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地改革的意义及其问题
1873年的地租改正,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土地的私有权,并对土地所有者在统一标准下收取货币地租,借以达到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然而,地租改正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同时,放弃解决长期以来由于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存在的持有者与耕种者相左的现象,忽视了耕种者应该有的权力及利益。此后,土地不仅成为投资、贩卖的对象,也成为地主通过向佃农收取高额实物佃租获取暴利的工具;这种具有半封建性质的租佃关系,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不断扩大,地主阶层在剥夺农民几乎所有剩余劳动的同时,成为日本近代国家的核心阶层,其权力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日本的败战,是地租改正后持续了将近80年之久的土地制度的转折点,这也正是战后农地改革的历史意义所在。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山田盛太郎指出:“本次农地改革的划时代意义在于,它从根本上触及了地主性土地所有,打破了所谓‘持续了数世纪的,在封建制度下奴役农民的经济枷锁’。其一,从根本上对军事性、半封建性日本资本主义的基础——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半农奴性零星农耕——结构进行再建,开拓了将日本农业解放为正规农业的道路;其二,作为对已经瓦解的军事性、半封建性日本资本主义的扬弃,确立了再建日本经济新基础——土地所有及农业经营的再建——的方向。以上两点均具有革命性。”[29]在此,山田对农地改革的划时代意义给予充分的肯定,指出农地改革在两方面具有“革命性”,一是瓦解了作为日本军事性、半封建性资本主义基础的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及半农奴性零星农业,一是制定了作为再建日本经济新基础的土地所有及农业经营的方向。但是,山田继续指出:“尽管如此,农地改革本身,不过是全过程的一个开始,这个过程,进一步说,一方面是指农地改革本身的深化,一方面是指构筑向正规农业转化的技术性基础(向大农圃转化的基础),向它接近,如斯,土地所有的变革正处于向农业构造的变革深化,全过程进行的过程中。这是农地改革的意义与局限。”[30]山田明确指出农地改革不过是一个过程的开始,这个过程,一是农地改革自身的不断深化,一是构筑使日本农业向“正规农业”转化的基础。山田所指“正规农业”显然是大规模农业,为此山田认为农地改革应该向农业构造改革深化。也就是说,农地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它还仅仅停留在“土地所有的变革”之上,今后必须向“农业构造变革深化”。
正如山田所言,战后农地改革在土地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同时不得不说,农地改革还具有广泛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意义。首先,农地改革基本解除了长期以来左右日本农业经济关系的半封建性租佃关系,使寄生地主制得以瓦解。全国租佃农地比例从农地改革前的46%降至13%,纯佃农农户的比例从28%降至8%。以上数据表明,农地改革后日本的自耕农体制得到强化,基本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状态,这种自耕农体制为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舞台。
其次,农地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虽然摈弃了曾一度出现的“苏联案”中“没收农地”的农地解放方式,农地解放在资本主义框架下,通过“对等价格”收购及贩卖方式进行。然而,由于政府在农地价格暴涨的背景下,对“对等价格”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最终以几乎接近无偿的价格收购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农地贩卖给佃农。此外,政府对残留租佃地的佃租进行的改革,使佃租得到大幅度削减。为此,农民享受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得到大幅度提高,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带动了战后粮食生产及农业经济的发展。
最后,半封建性租佃关系的存在,事实上使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封建隶属性,这不仅使地主与佃农的地位处于完全不平等的状态,还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佃农的参政权利。农地改革后,大量的佃农成为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农民的政治地位上升;同时农村自耕农体制的成立,创建了大批稳健的农村保守阶层,成为战后日本保守党体制的重要选民。
山田所言农地改革仅仅是一个过程的开始,他必须从“土地所有的变革”向“农业构造变革”深化一语,道出了农地改革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如果进一步对“土地所有的变革”进行剖析的话,应该说农地改革的局限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农地改革如其名称所示,仅仅是对“农地”制度的改革。农地改革并不涉及市街、宅基地等土地问题,同时也未涉及占日本国土面积70%的山林原野。而山林原野不仅与农业,特别是基础农业(水田农业)间的关系密切,同时直接关系着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农地改革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点,其残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后日本农业的整体发展。第二,农地改革仅仅是对地主性土地制度的改革。从地主视角看,农地改革通过收购不在村地主及在村地主一定限度(全国平均1公顷)以上的农地,解放农地,摧毁了寄生地主制存在的基础。但必须注意的是,全国仍有13%的租佃农地及8%的纯佃农存在,对这些被遗留的无耕地佃农来讲,农地改革失去了它应有的公平性。第三,农地改革仅仅是对半封建性租佃关系的改革。从农民方面看,通过自耕农创建大量的佃农获得自己的耕地,长期以来耕者无其田的现象得到极大程度的改善。然而,自耕农创建的过程,仅仅是曾经的佃农转变为自耕农的过程,而日本农业中存在的耕地分散及零星农耕的本质并未得到任何改变。表8-6是农地改革前后日本内地(北海道除外)农户耕种规模分布表,表中上段是1945年日本农户耕种规模分布,下段是上述农户在1949年3月1日当时的状况。对表中数字可解读如下:(1)从农户总数上看,佃农及佃农兼自耕农户数的减少与自耕农及自耕兼佃农户数的增加基本持平,表明被解放农地的所有权基本直接转移到正在耕种的佃农手中,因此,农地解放并未能起到扩大农户农耕规模的作用。(2)从农户耕种面积分布上看,耕种面积增加的农户集中于0.3—1公顷规模之间;虽然0.3公顷以下“超过小农”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与此同时,1公顷以上耕种规模的农户数量也有明显的减少,其中2公顷以上耕种规模农户的减少比例较大;不能不说经过农地改革虽然“超过小农”减少,但是1公顷以下耕种规模的农户仍占总农户的将近75%,零星农耕仍然是日本农业的最大特点。
