况来确定。
总之,要根据职工与其父的收人情况,将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人口,合理地予以适当划分。至于具体划谁供养谁,可由本人提出、小组讨论,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确定。
187.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能否与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据劳险便字[81] 85号、劳人办险[1986]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劳动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如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188.职工的抚养人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劳动部.. 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员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89.职工按法律程序收养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1964年.. 4月.. 4日劳动保险解答:工人、职员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年龄未满16岁,并且是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0.男职工死亡后,其妻遗腹子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劳动部.. 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1.教龄、护龄津贴和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能否作为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191.教龄、护龄津贴和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能否作为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192.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据[63]生活字.. 97号函、[62]公治字.. 572号、[62]法研字.. 111号文件中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外,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规定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193.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的死亡待遇应按哪个规定执行?据[79]教计字.. 31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的死亡待遇,如死亡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死亡后的抚恤标准应按企业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194. 1945年.. 8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因病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国家曾先后发过两个文件。第一次发文是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其中规定: 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取得原部队团或县以上机关证明,可按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该文件执行了.. 2年,各方面提出一些问题,于是全国总工会(66)会字第36号再次发文,取代了上一个发文。据该文件中规定:“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工作的.. 1945年.. 8月底(注:应为.. 1945年.. 8月.. 15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现因病死亡时,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无依靠,可不发一次性救济费,改为按月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标准,请你们与省劳动局共同商定(如地方无统一标准,可由局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标准)。此项补助费,可由原企业单位在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
195.补助对象中的父、夫和母、妻必须年满.. 60岁和.. 50岁,应怎样理解?什么情况下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据国人工[1980] 56号、财事字[1980] 380号的答复中解释:“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 60岁,母、妻年满.. 50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
196.职工国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能否享受丧葬补助费?据铁会活[64]字.. 14号文件中规定,职工死亡后,已不属企业在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
197.补助对象中的弟、妹己满.. 16岁,并且己中学毕业在家待业期间,可否也给予困难补助?
据国人工[1980] 56号,财事字[1980] 380号文件中规定,子女、弟、妹年满.. 16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依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满.. 16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 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可以补助。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的问题,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据劳人计[1984] 60号文件中规定,可由企业一次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原标准工资的.. 25%;二人者,为.. 40%;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 50%。
如签定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以上费用由企业与签定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结算,再由他们按规定发给其家属。其他善后问题一律由签订合同的县或乡(社)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199.交通铁路部门的农民轮换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据劳人计[1984] 60号文件规定,可由企业一次发给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可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 3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200.国营建筑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其费用由谁来支付?据劳人计[1984] 49号文件中规定,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标准可比照固定工的现行有关规定发给,费用由企业按农民合同的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交给签订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作为劳动保险专项基金项下支付,其他善后问题一律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201.工伤保险具有哪些特性?工伤保险由于是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的,其特性有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所谓强制性就是由国家立法,在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所谓互济性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调剂使用基金;所谓保障性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受益人发放的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202.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缴费吗?根据现行规定,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仅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是不交费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职工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而出现事故,往往是付出了血的代价,给本人或家属已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痛苦,所以对其发放待遇和补偿是社会和企业必须付出的,而不应该是受害人的“自我保险”。
203.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第二,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具有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所有人为对象,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后发放的,它的水平是保障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额则是根据保险公司“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进行的。
由此可见,对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的、自愿的保险。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
