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第四章 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法制化_五、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实践模式

五、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实践模式

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最终要和国家现行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结合起来,要纳入国家现实政治实践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当中。党只有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执掌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掌握控制和领导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才能在实践意义上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

(一)党要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执掌运用国家权力

1、科学认识和把握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代议制机构。作为一种民主制度,代议制目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当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很早就对代议制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正如列宁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当然,社会主义国家代议制机构与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也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其代议制机构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

在我国,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源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建国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符合工人阶级领导的、以上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中国国情的。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说,是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关系到建设什么样的国家、走什么样道路的问题。正如刘少奇曾经指出的:“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键是要理顺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实质是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邓小平曾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深刻指出,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增加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如何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们党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执政权、领导权。而且,执政是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律行为,执政党的成员只有在国家政权体制内才能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才能取得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资格,进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具体执掌和运用国家政权。因此,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任命,并使国家公职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才能有利于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才能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

2、党要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

党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完成:

一是党推荐党员通过合法选举从而依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体程序为,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前,同级党委按照国家《选举法》有关规定,以党委名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推荐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并与其他合法形式产生的代表候选人一同进行选举;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除本级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外,上级党委还可以提名部分代表候选人,要求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属于中共党员的代表候选人经过合法选举获得通过后,就以中共党员的身份依法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

二是党推荐党员干部经过合法选举依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的重要职务。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执政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务,有利于从体制上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均应当由党推荐中共党员干部经过合法选举依法担任。如党委主要领导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就非常有利于把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立党组。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总之,党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就意味着党依法掌握和控制了国家权力,拥有了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党的执政纲领的先决条件。通过这些途径,党可以依靠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共同努力,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领导,从而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依法变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3、党要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运用国家权力

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运用国家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党要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法律。立法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拥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家法律的权力。执政党在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家法律,是执政党实施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党在立法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由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如修改宪法或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等;二是经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审察,同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按照立法规划安排,根据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法规。

党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具体方式是:(1)党把对国家事务的主张以立法提案的形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依法进行审议,获得通过后即成为国家法律;(2)由设在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及时报送同级党委听取意见,根据党委意见再行实施;(3)法律、法规草案在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之前,由所在党组报送同级党委征求意见后再行审议;(4)立法过程中出现某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而又难以协调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报请同级党委协调解决;(5)党委立法建议或提案中如有不符合宪法或法律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予以纠正等等。

其次,党要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党的主张依法变为国家意志。国家权力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或决定的权力。党对国家事务中重大事项的意见或主张,凡要求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贯彻执行的,必须由党组织依法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党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方式是:首先由党中央(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党的组织原则形成有关对国家(地区)重大事项的决策,然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党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将议案列入人大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最后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做出相应决议、决定或其他的国家意志形式等。

第三,党要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免权,使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成为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免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党要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但党不能代替国家机关直接任免干部,而是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并获通过后,才能使党推荐的干部成为合法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党依法运用权力机关任免权的基本方式是:党委按照规定的干部选拔原则、标准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国家政权机关拟任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具有法定候选人提名权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人选向有任免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提名,提名获得通过并被依法确定为候选人后,再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最后根据选举结果决定和任免国家政权机关各类组成人员。

第四,党要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保证党对“一府二院”的监督控制和各项人民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纠正、处理等强制性的权力。作为执政党,不但要掌握控制国家立法权力,而且要掌握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党掌握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径和方式就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来实现。同时,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各项监督权也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来实现。

党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是:(1)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控制。(2)通过批准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的全年工作要点和工作规划,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视察、检查等监督事项的安排部署,从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3)根据党委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活动。(4)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5)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罢免或撤销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党依法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掌握运用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设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组进行的。因此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党组不是直接领导人大常委会的一级机关,不能对人大常委会发号施令。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只能提出建议,通过协商、讨论,从而争取获得人大常委会的认可、采纳。在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除中共党员外,还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人大常委会党组一定要做好同这些非党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决不能强迫命令他们按照党的意图办事。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法定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党组决不可越俎代庖,代为行使,一切都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和法规办事。为此,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在政治上与党委保持一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负有双重责任。一方面,他们作为人民代表,必须对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他们是中共党员,又必须对党负责。为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注重引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在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必须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决定,维护党的统一,决不允许自行其是。

(2)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委决策后提出的建议或通过政府提出的议案,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内征求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然后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对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审议、讨论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组要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如研究后认为,党委的建议是正确的,党组应旗帜鲜明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要求党员认真贯彻党委意图,确保会议表决通过;如研究后认为,党委的建议在内容和程序上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党组应将有关意见及时报告党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建议暂缓表决。在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严禁对一些问题匆忙表决或违反法定程序强行决定。

(3)充分尊重党外人土意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占多数,这是由执政党的地位所决定的。但是,在人大工作中绝对不能用党内多数去压制党外少数,只能用民主协商、平等讨论的办法,使党外人士接受党的决策和主张,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真正体现民主法治精神。