表8-6 农地改革前日本农户耕种规模分布表(北海道除外)
综上,农地改革解决了近代以来一直存在于日本农地制度中的“寄生地主”问题,清除了农业经济中的半封建残余,实现了农村的民主化,因此农地改革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场改革。日本政府在农地改革法案制定过程中,表现出非常积极、主动的态度,并在很短的时间里将法案提交国会审议。虽然第一次农地改革在GHQ的“劝告”下夭折,但不能忽视的是,日本政府在法案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性动向。事实上,自耕农创建是日本农政官员的夙愿,早在一战后佃农斗争多发之际,日本政府的农政重点便开始向自耕农创建偏移,然而其进展却不如人意。这与当时地主阶层在政治上的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国会上立法的困难使该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日本政府能够在很短的时间中提交农地改革法案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具有讽刺性的是,通过自耕农创建使耕者有其田这一日本农政官员的夙愿,却在日本战败后,在GHQ的监管下得以实现,至此日本农业获得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战后日本农业及农政均将在这个平台上展开。
【注释】
[1] 详细请参照金子貞吉「戦後日本資本主義の構造転換」,中央大学経済研究所研究叢書42『現代日本資本主義』,中央大学出版部,2007年。
[2] 前出大内力著『農業史』,第339—340页。
[3] 「連合国最高司令官の権限に関するマッカーサーへの通達 1945年9月6日」,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4] R.P.ドーア「進住軍の農地改革構想―歴史の一断面」,暉峻衆三編『農地改革Ⅰ』,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85年,第7页。
[5] 原文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農政調査会,1951年。
[6]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02—128页。
[7] 盟国共同商议的结果,对中国代表的发言进行修改后的方案。
[8]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25页。
[9] 前出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100年の歩み』,第196页。
[10]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07页。
[11] 傅冠华《论外部因素在日本农地改革中的作用》,《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29期,2010年,第95页。
[12] 前出大内力著『農業史』,第304页。
[13] 同上。
[14] 経済安定本部総裁官房調査課編『我国経済の戦争被害』,経済安定本部調査課,1948年。
[15] 「第八十九回帝国議会衆議院議事速記録第七号」,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16] 原文「農地調整法中改正法律」,(1945年12月29日法律第64号)。关于该法律《农地改革始末概要》中的记载是1945年12月28日法律第64号,但是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日本法令索引”中的记载是1945年12月29日法律第64号。本文在引用不同史料之时遵循各自原史料的记载。
[17] 数字来源于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22页。
[18] 上文中曾出现,1941年政府发布“临时农地价格统制令”,其中规定政府对农地价格进行统制,并规定将农地价格系数锁定为1939年9月18日的价格系数。而农地改革法案决定政府继续对农地价格进行统制,但放弃了九·一八价格系数,重新设定农地的“自耕收益价格”。
[19]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14页。
[20]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13页。
[21] L.I.ヒューズ著『日本の農地改革』(農林省農地局農地課訳),農政調査会,1950年,第116页。
[22] 二二·六·二五「第三十五回対日理事会におけるNRS係官の発言」,農林省農地局農地課『農地改革資料』第五号,農林省農地部,1948年,第8页。
[23] 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56页。
[24] 数字来源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378页。
[25] 详细请参照前出農林省監修·農地改革記録委員会編纂『農地改革顛末概要』,第166—172页。
[26] 详细请参照古島敏夫〔ほか〕著『農民組合と農地改革:長野県下伊那鼎村』,東京大学出版会,1956年。
[27] 前出暉峻衆三著『日本農業100年の歩み』,第202页。
[28] 农地的收购与贩卖过程中,政府采取“对等价格”的方式实施,即以收购价格贩卖给购买该农地的农民。农地改革之际政府对地价进行统制,以1939年9月18日地价计算。1946年《自耕农创建特别措施法》公布,据该法规:水田的“全国平均收购地价”最高为1938年租赁价格的40倍,即每段760日元;旱田的“全国平均收购地价”最高为1938年租赁价格的48倍,即每段448日元。政府收购之际的“对等价格”,主要以24年为期,年利大约3.6%的农地证券支付;贩卖之际向购买农民收取全额或部分“对等价格”,剩余部分可以以24年期,年利3.2%贷款形式偿还。
[29] 山田盛太郎「農地改革の歴史的意義―問題総括への一試論」,暉峻衆三編『農地改革Ⅱ』,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86年,第122页。
[30] 同上,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