204.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是什么?在工伤保险中最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挣工资的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等。如何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暂时的丧失还是永久的丧失?是全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鉴别起来比较困难。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主要看:①在规定的最大医疗康复期内,是否恢复了劳动能力,伤情本身是否能够恢复劳动能力;如果是不能恢复劳动能力,就是永久丧失劳动能力。②剩余的劳动能力没有了,不能再从事任何劳动,就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然而,具体每个人的残废程度,还是很难评定的,因为这当中还存在着无法估计的心理因素与不断变化着的就业市场环境。因此,在确定残废程度时,通常是借助于事先规定好的残废等级表。这个残废等级表,每一项都表明劳动能力的减少程度,由劳动医疗鉴定人员评定残废等级,写出评残报告。我国现在的评残主要依据是.. 1992年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5.什么是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商业保险,它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公司是金融事业单位保险公司与被保单位和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双方签订的契约关系,它的收付原则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投保人可以自愿投保,按契约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单位也可以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当被保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造成死亡、残废时,由保险公司按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员损失补偿,付给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着原则的区别,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入身保险则是自愿投保性。②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而人身保险则带有盈利性。③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法立法的范畴,而人身保险则是一种契约关系属于私法立法的范畴。④社会保险贯彻互助互济的原则,而人身保险则以等价交换的赔偿原则。人身保险对于社会保险制度来说是一种补充,当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失遇到生活困难时,除了有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以外,本人或遗属也可以从人身保险中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保障,人身保险按其保障范围分类,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险中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保障,人身保险按其保障范围分类,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正确区分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利于划清两者的根本属性,为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定奠定基础。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2)实施的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3)实施范围的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护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都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与义务。
(4)保险基金来源的不同。工伤社会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事业单位承担,摊人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5)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6)保障程度上的区别,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7)法律关系的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则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
(8)管理体制的不同。工伤保险一般属国家授权的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公司管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属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总之,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正确区分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关系,发挥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07.什么是雇主责任制?雇主责任制不是从全社会的角度去解决社会问题,也不可能对全社会的工伤进衍预测,所以雇主责任制不可能解决工伤社会保险问题。雇主责任制不能解决工伤社会保险问题,还有以下原因:(1)雇主、雇员立场不同,要求不同,往往雇主苛刻,差强人意,因而工伤事故争议很多,而又很难协调一致;(2)向法院起诉,费时、费事、费钱,工人承受不了;(3)小企业经济力量革薄,雇主负担不了这个责任,特别是出了大的工伤事故,企业支付很大一笔赔偿费,会使经营垮台,企业倒闭,大批工人失业,殃及更多的工人及其家庭遭受损失;(4)雇主责任制一般待遇都低,多是低标准(最多三年工资)的一次性支付,不足以养残、养老,工伤者及其家庭在几年内将这笔钱花完后,生活陷于绝境,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5)劳动者工作经常流动,当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复发后,很难查清该职业病是在哪个企业得的,应由哪家雇主负主要责任;(6)保险公司出于盈利考虑,常常抵制工伤者的各种要求,并且总想把易于发生事故的危险企业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因而满足不了社会保险正常需要;如此等等,于是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制,逐渐为工伤社会保险所取代。国际劳工专家认为雇主责任制已经过时,发展中国家的工伤保险应向社会保险过渡。目前香港实行的雇主责任保险,工商界已经提出意见,并邀请国际劳工局协助改革这一制度。工伤社会保险要求通过统筹基金,分担风险,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权力机构,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标准,收缴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按照一套严格的申请、审批、给付程序,管理工伤社会保险。
208.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保险公约和建议书较多,主要有: 1925年第7届大会通过的《工人事故赔偿公约》(第.. 17号)和《工人赔偿最低限度建议书》(第.. 22号),《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 18号)和《工人职业病赔偿建议书》(第.. 24号),《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和《本国工人与外籍工人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同等待遇建议书》(第25号),《工人赔偿纠纷审判权建议书》(第.. 23号)。1934年第.. 18届大会通过的《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正本,第.. 42号)。1955年第.. 38届大会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 99号)。1964年第.. 48届大会通过的《工伤个故津贴公约》(第.. 121 号)和《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 121号)。1964年第.. 48届大会通过的《工伤个故津贴公约》(第.. 121 号)和《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 121号)。
209.我国对工伤是如何定义的?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3版)定义工伤事故的含义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 60号)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宵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旦确认为工伤应按规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210.我国一年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是多少?1994年,全国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22325起,比上年下降.. 3.1%,死亡.. 20263人,比上年上升2.3%。其中非矿山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13178起,死亡8779人,分别比上年下降.. 5.3%和.. 1.5%;矿山企业发生事故.. 9147起,死亡.. 1148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 0.4%和.. 5.5%。
1994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53537起,死亡.. 66362人,伤.. 14881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 13.3亿元,比上年分别上升.. 4.6%、4.5%、4.6%和.. 33.3%;水上交通事故.. 1551 起,死亡.. 490人,比上年分别下降.. 22.5%和.. 7.O%,直接经济损失约.. 1.9亿元,比上年上升.. 76.6%。铁路行车事故.. 2981起,比上年下降.. 6.1%,路外伤亡事故15639起,死亡9527入,比上年分别下降4,4%和.. 4.6%。全国共发生火灾事故(不含森林火灾)39120起,死亡.. 2831人,受伤.. 4236人,直接经济损失.. 12。4亿元。民航发生特大飞行事故.. 1起,重大事故.. 1起,死亡.. 163人,伤.. 22人,事故征候.. 13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