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九章 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干预机制_三、我国心理干预事业现状

三、我国心理干预事业现状

(一)心理干预的概念

心理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一定对象的心理活动、个体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恢复心理平衡,使其情绪、认知、行为重新回到危机前水平或高于危机前水平。心理干预的手段包括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康复、心理危机干预等。

(二)心理干预的目的和作用

心理干预的目的,是及时对那些正在经历心理危机、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即将发生危险的对象提供支持和帮助,使其重建心理健康,恢复心理平衡。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要防止当事人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如自伤、自杀或攻击他人等;其次,适当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鼓励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宣泄自己的负面情绪,鼓励其建立起自信心和树立正确的自我评价;再次,对比较严重的个体提供适当的医疗帮助,处理昏厥、情感休克或激动状态等。

很多研究和实例证明,良好的心理干预机制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心理干预可起到缓解痛苦、调节情绪、塑造社会认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人际系统等作用,可以增进个体心理健康。

(三)我国心理干预事业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处于各种矛盾和问题交织的时期。然而,与我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果相比,我国

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建设就显得相对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的心理学科建设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缺乏顶尖级的心理学人才,且精神病院的医生、学校的心理辅导老师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许多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心理学训练。另外,由于缺乏标准和监管,一些心理咨询机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误导了社会大众对于心理健康的认识。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外的心理干预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许多国家将其作为帮助遭受心理创伤者走出负面情绪的一种有效的措施。尤其是欧美地区和日本、以色列等国,在突发事件中运用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突发事件救援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们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心理干预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灾后心理干预工作的初步尝试,在诸如矿难、大火等突发事件中都有了心理干预的尝试。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有据可查的第一例正规心理危机干预是在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火灾发生后,当时,北大精神卫生研究所的专家对伤亡者的家属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心理干预,及时的心理疏导对帮助受难者家属走出绝望无助的心态,最大限度降低灾害的社会负面影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明确规定:“发生重大灾难后,当地应进行精神卫生干预,并展开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使重大

灾难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重大灾难后受灾人群的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要求。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卫生部及其他政府部门和众多民间组织,向灾区派遣了至少50支心理救援队,展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心理救援。

目前,我国的社会心理干预机制仍很不完善,并没有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网络,力量仍很单薄。并且,当前进行的社会心理干预大多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被动参与,极少有主动的干预。对受灾群众的心理慰藉和辅导即心理应急救援相对来讲仍然比较薄弱。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仅仅将心理干预局限于遭受重大灾害的群体,还远远不够。文化、思想、观念的冲撞、挤压,使群体性心理危机已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有专家指出:“文化和社会冲突给人带来了巨大压力,精神上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占总人口的20%到40%。”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因此,我们应该从尊重人的生命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把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干预机制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手段,加大推广普及力度,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培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