(二)党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控制国家行政权力

1、科学认识和把握党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党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二个不同的政治实体,属于二个不同的政治系统。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是实现一定阶级利益、意志和愿望的工具。也就是说,政党是政治组织,政党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以及通过党自身的率先垂范带领群众去实现自己的政治纲领。工人阶级政党同样也不例外。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政权组织,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和意志的工具;同时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是实现国家行政权力的载体。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其行使权力代表国家意志,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我国,党委与政府,其职能作用的主要区别是:(1)性质和地位不同。党委是代表人民意愿的政治组织,是人民群众的政治领导核心,它扎根于群众之中,带领和引导人民群众前进;政府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法律上具有全民性,它居于社会之上,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对社会实施管理。(2)权力来源和组织原则不同。党委是由共产党员选举产生的政治组织,权力来源于党员,靠共同的理想信念、严明的纪律和严密的组织进行维系,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政府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权力由人民授予,靠法定的职权、机构、编制来维系,其组织原则是行政首长负责制。(3)领导体制不同。党委实行委员会集体领导,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书记也只有一票权利,不能搞个人家长制;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最高决策权集中在行政首长手中,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4)职能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党委担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和监督本党成员,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等职能,且这些职能主要必须通过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不能靠强制命令来实现:而政府担负着直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代表国家分配社会资源,其决定和命令对本地区全体公民都有普遍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国家政权的领导者,作为执政党,党必然要掌握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只是党在掌握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要按照政党执政的基本规律办事,要科学把握党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这就是,党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的权力配置关系,没有直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党不能把政府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不能强迫命令政府执行党的决策,不能对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党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政权力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在法治条件下,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掌握控制主要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基本途径来完成。

2、党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控制国家行政权力

国家宪法规定,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是人大的执行机构,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其基本途径和主要方式是:

(1)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对国家事务的意见、主张依法变成国家法规和决定,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要求政府执行,从而实现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掌握控制。

(2)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推荐负责人,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合法选举并使党推荐的候选人依法当选后,使其正式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是党推荐的干部,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必然要服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贯彻、实践党的执政纲领和执政要求。党由此通过他们实现对国

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掌握控制。

(3)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从而实现党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掌握控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世界各国议会联盟认为,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源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即议会是人民意志的化身,议会可以监督政府的全部政治和行政活动,以保证其与整个国家意志保持一致。党作为执政党,掌握控制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当然要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手段。具体方式是,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要全盘纳入合宪性审查程序,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比如可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抵触的要予以改变或撤销;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党作为执政党并不直接审查政府的行为,而主要是通过人大监督并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事。党通过人大监督政府,最重要的是要把预算、决算的财政权和编制权收归人大(执政党)行使。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这两项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通过其代表和代议机关)手中,不仅从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和人事权力上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4)通过政府机关党组和发挥政府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掌握控制。政府机关党组是党委与政府保持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党委意图、实现党委对国家行政机关领导的组织保障。为此,党组一方面要支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党组要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自觉接受党委领导,服从党委决定,及时向党委汇报、请示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行政部门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党委要依靠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

(三)党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领导国家司法权力

1、科学认识和把握党与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

国家司法权力属于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党领导掌握国家政权,自然包括对国家司法权力的领导和掌握。所谓司法,就是与立法相对应的、由专门机构所从事的通过法律上的裁判来保障或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活动。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载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专门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其直接目的是使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使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救助,使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执政党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党依法执政,领导和掌握国家司法权力,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指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独立做出判断,既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权力和公众舆论的控制。所以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机关独立,更注重法官独立。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最高准则,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是司法实现它作为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根本价值追求。司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稳定与秩序;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来说,则意味着公平与正义对民心的维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办事,秉公执法,不偏不倚,保证各种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终极价值和根本目标,没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就完全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党领导人民掌握国家司法权力,就是要把党的领导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党领导司法机关,核心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只有做到独立公正司法,才就真正实现了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的民主监督下开展活动。司法活动,实际上是法制化的党的意志普遍适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是实现这种意志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形式。在此前提下,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过程,实质是一个表达党的意志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司法机关越是能尊重宪法和法律,越是依法办事,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就越能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符合人民利益。否则,就是违背党的意志,损害党的领导和权威,也就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以保证法律公正有效实现为目的,而不能以党直接全面支配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为目的,只有这样,才就从本质上实现了党对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的领导。

2、党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领导国家司法权力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司法活动中的贯彻落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领导国家司法权力的基本方式是:

(1)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党对国家司法事务的意见、主张依法变为国家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要求司法机关执行,从而在政治和大政方针上实现党对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的领导。

(2)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推荐重要人选,以保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党向司法机关推荐重要人选,一要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切实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把握司法公职人员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三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为保证司法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3)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的领导。党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主要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一般说,只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范,就应当保证它们的独立性,充分维护它们的审判结果;即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已经违法,也应当由法院、检察院自己依法独立解决,或者通过人大在相关法律监督下,由司法机关独立纠正。当然,如果党、人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当事人等认为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当,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那就由党和人大依法启动合宪性审查机制进行干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4)通过党委相关机构实现党对司法机关的科学领导。目前在我国,党的政法委员会是党对司法机关实施领导的专门机构。党通过政法委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首先要树立科学的领导理念。党领导司法机关,从根本上说,不是要把司法机关直接当作维护其执政地位的工具,也不是要让司法机关直接充当实现党的具体意图的国家机器,而是要保证司法机关全面公正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从而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政法委员会领导国家司法机关,科学的方式就是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进行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司法活动中贯彻实施,保障和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而不能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直接进行干预,更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办案活动。

(5)通过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发挥司法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对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的领导与影响。司法机关的党组织是实现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司法机关党组织一方面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努力发挥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决定,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同时,党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成为新时期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法律的先锋模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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