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十七|僖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六)
作主,非礼也。
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讥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远,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
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
○祔音附。
烝、尝、禘於庙。
冬祭曰烝。
秋祭曰尝。
新主既立,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也。
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
○烝,之承反。
禘,大计反。
[疏]“凡君”至“於庙”。
○正义曰:《释例》云“此诸侯之礼,故称君。
君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既已远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见矣,孝子之思弥笃,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
宗庙则复用四时烝、尝之礼也。
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
此皆自诸侯上达天子之制也。”
其意与此注同,文少详耳。
刘炫云:“既言作主非礼,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节。
凡诸侯之薨,葬日而虞。
从是以后,间日一虞。
七虞之后,明日而为卒哭之祭。
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
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寝,特用丧礼祭祀於在寝之主。
其四时常祭礿祠烝尝及三年丧毕为大祀禘祭,并行之於庙。
正礼当如是耳。
今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缓,故为非礼也。”
○注“既葬”至“大夫”。
○正义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杂记》曰:“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
《士虞记》曰:“始虞,用柔日。
再虞皆如初。
三虞、卒哭,用刚日。”
如士虞之礼,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后虞改用刚日,间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刚日,则诸侯卒哭在葬后十四日也。
然始免丧与葬不得相远,共在一月之内,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远。
然丧事先远日,则葬在月半之后,葬后行虞,虞后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虽先远日,但葬是丧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当应及早为之,使得容其虞祔。
《礼》云“丧事先远日”,谓练祥禫除之属。
晋平公之丧,大夫欲见新君,王与文伯宴,樽以鲁壶,皆是既葬之后,未卒哭之前。
《杂记》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
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释例》云“《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
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
。
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则免丧者,谓七虞皆毕乃免丧,免丧后日而卒哭也”。
理亦通耳。
《檀弓》曰:“葬日虞。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曰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为丧祭,卒哭乃为吉祭也。
自初死至於卒哭,昼夜哭无时,谓之“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
自此以后,唯朝夕哭耳。
天子诸侯则於此除丧全不复哭也。
《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记》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
於此之时,葬已多日,尸柩既已远矣。
孝子思慕弥笃,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
作主致之於寝,特用丧祭之礼祭之於寝,不同祭之於宗庙也。
大夫以下不得称君,此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
文二年《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郑玄注《礼》用《公羊》之说,以为虞已有主。
此传称“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礼本无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
○注“冬祭”至“於吉”。
○正义曰:《周礼》、《礼记》诸文皆有之也。
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其馀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不废也。
三年丧毕,新主入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乃为大祭於大庙,以审昭穆,谓之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
《释例》曰:“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
案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晋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会于溴梁。
其冬,穆叔如晋,且言齐故。
晋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
其后晋人徵朝于郑,郑公孙侨云‘溴梁之明年,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见於尝酎,与执膰焉’。
此皆《春秋》之明证也。”
是言知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
《释例》又曰“凡三年丧毕然后禘,於是遂以三年为节,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
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
如例所言,除丧即吉,禘遂以三年为常,则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
僖八年“禘於大庙”,宣八年“有事于大庙”,定八年“从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
案元年“夫人姜氏薨”,当以三年丧毕而禘,再经三年,则九年乃可禘耳。
而得八年禘者,哀姜丧毕,不为作禘。
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
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宫”,计非禘年,而为禘者,《释例》曰:“禘於大庙礼之常也,各於其宫时之为也,虽非三年大祭,而书‘禘’,用禘礼也。
昭二十五年传曰‘将禘於襄公’,亦其义也。
三年之禘,自国之常,常事不书,故唯书此数事,祭虽得常,亦记仲遂叔弓之非常也。”
如杜此言,昭十五年虽非禘年,用禘礼,故称禘也。
郑玄解《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传》都不言祫者,以《左传》无“祫”语,则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审谛昭穆谓之为禘,明其更无祫也。
古礼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礼》、传各从其家而为之说耳。
刘炫云:以正经无“祫”文也。
唯《礼记》、《毛诗》有“祫”字耳。
《释天》文:“禘,大祭也”。
则祭无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称大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