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

第四章 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法制化_一、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一、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为此,要求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必须始终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前提,必须始终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应当成为我们在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过程中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政是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核心要求

1、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

所谓依法执政,概而言之,就是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自己执政纲领和执政目标的活动形式。

笔者理解,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依法执政必须服从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主张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建立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公平、正义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须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但要承认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还要建立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原则和界限。法治或依法治国,既是一种文明思想和政治智慧的结晶,又是一种社会状态与秩序化的社会存在,就其本意而言,它实际上是一种治理国家、控制权力、调节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方式和力量,是一种治国方略。因此,所谓依法治国,简单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普遍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以实现人民权利的一种治国方略。换言之,它是一个以良法治国为前提条件,以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旨在树立法律至上权威以确保人民权利的制度构架及其合理运作而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实质在于对公共权力与人民权利进行理性的法律定位以使公共权力及其执掌者遵从法律的治理。

第二,依法执政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执政。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最高利益,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不直接从事由国家政权机关承担并负责执行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国家宪法同时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就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进行执政。

第三,依法执政必须按照法定的党介入国家政权的方式和运作机制执政。依法执政必须使党有法可依,为此,要在不断总结和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党介入国家政权的方式和运作机制的各项法规,从而保证党切实做到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譬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同时就要用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律地位;要用法律规定党执政的权力范围和边界,规定党的执政职责和执政职能;法律还要规定党如何介入国家政权,党与国家政权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党与各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如何相互作用;党的执政权力如何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国家政权机关通过哪些途径、手段和方式方法,监督、制约党的执政权力等等。总之,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了党介入国家政权的方式和运作机制,各级党组织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按照法律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纲领和执政目标。这也就是说,在法治条件下,党的执政权力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无限的,必须受之于法,施之于法,依法运行,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党才能真正防止执政行为主观化,才能真正避免以党治国,以党代政。

第四,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主要运用法律手段执政。依靠法律手段治国理政,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执政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法治条件下,党依法执政,绝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政策领导国家政权,因为政策手段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治范畴,政策是领导意志的体现,是未经法律审察的政治主张,依靠政策治国理政,对执政党来说,主观随意性太强,太缺乏规范,往往使权力超出权限范围,失去权力运作的程序控制,从而给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带来严重损害。同时,党的政策主要是在党内才具有强制作用,对全社会来说,不具备要求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意志。因此,依法执政,就是要求党必须从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执政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执政,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变为对全体人民都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只有这样,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全面实施,全社会才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2、依法执政是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核心要求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实行依法执政。我们知道,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过程,实现自己纲领,体现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的根本利益。政党领导是现代国家政治过程的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在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差异,政党参与政治过程尤其是实现其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方式和特点有很大不同。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政党参与政治,实现对国家或社会的领导是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的。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

政党活动方式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不同的政党因其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与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不同,实施领导的具体对象、范围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就执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运用就是执政。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由于执政活动是一种特殊形态下的政党活动,就自然要求执政党必须按照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办事,也就是说,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因此,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必须和国家法律相统一,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使执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必须将政党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范畴。

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居于执政地位的党,党的领导首先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同时也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来实现的,即党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当然,党的执政活动并不能取代党对社会的其他领导方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阶层和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组织中,党领导社会的方式是不

同的。但即使在党的组织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社会领域和社会组织中,党通过国家政权并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实施领导,依然是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党的执政方式存在种种问题,比如权力过分集中在党的手里,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等,归根到底是党的执政方式缺乏法制规范,因此,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是要以实施依法治国为基础,全面推进党的执政方式法制化,切实保证党做到依法执政。这也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关键所在。

总之,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国家对政党行为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党并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政治团体和各类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权力能否严格依法运作,整个社会能否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党依法执政,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依法执政作为党对国家实施领导的法治化,它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二)必须把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

1、必须把依法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

实行依法执政,不仅意味着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且意味着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这主要因为,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执政,本身就包含着对党的理论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因此,实施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执政,必须同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是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封建主义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首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反动统治。谁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完成这一反帝反封建的伟大历史任务,谁才有资格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带领中国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从历史的比较中,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一切爱国力量深深认识到,中国人民所以能站立起来,中华民族所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有了共产党,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这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

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更是现实的需要。伟大而艰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今天,在中国这样—个大国,要把十三亿人民的思想和力量凝聚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实现的。正如邓小平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笔者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团结,社会安定,民主发展和国家统一等等,都需要党的领导,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在经济文化水平落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基础上起步的,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全国人民的力量集中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调动社会主义一切积极因素的根本条件。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能够集中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领导核心,来领导人民掌好国家权力;并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充分发挥党的社会利益整合作用,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从而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同心同德,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再次,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和发展社会稳定的关键。社会稳定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决条件,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这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大道理。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保持长期稳定的决定性力量。中国过去一向被人称为一盘散沙,但自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成为团结全国人民的核心力量后,过去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局面才得以结束。为此邓小平说:“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依法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相辅相成和有机统一的,实行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执政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前提,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根本保证。只有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才能得到真正实施,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执政,党的领导才能得到真正加强和改善。

