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南开日本研究文库(全十八册)

(一)地税改革的前提

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这一过程萌芽于封建社会后期,即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使自耕农分化为地主和佃农。同时,随着近代手工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工商业成为聚敛财富的投资领域,其发展的必然结果则是导致资产阶级和雇佣无产者两大对立阶级的形成。

在明治维新前的幕藩体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幕府(将军)通过承认各个藩主(大名)的藩地所有权及其对藩民的统治,换取各藩主对幕府统治的顺从,从而在政治上建立起一种上下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封建统治秩序。

藩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不排除神社、寺院及其他所有形式的存在),全国土地被分割为幕府和各藩所有,藩民耕种藩主的土地并向藩主缴纳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贡米),藩主则必须遵守“参觐交代制”,定期赴江户服侍将军。当时的法令规定,永远禁止土地买卖,禁止自由种植。农民不得自由迁移或离开土地,不得与不同职业、身份者通婚。平民没有姓氏,衣食住行均有规范而不得越轨,这种状态酷似中世纪的欧洲。

传统观点认为,17世纪以后的日本社会相当于欧洲的中世纪,德川时代的经济本质上是黯淡停滞的,特别是德川幕府末期,经济凋敝,广大农民在沉重的赋役下生活,极其艰难。[1]然而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在17至19世纪长达两个半世纪的江户时代,日本经济呈现了增长趋势。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日本社会内部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一个重要的史实是,明治维新前夜,日本已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家庭劳动,工场手工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行业中发展迅速。

江户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了两个显著特征,即江户时代前期的城市繁荣和后期地方经济的发展。德川幕府承继了丰臣秀吉时代的兵农分离政策,确立了严格的等级身份制度,在士、农、工、商四个等级中,士为专职统治者,农民务农,商者从商,工者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四者之间以家禄、贡租和商品交换的形式联系起来,由此在全国形成无数由统治者、食禄者、工商阶层聚集的“城下町”,参觐交代制度则更直接地推动了江户作为特大城市的发展。据考证,到17世纪末,日本全国已有大小城市300个以上[2],1731年江户人口已超过100万,大阪作为江户居民消费供给地,人口也超过40万。[3]封建城镇的发展和庞大消费人口的出现,反过来又刺激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幕藩体制下的贡租制是通过“石高制”来收取年贡的,即在检地基础上规定土地法定产量,据此收取地租。江户时代,由于大量开发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良作物种子、普及使用肥料以及改进农业生产工具等,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农业有了很大发展。与此形成对照,进入江户后期,由于例行的检地几乎荒废,致使单位面积的实际产量超出法定产量,耕作农实际收益增加。如明治维新前,全国土地的法定收获量约为3000万石,但1850年全国实际收获量多达4160万石,1872年为4680万石。[4]再如幕末时期,幕府曾一度采用定免法,即丰年不增、歉年不减的收租方法,使法定地租固定化,从而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有学者认为,到“幕末时期,名义上“五公五民”“四公六民”的高年贡率,实际上已经不到农民全部所得的1/3了”[5]。

商品经济的发展,诱使或迫使农民从事“商业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性质的副业,兼业农民大量涌现。“整个德川时代,农家始终是将以种植稻米为核心的谷物生产与其他‘农间余业’(副业)合而为一的经营体。”[6]兼业农户的广泛存在,形成了小规模农村工业在一些地区密集分布,商业在农村经济中普遍发展起来。“即便在儒学盛行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水户藩周边地区,单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农民也已不多见。”[7]“在江户之北的桐生地区,农家均在农作的同时兼营养蚕业、丝织业或制造业。”[8]“1767年,西摄八郡花熊村78户农家中,以非农业职业为主及从事农业以外副业的合计达37户之多。”[9]“在信州佐文郡横根村,从18世纪70年代开始,农家以外的人口慢慢增多,幕末时期总户数的1/3是从事农业以外职业,尤其是手工业。”[10]兼业农的出现说明在封建贡租体制的缝隙间,农民仍可能把贡租“剩余”投资于课税较轻而收入较高的副业。值得注意的是,幕末农村出现的“豪农”阶层不满于现行制度,已发出改变现状,实现土地私有的呼声。同样,以“城下町”为活动中心的豪商也已不满足四民之末的社会地位,他们要拓展活动空间,强烈要求打破幕藩割据体制的桎梏。

这种资本原始积累虽未达到成熟的程度,但幕藩体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动摇已是不争的事实。

《安政条约》签订后,西方廉价工业品蜂拥而入,充斥日本市场,压制了传统丝织业和棉纺业的发展。茶叶、生丝、煤炭及铜等原料性资源的大量出口,又引起国内物价的全面上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开港打乱了传统的封闭经济的布局,迫使日本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于是土地私有化、种植自由化、地租货币化以及农民的择业、迁徙自由等,便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明治维新时,日本还是典型的农业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租,从《明治前期的土地税和税收总额表》中,可以看到地租收入的重要地位。

表3-1 明治前期的土地税和税收总额(单位:千日元)

资料来源:《世界历史》增刊《明治维新的再探讨》,1981年,53页。

明治政府成立后,财政基础薄弱。戊辰战争后,新政府仅依靠没收幕府直辖地及其亲藩领地的贡租收入来维持财政,当时被戏称为“800万石朝廷”。其时为了填补巨大财政亏空,只能大量印发政府纸币,结果引发了恶性通货膨胀。1871年“废藩置县”、实现中央集权后,虽然具备了“3000万石朝廷”的财政基础,但是由于各藩的债务连同“版籍奉还”一并上交给中央政府,国家的财政负担反倒骤然加重,士族俸禄的支付更是政府财政的一项重负。

从技术的角度看,改变旧的地租收取方式势在必行。旧税法在业已变化的时势下已暴露出各种弊端。一是完税形式复杂,既有米纳贡租、又有用菜种、盐甚至纱线、丝绸等实物顶替大米交纳。在用货币交纳的贡租中也是种类繁多,既有幕府、各藩发行的纸币、金本位币,又有银币、洋银、一分银等等。复杂多样的完税形式给政府财政收支统计带来了不少麻烦。二是以实物地租为基础的地租收缴成本过高,在米的检验、运输、仓储等过程中,巨大的事务费和损耗在所难免。据载,“明治三年的贡米,从距离最远的北陆地区运到东京的船费为,从越前三国出发每100石151日元25钱,从越后柏崎出发129日元25钱,按当时东京米价换算,同一方向贡米收入的15%—20%消耗在海路运费上。[11]

地税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旧的封建土地制度及其税收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刚刚成立的明治政府无论从维护政权稳定还是从抵御西方列强、发展资本主义的任何角度出发,都必须建立稳固的财源,这种财源在农业国日本只能从土地中寻找。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生地主及豪商的要求,以及国际资本主义势力的压力,又决定了明治政府不可能沿袭幕藩时代的土地政策,而是必然在推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对土地制度及其地租形式进行近代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