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

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_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要想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推动法治建设,破解当前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采用法治手段,做到依法治理。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一方面,要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法治思维。要加强领导干部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引导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还应适当参与出庭应诉、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等实践活动。

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守法光荣的风尚,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真正实现中国梦,法治必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正因如此,就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通过学习法律著作,听法律讲座,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及社会矛盾,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群众相信法律,热衷于法律解决问题,那么法治环境才可能真正形成。

(二)科学立法,立法为民

科学立法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要制定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律来化解社会矛盾。现在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拆迁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必须在立法层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公正地看待这些社会矛盾,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得法律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武器。

要坚持立法为民,突出抓好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工作,及时调整完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体现和谐发展的要求。坚持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化解社会矛盾,坚决纠正和克服一些群众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想法。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从科学决策来看,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要有一套符合法律程序的决策制度。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更要把法治贯穿在科学

决策整个过程当中,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要坚持依法治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对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要运用法律、法规去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调处工作;对公民与村(居)、企业之间出现的承包合同、不法侵权等纠纷,在依法调处无果的情况下,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寻求依法解决,教育规劝当事人不要采取聚众围攻、越级上访等方式解决纠纷;对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能够运用行政手段、非诉讼调解手段解决的,尽最大可能地依靠本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平合理地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利用群众矛盾的闹事、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危及党和国家安全的反动团伙、邪教组织和黑恶势力,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以保护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从执法上来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行使的公权一旦发生变异,势必成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当前的官民矛盾很多和腐败有关。如拆迁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强行拆迁、征地,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对群众的合法诉求也不给合理的答复,这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法治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为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坚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要慎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注重司法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行政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曾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如果过多、过度地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只会把政府摆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冲突。行政方式与法律解决方式的最大差别就是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行政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人治的色彩很重,与现代化的法治精神不相符合。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花钱“买平安”、无限制地满足上访人的各类诉求、“摁下葫芦起了瓢”;有的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压力下,把接访变成了“截访”,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法治化道路就可能难以推进。因为什么事都靠行政手段,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逐渐丧失信心。另外,行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还会加大行政成本,而行政成本来源于社会,这又会加剧社会矛盾,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所以要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必须回到法治道路上。

在现代社会,司

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当社会矛盾化解进入法律程序,司法就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司法应当具备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力和公信力,司法的人格化代表司法者应该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不是中立的,司法者更不是中立的,面对群众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况,必须同情但不能滥情,必须坚持依法办事。面对平常碎屑的民事纠纷,司法者不应视为小事而消极怠工。要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就要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注重办案风险评估

要注重办案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案件所形成的原生风险和可能引发的次生风险,动态性地识别和研判潜在风险,避免由于执法理念不适、办案程序不当、权益保护不周、舆情关注不够、办案安全事故等引发的危机。一方面,要选择最佳的办案方式。把初查作为办案的必经环节,尽量使用秘密的调查方式甄别真伪,避免由于盲目立案和随意撤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因办案影响发案单位的声誉,阻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办案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要讲求执法效果统一。有序谋划办案的力度和节奏,找准办案的最佳时机和切入点,对于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重灾区域和群体性腐败案件,要制定有效的区别应对策略,消除由于办案的力度不适、时机不佳、策略不当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坚决防止因办案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六)纳入考核用人机制

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纳入考核机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从制度上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设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问题等相关法治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要对有法不依的领导干部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二是在干部培养和选拔当中,大力培养和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能力的人,在具体工作上,充分发挥具有法治思维能力的领导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励引导机制。

(七)强化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现在是多媒体时代,群众参加社会性问题讨论的成本急剧降低,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成本也有所降低。应在社会上多宣传“政务公开”,对举报有功的群众采取奖励措施。这样可促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

总之,法治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为主线,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情理等手段的同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只有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成为一种心理习惯,成为现代公民一种自觉行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成为时代的一道风景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早日实现。

(本章完)