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学的应用

职场中如何避免出现“小智猪”现象

一、明确利益分配机制

一般来说,员工都会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最大化别人或公司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利益分配机制,让多劳者多得。

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智猪博弈是一则激励失效的典型案例。看完这个故事,几乎所有的管理者都会自然而然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激励小猪和大猪去抢着踩踏板呢?

事实上,能否尽可能杜绝“搭便车”现象,就要看游戏规则的核心指标设置是否合适。在智猪博弈的模型中,这种核心指标是:每次落下的食物数量和踏板与投食口之间的距离。

如果改变一下核心指标,猪圈里还会出现同样的“小猪躺着大猪跑”的现象吗?

方案一:减量方案。投食为原来一半的分量。结果是小猪大猪都不去踩踏板了。小猪去踩,大猪将会把食物吃完;大猪去踩,小猪将也会把食物吃完。谁去踩踏板,就意味着为对方贡献食物,所以谁也不会有踩踏板的动力了。

方案二:增量方案。投食为原来一倍的分量。结果是小猪、大猪都会去踩踏板。谁想吃,谁就会去踩踏板。反正对方不会一次把食物吃完。小猪和大猪相当于生活在物质相对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但竞争意识却不会很强。

方案三:减量加移位方案。投食为原来一半的分量,但同时将投食口移到踏板附近。结果呢,小猪和大猪都在拼命地抢着踩踏板。等待者不得食,而多劳者多得。每次的收获刚好消费完。

同样,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言,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案,对员工积极性调动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并不是足够多的激励就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举一个例子来说,在我们的一些改制案例中,企业由于原先改制过程中实施了职工全员持股的方案,结果如增量方案一样,人人有股不但没有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反而形成了新的大锅饭。

正如“智猪博弈”变化方案,不同的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结果产出并不完全与投入成正比。对于增量方案,虽然能够保证大猪和小猪都会踩踏板,但是缺乏一定的积极性,而且成本较高;对于减量加移位方案,在移动投食口的基础上,采取低成本方案,反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猪和小猪都抢着踩踏板。

同样的,企业在构建战略性激励体系过程中,也需要从目标出发,设计相应的合理方案。一是根据不同激励方式的特点,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准确定位激励方案的目标和应起到的作用。二是根据激励方案的目标和应起到的作用,选择相关激励方式,并明确激励的对象范围和激励力度。

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企业的激励最终会形成以下两种导向:

一是福利导向型。最终使员工产生归宿感,使员工真正融入企业。由于其普及性的特征,因此投入与产出并不成正比,也就是说,较大数额的激励与较小数额的激励产生的效应可能相差不大。从这个角度而言,福利型导向型与上述的增量方案类似,虽然能够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但程度不高,且需要较多的成本。因此,福利型导向型的激励更多趋于形式层面和精神层面,其主要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和谐、舒适的氛围。

二是激励与约束导向型。赋予员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真正调动员工积极性,通过各种奖励等方式实现个人价值。激励与约束导向型的特点在于其针对性较强,投入与产出相应呈现同步增长趋势,也就是说,激励往往与员工业绩挂钩,从而起到对绩优员工奖励和对绩差员工鞭策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激励与约束导向型与上述的减量加移位方案类似,通过合适的方法,以适当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效应。因此,激励与约束导向型的激励更多趋于实质层面和物质层面,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员工责任义务和获取利益的统一。

一个有效的战略性激励体系,将综合福利导向型和激励与约束导向型,相互补充与完善,最终多方位、多层次形成一种立体化结构。

总的说来,企业构建一个完整的战略性激励体系,首先,要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形成相应的激励指导思想;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和方法,根据企业的特性,针对不同对象实现相应不同的激励。

二、清晰的产权界定

在智猪博弈中,搭便车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缺乏产权界定或产权配置的无效率有关。可以设想,在大猪与小猪的博弈中,我们加入一个法律规定,谁付出劳动(去踏踏板),那么谁就受益(获得全部食物),并且有一个第三方(比如法院)来强制实施这条法律,那么小猪“不劳而获”的动机就会得到抑制,并且它也有动力去劳动。又如,要解决公司员工中的搭便车行为,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照考核,奖勤罚懒,使每个人都为自己的(懈怠)行为承担责任。

在智猪博弈中,人们常常同情大猪,而觉得小猪不劳而获是不道德的。但实际上也许小猪才真正是应得到同情的。为什么呢?因为小猪付出劳动去踏踏板,结果会使它的劳动成果全部被大猪掠夺——所以,小猪搭乘大猪便车的结果,恰恰是缺乏产权界定下大猪的掠夺行为造成的(大猪自食其果)。如果小猪和大猪之间可以达成一个协议,比如大猪给小猪提出如下许诺:“你去踏踏板,我保证只吃7单位,给你留下3单位。”如果大猪确实会遵守许诺,那么小猪去踏而大猪不踏,小猪将得到3单位食物,扣除劳动耗费2单位,实际上净赢利单位。大猪使用这样一个许诺后的博弈变为如图14—2所示的情景。

小猪

踏 不踏

6,0 4,4

7,1 0,0

大猪

不踏

图14—2大猪许诺下的智猪博弈

在图14—2所示的博弈将有两个纳什均衡点:大猪踏而小猪不踏;或者大猪不踏而小猪踏。一个很可能的结果是,大猪和小猪轮流去踏。总是大猪去踏它也会觉得心理不平衡,而故意选择不踏,当大猪故意选择不踏的时候,小猪最好的做法是去踏。当然,当你看了第二章酒吧博弈之后,不难发现图8—2的博弈实际上还有一个混合策略均衡,就是大猪以0,2的概率选择踏,以0,8的概率选择不踏,小猪以0,8的概率选择踏,以0,2的概率选择不踏,也就是说,双方都不踏而互相消耗等待对方去踏的概率并不太高,为0.8×0,2=0,16,而大猪不踏小猪去踏的概率为0,8×0,8=0,64。不过,大猪的许诺还不一定可信。只要大猪以许诺骗得小猪去踏了踏板,大猪的许诺就会马上作废。因为大猪有动力在小猪赶回前吃光全部食物。聪明的小猪当然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除非大猪先送给小猪3单位食物,否则小猪就不会相信大猪,也不会去踏踏板。

若在智猪博弈中引入产权保护法律,也是一条可行的道路。法律对产权可以实施完全的保护,谁劳动谁得;也可以实施部分的保护(比如规定凡去踏踏板的猪,至少会得到3单位以上的食物),这一样可以抑制搭便车的行为。产权保护法律比大猪的私下许诺更高明的地方在于法律是确切可信的,而对于大猪的许诺(尤其是廉价的口头许诺),其可信性则会受到怀疑。这个道理也肯定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尽管所有由法律来规定的问题也可以通过私下合约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法律比私下合约更具有实施上的效力和成本优势,这就是为什么要在社会中建立起法律体制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