2、必须把依法执政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治制度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行依法执政,实质上就是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坚持依法执政,既要同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还要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历史唯物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前提出发,从物质生产特别是生产力是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决定力量这一根本观点出发,坚定地认为社会历史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因而也是生产者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极大的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同时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共产党人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共产主义作为人类的最高理想,从价值层面讲,它的实质就在于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而人的彻底解放,其中必然包括政治上的彻底解放,即获得高度的民主自由。恩格斯曾说过,共产主义就是意味着人们成为自己和社会结合的主人,并进而成为了自然界的主人。这里讲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指人们在政治上已经彻底摆脱了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压迫,真正成为了自己能够完全主宰自己命运的历史主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共产党执政的本质,与共产主义所要实现的人在政治上的彻底解放是完全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奋斗方向和最终目标。正是因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的中国共产党人,自觉地认为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党的执政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始终把党行使执政权力看作是代表人民群众这个历史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自觉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权力运用的最终决定者。也正因此,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把人民群众摆在历史主体的应有位置,让人民群众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自己创造自己的未来。长期以来,资产阶级政党把人民群众当作实现自己政治意图的工具,而中国共产党则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

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因此,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就必须始终把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

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党依法执政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统一起来,就是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民主选举,就是要解决好权力授予和权力行使相互关系的问题,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授予者,以保证公共权力行使者一心一意对人民群众负责;实行民主决策,就是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国家决策过程,以保证执政党的各项决策能够充分反映广大民众的呼声,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集纳广大民众的智慧,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实行民主管理,就是要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包括鼓励和支持人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其内部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广泛运用法律、舆论、质询等手段,对执政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公共权力始终健康运行。

总之,发展人民民主,实行依法执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本质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实践中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

(三)必须把依法执政与党科学执政和提高党的执政效率结合起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领导国家政权方面坚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形式。实行依法执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人阶级政党从革命到执政,领导建设和改革,是角色的重大转变。党成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后,党的活动应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党的执政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坚持依法执政,既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认同,又有利于提高政党执政的科学性、有效性,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是共产党胜利完成执政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提高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行使权力的能力,善于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科学执政,必须按照政党执政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办事,把法律的正义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同规律的科学性、效率性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高党在执政活动中的执政效率和执政绩效,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是相辅相成的,坚持科学执政,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实现科学执政。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遵循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而依法执政就是现代政党执政必须遵循和坚持的最基本的规律。因此,只有把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提高党的执政效率,从而确保党获得最大的执政绩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有机结合,最主要的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党执政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所谓规律,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和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事物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规律具有客观普遍性,它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不仅存在于经济活动当中,也存在于政党执政的具体实践当中。事物的规律,在具备了相同的条件时,就必然会重复出现和发生作用,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征。在一定条件下,规律能够不管人们同意不同意、喜欢不喜欢,而排除一切障碍自然而然地发生作用。人们可以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但不能否定规律、违背规律。否则,必遭规律惩罚。因此,坚持科学执政,就是要求党必须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自觉地把党的执政活动建立在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党的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目前,从大的方面说,就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具体说,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现实国情出发,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及其规律,从而更好地驾驭市场经济,加快国家经济发展;研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规律,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构建社会主义各方面、各阶层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等等。总之,对规律的研究和把握,就是要让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把握规律,自觉运用规律,从而保证党的执政事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其次,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发展的新境界。科学的思想和理论决定执政党执政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共产党执政,就是要用科学、先进的执政理论对党的执政活动进行指导。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实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执政理论为指导,一刻也不能放松。胡锦涛同志曾说,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过程,既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实践过程,也是不断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深入把握执政规律的过程。因此,加强党的执政理论建设,就是要善于从实践中探索、总结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不断丰富、发展党的执政理论体系;要善于把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善于用理论创新的成果指导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要善于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等等。总之,要通过不断深入实际,进一步加强理论思考和理论概括,使党的执政实践更加符合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从而保证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体制更加健全,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牢固。

再次,科学执政还必须有科学的制度和方法作保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执政必须有科学的执政制度和方法作保证。制度建设以及正确适当的制度安排,是我们党探索科学执政的有益尝试,它符合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必然趋势,符合依法治国、按制度办事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巩固执政地位和完成执政使命的基础。建立科学的执政制度和执政方法,首先必须从建立科学的执政体制和机制入手。体制和机制是制度的实现形式。实践证明,党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是否合理,执政机制运行是否科学,极大地影响着整个党的执政能力,影响着党的执政功能的实现程度和党的执政效率。体制和机制缺乏科学性,就会弱化党的执政能力,也会妨碍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执政效率,引起执政活动中不必要的扯皮和摩擦,进而加大党的执政成本。为此,必须改革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科学监督制约,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