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卷 十七|僖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六)

作主,非礼也。

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讥之。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远,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

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

○祔音附。

烝、尝、禘於庙。

冬祭曰烝。

秋祭曰尝。

新主既立,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也。

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

○烝,之承反。

禘,大计反。

[疏]“凡君”至“於庙”。

○正义曰:《释例》云“此诸侯之礼,故称君。

君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既已远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见矣,孝子之思弥笃,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

宗庙则复用四时烝、尝之礼也。

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

此皆自诸侯上达天子之制也。”

其意与此注同,文少详耳。

刘炫云:“既言作主非礼,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节。

凡诸侯之薨,葬日而虞。

从是以后,间日一虞。

七虞之后,明日而为卒哭之祭。

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

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寝,特用丧礼祭祀於在寝之主。

其四时常祭礿祠烝尝及三年丧毕为大祀禘祭,并行之於庙。

正礼当如是耳。

今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缓,故为非礼也。”

○注“既葬”至“大夫”。

○正义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杂记》曰:“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

《士虞记》曰:“始虞,用柔日。

再虞皆如初。

三虞、卒哭,用刚日。”

如士虞之礼,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后虞改用刚日,间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刚日,则诸侯卒哭在葬后十四日也。

然始免丧与葬不得相远,共在一月之内,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远。

然丧事先远日,则葬在月半之后,葬后行虞,虞后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虽先远日,但葬是丧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当应及早为之,使得容其虞祔。

《礼》云“丧事先远日”,谓练祥禫除之属。

晋平公之丧,大夫欲见新君,王与文伯宴,樽以鲁壶,皆是既葬之后,未卒哭之前。

《杂记》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

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释例》云“《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

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

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则免丧者,谓七虞皆毕乃免丧,免丧后日而卒哭也”。

理亦通耳。

《檀弓》曰:“葬日虞。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曰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为丧祭,卒哭乃为吉祭也。

自初死至於卒哭,昼夜哭无时,谓之“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

自此以后,唯朝夕哭耳。

天子诸侯则於此除丧全不复哭也。

《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记》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

於此之时,葬已多日,尸柩既已远矣。

孝子思慕弥笃,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

作主致之於寝,特用丧祭之礼祭之於寝,不同祭之於宗庙也。

大夫以下不得称君,此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

文二年《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郑玄注《礼》用《公羊》之说,以为虞已有主。

此传称“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礼本无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

○注“冬祭”至“於吉”。

○正义曰:《周礼》、《礼记》诸文皆有之也。

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其馀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不废也。

三年丧毕,新主入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乃为大祭於大庙,以审昭穆,谓之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

《释例》曰:“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

案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晋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会于溴梁。

其冬,穆叔如晋,且言齐故。

晋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

其后晋人徵朝于郑,郑公孙侨云‘溴梁之明年,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见於尝酎,与执膰焉’。

此皆《春秋》之明证也。”

是言知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

《释例》又曰“凡三年丧毕然后禘,於是遂以三年为节,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

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

如例所言,除丧即吉,禘遂以三年为常,则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

僖八年“禘於大庙”,宣八年“有事于大庙”,定八年“从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

案元年“夫人姜氏薨”,当以三年丧毕而禘,再经三年,则九年乃可禘耳。

而得八年禘者,哀姜丧毕,不为作禘。

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

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宫”,计非禘年,而为禘者,《释例》曰:“禘於大庙礼之常也,各於其宫时之为也,虽非三年大祭,而书‘禘’,用禘礼也。

昭二十五年传曰‘将禘於襄公’,亦其义也。

三年之禘,自国之常,常事不书,故唯书此数事,祭虽得常,亦记仲遂叔弓之非常也。”

如杜此言,昭十五年虽非禘年,用禘礼,故称禘也。

郑玄解《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传》都不言祫者,以《左传》无“祫”语,则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审谛昭穆谓之为禘,明其更无祫也。

古礼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礼》、传各从其家而为之说耳。

刘炫云:以正经无“祫”文也。

唯《礼记》、《毛诗》有“祫”字耳。

《释天》文:“禘,大祭也”。

则祭无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称大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