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1990之官运亨通

第一百五十章 选择福祉

“我觉得…先看看项目再说吧,同样的七十亿人民币的项目,可能是美好的陷阱,也可能是朴实甘甜的水果,谁知道呢?”柳月如打开了文件,静静地看了一会,皱眉问道:“是什么东西啊?”

“P是对二甲苯化学名的缩写,当时我想了半天也没有意识到。后来,问了专家学者都不清楚是什么东西,没办法问了项目负责人才知道是对二甲苯。”张岩说完腹诽了一下,对于一个从事化学研究的专业人士来说,不留心都会忽略,普通民众肯定不知道P是怎样的一个项目。

“这东西听起来好像挺恐怖的?”柳月如又皱了皱眉头,现在她已经可以确定,这个什么P项目,绝对属于那种看起来很无害,但是实施起来麻烦无穷的大祸害!

“P全称对二甲苯,无色透明**,具有芳香气味。比重1,熔点132C,沸点1385C,闪点(与充分氧气混合后的燃点)25C,能与乙醇、乙~、丙::|等有机溶剂混溶。易燃,有毒,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对胎儿有极高致畸形率。

对二甲苯的**及蒸汽易燃。进入消化道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症状包括兴奋,随后头痛、眩晕、困倦和恶心,严重者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并由于呼吸中断而致死。可能造成肝、肾损伤。吸入时可能造成呼吸困难等和吞入类似地后果,及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黏膜损伤、血液异常。

二甲苯蒸汽对眼部有刺激,会造成暂时性的表面伤害。长时间或重复性接触或吸入使皮肤脱脂,可造成皮肤干裂或刺激、呼吸困难、混乱、眩晕、恐惧、失忆、头痛、颤抖、虚弱、厌食、恶心、耳鸣、暴躁、口渴、肝功能减弱、肾损伤、贫血症、骨髓的增生但非损害。此物质曾造成动物的繁殖损害和致命性结果。“

听了张岩的话之后,柳月如陷入了困惑,这样的项目,到底能带来什么?

“这样地话。这个项目不行。再多钱也不干地!”柳月如权衡了一下。很果断地做出了自己地判断。这个七十亿元地P项目中心危险极大。一旦发生事故。恐怕方圆百里之内都会受到影响。按照北海地人口密度。至少就是几百万地人口受损。后果将不堪设想。!”柳月如三皱其眉。将文件翻过来放到桌子上。

“恩是啊。现在并不是我们求项目。而是项目求我们。财富聚集效应下。我们会碰到越来越多地投资商。至于这样地项目。我想还是拒绝了算了。“张岩轻轻地拿起文件。放在右侧---------地废纸篓。

在收到这份项目之后。张岩马上委托几位专家针对P项目做了论证。这些专家并不知道项目到底规模多大。也不知道是那个投资商。得出地报告还是比较公允地。他们检索了国内外大量地资料。分析P项目中化学物品对大气和环境地影响。最后形成地报告虽然只有几页纸。却非常准确地揭示了项目地问题。

对项目可能产生地危害性。几位专家进行了艰难地求证。从一遍遍地模拟实验到繁琐地资料收集。根据初步估算。加上台化规划中地PTA(苯二甲酸)项目。一旦P也开始生产。每年将有大约600~:地化学物质不可避免地泄漏到大气中。

“哪怕这个项目采用地是世界上最好地环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这60吨地泄漏也是无法控制地。这个被称为是化工企业地跑冒滴漏现象。”

就比如我们在家里炒菜时往锅里添加酒或者醋一样。尽管我们是往锅里添加。但鼻子却能嗅到酒或醋地味道。因为在我们添加地过程中。已有少量地酒精和醋

了空气中。化工企业在生产的时候,各种流程和环避免这种泄漏。

对于从事环境化学研究的袁东星来说,专业领域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化学物低剂量的长期暴露是相当危险的。因为到现在为止,很少有专家或者机构对这种长时间跨度下化学物地影响及危害进行过全面深入的研究。

除此之外,还有化学物泄漏后与一些不确定物质结合在W$W--W.1_6).|n一起产生地协同效应和加和效应。它们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比单纯地单一化学物挥发要厉害得多。

“这个项目每天大约要消耗5000~:左右的煤,这一点对厦门空气质量地影响也不容小视。

我们并不反对P项目,而是认为它应该迁址到在一个合适的地方。”

其实张岩考虑过,在俄罗斯的滨海区或者边疆区,或者在北朝鲜找个地方直接转移项目,然后得到的收益提一部分出来,这也算是借了别人的力量来赚自己的钱,只不过这种想法只是短短的存在了一会,就被张岩放弃了。

上世纪50年代发生在日本的水病,在全世界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也成为污染纠纷处理的发端。此后一直到今天,全世界环境污染频发,由此导致的环境纠纷一直困扰着人们。如何有效、公正地处理好污染对人、对生态所产生的危害,到今天还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如果只是把污染源放到外面,这就多就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动,一旦时间长了,这种污染还是非常轻易的回到源头。

妥善地处理好环境纠纷问题,对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环境进行合理补偿,让污染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与政府的环保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是环境纠纷研讨会之所以连续举行的基本出发点。然而,鉴于环境污染与污染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等问题,环境纠纷的处理还面临许多障碍,以至于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补偿,污染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尽管《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都对污染危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还面临三大问题:法与法之间自相矛盾,如是否以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把不可抗力、第三者过错、受害者的自身责任作为免责条件存在冲突;处理手段不足,目前主要依靠诉讼,很少使用调节、仲裁等手段;诉讼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的限制难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侵权人不明导致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由于环境侵犯的特殊性导致诉讼过程异常艰难、诉讼时效期限长度不够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

在张岩看来,虽然问题多多,但是这些不是无法解决的,完善相关立法,消除法律矛盾,不以行为违法性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取消免责条款;充分发挥调解和行政处理的作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行政补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实现环境侵权补偿社会化。

中国现实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违法审批或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审批依据不充分、不科学,以及企业的违法经营。他认为,法律的缺位导致中国公众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公众均不具备原告的资格。而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扩大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资格、通过公民环境诉讼实现环境保护,是有效保障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